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高校法学专业法院实践教育基地建设研究

2019-08-11 23:52张丽丽
大学教育 2019年8期
关键词:法学专业法院高校

张丽丽

[摘 要]建设法学专业法院实践教育基地,应当克服机制不健全、高校教师实践教学能力较弱、法官兼职教师教学经验不足、实践教学活动的安排缺乏合理性、经费不足等问题。课题组提出通过加强机制建设、师资建设、实践教学活动建设、经费建设等路径,建立高效稳定的法院实践教育基地的对策。

[关键词]法学专业;实践教育基地;法院;高校

[中图分类号] G64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3437(2019)08-0017-04

2014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强调: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2017年,党的十九大报告进一步突出了依法治国的重要性。法治人才的培养质量,决定了党和国家的工作能否在法治的轨道上高速发展。杨春福教授认为,法治人才的基本内涵包括五个方面:扎实的法律知识、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娴熟的法律技术应用、较高的法律职业道德[1]。实践教育基地有利于培养法科生的法律实践经验和法律技术应用能力,促进学生对理论知识的理解和掌握,关系到法治人才的培养质量。法院实践教育基地对提升法科生的职业能力尤为重要,建设法院实践教育基地能够有效地推动法学教学与法律实务的结合,共同推进人才培养、司法改革和公平正义。结合不同高校与人民法院的产学研合作基础,克服实践教育基地建设过程中存在的困难,构建合理的法院实践教育基地的建设路径,已经成为高校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研究的重要任务。

一、建设法院实践教育基地的作用

建设法院实践教育基地,其具体作用主要有:

第一,有利于培养更符合审判机关要求的法律人才。通过高校与法院的合作,能够让学生在纷繁复杂的真实案件中摸爬滚打,促进理论知识与实务操作的无缝对接,促进法理分析与法条适用的结合;能够让教师与实案亲密接触,让理论知识的课堂讲授更接地气;能够促进学生法律职业伦理的养成,正确处理法、理、情的关系;能够让学生在实践的过程中掌握定纷止争的经验技巧,深刻地理解法学作为一门社会科学的真实内涵。

第二,有利于推动高校与地方审判机关的产学研合作。审判机关能够为教科研活动提供第一手的司法数据资料,高校能够为审判机关提供科研方法及图书文献。所以,法院实践教育基地是双师型教师和科研型法官的孵化器。

第三,有利于提升实践教学质量。作为一门实践性极强的社会科学,法学专业不能脱离社会现实,法院实践教育基地有利于实现高校、法院、社会的互动。法院能够同时展示审判实务、书记员实务、检察实务、律师实务,是实践教学的强阵地;法院能够同时提供民事、刑事、行政等诸多实务案例,能全面地满足多学科实践教学的需要;法院还能够兼顾程序法和实体法的双重实践教学需要。

第四,有利于反向促进校内模拟法庭及法律诊所的建设。模拟法庭的建设,离不开法院的指导和支持。以巢湖学院为例,校内模拟法庭作为巢湖市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开庭的场所,就“庭审进学校”“送法进校园”等活动开展长期合作,为学生旁听庭审提供了充足的机会。法律诊所的建设,也离不开高校与法院的互相支持和协助。法律诊所调解室和师资,能够为法院家事案件、商事纠纷、邻里纠纷等提供第三方调解服务,也能够为法院提供诉前调解服务,协助化解纠纷。对高校而言,从一定程度上解决法律诊所的案源和经费等相关问题。

二、法院实践教育基地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当前我国绝大部分高校在法院实践教育基地建设方面奠定了相应的基础,但对实践教学宗旨的认识并不清晰,对实践教学的具体形式、实践课程与实践环节的设置等处于探索阶段。因此,法院实践教育基地在制度建设、师资建设、教学安排、经费保障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

机制方面。目前机制方面的缺失主要表现在:对校内承担实践课程任务的教师考核机制不健全,难以发挥激励功能;对法官教师的激励机制不健全,很多法官兼职教师存在“有名无实”或仅开设讲座的情况,应当从薪酬、科研成果、荣誉(比如学校向水平较高的法官教师颁发“优秀指导教師”证书)等方面建立激励机制,提高法官兼职教师参与实践教学指导活动的积极性;在“互利”和“共赢”方面没有科学的推动机制,法院一方在合作中总体而言付出大于收获,难以体现“共赢”效果。应当制订完善的、有针对性的“法院实践基地”建设的措施和制度,保障和推动法院实践基地项目的实施。

