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敏
中图分类号:F27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12.272
在企业用工模式不断变化发展的现代社会,用人单位的用工方式也产生了巨大的变化,除了典型的全日制劳动关系之外,为匹配各行业中的不同用工需求,还出现了许多非典型的用工模式,例如:在校学生顶岗实习模式、退休人员返聘模式、非全日制用工模式、兼职等其他间接用工模式、劳务派遣用工模式(本文中企业为劳务派遣中用工单位)等多种用工模式。在多样化用工模式下,有些模式可以“规避”企业工伤赔偿风险,而有些恰恰会带来新的工伤赔偿风险,如何在法律框架内进行用工模式的選择以及如何运作才能使得企业的工伤赔偿风险降到最低,是众多企业主关注的问题。
在现代社会机械化大生产加快,劳动工具机械化程度越来越高的背景下,伴随着工伤事故频发的现象,尤其在劳动密集型企业中尤为明显。我国目前对于工伤保险的法律规制主要存在于《工伤保险条例》及其相关规定中,工伤保险的覆盖主体为《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明确的“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覆盖范围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和第十五条视同工伤的情形。但在《工伤保险条例》保障下,仍然有这么几个问题值得我们讨论。
第一,在典型的全日制劳动关系用工模式下,企业虽然为劳动者参加了工伤保险,但是根据作者对若干工伤事故发生后工伤社保部门以及企业内部的工伤处理流程的全面观察 ,发现存在如下问题:
1.工伤保险基金赔偿项目【医药费用、住院期间伙食、交通、食宿、辅助器具、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伤残1~4级)、生活护理费(伤残1~4级)、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赔偿之余仍然有部分费用项目【护理费、误工费(停工留薪期间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伤残津贴(伤残5、6级)和法律费用】需要用人单位自行承担。在作者实际调查案例中,员工发生工伤事故造成八级伤残,其工伤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是8358.45元,除却工伤保险基金赔偿医药费用、住院期间伙食、交通、食宿、辅助器具、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外,用人单位仍然负担了共计158359.15元的工伤赔偿费用【仅包括误工费100301.4元(停工留薪期间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8057.75元】。
2.工伤险参保时间与实际用工时间易产生时间差,在这段时间差中发生的工伤费用赔偿也属于用人单位责任。在作者进行实证调查过程中,典型案例是员工入职并开始工作后数个工作日后用人单位才进行了该员工的社保参缴操作,而员工恰好在此时间差内发生了工伤事故,最终导致用人单位承担了时间差期间全部医疗费用。
3.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在要求的时限内为员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导致在此期间发生的符合《社会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的情况。在作者调查过程中,就出现了虽然用人单位按时提交了初步材料 ,但是材料不完全,且因用人单位原因未在社保部门要求的时限内补足申报材料,导致错过申报时限,最终劳动者自行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的案例,而这部分费用也最终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二,在非典型的用工模式中,若出现下列情形,工伤事故发生后,用人单位可能需要按照法律规定参照工伤保险标准对工伤员工进行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赔偿费用均由用人单位承担,对用人单位是极为不利的,造成的损失也是不言而喻的。
1.顶岗实习模式被法院认定为劳动关系的情况呈增长趋势,企业举证其为真正的实习模式存在证据不足、举证困难较大等现实情况,在被认定为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由于没有及时为员工参缴工伤保险而需要负担全部工伤赔偿义务。
2.退休人员返聘模式存在着无法在社保部门购入工伤保险的现实情况。
3.非全日制用工模式和兼职等其他间接用工模式也存在着由于劳动者本身已在其他用人单位购入工伤保险,无法以不同用人单位名义再次购入的现象。
4.劳务派遣用工模式中,作为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未与劳务派遣单位约定明确的工伤事故赔偿方式等现象。
上述问题都最终指向一个结果,即用人单位需要负担较重的民事赔偿责任。针对现存问题,经过多层次、多角度的分析,我们尝试为企业工伤风险给出的防范对策如下:
第一,按照《劳动法》的要求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对从事有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定期健康检查,对女职工,未成年工做出特殊的合乎规范的职业保护。在接受劳务派遣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应当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工作要求和安全操作流程,并为被派遣的劳动者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事先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必须的培训。加强企业内部安全生产管理,从源头上降低工伤事故发生率。
