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网络贷款监管的不足与完善

2019-08-17 07:25余保才
法制与社会 2019年36期
关键词:网贷借贷贷款

余保才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12.264

一、我国P2P网络贷款的发展概况

P2P网络贷款(peer to  peer)即个人对个人(企业)的网络贷款,是网络贷款平台依靠其自身信息和技术优势为投资者和借款人提供一个投资融资渠道的一种形式。这种模式最初于2005年起源于英国一个名为Zopa的网络借贷平台,随后自2006年起美国相继出现Proper,  Lending  Club等数家网络贷款机构。我国最早的P2P网贷平台成立于2007年,早期网贷平台的出现,并未引起社会的关注,在之后的几年间,国内的网贷平台数量寥若星辰。初创时期的网贷平台主要以信用借款为主,成交量也较低,据统计截止2011年成交量不足5亿元。由于其具有运营门槛较低、手续较便捷等优点,所以网络贷款出现便以雨后春笋之势在我国迅猛发展。2011年,我国网络贷款平台进入了快速发展期,一批网络贷款平台踊跃上线。2014年,随着国家一系列鼓励互联网金融发展政策的出台,我国网贷平台进入了爆发期,网贷平台如雨后春笋成立,已达到2276家。经过几次政策调控的冲击,2017年成为P2P网贷平台的发展黄金之年,这一年P2P网贷平台数量累计达到6546家,比2014年翻了近3倍(具体见表1)。

  表1:P2P网贷平台发展情况表

    

(注:根据网贷之家数据整理。)

P2P网贷平台不断增长的过程中,由于初始阶段互联网金融在我国属于新生事物,缺乏相应的监管措施,也导致P2P网贷平台问题频发,跑路、提现困难、延期兑付等问题也不断出现。根据网贷之家数据进行统计,截至2019年9月,已出现问题平台2866家,具体情况见表2。

表2:P2P网贷平台出现问题情况统计表

随着问题平台的不断出现,正常运行的平台数量也不断减少,据网贷之家统计,截至2017年底、2018年底和2019年9月正常运行的平台数量分别为2416家、1077家和647家。

二、P2P网络贷款监管的主要问题

(一)监管法律法规不够完善

伴随P2P网贷平台的不断增加,问题平台的不断暴露,我国监管部门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法规和政策。2015年7月,中國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等十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提出了一系列鼓励创新、分类指导、健全制度,规范互联网金融市场秩序的措施。2015年12月28日银监会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开启了国家对其监管的序幕。2016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提出了“鼓励和保护真正有价值的互联网金融创新,整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防范风险,建立监管长效机制,促进互联网金融规范有序发展”的要求。其后, 2016年8月银监会公布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随后的2016年10月,2017年2月、8月,P2P网贷行业三大主要合规政策(《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指引》)全部出台,与2016年8月发布的《暂行办法》共同组成了网贷行业的“一个办法三个指引”的制度体系。 同时,各地也相继出台了一系列行业性规定,加强对P2P网贷平台的监管,如广州市融资担保行业协会发布了《关于禁止我市融资担保公司参与P2P网络平台相关业务的通知》,禁止本市融资担保公司为P2P网络平台提供融资担保、诉讼保全等业务。江苏省互联网金融协会也制定了《关于对网络借贷平台高管人员的管理指引办法(暂行)》,对网贷平台的高管人员着手监管。

从上可以看出,目前针对P2P网贷平台主要通过一些“条例”“办法”“指引”等法规、规章以及一些行业自律性规定来进行监管,由于“法规”“规章”层级相对较低,同时内容分散没有形成系统性的规范文件,在实际监管过程中具有很大的局限性。由于针对P2P网贷平台规范的相关法规滞后加之层次较低,完善度不够,导致P2P网贷平台风险频发,乱象丛生,各类问题平台不断出现,严重影响了金融的健康发展,也给金融安全埋下了严重的隐患。

(二)准入标准不够严格

网贷平台在我国迅猛发展同时问题平台频出,和我国对其规定的准入门槛过低也有一定的关系。目前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尚未对P2P网贷平台的准入资格做出明确的规定,《暂行办法》第5条只是规定了“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于10个工作日以内携带有关材料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平台备案登记管理指引》(银监办发[2016]160号)对 P2P网络借贷平台备案程序和应提供的材料进行了规定。由此可见,我国对网络贷款平台的设立采用的是备案制。对当前这种不设置准入条件的登记备案设立方式,学者们普遍提出了质疑。 由于目前我国对P2P网贷平台规定的准入门槛过低,没有规定最低注册资本,也没有对网贷平台的人员准入门槛、治理结构等作出具体规定,实践中工商机关难以核实网贷公司的实际业务,对网贷平台的设立审核经常流于形式,导致P2P网络贷款平台数量激增,泥沙俱下,鱼龙混杂,诸如跑路、非法集资等各种问题也不断出现。

