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志来
[摘 要]商业银行为主体的金融结构安排导致了间接融资与直接融资比例不合理,现有商业银行构成体系导致了小微企业融资占比与小微企业对经济增长贡献度之间的不匹配,新三板和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发展不足导致小微企业直接融资规模偏小。文章从普惠金融服务主体和普惠金融配套体系两个方面系统论述金融结构改革如何构建小微企业融资体系:从优化现有商业银行供给模式、专门成立服务于小微企业的商业银行、明确专门服务于小微企业的商业银行机构来源、借助互联网金融延伸和拓展普惠金融服务范围4个方面明确普惠金融间接融资服务主体;从新三板功能定位、新三板分层改革、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重构3个方面明确普惠金融直接融资服务主体。从政府政策支持、信用体系建设、担保市场完善3个方面构建普惠金融配套体系。
[关键词]金融结构;普惠金融;小微企业;融资
[中图分类号]F830.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0461(2019)08-0085-06
一、引 言
2013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从强化增信服务、创新服务方式、发展小型金融机构、拓展直接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等8个方面提出了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实施意见;2015年3月,银监会从贷款增速、户数、申贷获得率3个维度提出了“三个不低于”考核要求;2017年10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联合印发《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对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对金融机构与小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2018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五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意见》,从8个层面提出了23条金融服务小微企业措施意见。不难看出,政策层面对小微企业融资支持力度很大,但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依然没有得到有效解决。2017年小微企业贷款余额67 738.95亿元,其中信用贷款比例为13.72%,同比增长9.79%;占人民币各项贷款余额5.64%,占比较2016年低0.15%(中国普惠金融指标分析报告,2018)。2017年小微企业融资成本维持在15%左右,远高于大中型企业6%左右的融资成本(华创债券,2018)。目前学术界主要从普惠金融与经济增长关系、国际比较、体系构建、评价指标等方面进行研究,代表性文献有:普惠金融与经济增长关系方面,李涛(2016)通过研究发现只有投资资金来自银行的企业比率融资指标对经济增长有着稳健显著负面影响,其他普惠金融指标都没有显著且稳健影响;付莎(2018)指出普惠金融与宏观经济之间呈现倒U型关系,在我国中西部地区普惠金融对经济增长具有显著促进作用。普惠金融国际比较方面,郭田勇(2015)指出我国普惠金融在信贷可获得性、金融科技化等方面与国际普惠金融发展水平存在差距,在农村地区尤为突出;马绍刚(2018)分析了巴西代理银行模式、肯尼亚移动支付模式、印度尼西亚微型金融模式、印度生物身份识别模式为我国普惠金融发展提供借鉴。普惠金融体系构建方面,戴宏伟(2014)从宏观层面、中观层面、微观层面提出了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的普惠金融体系;邢乐成(2015)从法律体系、支撑体系、机构体系、客户体系、监管体系5个方面提出了中国普惠金融“五位一体”;蒲丽娟(2018)从金融扶贫利益协调机制出发,借助互联网金融加大农村金融创新,加快完善农村普惠金融的基础性制度等方面构建农村普惠金融体系。普惠金融评价指标方面,王婧(2013)从宏观经济、收入差距、接觸便利以及政府金融调控4个方面论证影响中国普惠金融发展因素,指出当前我国普惠金融发展以现有金融机构人员和网点扩张为主要特点;马菲(2016)通过比较28个国家与地区普惠金融发展指标,提出我国普惠金融在人口维度的ATM数量和商业银行分支机构数量等发展指标存在不足;刘亦文(2018)从金融服务渗透性、服务可得性、使用效用性和可负担性四个维度构建了中国普惠金融指标体系。通过对既有文献研究,不难看出还没有学者从金融结构安排视角分析普惠金融与小微企业融资体系构建。本文基于现有金融结构安排与普惠金融发展不匹配关系,提出了普惠金融视角下金融结构改革思路,并从普惠金融服务主体与普惠金融配套体系两个方面提出了普惠金融与小微企业融资构建体系。
