快递实名制下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研究

2019-09-09 05:52张独一周亮
法制与社会 2019年24期
关键词:个人信息保护

张独一 周亮

摘 要 快递实名制的规制目标在于维护快递行业秩序稳定,但是实名制规制手段有待完善,应更加强调基木人权尊重和个人信息保护,实名制的顺利推行离不开可操作的具体规则和政策的细化。本文针对快递实名制与用户信息泄露之间的冲突,在纵向对比的基础上,对快递实名制下用户隐私泄露风险的原因进行剖析,并从快递供应链角度阐述用户隐私泄露风险形成机理。在借鉴域外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提出适合我国国情的建议,然后分别从立法、监管、行业自律、技术方面提出快递实名制下用户隐私泄露风险的防范策略。

关键词 快递实名制 个人信息保护 快递暂行条例

作者简介:张独一,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环境法;周亮,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8.259

一、引言

2018年3月27日,国务院公布了我国第一部针对快递业的专门性行政法规《快递暂行条例》,自2018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实名收寄制度大体包括两方面:一是快递实名制登记的关键是核实相关信息的真实性;二是维护公共安全和保障交寄物品安全。实行快递收寄实名制是大势所趋。快递实名制可以为某些案件追查提供线索(如借助快递买卖、运输违禁物品等案件),执法者可以根据快递信息对犯罪的上下游进行顺藤摸瓜式的调查。更重要的是其强有力的威慑作用,对妄图利用快递犯罪的人加以警示,从而更好地保障快递安全。

然而,因快递实名制中用户个人信息泄露所引发的侵权事件越来越多,给用户带来的损失也越来越严重,引发了用户对隐私泄露风险增大的担忧。实践中产生争议的地方有很多,快递服务中如何防止用户个人信息被非法泄露利用,企业对登记的身份信息如何管理?如果快递用户个人信息遭到泄露快递企业应承担怎样的责任,用户权利如何救济?

因此为快递实名制适用性,必须出台相应解释、制定相应措施,使之“能够适应变化了的情况和满足特殊的需要”。

二、快递实名制的确立及存在问题

近年来快递行业规模也在不断壮大。但在发展过程中,快递业仍存在许多问题,如在制度层面上,服务站点法律地位不明晰,经营方式加盟秩序也不规范;在服务规则上,寄递渠道有很大安全压力。据网络数据显示,仅2017年,国内就查获了1400余起通过快递渠道邮递的各类危险品的案件。正所谓,匿名会使个人属性处于一种非评价状态,使社会规范的约束力下降,个人行为的冒险性增加,容易导致行为失控,信息傳播失范甚至诱发犯罪。 快递寄递简便快捷和人货分离等优点,反而为快递犯罪提供了便利条件,使其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和破坏性。许多不法分子利用某些寄递企业安全管理缺位和规章制度漏洞,贩运枪支弹药、危险化学品等违禁品,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很大的威胁。

更重要的是,快递用户个人信息有很高的商业价值,具有可识别、可分离的特点。因为寄递快递须登记个人信息,快递公司及各服务网点存有大量用户信息,随着在大数据分析技术提升,这些信息的商业价值也与日俱增,但管理信息的技术和水平却止步不前,这就导致了快递行业缺少规制,非法贩卖用户个人信息等犯罪行为频发。据报道某速运公司的工作人员被检察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提起公诉,诉由是其离职后非法出售给微商8000余张快递单存根(载有客户信息)。可见,维护用户个人信息的安全仍然任重而道远,为了进一步落实快递实名制则必须将规范快递实名制将具体操作予以细化。

三、快递实名制下个人信息保护的对策

为了持续推动快递业健康发展,必须维护用户个人信息的安全,笔者从立法机制、多元监管等方面试提出快递实名制下用户隐私泄露风险的防范策略。

(一)加快构建个人信息保护立法体系

当前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体系并不完善,有学者呼吁“尽快制定一部全面高效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以平衡个人与国家之间围绕个人信息的力量与利益冲突,以实现个人信息合法、合理的流转是我国当前保护个人信息的紧要任务”。 当前完善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立法是一种必然趋势,最新相关法律如《电子商务法(草案)》《快递条例(草案)》等均将个人信息保护置于重要地位,若能以快递实名制实施为契机加快构建个人信息保护立法体系,则能更好的落实实名制,实现政策与法规的互动。

首先在立法中应确定实名制的实施界线,明确实名制的法源,避免快递实名制政策的泛化。对于实名制的实施界线问题,政府应当明确“什么样的利益应当是被视为是值得保护的利益,以及对利益予以保障的范围和限度应当是什么”。 应当依据宪法规定,要求限制公民隐私权的措施必须合理,必须遵循比例、最小侵害和均衡三原则,严格规制实名信息使用范围与利用方式,明确企业搜集用户信息的行为边界。

(二)完善快递实名制度中个人信息保护机制

正所谓政策的落实离不开法律的指引,“如果没有具有规范性质的一般性标准,那么有组织的社会就会在作决定时就会因把握不住标准而出差错”。 《快递暂行条例》具有强制力和规范性,不仅要求政府加强监督检查以强化快递运单及电子数据管理,还从多方面约束企业行为以维护用户权利。

尽管在不降低防范水平的基础上,某些新规(例如电子面单)的推行使实名收寄的压力程度性减轻了。然而,对于实名收寄中实施中仍存在某些具体问题可能泄露相关信息需要细化规定。比如禁止非必要的信息出现在快递单上,限定实名收递的快件范围,加大企业法律责任,明确信息泄露时企业补救义务等。

另外进一步细化快递行业及从业人员的资格准入等规定,使快递行业环境中的个人信息安全从源头上抓起,必须加强行业工作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同时明确快递企业法律责任并强化追责机制。成功的实践有许多,我国政府和企业针对快递业用户隐私信息泄露问题也相应出台了一些措施和办法,如纸质面单的有效存储和定期销毁制度。

(三) 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六十条 ,快递行业协会具有双重性质,兼具公益性与私益性,可弥补行政部门监管的不足。按照政府“放管服”的改革方向,应利用他们的专业素质和信息优势行使监管职责,以实现更为有效的自我监管。但我国行业自律体系并不完善,尽管成立了中国快递监管协会和各地方快递监管协会,但快递监管协会这种社会组织本身缺乏一定的法律支撑。

首先,应当在立法中明确细化快递业协会的职责,而非仅原则性概况;其次,政府应为快递行业协会发展保驾护航,如加快建立快递实名制的行业标准、构建快递企业“清单”制度;其次,快递业协会应普遍推广,令其在政府的提倡以及企业的自愿组建中,发挥职能使快递行业更加规范。借鉴美国行业协会做法,制定行业操作指南,开展教育和培训,代表快递业界辅佐政府加强在立法和监管。

应理顺行业中各个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使得行业自律成为政府监管的重要补充,有力推动服务规则的完善构建新的快递秩序。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快递企业的作用,实现对个人信息安全专业性保护。因此既要引导快递企业和用户形成理性的法律预期,敦促快递企业不断提升服务水平;又要让双方明确其行为预期,完善其制度规范,在相关法规中预先对易产生的纠纷作出规定。

注释:

《条例》中对快递实名收寄问题规定,“从事快递业务的企业收寄快件,应当对核对寄件人身份,并登记身份信息。对于寄件人拒绝提供身份信息或者提供身份信息不實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得收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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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六十条的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依法成立的行业协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其章程规定,制定快递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为企业提供信息、培训等方面的服务,促进快递行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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