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活新办中小企业涉税便捷办理红利

2019-08-21 03:15李翠
商情 2019年37期
关键词:中小企业

李翠

【摘要】“放管服”改革持续推进,减税降费、优化营商环境等政策,为中小企业带来了巨大的红利,如何用好惠民便民政策,需要中小企业做好各项政策之间税收筹划,现在笔者就顺着中小企业的成长脉络,为您梳理中小企业各阶段的关键税收政策。

【关键词】中小企业 设立登记 全额抵减 纳税期限 纳税信用 发票用量

一、新办设立登记环节要“点好餐”

按照“多证合一”商事制度改革要求,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件,作为税务登记证件使用。新办纳税人要充分利用好税务部门的“套餐式”服务,在进行信息补录的同时根据自己的需求做好“点餐”,可供“点餐”的内容有10项,包括云办厅开户、办税人员身份信息采集、登记信息确认、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存款账户账号报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申请、发票领用。这些涉税事项都可以在您进行首次办理涉税业务时,根据需求自由选择,这将为您节约大量的办税时间。

二、税控设备国家买单

您开具发票购买使用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由国家给您买单了,不用您来承担这部分的费用。增值税纳税人初次购买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看清了啊,这抵减的可是您应该缴纳的税款哦!

您使用开票系统每年需要支付的技术维护费,也同样由国家帮您负担了,您又可以省下一笔钱了。增值税纳税人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三、增值税纳税人类型选择有讲究

增值税纳税人类型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有些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优惠,一般纳税人没有办法享受,要根据自己的情况,做好充分筹划。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如果是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如果选择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了的话,是享受不到的哦!

这么好的政策不要错过,如果您已经登记成为了一般纳税人,如果符合以下条件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文件规定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记住时限要求,2019年底是最后期限,不要错过了时间。

四、纳税期限要选好

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我们来看看下面这两种情况:

情况1:某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1-3月的销售额分别是5万元、11万元和12万元。如果按月纳税,则只有1月的5万元能够享受免税;如果按季纳税,由于该季度销售额为28万元,未超过免税标准,因此,28万元全部能享受免税。

情况2:某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1-3月的销售额分别是9万元、10万元和22万元,如果按月纳税,1月份的8万元能够享受免税,2月10万元能够享受免税,如果按季纳税,由于该季度销售额41万元已超过免税标准,因此,41万元均无法享受免税。

上述情况1的小规模纳税人选择实行按季纳税更有利,情况2的小规模纳税人选择实行按月纳税更有利。所以为确保您能充分享受政策,您要根据自己的实际经营情况选择好实行按月纳税还是按季纳税哦,一定要抢到税收的红包包。

五、珍惜纳税信用级别用好绿色通道

这是个刷纳税信用级别的时代,较高的信用级别将给您带来巨大便捷的办税红利。我们来看看税务局相关文件作出的明确规定:

情况1:纳税信用级别为 A级的纳税人可一次领取不超过 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B级的纳税人可一次领取不超过 2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但是上述纳税人 2年内有涉税违法行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记录,或者正在接受税务机关立案稽查的,不适用此便捷办税事项;纳税信用级别为 A级的纳税人按需核定其普通发票用量;纳税信用等级 A级、B级纳税人,以及地市国税局确定的税收风险等级低、尚未评级的纳税人(不包括新办小型商贸企业),可自愿选择使用网上申领方式领用增值税发票。

情况2:纳税信用级别为 D级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增值税普通发票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规定,辅导期纳税人专用发票的领购实行按次限量控制,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的经营情况核定每次专用发票的供应数量,但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辅导期纳税人领购的专用发票未使用完而再次领购的,主管税务机关发售专用发票的份数不得超过核定的每次领购专用发票份數与未使用完的专用发票份数的差额。辅导期纳税人一个月内多次领购专用发票的,应从当月第二次领购专用发票起,按照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发售专用发票。请您要珍惜您的信用级别。

上述是围绕新办中小企业涉税事项的一个整理和提醒,统筹兼顾,灵活运用这些税收政策,将有利于中小企业发展,为中小企业的发展形成巨大的推动。

参考文献:

[1]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40号)

[2]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纳税人增值税发票领用等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9]64号).

[3]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4]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推行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的通知》(税总函[2017]564号).

[5]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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