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法学教育人文精神的缺失及其影响

2019-08-17 07:25刘立敏
法制与社会 2019年36期
关键词:法学人文精神人文

刘立敏

基金项目:文章为山东政法学院教学与改革项目:法学教育融入人文精神路径研究——以卓越法律人才培养为背景(2016J YB005)阶段性成果。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12.323

一、法学教育与人文精神

法学教育以培养未来的法官、检察官、律师,甚至是法學家或者其他从事法律工作的法律人为目的。他们既是法律实践的参与者,也是法学理论的创造者,同样还是法律精神的传播者。法律人被称作“社会的医生”,这就要求这一群体应该秉持一颗善良之心,用人性的眼光去审视法律、审视社会、审视自己的同类。对法律人来说,无论是在纠纷调解、法庭辩论还是在文件起草中都需要人文素养和道德良知。人文素养不仅是法律人必备的文化素养,还是其从事法律职业的基本功,甚至是行使法律技术的基础。因此,法学教育不仅要教授学生法律知识、法学理论和法律技能,更应引导学生去探寻法律背后的人文精神,塑造学生高尚的法治品格、对人待事的理性态度以及对正义、公平的执着追求。培育有正义、有良知、有法治信仰的法律人是当下以及未来法学教育的重要使命,由他们去实现社会公平、守护正义。

二、法学教育中人文精神缺失的原因

当前,我国高校法学教育多以教授法学理论、法律知识和法律方法为重点开展培养教育工作,尽管近年来引进了实践课程和诊所式教学方法,但培养模式总体还比较单一。而忽视对法科生应有的人文情感的涵育是其中最突出的一个问题,其原因是多方面的。

1.法学教育目标功利化。目前,学生就业率是评价高校法学教育成果的重要指标,同时也关乎到高校的招生吸引力。法科毕业生就业渠道本来较窄,并且几乎所有的公检法司公务员招录都需要以通过法律资格考试为前提,在就业压力和招生压力的双重影响下,法学教育表现得急功近利,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到法律资格考试和用人单位可以量化的技能训练中。其目的就是帮助学生以最快的速度取得法律资格证书并快速成长为能熟练操作法律的“工匠”,法律资格考试通过率已然成为法学院校吸引生源的重要“砝码”。受此影响,法考的考试科目会在法学教育中加强,教师围绕法考而教,学生围绕法考而学,有些学生甚至把通过法考作为法学院四年的唯一目标,而法考不涉及的科目受到忽视,尤其人文课程,几乎成为可有可无的摆设。法学教育中这种对人文精神、对学生法律信仰和法律职业道德的培养培育让位于功利性的职业训练,不仅会影响学生未来职业的发展,更会影响到整个国家的法治环境和法治生态。

2.课程设置过度强调专业性。法学学科与政治学、社会学、哲学、经济学、心理学、历史学甚至于是医学、美学等都有密切的联系,是一个包容性很强,并有较高开放性的学科,因此法学教育应当专业性教育与通识性教育并重。专业教育能让学生扎实掌握法学基础知识和法学理论体系,并能综合运用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解决法律问题。通识教育为学生开阔视野、铺垫宽广的学科背景,涵养人文精神,延展职业发展之路。因此,专业教育和通识教育在法学教育中同等重要、缺一不可。正如博登海默所言“研读法律的学生如果对其本国的历史相当陌生,那么他就不可能理解该国法律制度的演变过程,也不可能理解该国法律制度对其周遭的历史条件的依赖关系。如果他对世界历史和文明的文化贡献不了解,那么他也就很难理解那些可能对法律产生影响的重大国际事件。如果他不精通一般政治理论、不能洞见政府的结构与作用,那么他在领悟和处理宪法和公法等问题时就会遇到障碍。如果他缺乏经济学方面的训练,那么他就无法认识在许多法律领域中都存在的法律问题与经济问题之间的紧密关系。如果他没有受过哲学方面的基础训练,那么他在解决法理学和法学理论的一般问题时就会感到棘手,而这些问题往往会对司法和其他法律过程产生决定性的影响”。但我国的法学教育由于专业过早定型而导致专业化程度过高,学校和学生都不重视通识教育,甚至有人还会认为学习通识课程是在浪费时间,认识的误区导致与通识教育密切相关的人文课程被忽视,从而通识教育课程在整个法学教育中所占比例过低。比如在课程设置方面,法哲学、法史学、法社会学、法文化学、法律与文学等与法学交叉的边缘法学课程在整个课程体系中占据着微不足道的地位,而与法学学科相距较远的纯人文学科,很少会被纳入法学院的课程体系当中,甚至被排除在选课系统之外。