教师方面。(1)校内教师方面。校内专职“双师型”教师队伍的建设和教师实践教学能力普遍薄弱,必须建设一支足够强大的“双师型”教师队伍,否则,我们的教师就不能把实践的知识和经验带进课堂,就不能有效指导学生的实践学习和锻炼。“双师型”教师的严重缺乏已经阻碍了法学实践教学的顺利开展[2]。比如,巢湖学院法学专业专任教师中,虽然开展过数次挂职锻炼,但效果不佳,“双师”比例和“双师型”教师的实践教学能力仍然不能满足当前司法活动对法学专业学生的职业能力要求。(2)法官教师方面。绝大多数法官从法学院校毕业后,直接进入司法部门从事审判工作或其他司法活动,因此普遍缺乏授课经验,存在授课时间和教学进度随意性强、无法提供规范的教学大纲和教学进度表等教学基本材料、无法合理安排实践教学内容、难以实现教学过程的规范控制等诸多问题。

教学方面。实践教学活动的安排直接影响实践效果,目前主要存在的问题有:社会调查及撰写社会调查报告、司法实践实习、毕业论文的写作等,一般安排在第四学年的两个学期内进行,而且一定要统一组织实施,否则达不到预期效果,这样就与法学专业学生第七学期的司法职业资格考试、公务员考试和第八学期的试岗择业发生冲突,影响实践教学的组织和教学秩序,给实践基地教学的统一组织和指导带来困难;法院提供的实习岗位相对单一,难以实现学生“多岗轮岗”的实践目标;针对大四学生的毕业实习,往往只有七周至十周左右的时间,学生无法在该时间段内接触完整案件;因实习学生数量过多,法院往往将大多数学生分配到与所学专业联系不紧密的事务部门工作,甚至部分学生仅在实践基地做些杂活,使得实习质量大打折扣。其负面影响还表现在,不同年级学生口口相传,降低了下届学生实习的积极性;学校对法学实践基地建设和实践教学活动的具体内容安排不够重视;缺乏规范的“案例库”资源。

经费方面。无论是学校或法院,实践教学活动都会产生经费紧张的问题。实施“实践基地建设”项目,必将投入大量的经费,比如:校内外实践场所的装修装饰费用、日常办公耗材费用、设备采购及维护费用等。如果经费投入不到位,或者经费投入不足,就会影响“实践教育基地”项目的实施。学校对于实习经费在文理科之间的分配不公,具体到综合性的大学分配到法学实践教学的经费几乎没有[3]。

三、解决问题的具体途径

实践教学的宗旨,即通过学生在实务中看、听、写、思来感触法律事务,进而促进对理论知识的吸收和法律思维的养成。法院的真实案件去除了模拟庭审、模拟仲裁中的表演性,吸引学生以更严肃认真和慎重的态度来对待,实践效果更好。那么,如何建设高校稳定的法院实践教育基地?

(一)进行机制建设

1.校内保障机制。保障机制建设分为“人的保障”“事的保障”“人和事的协调保障”三个方面。首先,“人的保障”,即通过法院实践基地建设的实施,加快“双师型”教师队伍的建设。要培养优秀的“实用性人才”,就必须加快“双师型”教师队伍的建设[4]。专任教师到人民法院挂职锻炼或者担任人民陪审员,锻炼法律实务能力,丰富教师的法律职业经验。与此同时,适当加大从实务部门聘请兼职教师比例,以促进双向交流和“双师”共同进步。其次,“事的保障”,即制订管理制度,对各项常规性的合作工作制订明确的管理制度,以明确学校和法院各自的管理职责与培养任务、目标,防止合作事项出现松散性、随意性等问题。需要注意的是,教育基地的建设需要双方单位的合作与协调,具体制度也要体现一定的灵活性。最后,“人和事的协调保障”,即出台各项合作事务的责任机制,明确具体负责的管理机构和人员。學院可以设立实践基地的管理机构,由机构内某具体职位的人员担任实践基地的管理人员,防止出现仅依靠“关系网”“师生情”维系的实践基地(因为随着人员的流动,实践基地也将流失)[5]。建立明确到具体职位的“人和事的协调”管理制度,即便该职位的人员出现流动,职位却不易撤销,由调任该职位的新人承担管理职责。