二、金融结构安排与普惠金融发展不匹配
按照资金需求主体融资方式,我国金融体系分为商业银行、资本市场以及商业银行以外的“影子银行”。现有融资结构安排为不同类型的实体经济提供差异化资金需求服务。从金融结构大类上看,商业银行是各类实体经济融资的主体,目前我国间接融资占比维持在85%左右,主要以商业银行贷款融资为主。直接融资主要形式是企业债券和企业IPO,我国直接融资占比从2010年的不到10%上升到2016年的15.2%,但最近两年直接融资比重由于企业债券增速放缓有所下滑,2018年直接融资占比仅为14.0%,以上分析具体见表1所示。从金融结构大类上看,我国金融结构安排主要问题是以商业银行为主体的金融结构安排导致了企业间接融资比重过大,企业债务压力过高,全社会直接融资比重不高。通过比较世界主要经济体G20,融资结构大体分为以美、英为代表的“市场主导型”和德、日为代表的“银行主导型”, G20经济体不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直接融资规模维持在60%~90%之间,其中美国直接融资规模在2017年达到了87%,“银行主导型”德、日等国家直接融资比重维持70%左右。不难看出,同世界主要经济体相比,我国直接融资比重过低,尤其是企业债券市场发展明显滞后。资金需求处于卖方市场背景下,商业银行天然属性必然采取“取大舍小”市场策略,间接融资过高一方面推高企业负债率,另一方面增加企业社会融资成本。
(一)间接融资结构安排与普惠金融发展不匹配
从间接融资构成看,融资流向集中在大中型企业,2010年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占比为17.2%,2017年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占比上升到20.4%,以上分析具体见表2所示。截止2017年底,我国小微企业法人大概为2 800万户,个体工商户6 200
万户,两者之和占全部市场主体的90%,提供全国80%以上就业岗位,贡献60%以上GDP产值,获得70%以上发明专利,与大中型企业相比,小微企业对经济增长贡献度与小微企业融资占比是不相匹配的。从小微企业间接融资渠道看,主要包括商业银行、专业性注册的小额信贷机构和民间自由借贷平台三大类。专业性注册的小额信贷机构小微贷款占比超过了80%,专业性注册的小额信贷机构从2010年2 614家增加到2018年8 394家,贷款余额从2010年1 975亿元上升到2018年9 762亿元,但专业性注册的小额信贷机构与贷款余额经历了2010年到2013年快速增长期外,从2014至今增长缓慢,贷款余额规模维持在9 000亿元水平,不足商业银行贷款余额的0.8%,以上分析具体见表3所示。专门服务小微企业的专业性注册小额信贷机构在发展速度上、在业务规模上跟商业银行没有可比性。
从现有商业银行构成体系看,截止2018年6月底,我国商业银行包括5家大型商业银行、12家股份制商业银行、134家城市商业银行、17家民营银行、1 311家农村商业银行和1 594家村镇银行。我国商业银行构成体系尽管包含各类资金需求主体,但商业银行机构自身发展不平衡,5家大型商业银行占银行业金融机构资产总额的37%,而1 594家村镇银行存款、贷款余额等关键性指标的总体规模抵不上1家小型股份制商业银行。截止2018年6月底,5家大型商业银行占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余额总额的38%,但5家大型商业银行小微贷款余额占商业银行全部小微贷款余额比例仅为29%。主要服务于小微企业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小微贷款占各项贷款比例也不足40%。不难看出,一方面我国商业银行构成虽然多样,但商业银行机构之间同质化竞争非常明显,主要服务于小微企业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与五大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在贷款类别没有太大区分;另一方面我国现有商业银行体系缺少专门服务于小微企业银行主体,依托于现有商业银行构成不能从本质上改变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二)直接融资结构安排与普惠金融发展不匹配
