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洋洋
【摘 要】政府采购制度虽然是西方自由经济的产物,但是可以服务于我国宏观调控系统。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政府采购中所出的监管职能权力和责任主体划分模糊,地方性配套法规不够完善,采购覆盖面过窄等问题逐渐成为焦点。如何完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是本文关注的重点。
【关键词】政府采购;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政府采购法
一、政府采购法制化的基础及实践
纵向来看,从历史方面,政府采购制度是西方自由经济的产物,人们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越来越清楚地认识到市场的有限性和政府调节的必要性,其中有一项重要方式就是政府采购,通过扩大财政支出来满足公共事业的需要,以推动经济的发展。可以说,政府采购拥有广泛的实践基础,在历史实践中中经受了考验,不断完善。
横向来看,与传统散购或其他方式对比,可以说,政府的集中采购不仅满足了政府的需要,还节约了财政资金和交易成本,也提高了公共服务水平和资金利用率。这种优点推动了经济的发展和人们幸福度水平的提高。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这是建立在良好运行的基础上的,一旦政府采购没有进行较好的监督,容易造成权力的滥用和资源的浪费,同时打击人民对政府的热爱。这就要求我们更加重视政府采购法制化的要求,发挥其作用。
独立来看,从政府采购本身方面,由于各级政府需要进行日常政务和为人民服务的要求,因此需要进行一定采购活动。而这种采购往往是要求在财政的监督下,并且要求以法定的方式、方法和程序来由财政部门支出款项给供应商。其形式多以招标采购、有限竞争性采购和竞争性谈判为主。可以看出,这种行为体现了市场竞争机制与财政支出管理的有机结合,为了稳定相应的秩序,需要我们进行法制化的管理。政府采购的法制化是其性质所决定的。
因此,许多国家都通过制定法律或设立机构来规范政府采购,我国也坚持推动政府采购的规范化。在西方国家,很早就确立了政府采购制度。不仅在时间上面较早确立,在范围方面也不断扩大。我们可以看到一些国家甚至将所有实物支出都采用了政府采购的方式,不同于我们所担心的权力寻租,通过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的落实,反而推动了其廉政建设。而回头再看我国,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虽然已经有了相关法律依据,也对政府采购工作进行了监督和管理,但是实践中仍然还有许多问题。
二、我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现状及不足
我国的政府采购工作试点始于1996年,相比较西方政府悠久的历史,我國起步较晚。一方面,我国采购规模不断扩大,采购效率和效益不断提高,政府采购法制化进程建设很快,出台了一系列法律进行规范,以《政府采购法》为核心初步建立起了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体系。在地方,多个省市也充分结合本地发展的情况,相继出台了地方的政府采购法规。监管机制也相应初步建立。但是另一方面,我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还存在着许多不足。
(一)监管职能权力和责任主体划分模糊
一方面,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工作要进行监督管理,另一方面,其他行政监督部门,如负责招投标活动的部门等,也将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管。两者监督范围的划分存在一定模糊,容易出现盲点,也容易在产生责任后出现互相扯皮现象。同时,由于财政部门双重角色,使得政府职责定位也不够清晰。与此对应,采购方责任的划分也不甚明确。采购人自主权过大的现象一直没有得到有效规制,同时,其权利也容易因为得不到良好保障而被忽视。
(二)地方性配套法规亟待完善
尽管出现了《政府采购法》为核心的一系列法律,在现实高速发展的情况下,地方性法规往往滞后于实践发展的速度,从而导致了许多法律漏洞和法律空白。面对这种弊端,不是出台几个解释就能解决的。除了上述立法的滞后性和有限性,进一步剖析,一是因为国家层面的法律数量较少,政策不够连贯,所带来的指导有限,我国始终缺乏相应的法律支撑。二是因为各地区对政府采购的理解不同,制定的标准也不同,导致衔接不自然,甚至出现同《政府采购法》抵触的现象。
(三)法律规定采购覆盖面过窄
我国政府采购范围一直饱受诟病,许多采购项目并没有并入采购范围,难以满足公共服务的职能需要。同时,我国还有许多财政支出资金也缺乏“名正言顺”进入《政府采购法》的机会。公共服务一直是人民群众的利益所在,采购范畴包含的缺失,带来了许多遗憾。
三、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完善的建议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完善一直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下的焦点之一,公共财政的监管也是实现公平正义的重要举措。
(一)完善政府采购权责体系
政府采购权责体系的构建,需要同政府的职能相适应,同政务公开相配合。政府采购的运行和监督应该符合政府采购的目标和原则。首先是政府监管机构的独立和地位提高,财政部门在政府中担任着执行与监督的角色,并不利于政府采购的长远发展。我国可以通过建立相应的采购监管机构,来规范监督。其次是规范采购人的权利义务体系。政府和采购人之间需要有明确分工来理顺关系,政府充当引导者的角色,而采购人的权利,特别是参与决策制定的权利,需要我们加以规范。
(二)加强地方立法指导
从国家方面,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不断完善相关法律,完善《政府采购法》为核心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弥补立法的不足。同时出台政策保持稳定性,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基本原则。从地方方面,充分结合地区情况,在不违背《政府采购法》的情况下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并且善于学习,参考其他地方先进经验,防止闭门造车。同时增强地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避免空中楼阁。
(三)完善采购覆盖面范围
在完善政府采购覆盖面之前,需要做好充分的调研工作,把握好现实动态的变化,满足人民的公共服务需要。而覆盖面的扩大,还需要完善对应的采购方式衔接,采购需求的扩大往往带来采购数量的上升,实践中的采购方式也将对应发展。我们要采取多样化的方式,以适应实践的需要。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完善采购覆盖面范围并不代表一味的扩大,在采购合同的审批与管理方面需要我们提高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