仇芳慧
摘要:德莱顿的“翻译三分法”,突破了西方翻译传统上的两分法,即意译与直译的区分法,是一个重要的发展。此外,其诗歌翻译理论被看作是西方第一次出现的系统的诗歌翻译理论。他的整个理论富有很大的启发性,对后来的翻译理论研究和实践产生了巨大的影响。本文将从其“翻译三分法”出发探讨诗译者所应具备的素质,以期给诗译者的译诗实践带来一定的启发和指导作用。
关键词:德莱顿;“翻译三分法”;诗译者;素质
一、引言
约翰·德莱顿(John Dryden,1631-1700)是英国古典主义流派的创始人,桂冠诗人。他还是一位非凡的翻译家,有大量的译作,积极从事诗歌翻译,并且翻译了荷马的《伊利亚特》和维吉尔的《伊尼特》。德莱顿没有出版过论述翻译的专著,但他撰写过大量的论文和序言,阐发了其对于翻译的思考并系统地提出了翻译的原则。德莱顿的诗歌翻译理论被看成是西方第一次出现的系统的诗歌翻译理论,可见其诗歌翻译理论对于我们讨论诗歌翻译问题和进行诗歌翻译实践都能带来很大启发。此外,德莱顿兼具优秀诗人与翻译家的双重身份,因而从其“翻译三分法”的翻译理念出发探讨译者诗译者应该具备的素质具有很好的启发意义。
二、从德莱顿“翻译三分法”谈诗译者的素质
(一)德莱顿“翻译三分法”
德莱顿在为《奥维德书札》所撰写的序言中将诗歌翻译划分为三种类型:字译(metaphrase)、意译(paraphrase)和仿译(imitation),这是其“翻译三分法”的核心内容。字译是将原文字对字,行对行地翻译成另外一种语言,译者在翻译时没有自由。而意译有一定的自由,不要求译文与原文字字对应,意义可以有所扩展,但是译者必须尊重原作者,不能改变原文的意义。仿译则指的是译者有相当的自由,不仅可以随便改变用词和意义,且在他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全然不顾,随心所欲地从原作中获得些提示作为他做翻译的基础。
德莱顿认为,字译在翻译过程中会遇到许多无法完全摆脱的困难。译者要考虑的不仅仅是原作者及其用词,而且还要在译语中为原诗每个词找到相对应的词。此外,字译还局限于原文的韵律,使译者成为韵脚的奴隶。德莱顿指出,“这就好比带着脚镣在绳索上跳舞,跳舞的人可以小心翼翼避免摔下来,但不能指望他的动作优美。说得好一点,这不过是一种愚蠢的做法:没有哪个神志清醒的人,为了听到因自己掉下来没有摔断脖子而博得的喝彩声,便把自己置于危险之中”。[1]因此,译者如果在译诗时采用字译的翻译方法,在翻译过程中纠结与原文字字对应,行行对应,译文就难免晦涩难懂,反而会失去诗歌的精炼和优美。
与字译相比,仿译是,“指后世诗人试图像以前的诗人一样写诗,写同一主题的诗;就是说,不翻译原诗人的词句,也不局限于他的意思,而只把他当作一种模式,好比原诗人生活在我们的时代和国家,使用想象中原诗人可能会使用的方法作诗”。[1]从德莱顿对仿译的定义,不难看出他认为仿译严格来说并不是翻译,而是译者模仿原诗人进行的一种创作,在这个过程中译者按照一定的喜好对原文进行增加或删减。德莱顿还认为,通过仿译,译者表现了自己,但对已故作者的声名是一种极大的不尊重。
德莱顿认为字译和仿译是诗歌翻译中的两个极端,诗译者应该避免陷入这两种极端。他主张折中,采取介于字译和仿译之间的意译。在意译中,原作者的意思一般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但在表达方面允许有一定的自由度,译文也不必与原诗字字,行行对应。至于原诗,如果对其富有形式美的词句进行改变,就会损伤原诗的美;但若是因为语言的差异,不能因为拘泥于原文的词句,而毁坏原诗的意义。如果允许,译者可以改变原诗的外观,即形式,而不可以改变或毁坏其实质。
(二)诗歌译者的素质
