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守法与正义
——基于《理想国》中的正义观

2019-08-15 07:05上海大学法学院
长江丛刊 2019年21期
关键词:律法城邦阿斯

■赵 琪/上海大学法学院

早在信仰背景下,神学思想家就已经把法分为永恒法、自然法和人定法。那么,苏格拉底所说的“守法”是哪一种呢?在苏格拉底与希皮阿斯的对话中,起初苏格拉底用遵守“城邦的律法”来论证守法即是正义,随后被希皮阿斯反驳,希皮阿斯认为城邦的律法常常被立法者修改或者废弃,人们无法把遵守这些法律看的具有真正的重要性。苏格拉底借此又引出了“不成文法”的概念。因为人类的语言不同,这些“不成为的律法”只能是神明为人类制定的,也即神定法。通过探讨父母违反神定法与子女结婚必然生育不好子女的例子来论证“违犯神所制定的律法的人是无法逃避刑罚的”,又推论出“非正义的法律当然不是由神所制定的”。综上,笔者认为,苏格拉底的守法并不仅仅是僵硬的恪守雅典城邦的律法。

图1 苏格拉底

再来看“正义”。《理想国》中记载苏格拉底与格劳孔谈论如何教育城邦的护卫者时说道:

在故事里将要告诉他们:他们虽然一土所生,彼此都是兄弟,但是老天铸造他们的时候,在有些人的身上加入了黄金,这些人因而是最可宝贵的,是统治者。在辅助者(军人)的身上加入了白银。在农民以及其他技工身上加入了铁和铜。

苏格拉底认为人生来就是不平等的,社会中的每一个成员都有其具体职责,并且应当将自己的活动局限于这些职责的恰当实施。金质的人就应当是统治者,必须是哲学家;银质的人应当成为护卫者,成为军人;铜质和铁质的人将组成生产阶层。统治者、辅助者、和手艺人,都必须固守自己的天职而不干涉任何他人的事务。因此笔者推论出,在苏格拉底看来,各司其职、各守本分,就是正义。

回到守法与正义的关系。在苏格拉底与希皮阿斯的对话中,我们也可以看出,苏格拉底认为除了神之外很难有其他别的人来制定正义的律法,所以神明所制定的律法都是正义的。“这样看来,神也是喜欢把正义和守法看为是同一回事了。”而苏格拉底所言的正义,即城邦中的每个成员恪守自己天职。这种职责与本分,是每个人与生俱来的,是由神所决定的。所有这一切似乎都是由神来的,由此笔者认为,苏格拉底所说的“守法”,不仅是恪守雅典城邦的律法,还包括遵守高于人定法的神律,是“自然”,是“善”。依此逻辑,我们可以推论出苏格拉底所言的守法即是正义。

苏格拉底的这一观点,也代表了古希腊人的正义观。如前所述,古希腊人认为,在城邦所立的法之上,还有一种可以视为“自然”的神律,他们认为神律才是至高无上的。这一观点可以参看安提戈涅的故事,她在遵从国王的命令还是信奉神律之间,最终选择了维护神律,遵从自然法。在安提戈涅受审时的辩护中,她提出埋葬战死的哥哥是神法的规定,是高于实在法的。这与苏格拉底否认自己是不正义的也有相似之处。

解读《理想国》就要先回到当时的语境,才能跟苏格拉底对话。从古跳跃到今,许多命题就不成立了。守法即是正义,这个观点在当今的时代就可以被颠覆。

图2 苏格拉底之死

先来看守法,现代的守法是遵守狭义的法律,是人们按照法律规定的行为模式进行自己的行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接受制裁或是检举他人。再来看正义,笔者认为正义是一个相对的概念,没有绝对正义。举例来说,甲乙两人分一个苹果,根据何种标准分才称得上正义?有人说让一个人切苹果另一个人选是最公正的,这样不仅当事双方认为正义,其他人看来也是可以接受的。因此有人说多数人的权利得到保障,多数人之治就是正义。可每个人都有可能在一时一事中成为少数,因此没有永远的正义。又如,在物质非常丰富的时代,甲乙分一筐苹果,两人是否还会在意彼此之间多分或者少分一个苹果?所以正义是一个历史性的命题,每个时代都有对正义不同的理解。

再来讨论守法是否等同于正义。苏格拉底认为,守法就是正义,守法与正义是同一回事。从现代的角度出发,笔者认为苏格拉底用一个内涵较小的事物(守法)去定义了一个内涵较广的事物(正义),看似合理却是不符合现代逻辑的。

首先“守法就是正义”是一种十分理想的观点,这种观点的一个前提就是立法者都是神明,所立之法都是正义的。笔者认为这是很难做到的。其次,遵守法律也不一定就是正义。举例来说,大家都闯红灯,有一个人被抓到,警察罚了他50元。这个结果对谁来说是正义的呢?对警察来说是正义吗?大家都不遵守规则,他没有做到应罚尽罚。对闯红灯的人来说正义吗?大家都闯红灯,为什么只罚他一个?对其他侥幸逃脱惩罚的人来说正义吗?如果这样算正义,那么我们是不是可以说,违法不受罚也是正义。再如,甲把乙打伤,事后甲遵守法律赔偿乙并承担相应的责任,我们能因为甲事后的守法而评价他是正义的吗?显然,守法与正义并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笔者认为正义的外延比守法要广,我们可以说守法是正义的一种,却不能将守法与正义定义为同一回事。

关于“正义”,“justice”不是个形容词,而是个可以用理性触及的名词。正义没有精确的定义,只有不同学派对同一个词语的理解。正义终究不是一个客观的事物,不像探测引力波那样可以摸到一个“实体”,所以永远找不到放之四海皆准的“正义”。

注释:

①色洛芬.回忆苏格拉底,第四卷第四章.

②同上注.

③同上注.

④中译出自柏拉图:《理想国》[M].郭斌和,张竹明,译.商务印书馆,1986:131页.以下仅列举斯特方(Stephanus)页码,例如本段页码为415.

⑤色洛芬.回忆苏格拉底,第四卷第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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