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这一规定,说明认罪认罚从宽已经作为一种司法制度进入了刑事诉讼法典。紧接着,“修正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认罪、认罚、从宽、量刑等各个环节均规定了比较系统和严格的程序,只有通过这些程序审理才能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精准量刑处理。
“修正案”对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审理的基本程序包括:
1.侦查讯问程序,“修正案”第九项明确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的法律规定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2.“修正案”第十一项规定,“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有关情况。”
3.“修正案”第十四项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下列事项的意见,并记录在案:
(一)涉嫌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适用的法律规定;
(二)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
(三)认罪认罚后案件审理适用的程序;
(四)其他需要听取意见的情形。
人民检察院依照前款规定听取值班律师意见的,应当提前为值班律师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必要的便利。
犯罪嫌疑人、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4. “修正案”第十五项规定,“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还规定了一些特殊案件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
5. “修正案”第十七项规定,“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对涉嫌数罪中的一项或者多项不起诉,公安机关可以撤销案件。”
6. “修正案”第十九项规定,“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审判长应当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
7. “修正案”第二十项规定,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量刑建议明显不当的;
(六)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在审判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8. “修正案”第二十一项还规定了认罪认罚从宽案件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范围、条件和程序。包括: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适用的条件必须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审判组织独任制以及不能适用速裁程序的种种情形;还规定了审理期间,以及发现不宜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情形等。
上述“修正案”关于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从立案侦查到审查起诉和提起公诉,再到审判,可以看出2018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正,已经明文规定了一系列诉讼程序。这些程序规定,已经把“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贯彻规范化、条文化、程序化了。其突出的表现是告知程序、自愿性审查程序、律师参与程序(含值班律师制度)、控辩协商程序、速裁程序的适用等。诸多程序一改传统的主观认定的做法。我国长期以来,“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宽严相济”等刑事政策的贯彻落实,主要是靠办案机关的调查、审查和认定,对于坦白、自首、认罪、认罚缺乏一套公开、完整的诉讼程序,多数是靠办案机关的主观认定。由于程序的缺乏,甚至空白,导致刑事政策的执行不力,形成“坦白从宽,牢底坐穿;抗拒从严,回家过年”的社会效果。2018年刑事诉讼法把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作了如此详细的规定,其诉讼程序法治化、刑事政策程序化的意义是不可低估的。尤其是就刑事犯罪生态的治理,迈向现代化,其治理能力和水平,是显而易见的。
樊崇义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名誉院长、博士生导师北京师范大学“京师首席专家”、刑事法律科学院特聘教授
但是,自刑事诉讼法修正案2018年10月26日公布实施以来,其执行和落实的情况不能令人满意。据调查,多数地区对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的审理,依然固守传统主观认定的方法,律师值班制度未落实,刑辩律师参与审理的比例仍然很低,控辩双方的协商程序流于形式,自愿性审查程序在走过场,控审之间的关系不协调。一些地方检察机关的量刑定义不精准,有的法院认为量刑定义分割了审判权,置量刑定义于不顾等。因此,笔者认为,当前对认罪认罚从宽的实施迫在眉睫的是要转变观念:一要把认罪认罚从宽作为我国一项重要的基本诉讼制度去对待;二是要增强程序观念、程序意识,充分认识程序的价值和功能。没有程序化谈何公平正义呢?!三是要在做法上,改变传统的主观认定的方法,以实实在在的程序审理,真正实现诉讼程序法治化,把修正案关于认罪认罚从宽的一系列程序规定落实在案件的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