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美菊
【摘要】法律援助是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的律师,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人给予无偿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为了有效的避免冤假错案的产生应当加强法律援助工作,尤其是针对死刑案件,应该更加得到重视,需要针对于辩护援助流程进行完善,同时还要建全法律援助制度,进而促使法律援助从形式主义达到实质性效果,切实保障司法的公正性。本文主要探讨了如何将法律援助成为实质性援助的问题,以供相关专业人士进行参考和借鉴。
【关键词】法律 援助 实质性
1998年商丘市,赵作亮到公安机关报案,怀疑赵作海杀害了自己叔父赵振响。次年,又因赵楼村挖井发现腐烂无名尸体,经调查公安机关认定赵作海为重大嫌疑人并对其进行行政拘留,赵作海本人也做了九次有罪供述,2002年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赵作海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但是十年以后赵振响却突然出现在了赵楼村,经调查取证后,赵作海才得以清白。牢狱之灾导致赵作海妻离子散,家破人亡,这不得不引起我們的反思。农民赵作海冤狱十多年,这一冤假错案已经告破,根据相关媒体报道,赵作海无罪释放,同时这一冤假错案也对广大司法工作人员起到良好的警示作用,各级法院都围绕这一案件进行深入的思考和反思。在赵作海这一案件中,虽然赵作海获得了法院的法律援助,但是,法律援助并没有起到实质性的作用,进而直接影响到司法的公正性。其实,类似这样的错案还有很多, 造成错案的原因非常值得我们的司法人员深入思考。
一、赵作海案件审理中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针对赵作海这一案件进行审理的过程中,曾经一个声音出现过,这个声音是实习律师胡某发出来的,胡律师认为这一起案件本身证据不足、事实不清。胡某认为赵作海犯罪理由以及证据都不够充分,胡某针对赵作海进行无罪辩护。但是,实际辩护的过程中,胡律师正义之声被严重忽视,直接影响最终审理的结果。其中,主要的一个原因就是律师只是一个实习生并且缺乏律师资格证书,同时没有相关经验。虽然事后表明,证据不足以及事实不清这八个字每一个字都重若千金,但是在当时的法庭上胡律师的正义言论还是被忽略了。虽然胡律师是正确的,但是,胡律师是一个没有资历以及经验不足的实习律师,同时犯罪嫌疑人已经做了九次有罪供述,所以在庭审的过程当中,仅仅一句证据不足以及事实不清并没有能够阻止错案的发生。试想一下,如果赵作海花钱聘请专业的律师进行无罪辩护,结果是否会不一样?答案必然是肯定的。这个案件既然实习律师都可以看出漏洞,专业律师必然也可以找到漏洞,同时凭借自身专业能力及素养为赵作海做无罪辩护,那么就不会造成赵作海之后的牢狱之灾。
赵作海这一案件审理的过程当中,法律援助类似于走过场,并没有起到真正的作用。若在法律救援的过程中是专业的律师,专业律师可以和检察官进行抗辩,在抗辩的过程中检察官不一定会固执己见、固守阵地,而很可能会更加重视起来,同时法官判定过程中也会进行反复多次的斟酌,进而切实保障最终法律判决结果的公正性,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但是,由于在当时情况下其他律师本身有其他业务要开展,没有时间参与法律救援,同时大部分专业律师对于这一案件也没有较大的兴趣,所以安排实习生作为赵作海辩护律师,对于案件辩护所得到报酬还没超过两百元,因此辩护律师无力也无心进行大胆辩护,进而导致了法律救援仅仅只是走过场,没有抗争地状态下一直走到终审。由此可以看出,案件审理过程中指定律师的法律援助并没有发挥实质性的作用,充分反映出了当前法律援助制度存在很大的问题,非常值得我们深思。目前刑事诉讼案件中,尤其是面对国家机关的情况下,被告人往往处于比较弱势的状态,被告人的权益很可能会受到极大的损害。所以,辩护律师如同被告人的嘴巴,要切实保障被告人的权益,尤其被告人是聋哑人或者盲人、未成年人亦或是可能会被判处死刑的人,被告人需要较高素质的律师为其进行辩护。但不幸的是,我国法律辩护缺乏完善性,大多数被告人并不能真正获得优秀律师为其辩护的权利,所以,这种权利也只是虚拟的权利,根本没有发挥其实质性的作用。
其实早以前我国一部分学者已经深入了解到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存在着诸多的不足之处,尤其面对死刑犯,法律援助过程还是不够完善,只是走走过场而已,并没有起到实质性的作用。一方面法律援助仅仅局限在审判阶段,但是证据收集、指控、罪名审查确定等方面,尤其是审查和侦查这些最为关键的阶段,被告人没有得到应有的法律援助。所以,这样的情况下会直接影响法律援助的水平以及质量。另一方面,我国目前大部分律师的个人地位都不高,同时在刑事辩护过程当中存在着诸多的困难,某些知名律师更不愿意进行法律援助等这些工作,所指定的律师在法律上并没有能够提供实质性的法律援助,难以发挥其真正的作用,就像赵作海这一案件当中,被告人被法院指定的律师本身就是实习生,这种法律援助并没有起到真正的作用,仍然没有办法保障司法的公正性、公平性。
二、针对于法律援助的思考
