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犯罪高危人群分析

2019-08-17 07:25马慧敏孙敦振
法制与社会 2019年36期
关键词:流动人口人群犯罪

马慧敏 孙敦振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獻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12.340

一、盗窃犯罪高危人群的概念界定

对盗窃犯罪高危人群的分析研究,必须准确对“高危人群”概念的内涵和外延进行把握和理解。“高危人群”是一个多用于医学领域的专业术语,是指社会上的一些具有某种危险性高的特征(多指疾病)的人群组合,而这种疾病不仅包括生理上的,也包括心理上的。

犯罪学引入“高危人群”这一概念,是对某一类潜在作案人的统称,但学者对其内涵尚无统一的认识,更无统一的语言来界定其定义,称谓也是不尽相同,有的学者称其为 “高危人群”,有的称之为“高危人员”,还有的称为“重点人口”或“可疑人员” 等。学者们对其定义的界定,有的是从理论的角度进行归纳, 有的是从实践的角度进行审视。 但是无论他们思考的角度有何不同、用语有何不同,其研究指向是具有一致性的,对象均是指对社会危害性极大、具有极高重复犯罪倾向性的高危险人群,也就是说,他们相比正常人群而言,具有更高的犯罪风险。

盗窃犯罪属于侵犯财产的犯罪,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在借鉴“高危人群”相关概念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对现有实施盗窃犯罪行为人群的研究,笔者认为,盗窃犯罪高危人群是指由于地域、经济、社会风气等客观因素和自身不健康价值观等主观因素的综合影响,导致可能实施盗窃行为,并对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构成现实威胁或潜在威胁的犯罪高发群体。

  1. 二、盗窃犯罪高危人群的范围

对于盗窃犯罪高危人群的分类,学术界对其研究讨论相对较少,且划分标准也不统一,不同的学者根据自己研究领域的不同而对其进行相关的划分。通过查阅文献资料和分析整理,笔者认为盗窃犯罪高危人群主要有以下几类:

1.流动人口。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或者市辖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的成年育龄人员。人口流动主要是农村向城市、经济欠发达地区向经济发达地区和中西部地区向东部沿海地区的流动。《中华人民共和国201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全国人户分离的人口2.94亿人,其中流动人口2.47亿人,占全国人口的19%。在流动人口中,除了一小部分人具有较高的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能以人才引进的方式进入城市或发达地区外,绝大多数外来人口文化层次较低,男性多在繁重的建筑行业务工,女性则多在服务行业工作。由于生活上的拮据,容易引起流动人口心理上的失衡,导致流动人口犯罪屡禁不绝。据统计,刑事案件中80%以上是外来人口作案,且大部分流动人口犯罪实施的都是盗窃罪、抢劫罪、抢夺罪、诈骗罪和敲诈勒索罪等侵犯财产类犯罪。在侵财类犯罪中,又以盗窃犯罪居首,具有明显追求非法经济利益的目的。这严重危及到人民群众财产安全甚至生命安全,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流动人口属于盗窃犯罪的高危人群。

2.社会闲散人员。社会闲散人员是指没有固定职业和工作场所、游手好闲、自由分散于社会各处的闲杂人员,常被认为含有贬义。这类人群由于没有固定职业、没有稳定收入、没有正式单位,处于赋闲和分散状态而难以约束,他们具有大量的闲暇时间,大量接触社会不良文化,使他们更容易违法犯罪,从而有具有潜在的犯罪危险性。 笔者通过对现有案件的分析,社会闲散人员犯罪存在两种情形:一是有部分社会闲散人员直接实施盗窃犯罪。他们没有经济来源,又想不劳而获,于是,行窃成了“最好”选择。二是部分社会闲散人员操控聋哑残疾人盗窃。如2017年绵阳市李某伙同他人操控聋哑盲人全国盗窃的案件,此案被公安部列为“盗抢骗”专项行动挂牌系列案件。改团伙通过组建手机群,发布找工作、找伴侣等信息诱骗聋哑残疾人,搜走身份证、残疾证,统一租房住宿然后进行盗窃培训。培训后,将聋哑残疾人派送到车站、广场等人员密集场所行窃。对逃离者,使用暴力殴打威胁。不管是哪种情形,现有的社会闲散人员犯罪案件存在一个共性,即社会闲散人员极易成为犯罪主体,且实施的犯罪多为盗窃犯罪。

3.“三失”青少年。“三失”青少年即失业、失学、失管的青少年。青少年两面性较突出:一方面,他们思想活跃,好奇心强,学习模仿能力强;另一方面,他们社会阅历少,考虑问题相对简单,面对繁杂的社会现象,容易染上不良习气。而 “三失”少年处于社会闲散状态,他们沉溺网络、以啃老为主,非常容易误入歧途,走向犯罪道路。据统计,青少年犯罪数量占犯罪人总数的一半左右。他们在受到不良诱惑后犯罪,而且反复性强,重新犯罪率高。 有的青少年因为沉迷于网络游戏,为了满足网络游戏的需要而实施盗窃等侵财犯罪;有的则是由于家庭贫困等经济方面的原因,过早辍学后走向社会,走上犯罪道路,且实施的多为抢劫、抢夺或盗窃等犯罪行为;有的青少年为留守少年,因为缺乏完整的家庭教育和监管,其心理状态与周围的社会环境发生激烈冲突,容易产生犯罪意念,多实施盗窃犯罪。

4.刑释解教人员。刑释解教人员即指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的人员。刑释解教人员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在回归家庭和社会后,部分人员能够改过自新,重新做人,但也不排除部分恶习较深的刑释解教人员,他们改造效果较差,且自我革面的信念较差,加上在文化、技术、资金、经验等方面均处于劣势,在就业、上学和社会救济等方面受到一定的歧视,很多刑释解教人员都因承受不了来自家庭和社会的各种压力而重新走上违法犯罪之路,且重新犯罪的以盗窃罪、抢夺罪、诈骗罪等习惯性犯罪居多,从而沦为“二进宫”“三进宫”。如2016年3月,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理并判处的一起典型的刑满释放又犯罪案件,被告人丁某克在入狱五年后,由于既无劳动技能,也没由于自身既没有就业条件,也不思悔改,在新野古城继续盗窃他人财物8次,构成盗窃罪并再次获刑。如刘某劳教期满后,赋闲在家,一时难以重新回归社会,在原来的朋友的怂恿和唆使下,不良习惯继续延续,于是“重操盗窃旧业”,2013年上半年时间,先后在即墨市龙泉镇的后寨村等地连续作案 8起,涉案金额3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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