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调解”:乡村振兴中智慧调解系统建构的逻辑理路

2019-08-30 03:24何阳汤志伟
当代经济管理 2019年9期
关键词:乡村振兴

何阳 汤志伟

[摘 要] “微调解”作为乡村振兴中智慧调解系统建构的指向标,主要是利用微信、微博等平台使用和推广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及行业性协会调解整体性地纳入到的智慧调解系统,在虚拟平台中完成矛盾纠纷调解工作,推动调解从“线下调解”“实体调解”转变为“线上调解”“虚拟调解”。乡村振兴中智慧调解系统建构是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现实需要,是实现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保障,是建设智慧社会的有机构成部分,是创新传统调解的重要方式。相对于传统调解,乡村振兴中智慧调解系统建构有助于监测乡村的矛盾纠纷,有助于整合与配置调解资源,有助于规范调解员服务行为,有助于增强解纷过程便捷性。乡村振兴中智慧调解系统建构需要国家顶层设计,强化政府、法院及社会组织协作共治,转变传统调解理念和调解方式,落实智慧调解工作人员培训。

[关键词] 乡村振兴;“微调解”;智慧调解系统;建构逻辑

[中图分类号] F320;D9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461(2019)09-0049-06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七次会议上指出:“坚持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鼓励通过先行调解等方式解决问题”,足见调解作为化解农村矛盾纠纷和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治理方式,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阶段将继续发挥重要作用。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引领和指导下,各级政府努力将调解筑造为化解矛盾纠纷的“第一道防线”,而“互联网+”时代为创新发展传统调解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可将互联网与调解充分地结合在一起,推行智慧调解,从而及时有效地化解农村矛盾纠纷,为乡村振兴营造和谐环境。正是基于此,本文选择从指向标、价值意蕴、优势表征和实现路径四个方面对乡村振兴中智慧调解系统建构展开探讨,以期厘清乡村振兴中智慧调解系统建构的逻辑理路,助推传统调解与时俱进、永葆活力,满足群众对调解的现实需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

一、 乡村振兴中智慧调解系统建构的指向标:“微调解”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强调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根本性问题,必须始终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意味着需要打破既有利益格局,针对农村现实问题开启一系列改革,而改革过程常常伴以矛盾冲突发生,是矛盾冲突常发的温床,故及时预防和化解改革中的矛盾纠纷则成为国家必须面对的重要问题,尤其是处于具有高复杂性和高风险性特征的后工业社会。调解作为预防和化解农村社会矛盾纠纷的重要方式,一度广受群众青睐,这不仅受到古代传统法律文化的熏陶,更是软法在民间成功运用的典范,但当前传统调解受到诸多因素影响在解纷实效上难以跟以往相媲美,出现了衰落现象,因而,创新发展传统调解成为历史发展的必然选择。正是基于这样的现实,本文提出建构智慧调解系统之命题,主张打破传统调解既有格局,充分将科学技术与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及化解机制相结合,推动调解从“线下调解”“实体调解”转变为“线上调解”“虚拟调解”,形成“线上调解”“虚拟调解”为主,“线下调解”“实体调解”为补充的双轨调解秩序,从而及时有效地化解农村矛盾纠纷,为乡村振兴创造优良环境。

“微调解”作为乡村振兴中智慧调解系统建构的指向标,主要是指利用微信、微博等平台使用和推广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及行业性协会调解整体性纳入的智慧调解系统,在虚拟平台中完成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微调解”是“互联网+”时代的产物,将互联网与调解有机结合实现对传统调解的创新,在“微调解”模式下,群众遇到矛盾纠纷,只需在智慧调解系统中实名登记矛盾纠纷发生缘由,调解员线上即可对纠纷当事人展开调解,聆听纠纷当事人诉说事件经过,了解事件来龙去脉,继而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等提出矛盾纠纷化解方案,纠纷当事人按照调解员提供的矛盾纠纷化解方案执行即可,倘若存在纠纷当事人对调解员提供的矛盾纠纷化解方案不认可现象,按照法律规定可以另寻其他解决方式,最终达成的调解协议书则无效。相对于传统调解,“微调解”在结构形态上主要具有如下一些特征和功能:

第一,“微调解”在本质上是“线上调解”“虚拟调解”。传统调解是面对面的“线下调解”“实体调解”,即调解员需要与纠纷当事人共赴现场就矛盾纠纷缘起、经过与解决方案进行了解、商议;智慧调解则是充分利用互联网构建的虚拟调解平台,在虚拟调解平台中完成对整个矛盾纠纷的化解工作,调解员不用与纠纷当事人事先约定见面地点,调解行为完全发生在智慧调解系统中,利用一部智能手机、一台电脑则能完成对矛盾纠纷缘由的了解并提出解决方案。互联网不仅转换了传统调解形式,更为全面系统地掌握社会矛盾纠纷发生数量、类型及调解成功率等提供了可能,推进调解主体在社会矛盾纠纷相关数据方面的开发、挖掘及管理。

第二,“微调解”将各种调解整合到同一系统中。传统调解更多具有“条块”分割特征,即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及行业性协会调解独立地存在并完成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群众遇到矛盾纠纷求助于这些调解主体需要单独向各调解主体发出求助信息,各调解主体间难以实现调解信息共享,虽然国家强调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及司法调解的有效衔接,构建“大调解”机制,但实效不理想;智慧调解则是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及行业性协会调解整体性地纳入到同一调解系统中,群众可以自主地选择不同调解主体,并且纠纷当事人就被调解过的同一矛盾纠纷再次提出调解诉求,后期调解主体可以清晰地阅览前期调解缘由及过程。

第三,“微调解”保障了纠纷当事人自主选择调解员的权利。传统调解更多是自上而下地安排调解员,即当群众寻找调解机构化解矛盾纠纷,通常由调解机构指派调解员提供调解服务,纠纷当事人在调解员选择层面难以享有决定权;智慧调解则保障了纠纷当事人自主选择调解员的权利,智慧调解系统可以根据服务权范围将可供选择的人民调解员、行政调解员、司法调解员及行业性协会调解员清单逐一列出,一个调解系统中可以看到服务区域内所有调解员的个人信息,纠纷当事人可根据个人所在区域对要寻求的调解方式作出选择,继而在不同的調解方式下选择理想的调解员,由被选择的调解员提供解纷服务,调解员选择层面应遵循避嫌原则。

二、 乡村振兴中智慧调解系统建构的价值意蕴

乡村振兴中智慧调解系统建构的价值意蕴主要为是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现实需要,是实现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保障,是建设智慧社会的有机构成部分,是创新传统调解的重要方式。

(一)智慧调解系统建构是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现实需要

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中国政治未来发展方向,它的核心内涵包括治理主体的多层化和多元化、治理结构的分权化与网络化、治理制度的理性化和治理方式的民主化与法治化、治理手段的文明化与治理技术的现代化[1]。智慧调解系统建构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核心内涵相契合,它强调人民调解员、行政调解员、司法调解员和行业性协会调解员充分利用自身优势形成网络化调解格局共同完成调解工作,此系统中既有国家正式权力孕育下的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也有非正式权力孕育下的人民调解和行业性协会调解,是国家和社会良性互动之产物。此外,智慧调解系统是“互联网+调解”的有机组合,在治理技术上有了进一步突破,充分利用互联网平台实现了“线下调解”到“线上调解”的创新,且智慧调解系统对于调解员专业化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完全可以通过智慧调解系统监测调解员化解矛盾纠纷过程,促使调解员依法调解、文明调解,实现调解过程和调解结果的双重正义。因此,智慧调解系统建构是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现实需要,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在调解领域的伟大实践。

