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们几乎一致的看法是:“熊孩子”即便无法无天,老师也打不得骂不得。这边立法教师管教权,却没有细则;那边又有行政规定,体罚学生会被开除。整体来说,如果惩戒学生,目前的法律法规显然不利于老师。
今年4月,广东省司法厅公布《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送审稿)》,其中明确:学校和教师依法可以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甚至采取一定的教育惩罚措施。此条规定再次引发舆论关于教师如何管教惩戒学生的热议。
老师:不敢管,不能管
虽然有“不打不成器”“棒下出孝子”等老话,但《义务教育法》规定,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然而,在教学实践中,为了正常履行教书育人的责任,一些教师仍会对违纪学生采取罚站、打扫卫生等惩罚。不过,这对于教师来说存在“风险”。
2018年10月,江西省抚州市广昌县实验小学语文老师应某某要求班上不会背诵课文的29名同学罚抄课文3遍,五年级学生小美课后写下遗书并从六楼跳下,导致瘫痪。对于跳楼的原因,小美表示,应某某经常对学生采取罚站、米尺打手心、书本敲头、蹲马步等体罚措施,还将小美受罚情况发到家长微信群里,自己不堪忍受选择轻生。这起案件最终对簿公堂,目前此案尚未宣判。
由于实践中很难对这些惩戒行为进行科学评价,因而教师们几乎一致的看法是:“熊孩子”即便无法无天,老师也打不得骂不得。
“不敢管、不能管、不想管。惩戒学生我们心里有担心。”河北省石家庄市某学校小学部教师陈燕说,老师们怕学生心里受不住,怕家长来学校闹,更怕由于简单的罚站给自己带来职业风险,都谨慎对待惩戒学生。
“我不希望我的孩子在学校里被老师体罚,可是也不希望当他犯错的时候,老师不问不管。”学生家长李超坦率地说,老师不能及时教育学生,学生的过错行为会很容易得到强化,从根本上无助于学生的健康成长。
规定:无细则,无实效
有评论认为,广东此做法是立法赋予教师管教权。事实上,关于教师管教权和学校对学生的管理处分权,我国多部法律法规中均有相应规定。
《教师法》规定,教师享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的权利;负有“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的义务。《教育法》还规定,学校有“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的权利。教育部出台的《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中也明确,班主任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
2017年2月,青岛市颁布的《青岛市中小学校管理办法》明确:“中小学校对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学生,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或者适当惩戒。”
据媒体报道,青岛此项立法尝试一年多后,当地教师在实践中依然对“适当惩戒”心有疑虑,敢于行使惩戒权的教师寥寥无几。
公众对广东和青岛立法明確教师管教惩戒权利的质疑,根本上在于相关规定太过“模糊”,缺乏可操作细则。
“现行立法中,都没有对惩戒的范围和手段作出详细规定,《教师法》又明确规定教师不能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而‘惩戒和‘变相体罚界限又十分模糊,所以执行起来很难。”唐山市某中学教务处教师李培政说,没有明确细则,出于现实考虑,教师们只能继续“明哲保身”。
“这边立法教师管教权,却没有细则;那边又有行政规定,体罚学生会被开除。整体来说,如果惩戒学生,目前的法律法规显然不利于老师。”陈燕说。
立法:定范围,定形式
2018年3月,四川省达州市大竹县第二小学“戒尺进入课堂”仪式正式启动。全校36个班级每个班都配备了一把印有《弟子规》的戒尺,如果学生的行为和表现违反了校纪班规或老师所作的其他规定,老师就可以动用戒尺对学生实施轻微惩戒,以达到让学生认识错误、改良习惯、心存敬畏、勤学上进的目的。
这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也得到几乎一致的肯定。肯定的关键就在于学校明确了教师使用戒尺的细则,对什么时候、如何使用戒尺、力度和惩戒部位等,学校和班级都有细化规定。
按照学校规定,如果学生上课不认真听讲、不遵守课堂纪律、作业马虎或不完成作业、目无师长、品行不端等,可以施以戒尺,但数量不超过两下,只能惩戒手掌。在惩戒之前老师要先在自己手掌上试两下,感受力度,宗旨即为“高高举起,轻轻落下”。同时,事后老师还要找时间和接受惩戒的同学进行交流。
李培政表示,依法赋予教师管教权极为必要,通过管教惩戒可以帮助学生纠正或改正学习和行为上的不良习惯,引导他们健康成长。在他与家长的沟通中,目前家长一般也都认可这一点。
“面对‘熊孩子,老师和学校不能无所作为、不闻不问,要赋予教师合法的管教权,让教师可以给学生的行为划红线、定雷区,这是对学生负责。只要是适度的惩戒,家长都会支持。”李超说。
既不能滥用惩戒权导致惩戒过度,也不能因噎废食对惩戒望而却步,管教权是教师的职业性权利,需要细化立法进一步落实。“对学生进行批评、惩戒以及处分,都必须有合法的程序。”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熊丙奇说,让教育惩戒权真正落地,既要明确惩戒实施的范围与条件,又要规范惩戒权行使的主体与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