句末代词的所指与位置及其对句子语势的影响*

2019-08-29 07:39韩巍峰石定栩
语言科学 2019年4期
关键词:伊拉句末主观性

韩巍峰 石定栩

1香港理工大学中文及双语学系 香港 九龙 红磡 2澳大利亚弗林德斯大学言语病理学系 阿德莱德 5000 3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外国语言学及应用语言学研究中心 广东 广州 510420

提要 句末代词分为实指和虚指两类。本研究揭示虚指代词出现在句末位置时具有加强相应小句语势的功能。由于自身带有主观性特征[+Subjectivity],因此出于核查相应[+Subjectivity]特征的需要,相应句末虚指代词已由原先IP内的宾语位提升至了更高层的ForceP位。提升后的语迹为空,形式上不能被占据。而仍位于IP内的代词则不带主观性特征,语义上仍受到相应句内或句外成分的管辖。

1引言

句末代词位于句子末尾,通常指代句子内(或句子外)的某个具体对象或概念,如普通话例 (1)句末的“他”指的就是句首的“邋遢大王”。

(1)邋遢大王,没人喜欢他。

上例句末的“他”是实指的。不过,也有一些句末代词,无论在句内还是在句外,都难以找到一个具体的指称对象,如上海话例(2)句末虚指的“伊”。

(2)没事体末,立立伊!(没事的话,站站他/它!)

虽然句末的“伊”没有具体所指,但在相同的真值条件下,有“伊”的例(2)比没有“伊”的例(3)更加突显出说话者的主观性。

(3)没事体末,立立。(没事的话,站站。)

当代生成语言学认为句子最终扩展至“标句词短语”,其目的是表达句子“语势”(force)[注]一般认为,“语势“决定着句子的语气和类型(Cheng 1991;Chomsky 1995:289-294;邓思颖 2010)。(Chomsky 1995:289-294;Rizzi 1997,2002)。汉语句子“语势”往往由“句末助词”来体现(Lee 1986;Cheng 1991;Li 1992;Li 2006)。

虽然在线性顺序上句末代词与句末助词位置非常接近,但后者的句法结构层次要远高于前者,即句末代词生成于内层IP内最低的VP-Comp位,而句末助词则处于CP层的最高位ForceP。

本文以较为典型的上海话“伊”为例,详细考察句末代词的所指及位置与句子语势之间的关系。

文章第一部分探讨句末代词的所指及相关问题;

第二部分主要讨论虚指代词和语势之间的关系,揭示出虚指的句末代词具有增强语势的功能;

第三部分则在“分裂CP”的框架下进一步从形式上区分了句末虚指代词和实指代词的句法位置,从而为相应分析提供了可靠的理论依据。

2句末代词的所指

句末代词的所指往往依赖于具体的上下文(co-text)和语境(context)。句末代词可以是回指句内的,如例(4)a,也可以是回指句外的,如例(4)b。然而,无论是例(4)a中的主题,还是例(4)b中句子外的某个对象,两例中的“他”都是具有实指(concrete designata)功能的。[注]关于代词实指(concrete designatum)与虚指(empty designatum)的详细讨论参见Undusk (2012)、Fretheim et al.(2011)、Shelestiuk(2003)。

(4)a.[这家伙i,我们很讨厌他i!] b.…i…[告诉你,我们很讨厌他i!]

从形式上看,上海话没有“他”“她”“它”的区分,所有第三人称单数代词均用“伊”表示。与普通话相同的是,上海话句内实指的“伊”也具有波动性的表现。[注]不过,袁毓林(2002)发现,汉语第三人称单数代词的实指对象(即使在同一小句内)并不一定是固定的,而是可变的。袁将该现象称作代词所指的“波动性”。事实上,这种代词的句内所指波动性(或不确定性)在古汉语中就有大量的表现。如下例中的“他”既可以指“红日”这个事物,也可以指“红日长”这件事情(见吕叔湘 1985:31,2002:26): 1)金盏酒,天炉香,任他红日长。(《珠玉词》6)

例如下例中的“伊”既可以指句首的“迭只牙齿”,也可以指“牙齿痛”这件事。

(5)迭只牙齿老是痛,不过覅去管伊了。(这颗牙总是痛,不过别去管它(牙/牙痛) 了。)

普通话中处于句末代词可以省略,[注]徐烈炯和刘丹青(2007:106)举了普通话例句并指出加上“它”可接受程度并不高,去掉后句子更自然。 2)这本书,我不记得你说过他已经读完了(它)。与此相对应,上海话句末代词“伊”有时却不能省。例如:

(6)a.搿杯酒侬要吃脱伊![注]本例与下面的例(6)b、例(7)a-b引自徐烈炯和刘丹青(2007:112)。(这杯酒你一定得喝了它!)

b.*搿杯酒侬要吃脱![注]*表示该句不合法,全文同。(这杯酒你一定得喝了!)