(二)智慧调解系统建构是实现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保障

乡村振兴战略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之间不存在断裂,而是继承、升级和超越的关系[2],而且乡村振兴战略既与城乡统筹、城乡一体化在思路与目标上保持了连续性,又有着与时俱进的拓宽与提高[3],故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中国共产党立足国情作出的科学决策。乡村振兴需要打造“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乡村秩序,是对既有乡村面貌的一种改善,而实现乡村振兴必然会采取一系列的改革举措打破既有利益格局,形成新的生产关系以适应不断发展的农村生产力,如农地制度改革中的“三权分置”,将原有的农村土地所有权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变为农村土地所有权、农村土地承包权及农村土地经营权,坚持了土地集体所有权,稳定了农户承包权,放活了土地经营权,为引导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推动现代农业发展奠定了制度基础,但整个改革过程并非能够一帆风顺,常常因为利益分配不均而出现矛盾纠纷,影响到邻里和睦、干群关系与社会稳定,如农地制度改革中的土地纠纷已成为乡土社会中的重要纠纷类型,轻则导致邻里发生口角,重则形成群体性事件,这些显然需要一套科学合理的矛盾纠纷化解机制,才能及时有效地消除乡村振兴中的矛盾纠纷,智慧调解系统建构则顺应了及时有效地化解乡村振兴中矛盾纠纷的迫切需要,是实现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保障。

(三)智慧调解系统建构是建设智慧社会的有机构成部分

智慧社会就是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高度融合的社会,是由智慧治理、智慧产业、智慧商务、智慧服务、智慧生活及智慧生态构成的生态链[4],只有充分实现了智慧治理、智慧产业、智慧商务、智慧服务、智慧生活及智慧生态,实现全面建成智慧社会目标才指日可待。而智慧治理、智慧产业、智慧商务、智慧服务、智慧生活及智慧生态下又包含有不同要素,如智慧服务包括有基于市场而提供的智慧化服务和基于政府而提供的公共服务,这两种服务在提供主体和性质上截然不同,故实现智慧治理、智慧产业、智慧商务、智慧服务、智慧生活及智慧生态则又依托于自身所包含要素的实现。智慧调解系统建构则属于智慧服务范畴,并且是基于政府而提供的公共服务范畴,是政府为了及时有效地预防和化解乡村振兴中的矛盾纠纷在治理方式上的一种突破与创新,究其原因,智慧调解系统融入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和行业性协会调解,而这些调解都具有“公共性”属性,在价值上维护社会公平、公正,不像市场主体律师事务所等机构更多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故应由政府牵头建构智慧调解系统。既然智慧调解系统的开发是实现智慧服务的一种途径,而实现智慧服务是建设智慧社会的重要方面,因此,智慧调解系统建构是建设智慧社会的有机构成部分。

(四)智慧调解系统建构是创新传统调解的重要方式

智慧调解系统建构改变了传统调解现有格局,使调解进入到2.0时代,究其原因,传统调解更多是调解员与纠纷当事人面对面地了解矛盾纠纷发生缘起和过程,并提出解纷方案,属于“线下调解”“实体调解”范畴,调解员需要与纠纷当事人约定见面地点和时间,在程序上更为繁琐,但智慧调解使“线下调解”“实体调解”不再成为唯一调解方式,它通过互联网平台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和行业性协会调解整体性地纳入到同一系统中,纠纷当事人只需在智慧调解系统中提供矛盾纠纷化解的求助信息并合理地选择调解方式、调解员,这时便会有调解员线上对矛盾纠纷的化解提供解决方案。倘若纠纷当事人对于矛盾纠纷化解方案不存在争议,则按照矛盾纠纷化解方案执行即可;倘若纠纷当事人对于矛盾纠纷化解方案存在争议,则可以在法律规定范畴寻求其他解决方式。它并不需要调解员与纠纷当事人面对面地互动,打破了地域限制,纠纷当事人可以根据矛盾纠纷的实际情况选择更为专业、服务态度更好的调解方式和调解员,而非局限于地域限制不得不选择某类调解方式与某些调解员,推动“线上调解”“虚拟调解”成为一种发展趋势,故智慧调解系统建构是创新传统调解的重要方式。

三、 乡村振兴中智慧调解系统建构的优势表征

相对于传统调解,乡村振兴中智慧调解系统建构的优势集中体现为以下四个方面:

(一)有助于监测乡村的矛盾纠纷

乡村振兴中智慧调解系统建构有助于监测乡村的矛盾纠纷,利用智慧调解系统实现对乡村矛盾纠纷发生数与发生类型数等数据的精确性统计,继而在此基础上更加从容地应对乡村矛盾纠纷,为科学决策奠定良好基础。因为智慧调解系统在化解乡村矛盾纠纷过程中无疑记录了矛盾纠纷发生数与发生类型数等不同数据,但并不局限于矛盾纠纷发生数与发生类型数,毕竟此系统可以包含海量的矛盾纠纷方面动态数据,这些数据种类繁多,只要是政府想要掌握的矛盾纠纷方面数据,在智慧调解系统建构过程中便可以提出植入系统内部要求,实现对乡村振兴中矛盾纠纷相关数据的把控,这应以数据感为基础,数据感是人们对数字、数据乃至计算的一种感觉[5]。政府可以一目了然地掌握乡村振兴中矛盾纠纷的相关数据,并以这些数据为基础分析乡村振兴中矛盾纠纷的发生状态及规律,审视矛盾纠纷发生的总体数量与哪些领域更容易爆发矛盾纠纷,做好矛盾纠纷预防和化解工作,不再沿用传统的矛盾纠纷数据收集方式,即政府为掌握矛盾纠纷方面的状态,通过层层下达命令方式经过人工统计逐一上报,此举不仅浪费人力、物力,而且存在因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上报数据不精确现象,不利于準确地把握乡村矛盾纠纷发生状态,因为有的地方政府为了更好地迎合上级考核,会主观上减少上报矛盾纠纷数量。

(二)有助于整合与配置调解资源

乡村振兴中智慧调解系统建构有助于整合与配置调解资源,它是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及行业性协会调解互联网版的有机集合体,将四大调解融入在同一调解系统中,不再是物理式地对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及司法调解进行衔接,打造所谓的“大调解”模式,人为地将人民调解难以解决的矛盾纠纷转交给政府和法院,延误了化解矛盾纠纷的最佳时机,给矛盾纠纷的扩大化发展留下空间,而是充分利用云计算技术通过软件的重用和柔性重组进行服务流程的优化与重构,提高利用率[6],使人民调解无法解决的问题及时反馈给政府和法院,继而通过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方式化解矛盾纠纷,究其原因,“云计算可以促进软件之间的资源聚合、信息共享和协同工作,能够快速处理全球的海量数据,并同时向上千万的用户提供服务”[7],适应了智慧调解系统应广泛接收矛盾纠纷信息并对矛盾纠纷化解作出处理的工作需要。此外,通过智慧调解系统,可以清晰地了解到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及行业性协会调解在化解乡村矛盾纠纷过程中发挥作用大小,各类矛盾纠纷最终是以何种调解方式得以有效解决,继而从财政上对在矛盾纠纷化解过程中发挥作用较大的调解类型作出更多支持,壮大领域中的调解员队伍,解决调解员后顾之忧,使之更好地化解矛盾纠纷。

(三)有助于规范调解员服务行为

乡村振兴中智慧调解系统建构有助于规范调解员服务行为,充分利用先进科技实现对调解员服务行为的监管与调适,因为智慧调解系统建立在互联网基础上,整个调解过程完全依托于互联网,从纠纷当事人寻求矛盾纠纷化解帮助到整个矛盾纠纷化解方案提出均呈现在互联网中,调解员所在机构可以通过互联网平台了解调解员是否在规定时间内对求助的矛盾纠纷展开化解及调解员是否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等提出矛盾纠纷解决方案,将情、理、法有机地融合在矛盾纠纷化解过程中,既坚持了依法办事原则,又维系了邻里关系,并以此为基础,对调解员实施必要的奖惩,继而实现对调解员行为作出引导的目标,尽量避免发生怠工、懒工等现象,形成积极为群众排忧解难的工作氛围。要实现通过利用智慧调解系统规范调解员服务行为的目标应事先对智慧调解系统工作人员的工作规范作出制度设计,如调解员需要在规定时间内对纠纷当事人诉求作出回应,调解员在考核中表现优秀可以获得哪些奖励,表现不尽如人意应当受到哪些惩罚等都应完全在工作规范中呈现出来,后期严格按照既有规章制度办事,避免人为因素对调解员服务行为造成影响,以制度现代化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

