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Dezan Shira & Associates
2018年12月16日,印度尼西亚与欧洲自由贸易联盟(EFTA)签署了自由贸易协定(FTA)。欧洲自由贸易联盟由世界上一些富有的国家组成,包括冰岛、列支敦士登、挪威和瑞士4国。该自由贸易协定名为“印度尼西亚—欧洲自由贸易联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议”(以下简称“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将在各签署国议会批准后生效。
该协定包括商品和服务贸易、知识产权、政府采购和竞争。它将使欧洲自由贸易联盟国家更便利地进入限制相对较多的印度尼西亚市场,而该市场预计将成为世界上最大且增速最快的中产阶级消费市场之一。
2018年,印度尼西亚与欧洲自由贸易联盟之间的贸易额超过11亿美元。
欧洲自由贸易联盟国家主要出口机械、资源、药品和化学品,印度尼西亚主要出口鞋类、机电产品和服装。然而,农产品对于双方而言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出口类别,这是双边谈判旷日持久的原因之一。
过去5年,从欧洲自由贸易联盟国家到印度尼西亚的出口额平均增速为4.4%,而从印度尼西亚到欧洲自由贸易联盟国家的出口额增速则下降了1.2%。预计到2050年,印度尼西亚将成为全球第四大经济体,它将为欧洲自由贸易联盟国家打开一个巨大的出口市场。印度尼西亚经济发展需要高科技设备,特别是机械设备,以及进一步促进经济增长的外国投资。欧洲自由贸易联盟国家则可从印度尼西亚廉价劳动力生产的制成品和农产品中获益。
一旦“印度尼西亚—欧洲自由贸易联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议”生效,印度尼西亚将取消对欧洲自由贸易联盟国家大部分出口产品的关税,并将逐步取消对所有剩余产品的关税,特别是农产品、机械、化工产品和医药产品。
另外,随着协议生效,欧洲自由贸易联盟国家也将对印度尼西亚绝大部分产品取消关税。对印度尼西亚来说,取消其出口棕榈油等农产品、纺织品和机电产品的关税是该国的主要收益。然而,印度尼西亚棕榈油出口受到了部分配额和一项可持续棕榈油生产计划的限制,该计划已被列入“印度尼西亚—欧洲自由贸易联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议”可持续发展中的一章。
服务贸易应遵守最惠国待遇条款。该条款规定,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议签署国的所受优惠待遇不得少于任何非协议签署国。印度尼西亚方面,东盟成员国被排除在外;欧洲自由贸易联盟方面,欧盟成员国被排除在外。所涉及的服务贸易领域包括能源相关服务、电信和金融业。
双边认可的相关标准、服务供应商许可或认证、教育以及其他要求等均应由双方协商。应允许自然人作为服务提供者为协议签署国提供所允许的服务。
投资方面,一些领域已经开放。根据“印度尼西亚—欧洲自由贸易联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议”,双方投资者将获得不少于本国投资者的优惠待遇。欧洲自由贸易联盟方面,有关餐饮、制造业、化工产品和药品以及资源工业方面的投资已经开放。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议中的绝大多数措施已经生效,投资者投资时将不会受到阻碍。印度尼西亚方面,同样的领域也将开放。
但是,双方对开放性都提出一些条件。大多数欧洲自由贸易联盟国家要求在建立法律实体时,至少在国内拥有一定份额或董事会席位。印度尼西亚则要求欧洲自由贸易联盟国家所有希望建立商业实体的自然人或法人根据印度尼西亚公司法采取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所有投资应承诺在70万美元以上,不包括土地和建筑物价值。
全面经济伙伴协议规定,各国知识产权的待遇不得低于本国知识产权的待遇。所有破坏知识产权的措施,如盗版,都应由协议签署国加以防止。知识产权保护尤其包括计算机程序、商标、地理标志(GIs)、工业设计、专利、植物品种以及未披露的信息等版权。
“印度尼西亚—欧洲自由贸易联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议”包括了一章有关可持续发展的内容。
该规定强调了应对不利经济问题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性。协议签署国应执行有效的环境和劳工法。可持续森林、渔业和水产养殖,以及植物油管理等领域在标准和实践中均受到具体特殊承诺的制约。有关政府采购的共同规定有待进一步谈判。
“印度尼西亚—欧洲自由贸易联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议”是一项对双方都有利的协议。印度尼西亚尤其受益于更为宽松的外国直接投资法规,以及农产品和制成品更宽泛的市场准入。欧洲自由贸易联盟国家受益于印度尼西亚所提供的广阔市场,该市场拥有快速增长的中产阶级消费力,需要更高价值的产品和更高质量的农产品。
链接
欧洲自由贸易联盟,亦称“小自由贸易区”,于1960年5月正式成立,总部设在日内瓦。成员国为冰岛、列支敦士登、挪威和瑞士。它的宗旨是消除成员国间关税和非关税壁垒,实现联盟内工业品自由贸易。
欧洲自由贸易联盟与欧洲经济共同体有诸多重要方面不同:在实行自由贸易的范围上,前者不包括农产品,后者包括;前者一般不要求劳动力和资本在成员国间的自由移动,后者要求;前者不像后者那样建立一个关税同盟和奉行一个共同的贸易政策,而仅在成员国间取消关税壁垒,每一个成员国对非成员国都保持各自的关税税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