我国直接融资结构安排主要分为债券市场和公开市场IPO。企业债券市场,一方面融资规模总量为间接融资规模总量的15%左右,另一方面企业债券增量最近3年呈现低增长态势。而根据我国企业发行债券基本条件规定,小微企业很难获得债券发行资格,企业债券融资渠道对于小微企业来说无法实现。企业公开市市场、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根据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市场企业上市基本条件,小微企业很难满足,具体见表4所示。新三板和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企业挂牌条件较低,截止2017年底,在新三板挂牌企业达到11 630家,在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挂牌企业达到了74 285家,总市值达到4.94万亿元,但相较于A股市场总市值56.7万亿元,不足其1/10规模。新三板和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企业融资功能不健全,2017年参与定增企业数量、融资规模较2016年分别下降了7.9%、14.5%;新三板和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流动性匮乏,2017年全年成交金额为2 271亿元,不足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市场平均一天成交金额。不难看出,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初步构建起来,但承担小微企业直接融资主体的新三板和区域股权交易市场在融资规模和市场流动性方面同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市场存在明显差距,新三板和区域股权交易市场融资功能还没有有效发挥。
三、金融结构视角下小微企业融资体系构建
通过前面分析,不难看出我国金融结构安排很难满足普惠金融对象融资需求。长期以来我国金融结构安排形成路径依赖,没有基于普惠金融视角进行金融结构改革,金融现有结构发展普惠金融内生动力不足。本部分从普惠金融服务主体和普惠金融配套体系两个方面系统论述金融结构改革如何构建小微企业融资体系,具体分析如图1所示。
(一)普惠金融服务主体
我國普惠金融服务主体存在着两方面问题:一是普惠金融服务主体还没有健全,需要进一步完善普惠金融服务主体对象;二是普惠金融服务主体虽已建立起来,但金融服务主体之间不平衡,普惠金融服务主体发展不充分,作用没有完全显现。本节从普惠金融服务主体提供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两个方面谈金融结构改革。
1.普惠金融间接融资服务主体
通过第一部分分析,我国现有商业银行机构定位不清晰、同质化竞争现象严重,五大商业银行与股份制、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在负债业务、中间业务和资产业务的结构、占比差异不明显,对小微企业普遍存在着有效供给不足的现象。我国普惠金融间接融资存在着服务主体缺位,没有专门服务于小微企业的商业银行。下面从分解与优化现有商业银行供给模式、专门成立服务于小微企业的商业银行、明确专门服务于小微企业的商业银行机构来源、借助互联网金融延伸和拓展普惠金融服务范围4个方面明确普惠金融间接融资服务主体。
第一,分解与优化现有商业银行供给模式。普惠金融服务对象融资难、融资贵,一方面跟普惠金融需求方资质有关,普惠金融服务对象信息不对称程度更加严重,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欠规范;另一方面现有商业银行供给模式受限,商业银行在防控风险整体要求下既要增加普惠金融服务对象贷款数量又不提高贷款利率,商业银行供给模式处于“不可能三角”,只有通过分解与优化商业银行供给模式,增大普惠金融服务对象贷款风险容忍度,才能激发现有商业银行服务于普惠金融积极性。第二,完善我国现有商业银行机构,专门成立服务于小微企业的商业银行。目前,民营银行只是从所有者身份明确了民营银行性质,没有从业务上明确民营银行经营范围;小额贷款公司不属于商业银行,不能吸收公众存款,所以无法做大做强,对小微企业支持力度有限。专门服务于普惠金融的商业银行在业务上明确界定其服务对象是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三农”,类似于美国社区银行,只能服务于社区范围内客户,贷款只能流向其服务对象,遵循小额分散原则。第三,明确专门服务于小微企业的商业银行机构来源。根据普惠金融发展要求和既有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主要有3个方面:一是新设立专门服务于普惠金融的商业银行,明确其业务范围和相应职责;二是将民营银行定位为普惠金融的发展载体,从业务范围上体现小微金融本质;三是将符合条件小额贷款公司改造成专门服务于普惠金融的商业银行。这3类来源之间可以通过整合、兼并等方式进一步做大做强。第四,借助于互联网金融,进一步延伸和拓展普惠金融服务范围。根据普惠金融服务对象与“互联网+”关系,可以简单分为线上和线下两大类。专门服务于普惠金融的商业银行借助于互联网金融,一方面与现有互联网金融平台展开合作,针对性开展线上普惠金融服务对象业务;另一方面自建互联网金融服务平台,将服务内容从线下拓展到线上,适应普惠金融服务对象需求。