第二,在必要时,可以按照法律规定,在人力管理环节中运用劳务外包、劳务派遣,在业务管理层面运用加工承揽、项目委托等现阶段合法的形式转移劳动用工,详细核查合作方的签约资质,明确与合作方的权利义务,继而间接降低可能产生的工伤风险责任。
第三,用人单位在接收劳务派遣用工时,应当核查派遣单位资质并高度重视合同的约定内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社会保险费缴费责任方以及是否涉及工伤事故赔偿内容,例如工伤保险费负担比例以及发生工伤事件后,工伤保险基金赔偿之外的项目赔偿义务负担方等。
第四,在企业内部规范社保工作流程,将由行政或人力资源部门负责的社会保险参保工作时间尽量提前,解决工伤保险参缴时间与实际用工时间差问题,以企业内部规范流程的力量,为用人单位工伤事故责任承担设置一道屏障。经过人力资源部门的流程优化,最终使员工实际参加工作日期与社保参缴日期保持一致,具体做法是用人部门在新招聘的员工开始实际用工的前一日向负责购买工伤保险的员工报备,负责购买工伤保险的员工在收到报备当天进行社保参缴,成功购入工伤保险,化解风险。鉴于实际工作中,社保部门会在每月的固定时间内对社保参缴人员进行扣费,在此时间前后用人单位都可以重新操作社保参缴人员的增减员,也不会存在员工入职后迅速又辞职时产生的社保费用浪费问题,故,这种从内部流程降低企业工伤赔偿风险的方案也是切实可行的。
第五,在工伤事故责任发生后及时进行内部核准并向工伤社保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若遇有特殊情況,例如收集工伤事故材料困难等,可就现有材料先行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此时工伤认定部门会对该项工伤事故登记备案,后续在工伤认定部门规定的补充材料期间内再次提交工伤认定材料,以确保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工伤事故申报流程。
第六,引进商业保险。
若企业已经为全体员工参加了工伤保险,鉴于工伤保险无法覆盖全部工伤费用,企业可以考虑新增补充工伤责任险,在工伤保险负担项目之外,由补充工伤责任险的保险人承担替代责任,从而降低工伤事故为企业带来的损失。
企业存在非典型用工模式时,由于客观上或主观上不能参加工伤保险,那么企业可以考虑新增雇主责任险,在用人单位需要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时承担替代责任,减少工伤事故对用人单位引起的赔偿义务。鉴于雇主责任险赔偿的范围基本与工伤保险基金赔偿的范围一致,故作者建议在用人单位经济情况允许时,在雇主责任险之外再另行购买补充工伤责任险,全方位覆盖用人单位的工伤赔偿风险。
在给出该对策之前,我们对工伤保险并列补充工伤责任险以及雇主责任险并列补充工伤责任险这两种保障模式做了对比分析,其中雇主责任险条款是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雇主责任险A版和B版为模型,补充工伤责任险条款是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补充工伤责任险为模型,对比结果如下所示:
表一:工伤保险并列补充工伤责任险模式
表二:雇主责任险并列补充工伤责任险模式
通过以上对比分析,我们很容易发现,这两种保险组合模式基本可以解决企业工伤风险所带来的民事赔偿问题以及工伤保险覆盖用工模式不足的问题。在劳动关系中为全体员工购买社保的前提下,补充工伤责任险的被保险人是用人单位,保障的是用人单位的赔偿责任,故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由用人单位负担的全部赔偿费用将由补充工伤责任险负担。对于尚未来得及购买工伤保险或者无法购买工伤保险期间发生的工伤保险事故,用人单位负担的赔偿责任则可以由雇主责任险承担,雇主责任险仍然无法覆盖的费用,可以由补充工伤责任险覆盖赔偿。
为进一步核实分析和结论的可行性和经济性,我们对工伤保险并列补充工伤责任险模式做了一次实证调查。在调查中,选取了某物流公司作为调查对象,按照保险公司给出的保费计算模式,案例所在的某物流公司每年补充工伤责任险保险费18万计,结合该物流公司近三年数据,在公司应支出的工伤费用中,补充工伤保险可负担237673.2元【其中:员工停工留薪期工资每年107836.92元(近三年平均每年应付停工留薪期工资134796.15元,补充工伤保险负担80%)、护理费2933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26902元】。在企业配置工伤保险和补充工伤责任险的情况下,企业每年合计可节省约6万元。
结合以上对比分析以及实证调查数据,我们最终认为,在企业中新增雇主责任险和补充工伤责任险这两个商业险种用以转移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是切实可行的,当然,企业在运用此种风险防范对策之前,应当结合企业的工伤事故发生情况、工伤赔偿情况和保险金支付情况等提前测算数据,选出适合企业自身情况的最佳方案。
工伤风险是企业在用工过程中面对的重要问题,处理好工伤事故,不仅要求用人单位以及工伤保险基金对工伤员工做好全面的赔偿和保障护理工作,也要求用人单位对法定义务的履行做到及时尽责。企业在保障工伤员工得到全面赔偿的同时,也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企业自身需求,尽最大努力,做好资源优化配置,使自身的工伤风险降到最低。
文中全部案例来源于深圳市。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雇主责任险A版和B版、补充工伤责任险条款均收集于2019年上半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