2.法院内保障机制。基层司法部门为提升队伍法学理论研究能力,弥补人员紧缺,通常愿意与高校合作开展实践基地建设,但地方法律实务部门往往基于工作压力过大、工作量繁重、实务部门指导教师酬金难到位等因素,缺乏从事实践教学的热情,完善法院内保障机制,有利于调动法官从教的积极性。

3.学校和法院的互利共赢机制。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实践基地建设也应当遵循经济规律,缺乏互利共赢机制的实践基地是难以存系和发展的。在法律意识逐步提升、诉讼案件猛增的当下,实务部门教师本职工作繁重、工作压力较大,是法学专业实践教育基地建设方面存在的较为严重的现象。因此,科学构建“双赢机制”才能促进对高校和法院的深度、持续合作。比如:法院为学校学生提供实习、实践、旁听等机会,学校邀请法官参与论文指导、比赛指导等活动;法院为学校提供案例资源,学校为法院提供文献资源;法院邀请教师举办学术讲座,学校邀请法官举办司法案例讲座;法院邀请教师担任人民陪审员,学校邀请法官担任兼职教师;法院邀请教师参与案例及司法改革研究,学校邀请法官参与学术理论研究。双方在教学、科研、实践经验和资源共享方面全面合作,实现法律教学、科研和法律实践之间的相互促进,从而达到互惠互利、团结协作、共同发展、共同育人的“双赢”目的[6],并形成可持续发展的良好局面。

4.实践教学管理制度。规范的管理制度是保障实践活动得以全面实施的前提。比如,巢湖学院在教风、学风建设方面先后出台系列制度:《教学评价制度》《教学检查制度》《本科教学奖励办法》《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罚规则》《实习基本要求与考核方式》等。当然,还要不断审视规章制度出台程序及内容的合法性、全面性、合理性以及执行情况,只有完善的规章制度才能够为实践课程教风、学风建设提供切实可行的保障。

(二)进行师资建设

1.校内师资方面。打造学院内部法学理论与实践能力并重的教师队伍,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建立法学理论课、实践课教学团队。可通过政策鼓励或者政策导向将高职称、高学历教师充实到实践教学队伍中去[7],鼓励和支持青年骨干教师研修或访学等,鼓励教师到实务部门挂职锻炼,感受法律实务,拓展教师的实践视野,丰富教师的实践知识,增强教师的实践能力[8],改善教学手段与方法。在当前国情之下,“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必须走“先群体、后个体”式发展道路,使“双师型”教师个体的发展服从于整体教师队伍的发展,建设一支团队化的“双师型”教师队伍[9],提升专职教师队伍的整体水平。

2.法院师资方面。一方面,不断拓展校内外师资的合作广度。共同制订学生多岗轮岗实习制度;共同开展疑案分析座谈会及拟定分析报告;联合制订学生实习成绩评价机制;对以“法律文书”为中心的毕业论文进行合作教学;共同培养真实案件与实务型毕业论文相结合的实践能力;实施真实案件模拟庭审的“双师同堂”教学模式(双师同堂教学模式的成功与否在于教师的态度[10],因此,提升法官教师的教学积极性是关键因素);在模拟法庭比赛、大学生未来律师辩论赛等法科学生的重要比赛中,邀请法官开展“双师”指导。另一方面,不断加强校内外师资的合作深度。鉴于法官日常审判事务繁忙,且对教学及科研工作感兴趣的法官仅占少数比例,所以应当坚持“少、专、稳”的原则对法官教师进行开发,即针对少数擅长教学工作的法官,辅助其提升专业教学能力(包括授课能力及教学材料的制作能力),增强其与校内教师团队的归属感与认同感,保持其从事教学活动的长期性与稳定性,拓展合作深度。此外,为促进法官教师的授课积极性,可采用一门课程由校内外两个教师共同授课的方式,结合各自专长分工合作(比如教学进度表、教案、教学大纲由教师来做,课件、案例由法官来做)。也可以针对外聘教师制订专门的简易标准,降低对繁杂教学材料的要求。

