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利己主义、利他主义与其合理性

2019-08-08 02:30陈镜羽中央民族大学经济学院
新商务周刊 2019年15期
关键词:利他主义利他行为最大化

文/陈镜羽,中央民族大学经济学院

达尔文自然选择中的选择单位是单一有机体,在此基础上,利他主体或者说为了他人利益而牺牲自己的个体,将在自然选择中被淘汰,或者将被“自私”的个体所取代。然而“利他主义”的例子在自然界中却能够持续存在,这是一个值得被深思的问题。

1 生物学中的利他主义

所谓利他主义,就是特定个体在具体的时间和空间条件下,通过牺牲自己的适应性的方式增加、促进和提高另一个个体适应性的表现。在达尔文进化论中,他认为自然选择机制的选择单位应该是单一的有机体,因此,利他主义是不会存在的。然而,类似于蚁群、蜂巢等,个体生物自我牺牲的行为似乎充满了整个生物界。在现实生物界的基础上,韦恩-爱德华兹指出,蚂蚁与蜜蜂等动物的行为,虽然对它们个体的适应不利,但是,因为这种做法促进了所在的群体的成功复制,所以,也有利于自己的复制成功。即由利他主义的个体所组成的群体比由“自私个体”组成的群体做的要更好。综上,温尼-爱德华兹提出了群体选择的概念:自然选择以个体为单位发挥作用,但是作为竞争单位的却是群体,所以,结果最适应的群体得以生存。

但是另一些生物学家则认为,基于个体选择一样能够解释利他主义。更为著名的是汉密尔顿关于血缘选择的概念,这个概念意味着个体倾向于努力帮助他们的亲人,直到与他们的遗传相关性成正比。父母在有性复制上各享有他们的后代一半的基因,所以个人适应被亲属的加权适应所修正。权重的确定则通过它们彼此的遗传相关性的程度来进行解释。简单的说,就是血缘关系亲密的个体之所以有强烈的互助互依和利他的行为倾向,因为它们拥有共同的基因,所以拯救相同或相似的基因就是在拯救它们自己。为了证明明显的利他行为是由自私的有机体带来的,特里沃斯提出了相互利他主义概念。这一概念的本质意义是当一个人对他人友好时,是期望将来被一些相互的善意报答的,目的完全是为了获取远期更大的收益,因此这种暂时降低个体自身适应能力的行为,显然可以被看作是利他的自利行为。

2 经济学中的利他主义

追求财富、或者说是追求利益的最大化,是从古典经济学到当代经济学理性人的主流观点。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系统地阐述了“经济人”的合理性,如果将一个人设想为一个有机体,将和自然界存在类似的假设,那就是利他主义、利他行为将会被自私行为所取代。然而,另一些经济学家认为,利他的个人在这样一个残酷的物质世界是具有存在的理性的。

2.1 坏小孩定理

自利行为是个体在约束条件下满足他自己的利己偏好的最大化行为;利他行为,是个体在约束条件下满足他自己的利他偏好的最大化行为。因此,无论行为人的利己行为还是利他行为,都源自于唯一不变的利己动机。贝克尔采用了个体理性的传统经济学概念。假定为理性的行为者在有限的资源约束下最大化其效用函数,作为经济因素,最大化自身的效用。利他行为是经济人在约束条件下满足自己的利他偏好的最大化行为。帮助利己主义者i的利他主义者b的效用,被假定为b的消费函数并且是i的消费函数。同样,b的有限资源,即“基本”预算约束,被视为社会收入。社会收入不仅包括b自己的收入,还包括i的收入对b的价值组成。这种情况下,如果b可以没有任何货币损失的向i转移货币,那么当b向i进行转账,从而是b自己消费的微小变化与i消费的微小改变有相同的边际效用时,即达到了b够效用最大化的均衡状态。由此,贝克尔得出了坏小孩定理。事实上,自利的坏小孩i可能被利他主义的父亲b所影响,仿佛i也是无私的。因为从i自己的利益出发,可以预期到b倾向于以这样的方式转移,以至于b的处境也得到改善。而这一做法不仅增加了b的“主观效用”,而且也通过i的行为提高了b的“客观收入”。因此,坏小孩定理被认为是包含两个相关的结果,第一个结果与坏小孩i在预期到父亲b的利他行为时表现有关,作为双方理性预期的结果,两个人都最大化了他们的效用函数。第二个结果与利他主义的父亲获得的“客观”利益有关。基于这个结果,贝克尔认为,利他倾向有利于具有这种倾向的个人适应,即便与他们打交道的是具有利己主义倾向的人。利他主义在与利己主义者并存的群体都具有生存的价值。

