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娜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12.301
通过研究进行高效的未成年人犯罪矫正帮扶工作首先有利于社会的发展,在稳定社会环境的同时可以为社会输送更多有用的人才。同时,未成年是一个家庭的全部希望和未来。青少年时期是每一个人都要经历的阶段,这一阶段的生活环境和成长过程在每个人的人生道路上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这一研究的具体意义体现在,第一是未成年犯罪很可能会造就惯犯;第二是未成年人及少年犯罪的重新回到社会的难题。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法律工作中普遍认识有误,那就是未成年人犯罪因为没到年龄是不被处罚的,但是不等于不进行必要的教育,也就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的制约性教育,而目前来看,我国的未成年人对于这种教育依然处在抽象概念里。这样抽象的概念显然是不能有效预防未成年人及少年犯罪的。所以研究未成年犯罪的矫正帮扶是具有现实意义的。
(一)年龄普遍较低
随着社会发展越来越迅速,未成年人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起始年龄越来越低。改革开放以前,未成年犯的平均年龄大约在17岁左右,而近些年来,犯罪的起始年龄已经降到了12岁左右。
(二)以团伙为主
受生长发育、心理发育的影响,未成年人的生理条件与心理接受能力比较差,同时胆子也比较小,耻辱感和对法律的畏惧使他们喜欢结成团伙从事犯罪活动。脱离家庭、学校的约束和帮助以后,在社会中生存很容易造成生活质量的下降,从而萌生不良想法。如果被他人诱导,就会造成犯罪,并且如果没有固定居住场地,很容易变成流窜犯,故此有调查结果显示百分之七十的未成年人犯罪属于团伙作案。
(三)文化程度较低
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及少年均文化素质低、法制观念淡薄。这些走入歧途的未成年人接受的教育比较少,对于正确的价值观没有较强的概念,甚至有些人对法律了解不多,有些人直到被相关部门处罚才知道其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目前我国没有专门的未成年人及少年犯罪案件诉讼程序立法,对未成年人及少年犯罪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等相关规定散见于一些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之中,并未形成一个独立、完整、科学的法律体系,相关立法在实体上和程序上都没有体现出对未成年人及少年的区别对待,在实体上没有就未成年适用取保候审、逮捕的条件作出区别于成年人的规定,这其实都不利于未成年人及少年保护的立法精神。而在未来的发展中,应逐步形成针对未成年人及少年犯罪的刑罚法律制度,并建立和完善家庭帮教制度,预防未成年人及少年犯罪。
(一)通过利用社会途径进行未成年人犯罪矫正帮教工作
首先,执法部门要在相关地方政府职能部门的指导下进行大力度的监督工作,必要的时候要进行严惩,无论是否涉及青少年,嫖娼、贩毒、赌博、卖淫以及其他犯罪活动都应该予以坚决的铲除,因为这会对青少年的心理造成一定程度上的不良影响。同时,对于网吧、游戏厅这类的娱乐场所要加大检查力度,不该青少年去的地方就要对他们关紧大门,同时传播暴力血腥内容、色情淫秽内容的电子制品和书刊也要杜绝,从而为广大青少年的心理健康成长,正确的价值观形成营造一个清新良好的環境。
其次,相关的行政部门也要加入对于未成年人的犯罪矫正帮扶工作,同时还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以及未成年人的再次犯罪发挥有效有力量的积极作用,积极协同学校和社会各方,开展一些主旨明确、主题鲜明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以及未成年人犯罪的矫正与帮扶工作。同时应该针对未成年人的情况,使用一些容易被未成年人接受的教育方式,同时要进行一些辅助性的教育方式,例如爱国教育、道德教育、文化知识、生活知识以及法律知识的教育,让广大未成年人形成民族自信心,集体荣誉感,良好的文化水平以及社会责任感。同时通过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等等一些基层的组织形成一对一的帮扶小组,从实际出发,通过落实他们的就读问题,生活问题,就业问题来降低他们再次或预备犯罪行为的可能性,通过实实在在的帮助,实实在在的温暖让他们感受到社会和国家对他们的关怀,并以此为契机让他们和社会融合,通过转变他们的思想、思维模式以达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目的。
最后,相关部门要特殊强调打击那些社会上对未成年人犯罪有意无意的教唆,或者相关知识的教授,相关犯罪观念的灌输,另一方面,要严格保护未成年人的生命以及财产安全,以免发生未成年人因仇犯罪的情况。同时我们作为法律的维护与执行环节,在日常的每一个案件、每一次接触中都应该用心感受,用心聆听。同时,未成年人应有的权利应该坚决予以保护,未成年人案件不公开审理,未成年人的分教、分管制度按规定执行,为未成年人的接受教育与重新融入社会提供一个最大限度的平台。
(二)通过家庭教育实现未成年人犯罪矫正帮教工作
