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阳
【摘 要】 当前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内容并非完全符合司法实践现状,只有平衡二者的关系,并结合教材通说理论,才能让学生形成完整的刑法思考。在信息化社会,应综合采用解释论证法、案例研讨法等方法,促进刑法与刑诉法的交错适用,以推进刑法学教学改革。
【关键词】 信息化社会;刑法学教学;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教学改革
刑法学在部门法当中占有特殊重要的地位,作为一门历史悠久的学科,刑法学教学却要与时俱进,时刻把握住时代的脉搏。近年来,新型犯罪增多,刑法修改更加频繁,刑法学理论争议也呈现“白热化”趋势。如何变革当前的刑法教学模式以适应时代的挑战,如何在纷繁复杂的理论争议中挑选主线,为本科学生树立正确的理念,这将是今后的刑法学教学尤其需要关注的问题。
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对刑法学教学的影响
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必须通过该考试。我国改革后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由笔试共三卷组成,刑法学科不仅是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必考内容,而且所占分值是最高的科目之一。从题型分布看,刑法学科在卷二中体现为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和不定向选择题,在主观题卷中以案例分析题甚至以最后的材料分析题的形式出现。
刑法学在职业资格考试中具有与众不同、更加复杂的特点,这主要体现在:首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和参考教材在传统的刑法学通说教材在体系、内容等方面均存在不同。在刑法理论界,关于犯罪构成体系,是坚持传统的四要件平面式犯罪构成还是引入大陆法系阶层式的犯罪论体系一直存在争论。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前身)教材曾一度将犯罪构成体系改为大陆法系的三阶层式,在引发广泛争论后,从2010年起,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又改回了传统的四要件体系。[1]虽经历了这一变化,但司法考试题目的类型、风格并没有发生显著变化。也就是说,从命题人的风格和题目设置上,大陆法系刑法的气息仍较浓厚,如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期待可能性等内容均已考过,而传统四要件中的犯罪客体则未在司法考试中出现。其次,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题目大多以案例形式呈现,且案例多变。无论选择题还是专门的案例分析、论述题,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题大多以案例方式呈现。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中的案例是对真实案例的高度提炼,有些案例是多个案例的混合编辑,内设的考点和“陷阱”颇多,这都需要考生有严谨的法学思维、扎实的专业功底。再次,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中刑法题目所占分值高,而且会涉及部分理论问题,有一定深度。与其他部门法学科不同,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刑法部分在体型设置中会直接涉及一些理论争议,有些题甚至直接提问相关的学说名称,如盗窃罪的“公开”与“秘密”之争、具体危险说与抽象危险说的区别等,这些都已在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题目中出现过。这就对考生提出了更高要求,学生在日常的刑法学习中不仅要知道是什么,还要知道这种结论背后的理论渊源。从刑法发展看,刑事古典学派与刑事实证学派形成了大陆法系刑法学上的两种思潮,以此导致二者影响下的犯罪论各阶层都呈现出不同特点,之后,两大学派争论的侧重点又有所变化,交融趋势显著,但学派之争影响下的刑法学发展却呈现出异彩纷呈之势。我国传统的刑法体系深受前苏联理论影响,重视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的引导,建立根基与大陆法系刑法学理论并不相同。如何在通说的刑法学教学中引入古典哲学的思考方式,成为学生能否真正懂得所学理论,又是否能准确运用的大问题。
从我国刑事司法实践看,直接采用大陆法系刑法理论审案断案的属于极少数。在广阔的中国大地统一刑事司法适用尺度,改变已有的刑事思维方式,不可能也无必要。要同时考虑东中部地区不同的经济文化发展水平,又要保证定罪量刑的准确有效,在当前刑事案件数量庞大的现实下,又怎样要求一线办案法官、检察官必须都采用新的犯罪论模型,引入新的理论性强的思考呢?随着司法专业化的持续推进,刑法案件的处理会更谨慎、更严格合理,但这并不能表明大陆法系的刑法理论在现有的司法实践中能立即推进。