另一方面,徐烈炯和刘丹青(2007:112)还注意到了下面这个有趣的现象,即在如例(7)这样的结构中,虽然句首是一个复数对象,但句末回指时只能用单数的“伊”,而不能用复数的“伊拉”。

(7)a.迭几只坏牙齿我一定要拨脱伊!(这几颗坏牙我一定得拔了它!)

b.*迭几只坏牙齿我一定要拨脱伊拉!(这几颗坏牙我一定得拔了它们!)

然而问题是,在表达相同意思的情况下,将例(8)中的“伊”移入小句中(而非句末)的相应位置后,却得到了下面的结果:

(8)a.*迭几只坏牙齿我一定要捞伊拨脱!(这几颗坏牙我一定得把它拔了!)

b. 迭几只坏牙齿我一定要捞伊拉拨脱。(这几颗坏牙我一定得把它们拔了!)

从例(6)-(8)的例子中可以看出,句末代词“伊”的功能并不仅限于指代句内,或句外的某一具体成分,而可以是虚指的,这一点与句中实指的“伊”有着本质的区别。

3虚指代词和语势

上海话中的“伊”具有虚指的功能,和普通话中的“他”一样,当它出现在一个不及物动词之后时充当了所谓的形式宾语,造成了一个述宾结构的形式 (吕叔湘 1985:28-32,2002:23-27)。从韵律句法的角度看,这种形式宾语跟之前的动词形成了一个韵律词,其功能则是突出整个述宾结构,而非宾语自身 (袁毓林 2003)。黄伯荣和廖序东(2003:141)认为“他”的虚指用法没有人称意义,只是形式上的虚假宾语,起加强语势,增加感情色彩的作用。[注]事实上,“他”的这种加强语势的用法在自唐以来的文字记载中就已不少见。例如: 3)a.集贤池馆从他盛,履道杯亭无自轻。(白居易《重戏赠》) b.我喜则喜一盏瓊花酿,恨则恨十分他这个冰雪般凉。(元无名氏《冻苏秦》) c.阿弥陀佛,保佑弟子一年内生他三个儿子。(李渔《奈何天·逃禅》) d.林黛玉见问丫头们,便说道:“凭他谁叫我,也不管二爷的事!”(《红楼梦》第28回) e.高情不入时人眼,拍手凭他哭路旁。(《红楼梦》第38回)上述例句中的“他”则都不是指句内或句外某个具体的对象,而是具有增强语势的作用。李功成(1997)的研究甚至认为从以下更早的语料和用法来看,指称具体对象的“他”应由虚指的“他”发展而来。 f.适来饮他酒脯,宁无情乎?(干宝《搜神记》卷三)然而,这个“他”虽然“虚”,却并非冗余,而是体现出强烈的语用功能(王晓凌 2008)。王寅和王天翼(2009)则直接将这个虚指的“他”归为“语气词”,[注]黄伯荣和廖序东(2003:141)指出,对于普通话中具有增强语势的虚指代词“他”来说在分析时可当作助词看待,不划分成分。不过,本文所讨论上海话中的“伊”与上述普通话位于句中的“他”并不相同。我们认为,上海话句末虚指的“伊”在句法位置上占据着语势层的中心位置,在功能上则相当于一个句末语气词。关于普通话句中虚指“他”的句法位置我们将另文分析。甚至认为这个“他”来自于极度宣泄情绪的“他X的”。

至于上海话的“伊”,徐烈炯和刘丹青(2007:112)曾指出,“(其)虽然在形式上与上海话第三人称单数代词一样,却不能看作一般的人称代词。”与上述普通话的“他”相对应,例(6)a与例(7)a句末的“伊”显然也具有加强语势的功能,又如例(9)与例(10)。

(9)倷娘退休辣屋里厢没事体末,总归揩揩伊,弄弄伊!