家庭教育的方式方法对于一个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是十分重要的因素,其有着绝对的主导地位。由于社会的发展,成年人的事业愈加忙碌,对于青少年的关爱比较缺失,同时独生子女的家庭也容易造成对子女的纵容与宠溺,极易导致未成年人做错事情。应该注意给予其必要的挫折教育。同时,以留守儿童为代表的家庭问题导致的未成年人犯罪也能够明确家庭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影响,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数据统计,各级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中,留守儿童的犯罪率大约占未成年人犯罪率的70%,并且呈逐年上升的趋势。在我国,留守儿童的犯罪主体的年龄越来越小。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儿童的心理成熟早,数据显示,审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他们大多都在14岁左右。留守儿童基于情绪化和侥幸的心理,在某些情况下会做出偏激的行为,危害社会以及他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对于留守儿童的犯罪问题,分别从年龄和性别进行分析,年龄角度:(1)6周岁-14周岁。在这个年龄阶段,留守儿童的心智不成熟,易受外界的诱惑,再者,我国法律规定,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不负任何刑事责任,更加纵容了他们犯罪。(2)14周岁-18周岁。在这个年龄阶段,留守儿童的自尊心很强,盲目、冒险、争强好胜的心理促使他们犯罪;性别角度:(1)女性。留守儿童中女性的犯罪率增长很快,为了满足自己的虚荣心——穿名牌衣服、挎名牌包等,她们会选择挣钱快的方式,比如卖淫、抢劫、盗窃等犯罪。(2)男性。男性留守儿童爱冒险的性格,极强的自尊心让他们变得更加自我、目中无人,受不了别人的一点批评,思维敏感,自控力差,容易犯强奸、故意杀人或者过失致人死亡、抢劫、盗窃等罪。留守儿童的父母到城市打工,由于城市的消费很高以及我国的城乡二元结构,父母迫不得已把孩子留在农村,托付给孩子的祖父母、外祖父母,自己的亲戚或者朋友,甚至是留守儿童自我监护。在儿童童年时期的年龄阶段,学习和娱乐仍然是他们生活的主要内容。但是,留守儿童由于父母不在身边,家里的生活重担落在他们身上。本来可以有轻松快乐的童年,却要在家做许多与年龄不符的事情,他们的心里会产生极度不平衡,有很多的抱怨和不满,缺少与父母交流,容易产生敌对的情绪,甚至走上犯罪的道路。因此我们要通过对家长的教育辅助未成年人的犯罪帮扶工作。
(三)通过学校方面促进未成年人犯罪矫正帮教工作
作为生理心理发育尚不完全的青少年,他们正处于叛逆阶段,有些时候,他们的心思不在学习上,常常会恶搞甚至犯罪,因而严重影响地区的社会治安。从报纸新闻来看,犯罪行为越来越凶狠,也越来越年轻化。不仅是男孩,现在女孩也参与犯罪。他们加入相互对立的犯罪集团,持械相互打杀,偷车或在街头飙车,欺负弱小,进行性侵襲等。除此之外,一些未成年人开始吸毒,并且帮助毒品犯罪分子销毒,这些未成年人一旦上瘾,为了买毒品,常常会偷家里的钱或者骗钱、抢钱,给当地的居民的安全造成威胁,产生恐惧心理。因此作为学校要加大监管教育力度,利用严谨的管理控制未成年人犯罪,利用温暖的教育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在打击未成年人犯罪的同时,也要组织力量加强对学校环境的综合整治,解决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面临的隐患,现在很多有关儿童失踪、儿童的器官被挖、儿童遭遇猥亵、儿童溺亡、中毒等报道,有关留守儿童的危险事件屡屡发生。如:吉安县3岁的留守女童邓芯怡被火炉烧成重伤;2012年,6名留守儿童去水塘洗澡,5名儿童溺水而亡;2012年,2岁的儿童陈嘉豪被人贩子拐卖;大量校车事故,受害最多的是留守儿童。根据我国相关数据显示:有6000多万儿童面对这种危险,面对如此庞大的数字,学校应该加大监管力度,对此问题的解决刻不容缓。
未成年人及少年犯罪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反映了社会深层次的矛盾,需要我们不断地研究、探寻它的原因及其特点,进而采取合理的工作措施,才能有效地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未成年人犯罪的成因是多因素的,是未成年人自身因素、家庭因素、学校因素、社会因素、司法因素等多方面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因此,我们的每一个家庭、每一所学校,以及整个社会都应该行动起来,形成强大的力量,对未成年人及少年犯罪问题高度重视,积极采取有效行动措施,对未成年人及少年犯罪问题实行综合治理。在当前未成年人及少年犯罪趋势日益恶劣的形势之下,如何正确有效的执行未成年人犯罪的矫正和帮扶工作,未成年人犯罪刑罚的严谨制度、刑罚种类,如何量刑执行,以及青少年的心理健康教育体系建设都应该尽快尽好的完善,真正做到抑制青少年犯罪对于社会的危害的同时,体现刑罚的谦抑性原则,给未成年人一个充满希望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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