于是,刑法学当前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侧重点、传统的教材体系与司法实践的现状间都出现了“鸿沟”,这种种的不一致导致刑法学教学面临更多的挑战。如果课程教学仍采用传统的通说体系,会导致学生难以接受阶层式的犯罪分析模式,在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备考中感到盲从无力;如果课程教学完全采用大陆法系刑法学理论体系,就更有利于培养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但却与现行司法实践不符,使其对现有的司法产生错觉。刑法学教學在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冲击下面临的这一特殊困难考验着每一位教学者的课堂把控力。
面对现实,把握好本科课堂的“度”非常重要,即在学生打牢基础与探索求知间寻求平衡,并兼顾考试的要求。法学本科生层次差别较大,对于正常的学术观点争论,要清晰地对学生进行介绍,并进行妥当评析。对于理论基础的差异,要善于运用比较的方法分析各体系的优缺点,并与实际的案件相结合,步步对应。比如,不能简单将阶层式犯罪论体系就称为改革的理论或革新的理论,而将四要件犯罪构成称为保守的体系。四要件犯罪论体系虽来源于前苏联,但在我国也运行了几十年了,特别是司法实务部门的人对此比较熟悉,容易理解。体系的选择和定位不能简单地“贴标签”。因此,真正有建设性的教学应当是面向阅历、知识尚浅的法学本科生,澄清理论争议背后的问题点,以理性的态度看待各体系的利弊,并让其学会分析问题的方法。
在刑法学教学体系的设计上,统编教材是重要的参考依据,但不同学校由于课时、环境等多方面的限制,完全依照教材的编排和详略讲授已不合时宜。在教学中,可根据授课教师对刑法学教学内容的把控力、课时安排的多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侧重点等多方面内容进行讲授的选择和排序。笔者认为,可适当将刑罚论的内容挪到犯罪论之前讲授,并将具体的刑罚裁量、执行制度略讲,需要记忆的内容留给学生自主学习。“刑法”之所以被称为“刑”法,而非“犯罪”法,与我们的传统中重视刑罚的功效有关。刑罚的轻重排序设定对犯罪的分类有指引作用,以刑罚论引领犯罪论,不仅有助于学生产生对刑法的直观印象,同时还能培养由浅入深、循序渐进地思考方式。
在教学中,适当补充学派之争的背景和主要立场的介绍是必需的,以不同的立场为根基,阐述犯罪论各部分、各体系的具体内容,理论大厦才会稳固。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定位在于选出适应司法实践要求的司法职业工作者,现有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形式却很难担负起这一重任。总体来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题型和案例的训练在于培养学生的思维逻辑,这种立场的建立是为了让其有合理的分析案件的能力,结论本身则更多体现为应试的要求;而传统理论、刑事司法现状的介绍则更要肩负起培养刑事司法实践人才的重任,目的在于从课堂到社会的完美过渡。利用有限的课时,详略得当的对接两种体系,才能起到应有的效果,而不被卷入无谓的争论中。
二、刑法学教学常用方法的探讨
刑法学教学除了采用传统的“演讲式”方法外,还应采用更多地活跃课堂、便于理解、提高课程接受度的方式。综合来看,对法条的理解分析多采用解释论证法,对具体案件的解构多采用案例研讨法,而在教学中要整体性贯彻刑法与刑诉法交错适用的思想。
1、解释论证法
我国的传统教学仍采教师讲授型的“满堂灌”式,对法律的讲授主要侧重于对条文含义的解读及对法律原则的分析。这种传统的教学方法可能存在枯燥乏味、忽视实践、信息到达率低等缺陷。从学生的反应看,大部分学生在课堂讲授开始时能保有较大热情,但随着课程的进行,学生的兴趣在逐渐减弱,听课的积极性明显下降。如何更好地呈现略显枯燥的法律文本,让书本上的法充满生机呢?
笔者认为,刑法解释要运用多种解释方法,论证思路又离不开法律逻辑的贯彻。对一个问题的解读,应抛弃传统的“概念、特征、类型”等教科书式的体系,而要从问题出发,逐层深入地探讨。如讨论刑法中的因果关系问题时,不是单纯介绍必然与偶然因果关系说、条件说以及原因与结果的概念争议,而是应该以案例模型切入,通过生动有趣的假设分析各种不同情况下有无因果关系的认定。案例中应能包含多样情况,通过修改其中的一个或几个限定词,就完全能引出不同的情况,得出不同的结论。这就要求刑法解释在事实与规范间来回穿梭,通过举例发现不同情形下的差别,再返回理论,归纳出相关学说。
2、案例研讨法
法学的生命在于实践。将有层次又充满深奥性的刑法理论用于操作,才能将书本上的法变成“活”的法。刑法这种传统部门法不能离开案例研讨的教学方法。
案例研讨法的形式不限于在黑板上写出或在ppt上呈现出案例和问题,然后让学生作答,而是也可以采用多种研讨方法。首先,在案例的选择上,既要有经典现实案例,又要有根据理论争议高度浓缩的教学案例;既要有紧紧围绕个罪犯罪构成呈现的案例,又要有结合各种情况,包含竞合论、共同犯罪等多种内容交错的复杂案例。
