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
申请人提起工伤认定申请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用人单位主体错误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申请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后,行政复议决定撤销行政机关的不予受理决定,并要求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请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重新进行工伤认定时,应否要求申请人重新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四川读者 柳先生
柳先生:
一方面,既然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已经撤销,就意味着原工伤认定申请是正确的,应当予以受理;另一方面,复议决定只是撤销了不予受理决定,对工伤认定申请并无改变,原工伤认定申请仍然存在且有效,因而无需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原不予受理决定认为用人单位主体错误,这只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单方认为的,复议决定不认为用人单位主体错误,因此就此问题也不存在再次申请的问题。
主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