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刊编辑部
当我孤独老去,谁来管我?
半年前,周杏芳(化名)开始担心自己的精神会出问题。
人的预感有时就是这么准,她的担心果然应验了。她先是在熟悉的地方迷路,说话、做事越来越奇怪,慢慢地,连吃喝拉撒也不能自理了。
大儿子带她去了医院,确诊为“血管性痴呆”,好不了了,只能让她住进护理院。
小儿子跑来大吵大闹,非要把她接回自己家。从下午一两点到凌晨一两点,护理员都换了一班,他还在闹。院方都心虚了:儿子来接妈,有什么理由拦着?
周杏芳看上去毫无知觉,她没法说“好”,也没法说“不”。
但是这个法律意识极强的老太太“留了一手”。在神智清醒的最后日子,她签署了一份法律文件,挑了大儿子的女儿,也就是她的孙女做监护人。假如有朝一日昏迷、糊涂、失去意识,她不能把自己交到小儿子手里。
人活到85岁,心里明镜一样,两个儿子什么脾性,她太知道了。
十年前,老宅动迁,两套动迁安置房到手,在老两口都不知情的情况下,房产证上居然出现了小儿子的名字。老太太那时候就会用“法律武器”,把小儿子给告了。但是官司没打赢,原因是老两口拿不出充分证据。后来老头子没了,大儿子不让她一个人过,把她接到家里。她那两套房子一套空着,一套出租,租金就当养老金了。
年初,她突发脑梗,亏得送医及时,救了回来。她担心哪天会复发,决定及早做准备,过去的事历历在目,两套房子放在那里,万一她以后糊涂了,不能没有做主的人。
她催着大儿子去了公证处,办个意定监护公证。
当时“意定监护”是个新鲜玩意儿,不知道老太太是怎么学来的。
大儿子身体不好,孙女张颖(化名)就说,她来做。万一到了文件里说的那个地步,周杏芳的护理照管、医疗救治、财产监管、权益诉讼甚至丧葬处理,都归张颖负责。
办理公证的手续很多,又是谈话、签字,又是录音、录像。事情办好,周杏芳放心了。
没想到现在还真就派上用场了。大儿子去了公证处,要求出具文件。公证处的人先到护理院看了周杏芳,又去精神卫生中心核实诊断书,确定她的状况“符合原先设定的意定监护生效条件”,把监护人资格公证书发给了他们。
这是上海首个生效的意定监护案例,周杏芳是中国第一个意定监护法律制度的受益者。
当今社会意外事故多发,生病甚至是重大疾病已不仅仅是老年人需要担心的问题了。一旦患上重病,你的民事行为能力就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这时候你该怎么办?你的法定监护人是否值得信任?
不妨考虑一下这些问题:当你生病陷入昏迷之时,你的疾病能否得到及时的救治?你的另一半是否会全心全意照顾你的生活直至康复?你的父母是否仍有能力看护你?你的子女是否有足够的时间精力细心呵护你?如何确保自己的财产能得到妥善的处理?