(四)有助于增强解纷过程便捷性

乡村振兴中智慧调解系统建构有助于增强解纷过程便捷性,高度契合“服务型政府必须向公民提供高质量、高效率的公共产品和服务”[8]宗旨。对调解员和纠纷当事人均有所裨益,因为智慧调解改变了传统调解需要面对面展开调解的行为模式。当矛盾纠纷发生,纠纷当事人仅需在智慧调解系统中选择合适的调解方式及调解员倾诉纠纷发生缘起与经过,这时便会有调解员向纠纷当事人核实纠纷发生缘起与经过的真实性,当确认纠纷当事人内部对纠纷发生缘起与经过没有争议,调解员便可在系统中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等对化解矛盾纠纷提出方案,整个调解过程完全在智慧调解系统中完成,不用像传统调解模式下调解员与纠纷当事人约定地点、时间,在约定时间内到达既定地点调解矛盾纠纷,减少了调解员和纠纷当事人在化解矛盾纠纷上的时间成本及因此而带来的物质成本,如调解员乘坐交通工具赶赴既定地点,便会产生交通成本。此外,智慧调解系统建构一定程度上也可减少印刷调解协议书的成本,毕竟智慧调解不再沿用传统的纸质调解协议书,而是直接采用电子调解协议书,倘若纠纷当事人对矛盾纠纷化解方案不存在意见,则可在系统中确认,纠纷当事人在系统中的确认则意味着电子调解协议书生成,电子调解协议书与纸质调解协议书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受国家法律保护。

四、 乡村振兴中智慧调解系统建构的实现路径

乡村振兴中智慧调解系统建构需要国家作出智慧调解系统建构顶层设计,强化政府、法院及社会组织合作共治,转变传统调解理念和调解方式,落实智慧调解工作人员培训。

(一)国家作出智慧调解系统建构顶层设计

乡村振兴中智慧调解系统建构的重要推动力为人民群众现实需要,而要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广和使用智慧调解系统则需要国家作出智慧调解系统建构顶层设计,这是由我国特殊央地关系所决定的。中央政府通过人事权、财政权牢牢地控制地方政府,地方政府总体上形成了对上负责的行动逻辑。顶层设计核心内涵是改革的整体性即全方位系统筹划及直面根本矛盾敢于碰硬和突破,而全方位系统筹划包括改革内容、目标层次与时间进程三个维度[9],因此,國家作出智慧调解系统建构顶层设计应秉承“直面根本矛盾敢于碰硬和突破”理念从以上三个维度作出整体性设计。改革内容的系统筹划上,国家应树立智慧调解系统建构理念,由政府牵头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和行业性协会调解有机地整合到同一智慧调解系统中,落实牵头单位和责任,创新调解方式,使传统调解步入调解2.0时代,打造“微调解”与传统调解双轨运作模式;目标层次的系统筹划,国家应将智慧调解系统建构这个总目标拆解为分目标、子目标,确保各分目标、子目标之间环环相扣、相辅相成,具有高度的内在契合性,通过实现分目标、子目标来促进总目标实现,如率先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纳入智慧调解系统,继而再将行业性协会调解纳入智慧调解系统,最终实现智慧调解系统建构;时间进程的系统筹划,国家应对总目标、分目标、子目标的实现设立相应的时间节点、确立标志性事件及阶段性成功标准,并通过监控手段推进改革有序运作,如对实现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纳入智慧调解系统的时间期限规定为三个月,三个月后则对各级政府的完成情形进行考核,追责未能完成考核任务的地方政府。