(你妈妈退休在家没事的时候总是擦擦呀,弄弄呀!)

(10)反正又覅钞票,譬如不如去吃吃伊!(反正又不要钱,不如去吃点吧!)

根据λ提取规则(见Heim & Kratzer 1998:34-38),例(9)和例(10)中“伊”的语义可以分别描述为“λx∈De.可以揩的X”,“λx∈De.可以弄的X”和“λx∈De.可以吃的X”。其中“…X…”是属性描写,而“可以——的X”则是对实体集合中所有元素的属性描写 (另见杨彩梅 2007)。不过,下两例中的“伊”却无法指到一个(类)“坐”或“兜”的对象。

(11)来阿来了,进去坐坐伊!(来都来了,进去坐坐吧!)

(12)今朝搿天气末,出去兜兜伊!(今天这天气(好),出去逛逛吧!)

按照Lyons(1977:787-849)的分析,像例(13)a与例(13)b这样的句子体现的是主观知识与主观义务。它们分别与表达客观知识和客观义务的例(13)c和例(13)d相对应(例句引自杨彩梅 2007)。

(13)a. I (uncertainly) infer that Alfred is unmarried.

b. I (hereby) permit Alfred to be unmarried.

c. In the light of what is known, it is possibly the case that Alfred is unmarried.

d. Alfred is permitted to be unmarried.

所谓主观性,或语言的主观信息,所表达的是说话者基于主观交际意图而产生的“附加”信息,其最小的表达单位是“标记”(鲁川 2003;另见赵秀凤 2010)。类型学的研究发现,该标记可以通过语气助词,也可以由虚化了的虚指代词来充当。例如,Hill(2002)在对罗马尼亚语的研究中发现,该语中的句末虚指第三人称代词具有强调和突显相关小句的作用。而这总是与不含句末代词的句子在语势上形成对比。

又如,戴庆厦(2003)在对景颇语句尾词的考察中就发现,该语中表示代词化的语法形式与动词分离,演变为独立的虚词,并且代词化的语法化形式与表示语气的语法形式结合在一起(而且在线性顺序上都是人称成分在前,语气成分在后)。如表第三人称单数的s-与表语气的ai33相结合的sai33。戴庆厦指出,表代词的语法形式与表语气的语法形式结合受到了语法类型演变规律的制约。[注]关于主观性标记的详细讨论参见温锁林(2012)、肖燕(2012)、黄蓓和文旭(2012)、邓川林(2012)。而例(7)a、(9)、(10)、(11)和例(12)句末的“伊”后总能附上一个句末助词以进一步加强句子的语势,这一点无疑符合相应的类型演变规律。例(14)a-e进一步证明了这一点:

(14)a.迭几只坏牙齿我一定要拨脱伊呃!

b.倷娘退休辣屋里厢没事体末,总归揩揩伊啊,弄弄伊啊。

c.反正又覅钞票,譬如不如去吃吃伊嘛!

d.来阿来了,进去坐坐伊嘛。

e.今朝搿天气末,出去兜兜伊哦![注]当然,对于例(6)a来说,即便其后加上了一个句末语气词,如例4),从形式上看也很容易将其回指主题。 4)搿杯酒,侬要吃脱伊呃!但这并不是事实。将例(6)a的述题结构稍作调整,如例5),则发现主题论元共指代词出现在句中的位置,但句末仍能自然地加上一个“伊”(并且其后可自由地补上一个用来加强语气的句末助词)。可见句末的这个“伊”并不真正地回指句首的主题,而是具有加强语势的作用。 5)搿杯酒i,侬要捞伊i吃脱伊!

现在我们来比较带句末虚指“伊”和不带句末虚指“伊”,带句末语气词和不带句末语气词的结构。

(15)a.玻璃揩揩。 b.玻璃揩揩伊! c.玻璃揩揩呀! d.玻璃揩揩伊呀!

