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明辉 张 蕙
1.广东警官学院,广东 广州 510232;2.广东华医大司法鉴定中心,广东 广州 510232
现场重建是从现存部分及其他证据,建立原始及完整面貌。即人们依据现场现存的痕迹物证以及检验或鉴定或专家意见等资料,通过解读其中的信息,进行科学分析和验证,再以文字、图片或动画等方式来表达事件发生时的“人事物时空因果”情形,还原事件发生时的事实真相。
现场重建在欧美日等国家较广泛的应用于法庭科学中,在侦查或调查阶段可用来分析案情并找出破案线索,在审判阶段可作为法庭证据来揭露事实真象。目前国内在刑事案件中,公安机关开始并较多的利用现场重建在侦查阶段来分析案情找出破案线索为破案服务,尚未作为一种证据成为法庭证据,但也以“侦查实验意见”的方式开始逐渐应用于法庭审判证据中。在民事案件司法鉴定中现场重建意见作为法庭证据也不为多见,笔者在一些火灾事故、枪击事件及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尝试应用现场重建技术来还原事件发生时的真相,解决了许多民事案件的鉴定和公安执法事件的鉴定问题。下面以一宗道路交通事故驾乘关系鉴定为例,来说明如何利用现场重建技术应用,为搞清事故案情提供帮助。
(一)基本案情:2014年×月×日,委托人××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在[2014]A00008-××号《鉴定聘请书》中称:为了查明4401222014A000××号道路交通事故一案,需对王某驾乘关系进行鉴定。
(二)现场重建依据的“现存部分”资料有:2014年×月×日鉴定人对事故道路现场和事故车辆粤A855××号车进行勘验检查所获取的现场各种痕迹物证,并拍摄照片若干
(三)现场重建依据的“其他证据”委托人提供的该案资料: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现场勘查电子照片若干,现场图复印件1份,询问笔录复印件7份。②李某尸检报告复印件1份,尸检照片若干。③王某病历资料复印件1套。④××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2014】交鉴字第××号鉴定意见书复印件1份。⑤××分析测试中心司法鉴定所【2014】毒鉴字第00××号检验报告书复印件1份。
以上两大类材料,是本案现场重建驾乘关系的重要依据。现场重建中的“其他证据”一般包括各种相关的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测谎意见、心理分析专家意见等,以及调查询问笔录和历史档案记录等;充分的材料是现场重建结论正确的保障。
依据对现场进行勘查和对车体进行检查所获取资料,对该车在本次事故中的运行过程重建如下:
(一)粤A855××轿车向右偏离行进方向后驶出路面,该车碰断三色标志杆。重建依据为:现场勘查发现的轮迹、车辆落地方向以及公路边沿的碰断的三色标志杆。
(二)接着该车左侧前车门部位与1号树约成30°角碰撞。重建依据为:现场被碰断的路边植树和该车左侧前车门部位的凹陷痕迹及其角度。
(三)撞断1号树后该车车头左偏,继续前行,因斜坡、石块、洼地等因素,车体横翻,车辆右侧碰砸2号树,致2号树折断。重建依据为:现场环境是坡地悬崖,折断的2号树的树干及主枝的形态,以及该车右后侧尾部的凹陷变形的形态。
(四)而后该车继续横翻向前,该车车顶碰撞3号树(重建依据为:2号树的Y字树干形态与该车顶部Y字凹陷变形形态是一致的。(见图2)
(五)之后,从3号树的左侧旋转翻落于左前方,车右侧着地前滑,直至停止(见图1)。重建依据为:事发现场照片反映了该车右侧翻着地的情况,以及车体右侧的泥土、及与石子摩擦条状痕迹。
依据事故过程中事故车辆运动的重建分析,推断事故发生时驾驶员和副驾驶员在事故过程中的运动路线及相应的损伤部位的相关性分析如下:
1.粤A855××轿车左侧约成30°角碰撞1号树后,前排的驾驶员和副驾驶位乘客皆向左前方运动,驾驶员和乘客都未系安全带,形成了驾驶员和乘客的第1次主要损伤。车辆右侧部位横向碰撞2号树上部,驾乘人员向右侧运动,形成了驾驶员和乘客的第2次损伤。该车继续前翻,车顶横向碰撞3号树,形成了驾驶员和乘客的第3次损伤。该车向3号树左侧旋转翻落,右侧着地前滑,驾乘人员皆向右侧滚落于副驾驶位置。
依据对前挡风玻璃损坏的痕迹、车内血迹的形态分布、法医尸检报告以及死伤者就医的病历等资料,对事故过程驾乘人员运动及损伤情况重建如下:
1.参考病历及相关照片,王某无开放性损伤,故推断车内发现的血迹为李某所留。
2.李某右额的挫擦伤和骨折、右面部大面积挫擦伤和口鼻出血,为该车碰撞1号树后,李某向左上方运动时,右额、右面部与前挡风玻璃碰撞形成。之后,李某处于驾驶室左侧,有条件形成口鼻喷血形成驾驶室左侧顶部喷溅状血迹,并在驾驶位座椅等处留下滴落状血迹。该车碰撞2号树后,李某向车右侧运动至右前车门处,在右前侧车门气囊、右前车门、右前座椅、右前气囊上留下喷溅状、流柱状、滴落状血迹。该车右侧落地后,驾乘人员皆滚落在副驾驶位,在副驾位置车门、坐椅等处留下喷溅状血迹及血泊。
在该车与1号树碰撞时,王某头部向左侧运动时被左侧车门气囊和方向盘气囊保护,头面部未致损伤。之后该车与2号树、3号树的碰撞中,李某位于王某的右前方,一定程度上减弱或减少了王某的损伤。鉴定意见为本事故中,王某为驾驶员。
本案中成功应用现场重建技术原理,以现场现存的痕迹、血迹、车体变形、树木等物证及交警现场勘查、法医鉴定意见等其他证据为依据,通过逻辑分析与相互验证,形成了科学合理的重建意见,搞清楚事实真相,正确的作出了王某是驾驶员、李某是副驾驶员的鉴定意见,为交警部门搞清事故案情、划分事故责任提供决定性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