然而,针对于贝克尔的论断,赫什莱佛认为,只有当“大父亲”b有决定权时,即b可以决定如何分配时,坏小孩i才会被劝说而进行合作。坏小孩与父亲采取的行动效应不仅依赖于他们自己的行动,且依赖于他人采取的行动。作为博弈者,小孩和父亲被假定进行一个单一博弈,并假定依次做出决定,先小孩后父亲。在这个连续的决策中,孩子将会考虑父亲的反应,表现他的无私。但是这种合作行为并不能证实利他主义的倾向。而这恰好反应了一个问题“实际的行为总是代表两种决定因素的相互作用—一方面是偏好,另一方面是机会(约束)”。但是赫什莱佛遗漏了第三个共同决定因素:信念。即为了能够得出贝克尔的定理结论,小孩不仅要首先行动,而且要能够正确的判断出父亲的反应。而这意味着贝克尔和赫什莱佛都默认了一个前提,就是小孩对父亲利他主义的信念(或者是对父亲决策的预期)是正确的。贝克尔和赫什莱佛简洁的分析了相互作用的“机制”是一个标准的经济学机制。而自然选择的演化机制在这其中也是存在的,它决定了利他倾向能够生存。

2.2 囚徒困境

赫什莱佛提出了自己纲领性的论点:“偏好模式”,即那些看似随意的模式,也会因为它们大体能够适应环境条件而生存下来。赫什莱佛应用博弈论分析了在实施威胁与承诺时的仁慈、恶意、愤怒与慷慨等情感的“适应”函数。以囚徒困境为例:

表1 -1PD博弈

如表1-1,当囚徒在抉择时,如果只追求自身利益的最优,而不顾及别人的情况,这时的均衡就是(坦白,坦白),最终结果对每个人都不利。而在这个博弈过程中,对于由A和B构成的囚徒群体而言,最优的选择就是(抵赖,抵赖)。在现实世界中,存在各种情况和可能性,如决策者的理性水平不高,信息的不完全掌握等等。因此,在实际决策中,出现偏离最优均衡的情况是非常普遍的。

假设一个“利他主义”个人i给予他自己的支付(Pi)的权数为(1-v),给予另一个人的支付(Pj)的权数为v。因此,一个“利他主义”行为人将最大化自己的效用Ui。则对于利他主义的行为人而言,其效用Ui应该有这样的等式:Ui=Pi*(1-v)+Pj*v。如果v=0,这意味着个人i是只关心自己的支付的利己主义者,忽视其行动对其他人的影响,因而采取的是“不合作”的行为。如果v=1,则意味着他是一个完美的利他主义者。给定这一博弈对合作或背叛的支付,这个利他主义者将采取合作行为假若他的利他主义程度(v)足够强的话(只需1/2≤v〈1)。如果每个参与者都是这样的利他主义者,他们将以与囚徒困境博弈的合作解决方案一致的方式行事。此外,如果能确保另一个人也将合作,那么,合作要求的利他水平可能会较低。如果将上文所提到的信念作为一个人赋予另一个人实际上采取合作行为的一种主观概率,很明显,这个利他主义者对合作的主观概率估计值(π)越高;利他主义者采取合作行为所要求的利他主义(v)就越低。也就是说,可以把π和v视为负相关。最后,如果两个参与者对彼此的信念很强或者是完全相信对方,那么,相互合作就会作为他们的一种超优策略。显然,如果博弈者是利他主义者,则“囚徒困境”类型的博弈就可以获得一个“群体理性”的结果。

