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旭初
【摘 要】目前国内外学者普遍认为我国古代是没有宪法的,宪法是近代西方革命的产物,但笔者通过对我国传统文化中道家、儒家、墨、法、佛家思想蕴含的宪法精神进行研究,发现先秦诸子百家的思想至今影响着我国历朝历代的治国政策,本文通过分析诸子百家思想的优劣,,有利于加强和改进当前的法治工作,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可参考依据。
【关键词】传统文化;宪法;同一;道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指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现代社会法制建设被提到了重要地位;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依法治国,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也是依宪治国,我国古代思想众多,诸子百家,百花齐放,即使到了现代,人们仍然受到古人哲学思想的影响,本文通过对儒、道、法、墨佛家思想中所含的宪法意识进行剖析,可从中借鉴有益启示以便古为今用。
一、宪法内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平等指平等“即均平、均等、无差别”,“平等”是现代法治体系建立的基础原则,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宪 法 文 化 作 为 一 种 法 律 文 化 ,它 是 指 一 国公民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主要是宪法实践)过程中所形成的有关宪法现象并直接影响人们宪法行为的、具有普 遍性并相对稳定的社会心理和观念的总称,宪法文化是一 个国家在特定文化环境中,经过长期的历史沉淀逐渐发展 而来的我国古代传统文化中蕴含了宪法思想的起源,并对党建社会产生深远影响。
二、儒、道思想中体现的宪法起源
一是儒家思想为我国古代不成文部门法提供依据。“儒”是墨家对孔子及其门徒的称呼并非自称,孔子在世时并不自称为“儒”,“儒家”则是后世对孔子及其弟子的称呼,儒家思想就是孔子对古代夏、商、周时期一些经典的表述,其内容十分的庞杂,就法律范畴来说,儒家思想只相当于古代的部门法,从本质上讲儒家的“礼”是国家的根本制度,受这种法 律文化支配 ,古代社会确立了森严的 “君为臣纲 ”、“父为子纲 ”、“夫为妻纲”的宗法等级制度,不是原则性、根本性的宪法意识,可见,受儒家文化侵染强调社会等级观念与等级内平等的观念,这与宪法文化本身追求 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相差甚远,不可能孕育出自由、民主、平等法治等宪法所应具备的基因。二是道家用“道”来探究自然、社会、人生之间的关系。虽然诸子思想之间存在相互影响以及融合,有些思想之间还有着共同点,但只有道家思想有自己独特的理论,并且其理论与宪法的本质相契合,即“同一”,“中和”,先秦儒家、法家、墨家等其他思想虽然也有可取之处,但基本都是在阐释如何运用道家思想,而且有些思想和方法具有很强的历史局限性,经常被当权者利用,道家思想中体现了宪法精神,老子思想治国能够弥补近现代宪法的不足,解决社会矛盾。
三、法、墨、佛家思想
我国传统文化中宪法思想的积极意义。一是法家思想《汉书》说“法家者流,盖出自理官。”法家思想简单来说就是提倡以“法律”来治理国家的思想。法家的治国思想是给当权者服务的工具,其本质也是道家思想的运用,与儒家思想一隐一显构成治理国家的两个方式;法家的思想即使在现代来看有极大的进步意义,但是由于历史局限性多为刑法等部门法,没有近现代国家宪法思想意识,完全用法律治国就像捞水中月,不能治本,只有用“道”才能解決矛盾的产生这一根本问题;但客观来说,无论是古代还是现代法律都是不可或缺的,法律具有确认和巩固改革成果的作用。因此笔者认为法律是工具而不是原则。二是墨家思想:入世宗教,深受道家影响。墨家思想的创始人是墨子,名翟。墨子农民出身,生于战国初期,春秋战国时期非儒即墨,其思想学说在当时社会上有很大的影响力,在《墨子·鲁问》中,墨翟提出了墨家的“十论”阐述了其主旨思想,当具有很强的宗教色彩,其根本思想的原动力是社会底层民众反抗意志,虽然墨家思想提出了“兼爱非攻”等追求公平正义的思想学说,也注定无法实现,列入宗教范畴较为合适。墨家主张人与人之间平等的思想以及以政治实践的结果是否符合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为依据的思想,对后世产生了重要影响。三是佛家思想:出世宗教对当今社会的积极意义。
佛家思想是不参与国家政治的出世宗教思想,与《宪法》精神还有很远的一段距离。虽然不在先秦诸子思想范围之内,但是对我国古代政治和人民的生活有不小的影响;佛家思想是于东汉永平十年自国外传入中国,在《史记》成书之后,所以《史记》并无佛家思想记载。传入中国后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宗教—佛教。其基本思想为“苦、集、灭、道”,以出世修行达到解脱为最终追求。虽然在个人成就上与道家思想同出一辙,但是没有道家客观的务实思想,常常打着出家、出世的名义而使自身受到损害和他人的指责;客观上人绝对的出世是绝对不可能实现的,因为人是不能完全脱离现实社会而不受任何影响的个体。反观现代众多佛家弟子打着出家的名号过着有家的生活,部分自称出家的道士也是如此。笔者认为既然如此还是对出家和在家、入世和出世不予区分更合理,如果是真修行的人不管在何种环境中都能修行。
四、传统宪法精神在法治中国进程中的新生路径
当前 ,法治是治国理政 的基本方式 ,善治作为 “良好 的治理 ”,是治理的衡量标准和目标取向,以善治为导向的治理首先是依法治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通过法律对公权力进行规范与约束,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 ”,推进政府权力清单制度,划清权力边界。其次是社会共治,发挥全社会的力量,共同参与社会治理 ,发挥私法自治功能 ,激发社会活力,鼓励社会组织的发展,实现国家治理与社会治理之间有效互动,政府依法行使公权力的过程要充分尊重民意 、听取民声 ,吸收民智 ,接受民众的监督,并实行依法执政。宪法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 ,宪法法律 的权威也在于实施 。要提高法治思维和法治力,解决社会发展中的矛盾与问题 ,平衡社会各方利益诉求。再次,宪法教育资源开发形式得到创新。应充分利用信息化教育的优势,融合传统教育资源稳定性、人文性的长处,拓展优质宪法资源,完善宪法资源引领机制,加大传统资源与新型资源之间的合作,拓展资源开发深度和力度,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形式,实现资源间优势互补,用信息化手段感知宪法透明度和畅通沟通渠道,提升宪法教育资源的亲和力和针对性,满足学生成长的需求和期待,形成教育合力,推进宪法形式多元化、内容生活化、实现根本育人使命。
在中华文明数千年的历史长河中,产生了许多优秀的法治精神,关于宪法、宪制等诸多争论都是华夏五千年文明史的体现,中国宪法发展离不开传统文化的影响,传统文化为当今宪法的制定、推行等奠定根基;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今天,中国宪法必须保持开放的学习心态,博古通今,继续探索更为杰出的宪法制度和宪法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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