很多国家通常都会建立法律援助制度,法律援助是一种比较普遍的司法救济制度,主要针对于经济上极为困难而请不起专业律师但又需要进行辩护的公民而建立的制度。法律援助是由国家为其免费提供律师,这是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人拥有的一种正当的权利。审理司法案件的过程中,由于控诉和辩护直接形成对抗的关系,这样可以促使法官在审案过程当中达到兼听则明的效果,有助于保障最终法官裁判公正性以及客观性。法律援助是为了保障司法公正以及社会公正的一项重要举措,同时是保障公民权利的重要途径。其中,法律援助在司法体系当中占据着重要地位。但不能忽视的一点是在法律援助制度实际运行的过程中依然存在着诸多的问题,这些问题将直接影响到法律援助实施的效果,同时还对法律援助的时效性造成诸多的影响。另外,进行法律援助的律师专业素质偏低,经验不够丰富,直接影响了法律援助过程整体质量和水平。同时,法律援助的费用也明显短缺,使得授理律师缺乏积极性和主动性,进而也会影响法律援助的实施效果。
针对我国法律援助对象进行分析,主要对象包括一般对象以及特殊对象,特殊对象主要就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尤其是在死刑案件的过程当中,若是犯罪被告人没有办法得到律师帮助,国家为了防止错杀以及错案问题的发生就要给被告人或者是犯罪嫌疑人以律师援助,如果司法的过程当中,一旦法官错杀错判,其结果将是无法挽回的,同时还会造成极大的社会负面影响,对于社会安定团结以及和谐造成严重的不良影响。针对目前法律援助制度实际的运行状况进行分析就可以了解,一般可能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往往都具备了辩护人,法院会指定某些律师为其提供援助服务,但是一些法律援助的律师往往并不是优秀专业的律师,这样就无法保障法律援助的高水平以及高质量。主要的原因一方面来自于律师个人素质,被告人没有办法得到有能力以及认真负责、态度良好律师为其提供援助服务,另一方面主要就是程序规定方面存在较大的问题。
三、切实保证法律援助实质性的主要策略
为了切实保障法律援助的实质性,应当采取一定的策略,应当要提升法律援助律师工资报酬水平、加强法律援助律师队伍建设工作。除此之外,还应当采取一系列激发律师法律援助积极性的相关举措,例如,构建合同制或者采取附加条件政策等。
(一)提升法律援助律师工资报酬水平
从本案当中可以看到辩护律师胡某虽然仅仅只是一名实习生,但是连实习生都能够看到本案的证据不足,所以这一案件判定过程当中漏洞还是显而易见,极大概率会产生冤假错案。虽然实习律师表达了以及证据不足的立场,但是,最终还是未能阻止错判。其中,一部分原因就是律师费用过低。实习律师报酬仅仅不到两百元,胡律师不可能产生据理力争以及坚持抗争下去的激情、动力及压力,由于薪资过低进而造成辩护律师缺乏抗争的动力,草草收场,进而不可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所以在目前的背景之下应当促使法律援助相关律师工资报酬得到提升,尤其司法援助过程当中更加需要提高援助律师的报酬,即便仅仅只是义务性的援助,也应当获得一定经济报酬,不可能要求律师饿着肚皮为人民伸张正义,同时进行基本证据收集或者调查等过程中都需要费用。此外,还要通过鼓励和鞭策的方式促使法律援助人员为当前被告人员或者是犯罪嫌疑人提供优质的服务,进而保障办案效果和质量。
(二)加强法律援助律师队伍建设工作
办案质量是法律援助工作的生命线,作为法律援助工作的主体力量,律师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但是目前法律援助律师人数相对不足,同时法律援助律师的整体素质堪忧的情况仍然普遍存在。因此,首先要整合现有的法律援助律师队伍,着力将法律专业知识基础扎实、业务能力强、作风品行好的人员调整充实到法律援助中心,以满足广大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其次要加强法律援助律师队伍的教育以及培训工作,进而促使法律援助律师素质得到全面提升,同时对于提升法律援助的水平以及效果都具有重要的作用。另外,在高等院校之中还有法律援助的人员,某些学生已经具备了资格证书,本身这些学生就有伸张正义的激情,同时还具备了积极向上的精神。所以,对于某些刑事案件的辩护指定给这些成员,通常都会高质量地完成。尤其是在高校的法律援助中心中还有兼职的律师给学生进行指导,同时大部分学生没有攀比心理,无需过多的报酬,更注重伸张正义。
(三)健全法律援助工作体系,激发法律援助律师的积极性。
为了促使法律援助律师可以发挥其积极性及主动性,应当建立质量保障体制以及采取合同制度。通过合同的方式给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一方面可以获得稳定专业法律援助工作人员队伍,切实满足贫困地区法律援助需求。另一方面,可以保障目前的法律援助律师的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符合要求,切实保障公民的权利。另外,可以借鉴英国附条件费用协议的政策,可以有效地调动法律援助律师参与积极性。从根本上来讲,附加条件费用协议主要就是法律服务提供者所做出的没有胜诉则没有费用的协议,换言之,如果法律服务提供者败诉一无所获,只要胜诉就可以得到胜诉费,这一政策的好处极为明显。最后还要加大监督回访力度。对援助律师的办案过程实行全程跟踪,通过参与庭审旁听、回访受援人等方式,现场监督承办人员庭审表现和对承办人的法律援助办案质量进行评查,这样充分激发了法律援助律师的积极性,确保法律援助真正地成为实质性的援助。
结语:
综上所述,法律援助工作本身是一项需要奖惩结合以及监督执行的系统工程,不仅需要采取有效的措施及手段,而且还应当加强政府部门表彰、律师协会审查以及加强舆论监督等等,只有这样,才能够切实保障法律援助质量和水平得到提升,确保法律援助真正地成为实质性的援助而非形式主义,为建设和谐社会主义社会,实现社会公平公正提供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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