(二)强化政府、法院及社会组织合作共治

智慧调解系统建构并不局限于对某一类调解在技术上进行升级换代,而是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和行业性协会调解整体性地纳入到同一系统中的升级换代,选择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和行业性协会调解纳入到由政府牵头负责的智慧调解系统中主要缘于这四种调解更多具有公益性、公共性属性,而政府正是为了实现和保护公共利益而产生与存在的,像律师调解等更多具有营利性质的市场行为,则应由律师事务所等市场主体自身实现技术上的升级换代。由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和行业性协会调解的调解主体不一,它们分别对应的是人民调解委员会、政府、法院和行业性协会,这里将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行业性协会统称为社会组织,故实现智慧调解系统建构需要强化政府、法院及社会组织合作共治,只有政府、法院及社会组织打破权力、利益的分割局面,实现彼此有效合作,才可能成功地开发与使用智慧调解系统。合作共治强调主体平等、共同利益,主要是利用各治理主体优势应对治理对象,根据治理主体的实际情形进行职责划分,而智慧调解系统的开发由政府牵头,故法院和社会组织应积极配合政府完成服务地域和调解员信息的报备工作,使这些信息更好地展现在智慧调解系统中供群众选择,法院和社会组织对智慧调解系统的使用不受政府约束与领导,政府可以监测整个矛盾纠纷调解结果,但法院和社会组织在具体调解过程中独立平等地使用智慧调解系统,充分根据纠纷当事人的需求提供不同类型解纷服务,且矛盾纠纷发生缘起和过程等信息由政府、法院和社会组织共享,避免出现发生重复劳动而导致浪费资源现象,改变既有“大调解”格局对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及司法调解实行的物理性结合局面。

(三)转变传统调解理念和调解方式

智慧调解系统建构需要相适宜的软环境作为支撑条件,只有转变传统调解理念和调解方式,使“线上调解”“虚拟调解”被调解员和群众所接受,群众遇到矛盾纠纷能够使用智慧调解系统,调解员可以在智慧调解系统中成功地化解矛盾纠纷,智慧调解系统建构才具有广阔的“市场”空间,否则,智慧调解系统建构将成为浪费国家公共资源的一种行为,有违建设节约型政府理念。转变传统调解理念和调解方式需要从调解员和纠纷当事人两个群体着手,调解员和纠纷当事人应适应“微调解”模式,毕竟“微调解”在保障程序和结果正义的同时有助于增强解纷过程便捷性,不用调解员与纠纷当事人约定地点和时间面对面地处理矛盾纠纷,于调解员和纠纷当事人均有益。转变传统调解理念和调解方式需要加强对“微调解”模式的宣传。对于调解员群体,可以召开会议方式推广“微调解”模式,由地方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和法院共同牵头召开人民调解员、行政调解员、司法调解员和行业性协会调解员会议,使人民调解员、行政调解员、司法调解员和行业性协会调解员全面了解智慧调解系统的优势与特征,主观上认可智慧调解系统,具有推广和使用智慧调解系统内生动力,此外,智慧调解系统使用前期可以制定奖励政策,倘若在智慧调解系统中成功化解一件矛盾纠纷,调解员可以获得一定的奖励经费,推动调解员在“线下调解”过程中向群众宣传智慧调解系统;对于纠纷当事人群体,可以充分利用社区和村委会平台,由社区和村委会介绍智慧调解系统的优势、特征及使用方法,推动群众树立通过智慧调解系统化解矛盾纠纷的意识,并掌握智慧调解系统的使用方法。

(四)落实智慧调解工作人员培训

智慧调解系统是一套智能性的调解系统,它主要依靠互联网和智能设备完成对矛盾纠纷的化解工作,而智能性系统的使用需要一套成熟的操作规范予以指导,并非任何人在未有指导前提下都能熟练地掌握和使用智慧调解系统,因此,落实智慧调解系统工作人员培训是智慧调解系统建构中应考虑的问题。由于智慧调解系统工作人员包括有人民调解员、行政调解员、司法调解员及行业性协会调解员四类,这些调解员在受教育程度、专业素质、年龄结构等方面存在不同程度的差异,以致智慧调解系统使用培训的接受程度不一,故落实智慧调解工作人员培训应当树立差异化理念。行政调解员、司法调解员及行业性协会调解员的入职门槛较高,这些岗位往往在招聘时便对受教育程度、专业、年龄等设置了条件,而人民调解员存在不同之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十三条规定“人民调解员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的人员担任”,由于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存在供给经费不足现象,农村聘任人民调解员数量有限,绝大部分人民调解员均是由村民推选及村干部直接兼任的,村民推选和村干部直接兼任的人民调解员受教育程度不高、专业性不足、年龄结构偏大,他们在相同的培训强度下对于使用智慧调解系统的学习效果显然赶不上前者,因而,乡村振兴中落实智慧调解工作人员培训应在人民调解员群体上加大精力、物质支持,在人民调解员的培训上投入更多,唯有此,才能真正地创新发展人民调解,将智慧调解引入乡村,使人民调解这朵“东方一枝花”持续性地绽放开来。

