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向社会发布了《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这份司法解释围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这个新案件类型,明确了受理条件、证据规则、责任范围等问题。
说是新案件类型,其实道理并不复杂: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谁破坏碧水蓝天,谁污染我们的绿色家园,谁就理应付出金山银山的代价。
新规的三个特点值得关注:
第一,提高破壞生态环境者的违法成本,正是这个规定最显著的特点。最高法的新规明确,如果生态环境无法修复,原告请求被告赔偿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时,人民法院应根据具体案情予以判决。
第二,《规定》首次将“修复生态环境”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责任方式,明确了受损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判决被告承担修复责任。
第三,司法越发积极作为、勇于担当,是新规体现出的趋势。
中国是今年世界环境日的主办国,全球主场活动在中国杭州举办。国家主席习近平向主场活动致贺信指出:“人类只有一个地球,保护生态环境、推动可持续发展是各国的共同责任。”对于环境义务,中国从不曾讳言,也不会回避。将环境保护转化为法律责任,是一个国家应对环境挑战的最有力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