2.普惠金融直接融资服务主体
我国现有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相对比较健全,分为主板市场、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满足不同类型企业直接融资需求,但我国资本市场问题在于不同类型交易市场之间的不平衡性。目前,我国资本市场重心围绕企业IPO展开,聚焦在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对于小微企业直接融资服务主体新三板和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关注不够、建设不足。下面从新三板功能定位、新三板分层改革、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重构3个方面明确普惠金融直接融资服务主体。
第一,明确新三板功能定位,做大做强新三板。新三板功能定位不清,允许新三板转板到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等市场引导参与者预期,资本市场参与者将新三板作为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等市场的预备板,导致新三板市场很难做大做强,其融资规模、交易量远远低于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等市场。资本市场参与者预期形成来源于监管主体对新三板功能定位不清晰,要改变参与者预期,监管部门应进一步明确新三板功能定位,新三板应该是一个公开独立的股权投资和并购市场,应该同主板等市场并驾齐驱,而不是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等市场补充和预备。第二,加强新三板分层改革,满足不同类型小微企业融资需求。新三板分层不细,目前新三板设置了创新层和基础层两个方面,其中创新层标准高于创业板,已经脱离了小微企业融资范畴。而新三板基础层数量庞大、差异较大,很难满足不同层次小微企业融资需求,也不利于市场参与者投资决策。针对新三板现状和小微企业规模将新三板基础层进一步细化,满足不同类型、不同成长期、不同规模的小微企业融资需求,同时新三板内部的不同层级之间可以自由进入和退出,而新三板转板只要严格控制。第三,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重构,新三板作为全国性中小企业股份交易市场,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定位为新三板的预备市场,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小微企业满足新三板市场上市条件就可以申请转板,通过规范市场主体和强制信息披露等制度安排进一步重构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加快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一方面满足不同风险偏好投资者需求,另一方面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通过准入机制和退出机制,优化新三板上市公司质量。
(二)普惠金融配套体系
我国金融服务配套市场不成熟也是普惠金融发展不足的重要原因,普惠金融发展是一项系统工程,目前我国普惠金融发展思路过于路径依赖,依托于现有金融体系,过多聚焦于商业银行小微贷款支持,但小微企业资质问题、需求与现有银行的供给模式不匹配,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一直没有得到有效解决。关键在于单纯依靠商业银行自身很难化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这中间涉及到融资全流程各个环节。本节从政府政策支持、信用体系建设、担保市场完善3个方面构建普惠金融配套体系。
1.政府政策支持