(三)监管措施无法适应网络时代的需求

目前,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部门主要包括银保监会、证监会、人民银行等,但很多机构并没有将P2P网贷这一新兴金融行业明确纳入到监管的范围。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33条规定了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权力,第34条规定了可以采取的监管措施有进入现场检查、询问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规则人员、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其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业务数据的系统等。《暂行办法》第六章“监督管理”也规定了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和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监管权限。不过至今国家尚未出台监督P2P网贷平台的实质性措施,监管主体不清、监管职责不明、监管内容不明确的现象依然存在。正因于此,导致对一些问题平台不能及时发现,一些不法分子趁机利用法律和监管的漏洞进入P2P网贷行业,利用法律和监管缺失的空隙大肆敛财,非法集资、高息放贷、“庞氏骗局”等层出不穷,严重扰乱了我国的金融秩序,也给社会公众带来了数额巨大的损失。如果监管部门能够强化监管,把可能的违规交易风险消灭在萌芽状态,就可以减少问题平台的出现,也可以避免跑路平台给社会民众带来的巨额损失。

三、加强P2P网络贷款监管的建议

(一)完善P2P网络贷款运行及监管的法律法规

P2P网络借贷的监管不应只局限于条例、办法等法规和规章层面,应当通过更高级别的法律法规对其设立条件、业务范围、运行过程和监管等方面进行细化,明确其法律地位,增强监管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例如通过法律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的业务范围和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细化,对平台的退出机制、退出后责任的承担等加以明确,对监管主体的职责、具体的监管分工等加以明确,监管主体除了银监会外,由于P2P网络贷款涉及的领域较广,既有金融领域又有互联网领域,涉及民事领域也可能涉及刑事领域,因此建议引入更多的监管主体,实现全方位、多角度、全天候的监管,同时对金融消费者信息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通过法律的形式加以明确,为该行业的良性运行提供法律方面的支持与保障。使该行业运行及监管有法可依,有规可循。

(二)规范市场准入标准

由于很多P2P网贷平台名为“非银行金融机构”,但“实”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因此建议参照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准入标准对其进行规范。资本准入方面,我国《商业银行法》第13条明确规定了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由于P2P网络贷款平台以网络为依托,经营范围跨越地域限制,往往跨越地区、跨省甚至跨越国界,因此,建议参照《商业银行法》,对其从资本准入和从业人员准入等方面加以规范。注册资本方面,可以参照设立商业银行的标准规定设立P2P网贷机构的最低注册资本额。从业人员准入方面,也应当要求其有具有一定金融知识和相关从业经验的人员,对其高管,也应当参照《商业银行法》规定的银行业董事、高管的條件,其任职资格也要经过监管机构的批准。同时,还应当参照《商业银行法》,要求P2P网络贷款机构具有符合要求的反洗钱措施和风险管理制度等,按《商业银行法》要求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根据相关权限,由国务院或地方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其进行审核并颁发经营许可证之后方能按相应的管辖权限向工商行政机关申领营业执照。

(三)借力领先科技手段加强监管

“从国际经验来看,由互联网科技企业协助监管、执法部门打击犯罪,不仅是可行的,而且是必然趋势。” 根据相关媒体最近的报道,美国警方已经开始利用亚马逊公司提供的人脸识别技术打击犯罪;新加坡金融科技协会(SFA)于2018年8月宣布和被称为商务和专业智能信息提供领域“信息巨头”的汤森路透(Thomson Reuters)公司开展合作,将联手推动新加坡金融科技产业发展的项目和计划,由汤森路透实验室供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重点是利用新兴技术解决金融犯罪问题。

由于P2P网贷平台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其交易和经营活动主要在网上进行,打破了时空的界限,和传统金融机构的经营方式有很多不同。因此,仅仅依靠传统的监管手段无法满足对P2P网贷平台进行监管的需要。这就迫切需要监管部门不断创新监管手段,及时、准确地把握对P2P网贷平台的特征,与时俱进,大胆创新,大力与相关互联网技术性公司开展技术合作,采用人工智能、“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先进科技手段,高效、快捷的有效整合各类P2P网贷平台各类相关风险信息,建立起网贷平台的风险预判预警机制,根据P2P平台的一些蛛丝马迹提前感知其风险,及早发现防范P2P平台的苗头性和跨行业、跨区域性风险,并及早采取措施化解风险,防止风险的蔓延,这样从事后处置转化为事先预警,做到事前、事中、事后无死角的监管,全流程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将P2P网贷风险降到最低,保护交易安全,保护公民的财产不被非法侵占。

注释:

贾蓉.监管深化背景下互联网金融犯罪的侦防研究——以P2P网货业态为例[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9(3):85-92.

王学忠.P2P网络借贷平台监管若干问题的争议与辨析[J].南方金融,2018(10):77- 85.

杨国英.P2P风潮“易破难立”,监管应主打科技升级[J].金融经济,2019(7):3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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