3.法科教师授课方式单一。法科教师受法学教育功利化大环境影响,或者对法学教育理解有偏差,授课方式单一,缺乏人文精神的有效融入。传统的法学教师授课模式是实行单向的知识讲授,教师注重法律规范、法律逻辑和法律概念的阐解和推演,忽视规范和条文背后意蕴的人文精神和法治价值,甚至忽略法律对于“人”的指引。这种授课模式不能将内蕴于法律条文之中的人文意涵进行解释展开,也不能将人文知识有效融入课程当中。近年来,越来越多的法科教师注重法学教育技能化,在教学方法上,诊所式教育被越来越多的应用,而实践实训课也在各个学校里开设。法学教育技能化能解决学生满腹法律知识却不会解决法律问题的眼高手低问题。但是这种授课模式往往也只注重技能训练,而忽视对作为应用技能主体的“人”的精神培育和对学生法学品格的培养,导致法学也沦为“匠学”。事实上,法学专业的各门课程,如法理学、法史学、刑法学、民法学和行政法学等,其条文和规则背后都蕴含着对人的价值和权利的关注,承载着丰富的人文意蕴,教师应当在授课时有效融入。

4.学生对人文知识汲取缺乏动力。受急功近利社会风气以及就业压力的影响,多数法科学生围绕着通过法律资格,或者顺利进入职场安排自己的学习计划,将法律作为谋生手段,“打官司挣钱”是其最高的理想。因此,学生只重视《民法》《经济法》应用性较强的课程,而应用性较差的专业课程得不到重视,更是将学习专业课以外的人文课程视为浪费时间。在课程学习中也只注重提高自己的专业技能,对于更深层次的法学原理以及法条背后的价值理念不求甚解,对法律条文中包含的法治精神和对人的价值的尊重不深入思考,对和法学专业无关的人文知识更表现的漠不关心,缺乏汲取的动力。这种知识面狭窄并缺乏人文精神的法科生,就算是将来能够进入其所从事的法律职业中,其法律思维与其对法律的判断,很难跟普通人的生活经验以及道德达成共识,甚至也难以与社会主流价值相接洽。

三、法学教育中人文精神缺失的影响

法学教育中人文精神缺失会造成严重后果:

1.法治人格缺失。法律事业无论是对国家而言还是对社会来说都是一项高尚的事业,需要法律人具有崇高的法治人格。如果法治人格缺失,法律人要么有才無德、缺乏立场,要么在面对不法分子的利益诱惑时成为其帮凶,这必然会使整个法治环境遭遇滑坡,进而使整个社会对法律的信仰和信心遭到侵蚀,对建设法治中国有百害而无一益。比如,法官法治人格缺失会导致判案时,即使符合审理程序规范、法律适用正确,同样会给社会公共道德、公众良心造成沉重打击。如2009年的“许云鹤案”、2016年的“于欢案”等类似案件的判决就是如此。究其原因,这些案件的主审法官只是简单的适用法条和机械的司法,而没能考量法条背后的人文价值和对社会公共道德、社会公共利益带来的影响。笔者认为,其实问题的根源在于,我国法学教育忽视了法律条文和法律规范对于法科生的人格历练和指引作用,忽略了法律规则背后隐含的人文关怀和法治精神的重视,将教学资源过多地投入到对学生输灌法律知识和训练学生法律技能当中,从而导致法科学生缺乏应有的法治人格。