2.3 社会资本的推论

无论是个体选择意义上的遗传频率最大化还是群体选择意义上的种群生存适应性改善,都可以为利他行为提供一定的生物学解释。从经济角度来看,当个体由于血缘、居住或工作等原因,被组合到一个或多个群体之后,社会交互行为除简单的利益最大理性外,还产生了另一种行动的逻辑理性,即寻求共同体生活和被认同的需要。满足这种需要同样被认为是增进个人效用的。有学者认为,提供这种效用的要素则是个体行为在群体中获得的“信任状”,或者被称为社会资本,个体通过社会资本获取认同,以及动用更多资源、节省成本的途径。

基于这样的社会资本,则无论是亲缘利他、互惠利他还是纯粹利他,都可以统一到获取社会资本的目的。也就是说,社会资本可以带来效用,但需要利他行为在内部来建构这样的社会资本。同时,利他行为的实施必然导致个体适应性降低和成本支出。当群体内创生的有效率的利他行为过少,可动员的总的社会资本总量不足,无法满足生物存续和社会存续的需要时,以及维护利他行为及其复制的强度不足,导致机会主义泛滥时,群体成员将会选择退出。加入其他群体可能获得更多的生存所需要的社会资本,因此就选择退出该群体,那么群体就可能遭到瓦解,或者说在竞争中被淘汰而消亡了。为了保证群体的持续存在,就需要一种均衡制度(税收),使得群体中的每个个体能够获得有效的社会资本。而动态的外部环境的竞争性是推动群体制度演化的外部动力。

3 结论

对于什么是选择单位一直都有不同的意见。那些相信群体选择的人倾向于认为群体演化将会表现出最优的群体行为;个体选择学家则认为,最优的群体行为可以(但不一定)必然作用于个体有机体的选择中产生,最优的群体行为完全依赖于选择机制运行的特定条件。在以群体作为选择单位的前提下,当每个人都追求自身的利益最大化时,对整个社会而言却是一种资源配置缺乏效率的状况。引入群体作为选择的单位使得利他主义逐渐符合“经济人”的假设,因为长期看来个人利益将随着群体利益的提高而得到更大的改善。在这种条件下,合作的“利他”主义行为是最适应的策略;在其他条件下,在由合作者组成的群体中“搭便车”可能是一种比“合作”是更适应的策略。面对外部竞争,通常包括了一些冲突元素,而这些冲突元素往往存在于更高的层次组织,比如群体或者是物种间,,由于这个原因,群体内的个体的选择是不能被忽略的。但是在个体有机体的层次上,冲突是缺乏的,这是使个体有机体从根本上不同于更高层次的组织的原因。

在经济学中,我们拥有的不是两个而是三个的组织层次:个人、企业(家庭)和产业[7]。在每个级别中,整体与部分之间都存在着不同的联系。作为最高层次的产业部分—企业,为市场份额而相互竞争,他们的利益相互冲突。而在低一级的层次中,即企业层次的部分—个体企业成员,可以说是牵涉了HD类型的混合动机博弈(或合作博弈),存在着卸责、“搭便车”与“道德风险”的机会,这里的个体利益在一定程度上也是相互冲突的,而在这种冲突下,很有可能会产生次优结果。在最低的个体层次,作为部分的器官,不能说与作为整体的有机体有不同的利益,器官的行为或器官间的分工组合是不可持续的,除非它们增加了有机体的差别性复制成功。使有机体与更高层次的组织不同的根本原因是有机体的利益可以被视为与其部分的利益是相一致的。在更高的整合水平上,缺少这种在统合性整体与部分之间利益的认知。

从理性的前提出发,追求总体利益最优化的人类在大范围的空间和大尺度的时间内的利益博弈中,如何选择自己的行为,最终取决于利益需要。由于不管对博奕的各方,利他主义都有着巨大的潜在利益和现实利益的诱因,所以,利己的人类追求利他也就成了一种必然。既然利他主义是人类追求自身利益的需要,所以,人类社会在发展过程中,必然会采取种种措施,强化人们的利他主义行为,而这可能就是构成制度演化的最基本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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