文学翻译是一项艰苦而又具有创造性的工作。很多诗歌翻译家认为诗歌是文学的最高形式,因此诗歌翻译的艰难性与创造性尤为突出,且其可译性在翻译界的争论十分激烈。关于诗歌的可译性问题,著名的文学家,翻译家矛盾认为外国诗中可以翻译的,也不过是将就的不得已的,聊勝有无的方法。虽如此,外国诗的翻译可以感发本国诗的革新,对于本国文坛含有重大的意义。[2]卞之琳也认为诗不可译的,“从一种语言译成另一种语言,正如大家公认的,往往根本不可能,译诗是不得已而为之。”[3]可见诗虽难译,也不能抹杀译诗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译者在翻译活动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其翻译素质影响着甚至决定着译作的优劣和产生。接下来,将具体探讨诗歌译者应该具备何种素质。
1.诗歌素养
德莱顿指出,“没有人能够译诗,除非他本身具备诗人的才华,且精通原作者和他自己的语言。”[1]在德莱顿看来,成为一名优秀的诗译者的前提是译者必须首先是一名优秀的诗人。很多诗歌翻译了理论家如英国泰特勒(A.F.Tytler),翻译荷马史诗的亚历山大蒲柏(Alexander Pope)和柯柏(William Cowper),中国的卞之琳和查良铮等都主张诗人译诗。但是也有人主张诗译者未必是诗人。如刘重德认为要求译诗者也是诗人似乎要求过高,不切实际,且诗人译诗未必全是佳译。刘重德从其译诗历程谈起,提到其走过“译诗、写诗、论译诗、再译诗”这样一条翻译诗歌实践的探索道路,从而认为对诗词译者的合理要求应该是,“译者至少对所译的原诗(词)能够透彻理解、充分欣赏并懂得诗学的一些基本原理和技巧。[4]
诗歌讲求的是音形义三美。诗歌的意义并不仅由其字面意义组成,而与其语法结构、话语节奏、语言风格等都密切相关,也就是说诗的音形必定参与了诗意的构建。翻译的第一个步骤是理解,要求译者能够对作者所要表达的思想要心领神会,不仅弄清字面意思,而且读懂原文字里行间所隐含的意义。比如汉诗中是没有英诗中的音部的,汉译英诗则无法直接传译将英诗中的音部传译出来。对此,卞之琳提出了以顿代步的主张。如果一个诗歌译者没有全面理解这些体现诗歌音形义美的要素,他在进行诗歌翻译实践时就会受到原诗形式的束缚,正如德莱顿指出的字译一样,在实际翻译中会遇到许多无法摆脱的困难,译诗虽然与原诗在表面上对应,却晦涩难懂,失去了原诗的精炼和美感,就称不上是成功的翻译。虽然刘重德先生认为要求诗译者也是诗人要求过高,但从刘老的译诗历程看,刘老本身在诗歌上有一定的造诣,至少懂诗。总之,诗译者应该有鉴赏和把握原诗神韵的能力,同时对本国的诗歌有很深的了解,方能在把握原诗神韵的基础上用本国语将原诗的神韵传达出来,如果没有深厚的诗歌素养,是难以产生出精彩的诗歌译品的。
2.语言修养
翻译的本质是两种语言的转化。正如德莱顿所指出的译者要精通原作者和他自己的语言,诗译者要精通原语和目的语及两种语言所蕴含的文化。诗歌用以表情达意,原诗的音形义最终传达的是作者的思想感情或说情绪。理解是表达的基础,如果诗译者不精通原语,就无法感悟原诗的音形义美,更勿谈传达原诗的形式、内容和情感了。汉诗外译中的典故、器物、风俗、语言、韵式、诗形等方面产生的困难首先是因为译者不精通原诗的语言和文化造成的原诗理解上的障碍。
伍光建认为:“翻译总共是理解和表达这末两件事。对原文懂多少,不一定就译出多少,也有人懂而译不出,因为中文很差。”[2]可见,在了解原诗后,诗译者还要用目的语传达原诗,这就要求诗译者要有在目的语方面有极高的造诣。试想想,一个无法通过运用目的语写作来表达自己思想感情的人,又如何来传达别人的思想感情呢,传达原文的风格呢,更别说对语言艺术有特别严格要求的诗歌了。
