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访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副院长李本森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正式确立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这意味着从侦查到起诉、审判,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影响辩护制度、强制措施制度等很多基本刑事诉讼制度。司法实践中,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如何保障司法的公正性?本刊记者就相关问题采访了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副院长李本森。
《人民监督》:社会上有一种说法,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通过赔偿被害人及家属来减轻刑期的行为,属于“花钱买刑”,您怎样看待这种说法?
李本森:在有受害人的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或其家属达成刑事和解或者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可以在法定刑的幅度内从轻处罚,这属于量刑上的酌定从轻的情节,而不是通过交纳金钱这一行为来获得从轻,因此该制度根本不存在“以钱买刑”的问题。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副院长李本森。
那种认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以钱买刑”完全是对该制度的误读,需要加以澄清。司法机关要加强对该制度的功能和程序宣传,防止发生带有明显偏见性的解读,引发对该制度实施正当性的质疑。
《人民监督》:还有声音认为,实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协商”的过程,这样是否更容易产生人情案,关系案?
李本森:从目前的制度设计本身来看,并没有为产生人情案和关系案提供方便。首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很大程度是检察机关主导的快速审理刑事案件的制度,而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本身对审前和审判程序都需要进行法律监督,因此其发生人情案和关系案的空间实际上受到了一定压缩。
其次,认罪认罚案的证明标准并没有降低,案件的审理程序简化,但是审理本身仍然是实质性审理,对案件的证明标准并没有降低,也可以防止案外不正常的因素的影响。
第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本身鼓励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与司法机关合作,实际上也降低了人情案和关系案的动因,因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作型司法有利于其获得更轻的处罚,因此不需要案外的因素来干预司法使其逃避处罚。
只要监督到位,程序规范,通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理的案件司法公正性就会得到有力的保障。当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还需要进一步通过实践加以完善和改进,堵塞规则漏洞,打牢制度防线,避免人情案和关系案等司法不公现象的发生。
《人民监督》: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律师做得最多的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与检察官之间的沟通,因此有人认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无法发挥律师的辩护功能,您如何看待?
李本森:恰恰相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为律师从事刑事辩护提供了更多的手段,律师的辩护权实际上获得了一定程度的扩张。
首先,认罪认罚案件中被告人签署认罪具结书时,辩护律师必须在场,确保被告人认罪的自愿性。
其次,对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处理的案件,辩护律师有就量刑建议与检察官进行协商的权利,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听取辩护人或值班律师的意见。
最后,在适用认罪认罚的案件中,律师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就案件审理的程序和量刑结果可以进行充分和顺畅的交流,保证辩护人与委托人之间的辩护意见的一致性,不会出现辩护人意见与委托人意见的不一致,可以更好发挥律师辩护的实际效果。
当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律师辩护功能的延伸并不是没有边界的,律师的辩护要按照《刑事诉讼法》赋予的辩护职责进行合法合规的辩护。辩护律师在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的代理中,应该更加严格遵守刑事辩护律师的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绝不能因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认为辩护可有可无,或者对辩护工作进行“偷工减料”,敷衍塞责,导致委托人与辩护人之间关系紧张,导致案件审理质量下降。
《人民监督》: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推动强制性律师辩护,对律师行业会产生怎样的影响?
李本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的案件中采取强制性律师辩护,对于律师行业,特别是催生新的律师辩护业务和提高辩护律师对刑事案件的参与度具有积极的影响,这也意味着将有更多的年轻律师加入到刑事辩护队伍中来,对于我国律师行业的刑事辩护队伍的成长具有重要的作用。
目前,我国司法机关和部分有条件的地区正在推行认罪认罚案件律师全覆盖的强制性辩护,这项工作对于保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有效实施具有重大意义。但是,由于我国区域间的经济文化程度差别比较大,特别是西部等经济欠发达地区在短期内还不能做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案件的强制性律师辩护。因此,国家应当在这个问题上循序渐进,分批次分步骤逐步推进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中进行辩护律师全覆盖,包括在经济欠发达地区配置更多的经济资源或者制定更优惠的律师参与法律援助的政策,切实解决经济欠发达地区值班律师和辩护律师资源严重不足的问题。
《人民监督》: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催生出了第一批在检察机关派驻的“值班律师”,“值班律师”是否能满足此类案件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需要?
李本森:对于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值班律师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满足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辩护的基本需求;但是对于特殊的或者案件相对复杂的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值班律师的职责就无法实现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有效辩护。因此在制度设计上,并不能采取“一刀切”的方式配置律师资源,导致有限律师资源的浪费。
在特殊的认罪认罚案件中,值班律师的身份完全可以有条件地转化为辩护律师,但目前相关的值班律师制度并没有为值班律师转化为辩护律师提供通道。当然,这方面的制度设计还需要立法和司法部门进行相应的制度创新,以适用不同类型的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的辩护工作的实际需要。
值班律师制度与辩护律师制度之间需要建立顺畅的衔接通道,保障二者互相补充、互相转化和互相促进。在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采取值班律师与强制性辩护相结合的方式,符合目前中国刑事司法的实际。从发展的角度看,在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强制性的律师辩护的比例或成分将逐步增加,国家司法机关应当推动解决,以从根本上解决值班律师因为无法履行辩护律师的职责而无法为当事人提供有效法律辩护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