(三)进行教学活动建设

法学专业实践性强、专业化程度高,法学教育应当注重培养学生的法律业务技能,特别是要在理论教学和实践活动中,训练学生口语表达能力、写作能力、计算机运用能力、逻辑思辨能力、调查研究能力等,将实践教学贯穿到教学的每一环节中训练学生的“说、写、辩、调、判”等法律职业技能[11]。

1.教学方式方面。转变传统理论课教学方式,通过在法律理论课中穿插、渗透实训教学环节,以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教學模式,增强理论知识的理解和应用能力。通过与法院的合作,在模拟法庭的“证据提供”“开庭审理”“卷宗装订归档”等环节,全面培养学生的文字整理和法律文书写作能力、证据调查应用能力、对所学知识的综合概括能力、口语表达能力、法律思辨能力,培养学生的责任感和敬业精神。

2.实践活动安排方面。建议在第四学期末(含暑期)、第七学期的9月底(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结束后),派遣学生至法院实习,以避免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与实习活动在时间上的冲突。在毕业实习和毕业论文方面,应当支持学生结合毕业实习过程中的法律问题进行选题,从而在校内指导教师和法官教师指导下进行毕业论文写作,将这两个实践环节合二为一。这样,实践活动将不少于7个月。此外,可以采用集中实习与自主分散实习两种方式相结合,通过控制进入法院实践基地的学生数量来提高实习质量。

3.教学资源方面。应当以法院的真实案件为基础,建立丰富的教学“案例库”资源,教研室组织不同部门法教师来共同编制适合法学本科阶段的多用途的教学案例库,适用于模拟法庭、法律诊所等课程和教学活动。案例库教学资源建设可以以电子数据的形式进行建设,与学院的模拟法庭、综合实训实验室相结合,通过建设案例库资源,推动实践教学活动的发展。

(四)进行经费建设

经费问题普遍困扰着各高校的实践教学活动,可通过如下途径克服法院实践基地建设中的经费问题:首先,获得法院支持,由法院统一进行经费管理和发放。比如,巢湖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暑期向巢湖学院提供了25个实习岗位,并为25名暑期实习生提供午餐、晚餐和相应的交通、生活补贴。其次,与法院共筹,经费由学校统一下达和管理[12]。这一方式可借鉴东莞理工学院的做法,学校与相关实践基地协商相关事宜,由学校管理、发放经费。再次,获得学校拨款和课题经费支持。这也是实践教学经费的主要来源和方式。最后,也可申请校外相关机构的经费支持(如中国法学教育研究会诊所法律教育专业委员会提供的课程开发经费)及行政部门的经费支持。

四、结语

总之,法院实践教育基地集合审判实务、检察实务、律师实务于一体,是法学专业最具有综合性的实习、见习单位。通过加强机制建设、师资建设、经费建设,不断完善教学活动管理,能够激发师生参与实践教育基地活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升教育基地对法学专业应用型人才培养的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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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叶永禄.论法学实践教学与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教育[J].云南大学学报,2013(3):116-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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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曲玉红.论高职院校“双师型”教师的培养策略[J].河南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2):154-155.

[5] 杨小琨,赵峰,方舒燕.以利益契合为导向的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建设探讨[J].职业教育研究,2015(11):64-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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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蔡立东,刘晓林.新时代法学实践教学的性质及其实现方式[J].法制与社会发展,2018(5):93-101.

[9] 张弛,张磊.高职院校“双师型”教师队伍的概念辨析与构建策略[J].教育与职业,2013(9):20-21.

[10] 毋爱斌.民事诉讼法中的“双师同堂教学法”[J].科教导刊,2014(2):129-130.

[11] 江海.《实案模拟庭审与法律文书写作》课程开发探析——以校内外法学实践教学资源整合为视角[J].巢湖学院学报,2014(2):127-130.

[12] 徐波.法学实践基地建设——校地合作研究[J].东莞理工学院学报,2013(2):101-104.

[责任编辑:钟 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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