政府政策支持主要体现在3个方面:一是政府尽快出台普惠金融法律法规,目前我国商业金融法律体系较为完备,但商业金融在立法理念没有强调普惠金融的伦理性、包容性和可持续性,从法律层面讲,不利于普惠金融发展。一方面要修改完善间接融资与直接融资两大基本法律文件《商业银行法》和《证券法》,重点要提高金融制度的边界与包容性;另一方面尽快出台普惠金融方面的专门法律文件,从间接融资与直接融资两个方面对普惠金融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服务主体、配套体系等基本性内容进行明确规范。二是加大政府资金支持力度,合理引导小微企业良性发展。充分利用好国家政策性银行对小微企业优惠政策,鼓励各类型小微企业积极申报;鼓励大企业设立财务公司为上下游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解决配套企业融资难问题;对成功挂牌新三板的小微企业给予资金奖励,鼓励小微企业做强做大;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发行可转换为股权的公司债券,解决小微企业直接融资困难;鼓励各类金融服务主体为小微企业提供应收账款融资,盘活小微企业资产;成立小微企业设备融资租赁基金,通过贴息、风险补偿等方式给予小微企业融资支持。三是依托数字政府建设,加强与“互联网+”深度融合,一方面依托“互联网+”与政府融合,便于金融机构、征信机构等金融服务主体获取企业信息,为普惠金融发展解决了信息不对称问题;另一方面依托“互联网+”与金融深度融合,提高普惠金融覆盖面,降低普惠金融交易成本。
2.建设信用体系
目前我国信用体系不够完善:一方面是覆盖全社会征信体系没有建立起来;另一方面信用法规不够健全,信用文化环境缺失。信用体系建设主要体现在3个方面:一是完善现有征信机构覆盖面,目前我国主要由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提供征信服务,从收集信息范围看,主要包括了企业和个人身份信息、企业环保信息、缴纳各类社会保障费用和住房公积金等信息,还无法将社会活动其他信息包含过来。央行征信体系主要针对传统金融机构,还没有将互联网金融、民营银行等新金融业态完全纳入进来,导致央行征信中心覆盖面不全。二是加强征信部门互联互通,目前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主要负责企业和个人信贷征信服务,国务院下属工商、海关、税务等各职能部门负责企业和个人职能征信,司法系统职能部门负责司法征信,而地方政府负责本区域行政监管征信,政府各征信部门信息缺乏共享,就会割裂企业和个人信用完整性,加强征信部门互联互通,实现信用信息共享,并嫁接到全国统一信用服务平台上。三是大力发展独立第三方征信机构,欧美发达国家主要依靠像益百利、艾克飞、标准普尔、穆迪、惠誉国际等市场化征信评级机构进行征信服务。政府征信机构主要提供正常征信公共服务,作为金融服务主体需要全方面多层次的企业和个人信息,普惠金融服务对象又比较分散,必须借助于市场化力量,积极引导互联网企业等第三方机构,大力发展针对小微企业、“三农”等弱势群体等独立第三方征信体系。
3.完善担保市场
2017年,我国融资性担保行业在保余额2.4万亿元,很难满足小微企业、“三农”等弱势群体融资担保需求(数据来源:《2017-2021中国担保行业发展前景与投资预测分析报告》,2017),一方面小微企业融资需求大与在保余额不匹配,另一方面在保余额只有一半左右服务于小微企业。2017年,国务院出台了《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指明担保机构服务小微企业、“三农”等弱势群体融资的重要作用,将小微企业、“三农”的融资担保业务回归准公共产品属性的政策定位。担保市场完善主要从两个方面:一是大力发展准公共产品属性政府担保机构,从国际主要发展体G20来看,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建立比较完善融资担保体系,商业性担保与小微企业本质属性不相符合,会演变成对小微企业变相“高利贷”业务,根据国务院最新政策意见,将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定位为准公共产品,建立政府背景担保体系是我国普惠金融发展的有效机制,担保体系具有债务约束、信贷风险分散、信贷交易润滑、产业调整等功能,小微企业等普惠金融对象信用等级和融资能力低,政府背景担保有助于降低其信贷风险和成本,合理引导小微企业发展。二是建立国家、省、市三级担保市场体系,目前担保市场发展与小微企业、“三农”等弱势群体融资需求不匹配,我国应建立自上而下的国家、省、市三级担保体系,全国小微企业信用再担保机构以省级小微企业担保机构为再担保服务对象,省级小微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以市级小微企业担保机构为再担保服务对象,市级小微企业担保机构以社区互助担保机构和商业担保机构为再担保服务对象,社区互助担保机构和商业担保机构是小微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基础,直接从事小微企业担保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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