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鑫
2017年,全国第一部综合性社会信用地方性法规——《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出台,很多制度创新引领全国,为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法规依据,具有承前启后的里程碑意义。条例已经实施一年多,本市的信用体系建设情况又发生了哪些变化,是否实现了立法初衷呢?5月22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本市贯彻实施条例的情况报告,一起来听听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代表的感受和建议。
数量与质量
上海信用建设发展势头较好,在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的城市信用状况监测中始终名列前茅,但大家也清醒地看到,现有信用工作还存在不少问题。
执法检查报告指出,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的数量、质量不够理想。在数据总量上,市信用信息平台可供查询量为3.2亿条,较兄弟省市(如湖北22亿条、北京4亿条)有差距,在年度归集量上,市信用信息平台2018年归集数据为215万条,较上年的390万条有大幅下降。
对此,严伯进委员建议进一步发挥联席会议的作用,加强协调,加大归集力度。应雪云委员认为,本市还有大量信息没有归集,应当全力推进,“这是信用信息建设当中最基础的工作”。
条例规定公共信用信息采取目录式管理,但在执行上仍不完善。从各政府部门情况来看,无论是数量还是事项的把握上都不太平衡。苏明委员建议,要进一步深入研究、细化归集标准,科学设立信用目录,与实际工作相匹配。
不少委员认为,不断提高信用平台的知晓度,也有助于增加平台信息的采集量。沈志强委员建议,在社会宣传方面加大工作力度,让更多的企业、组织、公众知道如何使用信用信息平台。魏伟明委员建议落实具体的政府部门,来加大信用条例的宣传力度,使条例更深入人心。
“信息只有多使用才能检验质量好坏,目前各家机构提供的基本信息中错误信息很多,不妨引入商业性数据公司参与信息的录入与相互校对工作。”李迅雷委员发现,实践中出现了不少失信企业的“法人代表”顶替实际控制人承担失信风险等情况,希望今后在提高信息质量方面多下功夫。
本市在累积数据方面已有基础,但还有更多的探索空间。魏东委员建议推进大数据的收集、归纳,除了政府部门,还要引导全社会(市场、第三方机构)等多方面深入合作,真正快速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崔明华委员认为,主管部门需要加强联合、增加主动性,可充分运用现有大数据进行筛选,梳理有哪些具有代表性、标志性的守信领域必须关注,哪些问题失信比较多,可作为强化信用建设的主攻目标。
融合与共享
信息的关键在于使用,因为体制原因,市信用信息平台与央行金融基础数据库仍处于隔离状态,海关只向平台推送企业资质类信息、监管类信息,尚无法开展有效的数据对接。而且市场信用信息向公共信用信息融合的渠道又比较单一,无论范围还是数量都远远不能满足实际需求,公共信用信息与市场信用信息的互通、共享仍待完善。
常委会组成人员十分关注社会信用信息平台与金融部门的数据还没有完全对接的问题。孙雷委员认为,金融方面的数据是信用信息的重要组成部分,建议继续推进对接。严伯进委员建议在金融等重点领域扩大开放力度。
“公共信用平台不能简单、狭义地局限在某个平台上”,李鸣委员提出,在政府“一网通办”等工作大力推进的情况下,公共信用平台应该是共享开放的,应该和“一网通办”工作更加同步、更加突出重点地推进,方便市民使用。
徐枫委员有一点担心,公共信用信息与市场信用信息进行融合、共享时,如何保证市场对接过来的信用信息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公平公正性,他建议进一步研究制定相应对接标准。另外,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向企业推送公共信用信息,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接收市场信用信息后如何应用,也需要研究设定相应的规则、程序和权限要求。
修复与奖励
“条例实施后,信用修复的成功案例以个位数来计算”,执法检查发现,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信用修复权实现非常困难,社会呼声日益强烈,主要原因在于缺乏必要的配套制度支撑。而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提供失信记录的修复途径,能形成正面的社会导向。
林荫茂委员提出,首先要明确失信行为和守信行为的评价标准。认定失信行为要合法审慎和必要,要严格建立告知制度,保证失信人的申辩权利,失信行为和惩罚行为之间,一定要错罚相当,防止把企业的一些行为纳入失信名单来替代事中事后的服务管理行为,要着力于提升服务,避免失信。守信奖励重在对守信人提高办事便利化、提高交易机会、降低管理成本,要注意“利益”引导“度”的把握。
如何判别是否属于失信行为,谁来判别?条例中只是提到信用管理部门,但哪些是信用管理部门,也不够清楚。任忠鸣委员建议明确主管部门及其职责。他还提出,要建立信用评级制度,不能一刀切。
孙雷委员建议科学设置程序,采取相应措施,避免只处罚不告知,便于信用平台发挥正面作用。“对失信人员和企业要有更有效、更精准、更规范的惩戒手段,在社会中引起大家对信用真正的重视。”钱雨晴委员说。
对于如何落实信用修复权,执法检查报告建议市信用管理部门及时出台相关规范性文件,进一步明晰信用修复的范围,如哪些信息可以修复、哪些不能修复,信用修复的程序如何;明确实施信用修复的主体,修复部门的层级等;规定信用修复的具体措施,哪些情况可以视为有效修复;规定信用修复的具体程序,如修复的启动程序、认定程序、修复后果等。
相对于失信惩戒、信用修复,执法检查还发现,守信联合激励的应用领域比较少,激励的措施也比较简单,“守信得益”的普遍性效果没有显现。
目前信用信息平台记录的大多是负面信息,很多正面信息没有反映,相应的正面激励措施也没有体现。郑沈芳委员建议下一步工作中,要继续研究推行加强正面激励的相应对策。
黄山明委员认为应当增加对诚实守信的奖励,整个社会应该有“奖优罚劣,惩恶扬善”的氛围,要营造“守信处处得益,失信寸步难行”的局面,让人们都可以感受到信用损失不起,损失以后代价惨重,守信者则能得到益处,比如可以增加个人的透支额度和贷款额度等。
分类与管理
条例实施以来,各部门积极按照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开展信用分类管理,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查询社会信用信息和引入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为全市26万户食品药品企业建立“一户一档”的信用档案,进行分类管理。
李鸣委员提出,对市场信用信息要分层次、分類,不能笼统地规定,比如债券信用评级与个人、企业的信用不能放在同一个层次。同时要规范管理第三方信息中介服务,提高这些信息的真实性,使市场信用信息更规范,更有效地发挥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
“要实施分类管理,尤其对食品安全、公共秩序等信用需求度高的行业,应优先推进信用产品的共享、开放和使用。”龚祖英委员建议。
但执法检查也发现,本市信用分类管理还不够完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黑名单)在设计上欠缺考虑实践中的复杂情况,造成市场主体的不少困惑。
“平台中发现企业经营异常的信息多达151万多条,涉及37.1万户企业,如果经营异常都定性为失信的话,可能打击的面会非常大。”高德毅委员认为,经营异常有很多复杂的因素,有主观因素、客观因素,也有一些不可抗力的因素,现在存在的问题主要是在实施过程中如何加强精细化管理,提供更加高效能的服务,建议细分企业经营异常的情况,针对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措施,这样既能确保社会信用系统能够正常运行,同时也不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