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法律制度研究

2019-08-21 03:15侯晓晶
商情 2019年39期
关键词:税收法律制度

【摘要】:随着社会的进步,社会文明的不断发展,对于残疾人的关爱度也在逐步提高,而残疾人的切身利益能不能被合理维护依旧是我们在社会发展中面临的一大难题。在此状况下,福利企业的出现成为保障残疾人的生活安居以及残疾人人格的有效载体。福利企业在一定程度上帮助了残疾人,让残疾人可以拥有完整的生活,在最大程度上减少社会对于残疾人的歧视。但此时福利企业的生存也遭遇了瓶颈。福利企业如何能够做到真正的可持续发展,在此前提下,该种企业税收优惠的法律法规该如何完善,成为本文我们主要解答的问题。

【关键词】:福利企业;税收;法律;制度

社会福利企业在对残疾人的安置上发挥着巨大的作用,由于我国在福利企业的发展上正处于起步的阶段,在初级摸索时期对于福利企业的管理或多或少存在着不完善的方面。就目前我国在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法律制度的实施情况来看并不乐观,大部分企业并没有完全落实福利企业的税收优惠制度。因此残疾人的利益并不能获得真正的保障,我国税收优惠法律制度并不完善的情况也因此成为福利企业在运作上的最大掣肘因素。

一、福利企业及其税收法律制度的含义

福利企业是为残疾人而存在的,又称为社会福利性生产企业。由于国家并不能对所有残疾人的安置进行金钱上的补助,在资金不到位或者资金短缺的情况下需要福利企业出面担当激发残疾人自立的动力。国家为让残疾人在生活上得到安居,以及保证残疾人可以获得正常人一样的生活,保证残疾人在社会中可以不受歧视而设立的福利企业。

本身福利企业就比一般性质的企业复杂的多,福利企业的创建伊始、福利企业的员工、福利企业在行业内的经济效率、福利企业的管理制度等等因素都让福利企业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末端。为扭转这种局面的恶性循环,以及残疾人可以在福利企业更好的发展,福利企业在这个社会更好生存,由此产生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法律法规。

二、我国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的制定偏向碎片化,不成体系,没有统一的制定标准

自古立法将求体系,没有一个完整的立法体系将很难把这一领域的管控做到有法可依。而根據我国财税[2016]52号文件内的内容来看,关于残疾人福利企业的内容并不能切身保障福利企业的发展,无论是立法内容的含糊不清还是立法机构的不一致,这都反映了我国税收法定性的松懈。

从我国当前的税收优惠法律法规的制定来看,在数量上是各省及各省级行政政府来下发的地方性文件,在制定上缺乏规范性和统一性。各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不同,经济发展水平高低有别,造成各省对于福利企业的要求不同,而福利企业的生存难度导致其所要求的税收优惠力度也会不同。但这时出现的问题便是各地福利企业的原则不同,对于残疾人来说,其利益就会出现差别对待。

(二)福利企业在实施过程的真实性及其完成度的问题

多么完整的法律在现实中都会面临的最大问题就是实行,无论是理想多么的丰满拿到现实中来看都会变得无比骨感。福利企业是作为为社会谋福利的企业,在企业的监管中必然一般性市场经济企业的竞争激烈,所以监管人员的素质问题以及管理层人员的智慧成为福利企业法律法规实行的定时炸弹,更确切地说,福利企业陷入了经营上的恶性循环。若为己谋私利的人员一旦出现并纷纷效仿,税收优惠法律的实行就会成为摆设,残疾人的切身利益就会受到打击。

三、对我国福利企业税收法律制度的完善意见

(一)推进我国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法律“入宪”

税法的作用是保障税收职能的高效率应用,就是说,在财政上的各项收入降低公共压力,通过合理的分配有效实现宏观调控的目标。由此可见,税收优惠法律法规入宪将是多么的重要,这也是将理想变成现实的一把利刃。税收法律制度本身具有巨大的优势,而我们现在就是要充分地发挥这种优势,实现利益最大化,切实维护福利企业的生存,保护残疾人的利益。

(二)系统化立法内容,使法律不再碎片化

由财税[2016]52号文件来看,法律制定的碎片化过于严重,缺乏专项立法。虽然现在正在执行的法律制度规定福利企业不得以个人名义或者单位名义进行实施,但由于专项法律的缺失,发挥作用的成了规章制度、相关政策、书面传达等方式。所以说进一步系统化立法内容,告别碎片化时代,让福利企业税收优惠变成真正地有法可依已经越来越重要。

(三)增强税法优惠法律实施的真实性

其目的是实现税收优惠法律的可操作性。本身税收优惠法律的实施便具有一定的难度,但正因为具有难度才一定要细化法律法规的条文,真正落实到实处,切实保证残疾人的安置率达到更高的水平。福利企业对于残疾人的安置率存在一定的差异,不同地区不同企业对于残疾人的看法不同,所以职工安置比例不同,我们不愿看到残疾人在对于社会的不同中所流露的差别看待,而为此我们需要设定差异化安置,来打破传统模式,实现福利企业制度的合理性。

四、总结

为残疾人设置良好的安居环境本身就属于任重而道远的事情,无论自身能创造多少经济效益,福利企业都是一种社会性福利企业。而本身残疾人就业所展现出的问题就相当严重,效率、成本、岗位等成为制约残疾人能否良好就业的一大阻碍。残疾人能否通过各项工作的培训去工作,残疾人比例过高会否导致企业本身运营出现状况等依然是我们所面临的难题。税收优惠法律制度只是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社会的压力,减轻残疾人本身对于生存的压力,但真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还需要我们进一步的研究探讨。

参考文献:

[1]高圆圆,范绍丰.我国残疾人集中就业扶持政策的演变与优化路径——基于政策文本分析方法[J].残疾人研究,2017(3):49-56.

[2]徐思远.我国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法律制度研究[D].西南大学,2017.

[3]王波.福利企业的“社会企业”定位及其实现[J].理论探索,2017(1):123-128.

作者简介:

侯晓晶(1984-),女,汉族,山西交城人,本科,助理会计师,国企会计,西山煤电新产业有限公司,研究方向:税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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