上述例(15)a-d事实上可以分为两类,其中例(15)a是陈述句,说话者并不刻意强调或突出相关的动作/事件。而例(15)b-d则是表命令义的祈使句,带有主观性特征并体现出说话者强烈的语气。[注]一个说明例(15)a与例(15)b-d不同的理由是,表主观语气的例(15)b-d中的主题前都能加上一个表命令的动词“捞”或“拿”,而表陈述义的例(15)a前则不可以。并且很明显的是,例(15)b-d的语气呈现出一个逐渐增强的趋势,如下:

(16)揩揩伊<揩揩呀<揩揩伊呀

我们认为,出现在句末的虚指代词,其作用并不在于指代句中的某个成分,而是一个体现说话者主观认识或主观交际意图的“标记”,相应的功能则在于加强句子的语势。

4CP层次与句末代词的位置

本节进一步厘清句末代词的句法位置。以例(7)a为例,毫无疑问,作为主题句,该结构包含了一层主题层(TopP),例如:

(17) [TopP[Top[迭几只坏牙齿]IP[我一定要拨脱伊]]]

但问题是,例(17)若成立的话,就预示着例(7)a也应是合法的,因为按照上述分析例(7)a中的“伊”也出现在IP中,同样受到例(7)a中主题“搿几只坏牙齿”的管辖,而与同一个主题所共指的论元在形式上应该是一致的。

然而事实却并非如此。同样的问题也出现在例(6)b和例(7)b中。

Vikner(1994)在对丹麦语的研究中提出位于句子结构最高层的C系统中应包含多个层次。Rizzi(1997)的“分裂CP假设”(Split CP Hypothesis)则进一步明确了CP层所包含的各个表达话语信息的界面,并作了如下描述:

(18) [ForceP[TopP*[FocP[TopP*[FinP[IP]]]]]][注]这里右上角的*表示该层具有递归性(recursiveness)。

在此基础上,Rizzi(2001;2002)又增加了IntP和ModP,如下:

(19) [ForceP[TopP*[IntP[TopP*[FocP[ModP[TopP[FinP[IP]]]]]]]]]

虽然CP进一步的分裂使得相应结构更为复杂,但可以看出,主题层(TopP)上始终有一层语势层(ForceP),并且这个ForceP始终占据着最高层的位置。这个居于最高层的ForceP与句子的主观性明显相关。Rizzi则认为,所有句子都应有ForceP。[注]在实际操作中,ForceP被认为是关系化短语提升移位的一个可能目的地。并且ForceP一直在那儿,只是有可能没有被拼读出来(not spelled out) (Bianchi 1999:195-196)。

除Rizzi外,在生成语法的框架下,很多学者也都讨论了相关的层次问题,如Cinque(1999:106,2004)在“语言制图法”(linguistic cartography)的框架下所提出的I类中就包含有好几层表达语气的层次。[注]不过将所有表达语气、情态和非语气、情态的层次全部归入I会带来许多实际操作上的麻烦 (详见杨彩梅 2007)。

Chomsky(2000,2004)在最简方案的框架下也多次提到了语势(Force)的问题,并认为表达语势的C是一个核心的功能类。

杨彩梅(2007)认为凡是与说话者主观性相关的词都属于表语气的C,而与说话者主观情态无关的词应被纳入I。同时,她也进一步引入了[±主观性]([±Subjectivity])特征的概念,即表达说话者主观性语势的词具有[+Subjectivity]特征,反之则为具有[-Subjectivity]特征。而具有主观性特征正是加强相关语气修辞的重要手段(rhetorical maneuver)之一 (见Phillips 2006) 。

本文采纳上述分析,并认为例(6)a中的“伊”带有[+Subjectivity]特征,其已从原有IP内的宾语位提升至了上层的ForceP,而提升移位的动因则是为了满足其主观性特征核查的需求。

也就是说“伊”带有[+Subjectivity]特征,该特征在其原有所在的IP内无法被核查,因此只能提升到上一层能够核查[+Subjectivity]的语势层,大致过程如下:

例(20)也解释了为什么例(6)a中的“伊”不能省。这是因为,例(6)a作为一句意愿句(见徐烈炯和刘丹青 2007:112),本身在最高的ForceP上就带有一个[+Subjectivity]特征要求被核查,而如果将句末带[+Subjectivity]的“伊”去掉,则相应特征无法被核查,句子的主观意愿也就无法顺利地表达,因而不被接受。