教学案例要选择争点多,理论前沿性强的案例。如经典的餐厅毒蘑菇案,“生物系的大三学生在餐厅打工,当传菜的服务员。厨师用新鲜的采摘蘑菇做菜,当他端上厨师给他的蘑菇时,他发现蘑菇有毒,可致人死亡。但他还是照常把该盘菜端给了顾客,导致该名顾客死亡。”在这个案例中,如果用传统的主客观二元分析模式分析,该大学生既有将毒物端给他人并导致他人死亡的客观行为,同时又有主观上对他人死亡结果的明知故意,那么其应构成故意杀人罪。但问题是,该大学生在本案中只应具有传菜员的身份,社会赋予了他餐厅服务员的角色期待,而并没有期待他是一个专业的判断菜有无毒的大学生。如果他只是一名普通的打工者,而不具有生物专业大学生的身份,他同样会把毒蘑菇端给客人,也就是说,客观表现一致的行为仅因为行为人的专业身份多知道了一些知识反而要被归责,这显然是不合理的。于是,对该案的分析就从传统的主客观相一致的犯罪构成延伸到了客观归责领域,责任的归属与角色期待间该如何协调,责任的归属还需要什么要素的问题就被提了出来。一个案例,涉及的争点遍布犯罪构成、因果关系、客观归责、犯罪的本质等诸领域,可谓从小事例贯穿整个刑法学体系的典型。
除上述教学案例外,案例研讨可以和模拟法庭教学相结合,选择真实案例,向学生提供足够多的案卷材料,从撰写起诉文书入手,分步骤让学生演练庭审中的环节。为考察学生的法律分析能力和现实应对能力,应该逐步体验完全真实的庭审环境,即引入一些现场易变因素,来观察各方的反应能力。比如,考虑增加被告人翻供的情况,看公诉方的准备是否全面;增加被害人家属在庭上表现激动的情况,看法官的控场能力;增加证人出庭的情况,以考察证人询问技巧、当场对质的效果等。只有将书本中的法条和犯罪构成与真实的庭审相结合,学生才能亲身感受刑事司法现实,才能增强未来工作的操作技巧与能力。
总之,案例研讨法注重虚实结合,将课堂的论辩逐渐向社会延伸。
3、刑法与刑诉法的交错适用
由于受我国传统学科划分的影响,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在教学中存在明显的界限。刑事实体法学者更多地注重从规范上分析如何定罪量刑,而对如何达到这一结果的过程以及相关程序保障却较少关注。
无论在德日这种大陆法系国家,还是在英美法系国家,刑法学者同样都是刑事诉讼法学者。大陆法系国家注重理论的深度和逻辑性,对部门法问题常作法哲学的思考,这种思维模式保障了学者研究和课堂教学的深度和广度,跨学科性常成为一个学者的基本功。而在英美法系国家,判例教学贯穿理论和实务始终,教学的目标就是强调让学生“像律师一样思考”,这就保证了刑法学教学会考虑到实践运行的方方面面,实体与程序自然是融合的。我国现有的法学学科分类来源于前苏联,诉讼法学科被单独归类,实体法与程序法从教学到科研都属于不同的领域,这就使得现有的法学教育与实践运行间出现了人为的“鸿沟”,甚至不少实体法学者也很难对程序法问题有专门理解。
这种历史带来的影响可谓深远,现今我国的法学硕士研究生招生仍然按照这种分类进行,诉讼法专业的学生专门学习研究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程序法,对实体法内容很不了解,而刑法学专业的学生很多对刑事诉讼法内容很陌生,其对一些基本的诉讼程序和时限规定都不熟悉。为了改变这种状况,刑法学教师首先要树立刑事一体化理念,打通刑法与刑诉法的相关内容,主动研习程序法理论;其次要对两法的交叉内容主动予以关注,撰写相关成果。如行为数、罪数和诉的个数的关系、轻重罪的划分与强制措施采用的关系等,这些内容都有利于理论的突破,也有利于司法适用的科学合理。
刑法与刑诉法的交错适用也主要体现在上述模拟法庭教育中,当学生完整体验完一个刑事案件的处理,他就会了解真实案件处理的每个细节,特别是程序上的瑕疵也能被其准确发现。在真实庭审中,案件的争议主要体现在事实的认定上,事实调查过程比法律的定性更为繁琐。传统课堂教学注重法条的规范分析和案件的定性讨论,上述具体疑难问题经常被忽略,当实体法与程序法交融,实践中的真问题就会凸显,学习的效果才能达到。
信息化时代下,我们每个人的生活都在发生着迅速的、翻天覆地的变化。以往教学中,一块黑板、一支粉笔,学生在下面记笔记的情形已越来越难见到;取而代之的是各种多媒体技术,还有学生的智能手机等各种电子设备。就学习来说,只要愿意,随时随地,大量的信息都可以看到、查到,如果说课堂教学的目的仍然只是传播固定的书本信息,那它已很难满足青年学生的期待了。新时期的刑法学教学要与社会的发展相适应,要善于运用各种辅助工具,促进教学效果的提升。
法律信仰是法律人格的核心和标志,部门法的学习除了基本法理知识的学习训练,更重要的是传递法治理念,培育法律信仰。時代的变迁带来世界日新月异的变化,各种诱惑也随之而来。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一员,守住从业底线、坚守职业道德,比办案技术本身更重要。因此,在刑法学教学过程中,伴随着课本章节的内容讲解,自然应贯穿法律职业道德的教育,将正义、公平、罪刑法定、保障人权这些更高的理念融入教学案例讨论中。只有经过这种潜移默化地渐进式训练,学生才能在未来的法律生涯中,在法律信仰的引导下执业,做法律水平高、职业素养好的法律人。
【参考文献】
[1] 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编辑委员会.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第二卷)[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
【作者简介】
焦 阳(1987—)男,河南郑州人,法学博士,外交学院国际法系讲师,研究方向:刑法学、法学教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