正如许多诗译大家所主张的,外国诗译成中文,也得像诗,提出以诗译诗,诗有一定的格调,一定的韵律,如果在翻译时无法把这些传达出来,那么译出来的诗也就不像诗了。只有诗译者拥有高超的运用原语和目的语的能力,他才能摆脱原诗形式的束缚,不对原诗的形式亦步亦趋,运用本国语的优势保住原诗的真正面貌,传达出原诗的韵味。德莱顿所主张的意译,正是建立在对原文的深刻理解以及巧妙传达上,既不是对原诗的字字、行行对应,也不是一种枉顾原诗的再创作。
3.译者的精神品质
翻译不创作,要以原作为中心,将原作的形式和内容用译语传达出来,要求尊重原作文本。无论是严复的“信、达、雅”,傅雷的“神似”说,刘重德的“信、达、切”,还是泰特勒“三原则”和西方语言学派的“等值翻译”等理论都是将原作放在第一位。不同语言之间在语言结构、文化背景、思维方式和表达方法等方面存在着很大的差异,译文和原文之间不可能存在完全的等值,因此尽管大多翻译标准都将忠实原作放在第一位,译者仍有一定的自由,只要求译文在内容和形式上尽可能地接近原文。
德莱顿认为译者必须绝对服从原作的思想。译者在措辞上可以有某种程度上的自由,但在意思上却是受原文严格约束的。德莱顿把译者比作奴隶,认为“奴隶”只能在别人的庄园里劳动,给葡萄追肥整枝,酿出的酒却是主人的。[5]。如果诗译者枉顾原诗的形式和内容,原诗对其来说只是参考,那么诗译者就会走向拟译这个极端,正如德莱顿所说,拟译是译者表现自己的最好方法,但对作者却是一种莫大的不公。而这种方法会让想了解原作者思想的读者感到失望。为了不走向字译和拟译的极端,诗译者要求诸意译,译者虽然有某种程度上的自由,但原作者的意思不可侵犯,诗译者在任何时候都不能更改原作者的意思。这一点要求译者要对原作负责,对想通过译作了解原作者和原作者的读者负责。
翻译是异常艰苦的工作,要有强大的精神动力作为支撑。为了精益求精,会花费译者大量的时间和心血。而诗歌翻译之难又为译界所公认。为了理解原诗,译者首先要对原作者要有深入的了解,了解其写作的意图,其次要了解原诗字里行间的意思,如原诗典故,意象,韵律是如何传达原作者情绪的,最后译者要用本国语巧妙地传达原诗的形式及原作者意图表达的情绪。这一切都要求译者能够付出心血,在翻译时有较真的精神,有强大的精神动力作为支撑。
三、德莱顿“翻译三分法”的意义和影响
德莱顿有高超的语言能力,善于把古文转变成地道的英文。他没有固定的翻译风格,因人而异,文字平易流畅,其翻译在17世纪的文学和翻译界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德莱顿的诗歌翻译理论被誉为西方第一次出现的系统的关于诗歌翻译的翻译理论。他的翻译批评风格犀利,切中要害,十分中肯,对当时的翻译实践起了重要的指导和鞭策作用。他的整个理论不仅支配着17世纪下半叶、而且也深深影响了18世纪、19世纪以至20世纪的翻译研究,对于后来的翻译理论建构和翻译实践具有很大的启发性。
德莱顿的“翻译三分法”不仅是对翻译方法的评述,而且提出了自己主張的翻译方法,并从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在其眼中诗译者应该具备何种素质,即具备诗人的才华,有诗歌素养,精通原作者和本国语言以及具备译者道德,尊重原作和原作者。可见,德莱顿“翻译三分法”对译诗实践有一定的指导作用。
参考文献:
[1]顿官刚编.西方翻译理论文献选读[M].长沙: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91-92.
[2]罗新璋.陈应年编,翻译论集[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5:416-417,547.
[3]卞之琳.“五四以来”翻译对于中国新诗的功过[J].译林,1989 (4):182-188.
[4]刘重德.漫话中诗英译[J].山东外语教学,2000 (1):1-7.
[5]谭载喜.西方翻译简史[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