乡村振兴中智慧调解系统建构一定程度上是充分利用互联网对传统调解的创新,迎合了“互联网+”时代给创新发展调解所带来的机遇,推动了调解由“线下调解”“实体调解”到“线上调解”“虚拟调解”的变化。虽然智慧调解系统有助于监测乡村的矛盾纠纷,整合与配置调解资源,规范调解员服务行为及增强解纷过程便捷性,但决不意味着智慧调解系统能够完全取代传统调解。究其原因,智慧调解系统不适合解决突发性矛盾纠纷,如因邻避效应所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纠纷当事人情绪高涨,难以在短时间内得到平息,这时便需要调解员赶赴现场安抚纠纷当事人情绪,防止危害发生,不可能要求纠纷当事人平息内心愤怒到智慧调解系统中寻找解决办法,倘若仅有智慧调解系统,这些矛盾纠纷将因得不到及时解决而扩大化,故传统调解依然有重要的存在价值。乡村振兴中应形成“线上调解”“虚拟调解”为主,“线下调解”“实体调解”为补充的双轨调解秩序,从而及时有效地化解农村矛盾纠纷,为乡村振兴创造优良环境。

[参考文献]

[1]唐皇凤.中国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路径选择[J].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14(2):20-26.

[2]梅立润.乡村振兴研究如何深化——基于十九大以来的文献观察[J].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2018(4):178-188.

[3]叶兴庆.新时代中国乡村振兴战略论纲[J].改革,2018(1):65-73.

[4]汪玉凯.智慧社会与国家治理现代化[J].中共天津市委党校学报,2018(2):62-65.

[5]张宪丽,高奇琦.人工智能时代公民的数据意识及其意义[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12):211-216.

[6]李德仁,姚远,邵振峰.智慧城市中的大数据[J].武汉大学学报(信息科学版),2014(6):631-640.

[7]BARROSO L A, DEAN J, H LZLE U. Web search for a planet: the Google cluster architecture[J]. IEEE micro,2003,23(2):22-28.

[8]郁建兴,徐越倩.服务型政府建设的浙江经验[J].中国行政管理,2012(2):82-86.

[9]周志忍,徐艳晴.全面理解顶层设计:一个整合诠释框架[J].行政论坛,2017(4):118-122.

Abstract: "Micromediation" is the guideline for the development of the smart mediation system in rural revitalization, that is, using WeChat, microblog and other platforms to integrate the people's mediation, administrative mediation, judicial mediation and industry association mediation into a smart mediation system. The mediation work is completed on the virtual platform by turning the mediation from "offline mediation" and "entity mediation" to "online mediation" and "virtual mediation". The construction of a smart mediation system in rural revitalization meets the practical need to promote the modernization of the national governance system and the governance capacity, guarantees the realization of the rural revitalization strategy, and is the organic component of building a smart society and an important way to innovate traditional mediation. Compared with traditional mediation, the advantages of the development of the smart mediation system in rural revitalization is to help monitor the contradictions and disputes in the countryside, integrate and configure mediation resources, regulate the mediator's service behavior, and enhance the convenience of mediation. The development of the smart mediation system in the rural revitalization requires the state to make a toplevel design, strengthen the cooperation and governance of the government, the court and the social organizations, transform the traditional mediation concept and mediation methods, and implement the training of intelligent mediation staff.

Key words: rural revitalization; "micromediation"; smart mediation system development; logical clue

(責任编辑:李 萌)

猜你喜欢
乡村振兴
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的安徽省农村产业融合发展探析
美丽乡村建设的探索与实践
乡村振兴:从衰落走向复兴的战略选择
乡村振兴战略的宏观思维
基层党校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工作思考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几个抓手
民建贵州省委携手中天金融集团推进“乡村振兴”贵州赫章县结构乡“扶志扶心扶智”项目开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