大量跨语言的研究表明,虚指代词由IP提升至ForceP用以加强语气是具有普遍类型学特征的,例如Krapova & Karastaneva (2000)和Hill(2002)分别认为保加利亚语和罗马尼亚语中的虚指代词应最终占据ForceP的位置。Poole(2007)提出了相似的观点,并强调了古西班牙语中相应代词的“附着性”(clitic)。[注]对相应代词附着性进行详细讨论的还有Grohmann(1997;2000)。他在对“西德语方言”(Western Germanic dialect)的研究中发现其第三人称单数第三格代词“ihm”具有一个附着形式“-m”,常出现在如“[CP[daβ-mj]i [TopP gestern [TopP das Buch [FP ti[TP die Mariaφtj zurückgegeben]]]]]”这样的句子里。Grohmann对相应结构的形式化描述如下:[CP[daβi-C0[TopP…[FP ti-F0[TP…]]]]虽然上式中的C0要有一个C-daβ引导,但至少说明相应用法的“-m”是一个功能类。Haegeman & van de Velde(2008)在对Lapsheure方言中的第三人称代词“tet”作了深入研究后,得出其“具有第三人称单数代词的形式,但却用于区分CP和IP层”(looks like a strong third person neuter pronoun…but in fact a functional projection that distinguishes CP and IP)。这显然与我们所讨论的句末代词极为相似。

现在回到完整的例(14)a,其具体生成过程如例(21),即句末虚指的“伊”生成于IP内宾语的位置。由于其具有加强语势的作用,带[+Subjectivity]特征,因此,出于特征核查的目的,“伊”提升至同样带有[+Subjectivity]特征的ForceP1位,完成特征核查,并在IP内留下一个语迹t。而用以进一步加强语势的句末助词“呃”则基础生成于ForceP2的位置。

在弄清楚了例(6)a的结构与功能后,我们回到例(6)b,例(7)a和例(7)b的问题上来。首先是例(6)b,其不可接受性就很好解释了。因为,例(6)b是主观意愿句,按照上文的分析,其本身带有一个[+Subjectivity]主观性特征,该特征体现在最高的ForceP上。而“伊拉”是一个客观的人称代词,并不具有[+Subjectivity]特征,而是带着[-Subjectivity]特征。这样,“伊拉”就无法提升至FroceP以核查特征并体现说话者的主观意愿。例如: 当然,也不能简单地将“伊拉”留在原位,而在ForceP层补上一个具有主观性的“伊”,如例(23)。这是因为,上文提到,ForceP位上的“伊”并不是基础生成的,而是出于核查其[+Subjectivity]特征从IP内的宾语位移上来的,而其移出后留下的语迹则不能再被占据。又如例(24)。

(23)*迭几只坏牙齿我一定要拨脱伊拉伊!(这几颗坏牙我一定得拔了它们它!)

(24)*去拖拖地板伊!(去拖一下地板它!)

接着看例(7)a和例(7)b,虽然两句在合法性上存在着差异,但共同点是两句中的“伊”与“伊拉”都不出现在句末Force层内,而是在IP内(即TopP内)。因此,这里的“伊”和“伊拉”都受到主题层内Top的管辖,都是不带[+Subjectivity]特征的实指人称代词。当然,相应代词的形式受到共指主题单、复数的影响。例(7)a-b中主题是复数的“搿几只坏牙齿”,所以用“伊拉”的例(7)b合法,而用“伊”的例(7)a不合法。将主题改为单数的“搿只坏牙齿”,则用“伊”和“伊拉”时句子的合法性也会随之作如下的变化。

(25)a. 迭只坏牙齿我一定要捞伊拨脱!(这颗坏牙我一定得把它拔了!)

b.*迭只坏牙齿我一定要捞伊拉拨脱!(这颗坏牙我一定得把它们拔了!)

5结语

本文详细考察了句末代词与句子语势之间的关系。文章首先区分了实指代词与虚指代词,并指出汉语中的虚指代词在于突出整个述宾结构,具有增加感情色彩的作用。研究认为虚指的句末代词是一个用于表达说话者主观交际意图的“标记”,其功能在于加强相应小句的语势,本身带有主观性特征[+Subjectivity]。虚指代词的相应功能得到了大量历时证据及广泛的跨语言类型研究的证实。

在句法位置上,出于核查相应[+Subjectivity]特征的需要,句末虚指代词已由原先IP内的宾语位提升至了更高层的ForceP位,提升后的语迹为空,形式上不能被占据。而仍位于IP内的句末代词则仍为实指性用法,并不带主观性特征,其受到的管辖则来自相应的主题层内。上述分析为相关问题的进一步研究提供了可信的理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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