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度江苏法院婚姻家庭典型案例

2019-08-29 08:3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银潮 2019年8期
关键词:姜某养父母周某

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江苏省法院发布婚姻家庭典型案例,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示范与引领功能,推动形成爱国爱家、相亲相爱、向上向善、共建共享的社会主义家庭文明新风尚。

离婚后遭受前夫家暴人身安全保护令“隔离伤害”

【案情】

颜某(男)与周某(女)经调解离婚后,三名未成年子女均随周某生活。然而每当颜某心情不好的时候,便不管不顾地到前妻家中骚扰、恐吓甚至殴打前妻和三个孩子,不仅干扰了母子四人的正常生活,还给他们的身心造成了极大伤害。周某多次报警,然而效果甚微,过不了几日,颜某依旧我行我素,甚至变本加厉地侵害母子四人的人身安全,连女方的亲友都躲不过。周某无奈之下带着三名子女诉至法院,请求法院责令颜某禁止殴打、威胁、骚扰、跟踪母子四人及其近亲属。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及三名未成年子女的申请符合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遂作出裁定:1.禁止颜某对周某及三名子女实施家庭暴力;2.禁止颜某骚扰、跟踪、接触周某母子四人及其近亲属。

【点评】

本案系一起针对“离婚后家暴”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典型案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顾名思义适用于家庭成员之间,现有法律对家庭成员的界定是基于血亲、姻亲和收养关系形成的法律关系。除此之外,该法附则第三十七条中明确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意味着监护、寄养、同居、离异等关系的人员之间发生的暴力也被纳入到家庭暴力中,受到法律约束。《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施行三周年以来,江苏法院共计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973份,有力维护了妇女、儿童和老年人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为逃避债务协议离婚财产分割约定被判无效

【案情】

2016年至2017年期间,葛某因经营需要多次向俞某借款,姜某予以保证担保。借款到期后,因葛某、姜某经多次催要拒不归还借款,俞某遂于2017年10月向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葛某和姜某归还借款本息。姜某知悉后,因其与妻子范某系事实婚姻,子女早已成年,遂在俞某起诉还款的当日与妻子范某补领了结婚证,并于次日至民政局协议离婚,约定双方所有的房屋、车辆等财产均归范某所有。俞某得知后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姜某与范某的财产分割约定无效。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姜某夫妻恶意串通,试图通过协议离婚转移财产的方式造成无履行债务能力的假象以逃避承担保证责任的行为,不仅侵害了债权人的利益,也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据此,法院认定姜某与范某协议离婚时对于财产分割的约定无效。俞某与葛某、姜某的借贷纠纷一案,法院判决姜某应当承担相应的连带清偿责任。

【点评】

民事主体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均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对自身权利的自由处分,应以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为前提。夫妻双方通过离婚恶意串通,约定将共同财产归一方所有,造成夫妻另一方无履行债务能力的假象,以逃避债务,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故对债务人以离婚财产分割为名恶意逃避债务的行为,债权人一旦知晓,可申请人民法院确认该行为无效。

收养关系解除赡养义务仍应承担

【案情】

王某(男)与张某(女)婚后一直未生育,于1975年收养了刚出生的小王,视如己出,将其抚养成人。2002年张某去世,王某一人生活。2005年,王某的房子漏雨,向小王要1000元修屋。小王手头紧不愿给,王某就商量卖掉小王的一棵树。小王不同意,结果没过几天小王自己把树卖了。虽然最后小王也给父亲修好了房子,但因为这件事,父子俩心存芥蒂,当街发生争吵。其后,两人矛盾越积越深,逐渐断了来往。2017年12月,王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收养关系,小王补偿王某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6万元,以后每月支付生活费500元。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之间的隔阂已经持续较长时间,小王对王某缺乏必要的尊重和照顾,导致王某对其失去信任,双方关系确已恶化,无法共同生活,收养关系名存实亡。现王某坚决要求解除收养关系,应予支持。本案中,王某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小王有虐待、遗弃的行为,故对王某要求小王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主张不予支持,但小王仍应履行必要的赡养义务。遂判决解除王某与小王的收养关系,小王每月支付生活费400元。

【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同时,第三十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收养关系是一种拟制血亲关系。养父母与养子女虽无血缘关系,但在养子女的成长过程中,养父母同样付出了大量的时间、精力、金钱,还有关爱。法律上的收养关系可以画上句号,但多年来的亲情与恩情是无法割断的,即便解除收养关系,养子女仍应抱有感恩之心,对含辛茹苦将其抚养长大的养父母尽到赡养之责。

夫妻一方私下大额举债夫妻共债与否有新规

【案情】

2014年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归还借款800万元及利息,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王某归还借款800万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法院发现王某负债累累、无力偿还,执行未果。2018年,李某再次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妻子徐某归还上述借款,理由为王某结欠借款及法院判决时间均在王某、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徐某辩称,其与王某自上世纪90年代后期一直分居,且已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其不在太仓居住,对于王某来太仓开办甲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事情不知情,李某出借给王某的借款均直接支付给了王某、甲公司及公司财务人员,其未在借条上签字,亦未参与公司经营,不知晓借款的事情;其有稳定工作和收入,借款后并未共同购房或有其他添置,王某的借款并未用于家庭日常生活。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案涉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第一,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李某主张的借款800万元及利息显然高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的正常水平。第二,债权人能够证明夫妻一方所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李某并未举证证明。第三,徐某曾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可见徐某和王某夫妻关系确有不睦。结合法院审核的徐某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基本经济情况,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点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通过合理分配举证责任,有效平衡了债权人与债务人配偶一方的利益保护。在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举债的情形下,债权人主张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应当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在民间借贷过程中债权人要加强事前风险防范,以更谨慎的态度进行经济交往,尽量以“共债共签”的行为模式出借款项,尤其是涉及大额债务时,要对债务性质加强识别,减少交易风险,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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