2.传统法律文化知识缺乏。法律文化是一个民族和一个国家在相当长一个时期的共同生活中形成的,包含了所有与法和法的现象有关的制度、意识和传统学说的总体,具有普遍认同性和相对稳定性,因此是一个综合性的概念。宗法观念、儒家伦理、地理环境、礼治文化以及乡俗民风等诸多因素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形成和发展产生了很多影响,并形成了自己独特的法律文化品格。比如受礼制文化影响中国被称作礼仪之邦,人情与法制常常会夹杂在一起。而对于现代法治社会而言,“法理”毫无疑问应当独立于人情之外,但如果过于强调法理而脱离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往往会导致两败俱伤。比如《秋菊打官司》影片中的秋菊,因丈夫被村长殴打想讨一个说法——让村长认错。她从乡里到县里再到市里,从申诉到最后诉讼,最终也没讨到她想要的“说法”。秋菊因难产得到村长和村民的帮助,秋菊很感激,正当秋菊欢天喜地的想请村长喝满月酒时,村长却因涉嫌故意伤害被警车带走,这让秋菊陷入了迷茫:“我就是想要一个说法,没让你们抓人。”这样的结局,秋菊不仅没有得到村长的道歉,还让“法理”与“人情”产生了矛盾,按照“法理”,被警察带走是村长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但秋菊一家今后还要继续和村长、村民在村里一起生活,“人情”已被打破,他们的关系必然会陷入尴尬。在法理与人情的对垒中,似乎没有赢家。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作为一种本土法律资源,对于当今中国诸多法律问题仍施加着各种影响,有时甚至会变成社会常理和普遍的生活经验。但遗憾的是,我们的法学教育忽视对法科生进行传统文化教育,而法科学生也忽略了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知识的汲取,从而缺乏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深入理解,也不能辩证地看待传统法律文化。这或将导致其未来从事法律工作时仅仅依靠教条的“法理”做出与普通人的生活经验和社会常理相悖离判断。

3.其他学科知识的掌握、储备不足。法学学科是一个知识体系极其庞大的学科,与其他学科有相当紧密的联系。这就要求法科学生不仅学好专业知识,还必须具备广博的知识面,否则很难形成对法律问题的开放性理解思路从而影响对法律问题的正确判断。有学者曾言:“作为一个合格的法学家,那么他一定要在法学理论修养方面有深厚的功底,同时还应该是一个多面手,具有诸多学科和领域的知识储备”。台湾学者廖与人也曾指出:“精通事理、法理及文理:斯三者合而谓为审判之理解力,良以法官平亭狱讼,……必精通事理、法理、文理三者,予以融会贯通,才能使法学理论与实务经验打成一片,其判断力方可臻于正确。换言之,事理明晰,法理透彻,文理信达,乃构成正确妥适运用法律之重要内涵” 。英国学者潘尼克曾经为我们展示过这样一种窘境:历史上一些著名的法官非常精通法律,在法律方面有着很高的造诣,却由于缺少人文常识,对于社会上的事缺少了解、缺乏经验,在法庭上闹出了不少笑话 。因此,法学教育的过度专业化,通识教育缺失导致学生对其他学科知识储备不足,使其难以在解决问题时形成开放性的思路,甚至是会闹出笑话。

总之,当代中国的法律人,肩负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使命,不仅对法律专业知识要扎实掌握,还应知识渊博,了解并理解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更应具有崇高法治人格与高尚的职业操守。这就要求作为培养法律人才的法学教育,不仅要传授系统的法律知识、进行职业技能训练,还要培养法律人才的高尚品格、涵养其人文精神。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培养卓越法律人才应是高校法学教育的追求目标。

注释:

[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506.

贺卫方.中国法律教育之路[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张建伟. 法官为何应为文化人[N].人民法院报,2011-05-17.

慕槐.法官的博学或无知[J].法学研究,1995(3):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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