恐怕,这些需要未雨绸缪之事,只有意定监护能帮助你。
2013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6条首次提出了“意定监护”的概念;2017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施行,正式规定了成年意定监护制度。
意定监护的意思,就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等以后年老患病,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就由这个预先指定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一般包括生活照管、医疗救治、财产监管、权益维护四个方面。
特别说明一点,意定监护人并不是财产继承人,除非协议中对财产有明确约定,否则意定监护人不能随意侵占老人的财产,协议里也可设定一名监督人员来监督监护人日后的职责履行情况。实践中,也有部分被监护人通过遗嘱赠与的方式,将财产赠与意定监护人,遗赠协议由被监护人在意定监护协议签署完成后单独办理,一般不告知监护人,以免监护人为获得遗产采取极端方式。
首先,被监护人在签订监护协议时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这就要求签署人具有完全自主的意思表示,能够在意识清醒的情况下,决定自己不清醒时,监护人需要做什么,可以做什么。
其次,意定监护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否则很难保证自己真实的意思表示能够实现,也难以保证自己的权益能够得到保证。
再次,意定监护的监护人也应该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注意!如果在签署监护协议时约定的委托监护人尚未成年,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那么该约定无效。
最后,意定监护协议书一定要进行有效公证,相比较于公民自己书写或由律师代为书写,经过公证处公证的意定监护声明书,可以通过公证处录音录像等手段,用国家公信力最大限度地确保意定监护声明书的有效性及合法性,合理排除其他人提出的非法异议。
“意定监护”最大的特点,是尊重被监护人的意愿。
当你预感到你的法定监护人将来有可能在取得你的监护权时损害你的合法权益,如非法转移、侵吞、剥脱你的财产,你可以用意定监护声明书公证排除他的监护权,进而指定你所信赖的人作为你的监护人,并在意定监护声明书中严格设定意定监护人的监护权取得条件、监护权权限、监护权终止条件等,以达到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目的。
敲黑板,划重点!意定监护优先于法定监护。在周杏芳的事例中,孙女张颖取得意定监护权以后,就不必担心叔叔干扰奶奶的护理了,因为在法律上,意定监护受托人的监护权行使优于法定监护人。但这并不代表免去了有赡养义务的法定监护人应当尽的义务。当有赡养义务的子女拒不履行该义务时,意定监护人可以代表老人要求他们履行赡养义务。
当前,老年意定监护协议的签订,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通过律师承办,即由律师了解当事人需求并代为起草、定制意定监护协议,由当事人双方签署、公证处公证。另一种是通过公证处承办,由公证员了解当事人需求并代为起草、定制意定监护协议,由双方当事人签署、公证处公证。
看到这里,你也许会问:这跟写“遗赠扶养协议”有什么两样?不都是人老了之后找一个信得过的人来照顾吗?
当然不是。这两者有着很大的不同。
身份不同。“遗赠协议”中的受赠人,最主要的身份是抚养人,而“意定监护”中的身份则为监护人。
权利范围不同。“遗赠协议”中的抚养人权利仅限于获得被继承人的遗产,而意定监护人的权利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权利实现的时间不同。遗嘱只有在你去世时才生效,它解决的是你去世后的遗产处分问题;而意定监护声明书解决的是你失去或部分失去民事行为能力时,你的监护问题及财产处分问题。换句话说,人在世时遗嘱帮不上你的忙,能解决你的燃眉之急的,是意定监护声明书公证。
周杏芳是幸运的,找得到一个愿意在自己失智失能后,这样全心全意“管”着自己的亲属(或者朋友)。可还有很多老人,虽然一心想要做意定监护,却找不到监护人。因为监护人既要自己能够信任,又要有时间精力来照管,还得心甘情愿担起这个责任。看似范围很大、候选人很多,实则找到的“成功率”却很低。
其实社会上热心的人很多,不少人都愿意帮助他人,但是要在法律文书上签字,反而不敢落笔了。
在上海普陀区公证处公证员李辰阳看来,要破解这种局面,制度的细化和观念的转变都很重要。目前意定监护公证除了保障被监护人的利益外,还要保护监护人,让他们在付出善意的同时,免受无辜的“法律之灾”。
作为意定监护协议的必备条款,写监护报告是监护人的义务和责任。监护报告的内容主要有两部分:一是监护人做了什么事情,也就是监护事务;二是监护事务所产生的费用,叫财务收支报告。写监护报告一方面可防止监护人滥用监护权,或者怠于行使监护权。另一方面,若监护人不是近亲属,有这样的监护报告,将来老人失能失智之后,其他法定监护人对老人指定的监护人提出质疑时,报告就可以成为自我保护的手段。
一般情况下,意定监护协议中还设有“宽容条款”。任何人的监护工作都无法保证十全十美,宽容条款的存在,让监护人在出现不可避免的失误时,可以得到社会各方或近亲属的谅解。
@小编有话说:
老有所养,老有所依,也许是这个社会对每一个老人最大的善意。而意定监护制度也许是《民法总则》为每一个公民留下的最大的后路。
人生路漫漫,明天和意外不确定哪个会先来,我们要在意识清楚的时候为自己铺好以后的路。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是我们每一个人都应该有的觉悟和本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