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土简牍所见秦代仓、廥的设置与管理

2019-08-06 03:17
中国农史 2019年3期
关键词:里耶秦简粮仓

谢 坤

(江南大学 人文学院,江苏无锡214122)

我国古代,贮藏粮草常用到仓、廥、廪、囷、窖、京、庾等设施,其中仓和廥是较为常见的两种类型。据秦简牍来看,秦代的仓和廥不仅是储粮设施,它们同时也是管理粮食的“实官”,是秦帝国仓储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秦代的仓、廥设置与管理,康大鹏、蔡万进、李孔怀等先生曾利用睡虎地秦律的规定,分别对秦代的仓储体系、粮仓类型、管理制度等问题展开过研究,取得了很多突破①康大鹏:《云梦简中所见的秦国仓廪制度》,《北大史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蔡万进:《从云梦秦简看秦国粮仓的建筑与设置》,《中州学刊》1996年第2期;李孔怀:《秦代的粮仓管理制度》,《上海师范大学学报》1990年第1期。。然限于史料不足,诸如仓廥性质、仓廥的功能区分、仓官位置、粮仓实际存储量、乡仓管理等许多细节尚难以考索。下文试结合里耶秦简、岳麓秦简等新近公布的简牍材料,对上述问题予以讨论,以期尽可能地呈现秦代仓、廥设置与管理的具体面貌。

一、秦简牍所见的仓与廥

仓和廥,是我国古代两种常见的储藏设施,二者常见于典籍。比如,《管子·度地》云“当冬三月”时,利以“平度量,正权衡,虚牢狱,实廥仓”。②黎翔凤撰,梁运华整理:《管子校注》,中华书局,2004年,第1063页。又,《史记·平准书》云“其明年,山东被水菑,民多饥乏。于是天子遣使者虚郡国仓廥以振贫民。”③《史记》卷30《平准书》。两则记录均将仓、廥并列,指储藏粮食的粮仓。不过,根据秦简牍的相关记载来看,仓和廥不仅是指储藏粮草的建筑,也是管理粮草的机构,且二者的主要功能有所不同。作为仓储机构的“仓”,不仅设置有储藏物资的仓房,同时还有相关人员住宿的房舍、围墙、称量器具等基础设施。

(一)仓和廥均属“实官”

睡虎地秦简中多次出现“实官”一词:

实官佐、史柀免、徙,官啬夫必与去者效代者。节(即)官啬夫免而效,不备,代者【与】居吏坐之。故吏弗效,新吏居之未盈岁,去者与居吏坐之,新吏弗坐;其盈岁,虽弗效,新吏与居吏坐之,去者弗坐,它如律。《秦律十八种·效》162-163④陈伟主编,彭浩、刘乐贤等:《秦简牍合集:释文注释修订本(壹、贰)》,武汉大学出版社,2016 年,第127 页。如无特别说明,下文所引睡虎地秦简释文皆出自该书,不另注。

有实官高其垣墙。它垣属焉者,独高其置刍廥及仓茅盖者。令人勿紤(近)舍。非其官人殹(也),毋敢舍焉。善宿卫,闭门辄靡其旁火,慎守唯敬(儆)。有不从令而亡、有败、失火,官吏有重辠(罪),大啬夫、丞任之。《内史杂律》195-196

实官户关不致,容指若抉,廷行事赀一甲。《法律答问》149

实官户扇不致,禾稼能出,廷行事赀一甲。《法律答问》150

简文中的“实官”,多被视作储藏粮食的官府。比如,整理者注“实,《国语·晋语》注:‘谷也’”,又语译作“贮藏谷物官府”⑤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90年,“释文注释”第57页。。蔡万进先生对“实官”的性质及设置亦有分析,他指出:“在内史机构之下,设置于各县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是‘实官’。‘实官’也确实与粮食管理有关。《国语·晋语》注:‘实,谷也’。在所有有关‘实官’的法律条文中,也充分表明‘实官’乃是一储藏粮食的官府。……实官是隶属各县的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它所辖诸乡往往还设有‘离官属于乡者’,与粮仓管理,负责粮食的入仓、出仓和发放”。⑥蔡万进:《云梦秦简中所见秦的粮仓管理制度》,《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学报》1999 年第4 期;后收入《秦国粮食经济研究(增订本)》,大象出版社,2009年,第56-58页。

上揭诸例,“实官”主要在物资管理规定中出现。而作为管理粮食的主要机构,仓属于律文所言的“实官”,应当没有疑问。另外,第三例是关于“实官”加高墙垣,这一要求同样适用于“置刍廥及仓茅盖者”。可见,“刍廥”亦与“实官”有密切关联。

岳麓秦简《内史杂律》的公布之后,仓、廥与“实官”的关系变得更为明晰。相关律文作:

内史杂律曰:刍稾廥、仓、库实官积,垣高毋下丈四尺,它蘠(墙)财(裁)为候,晦令人宿,候二人。备火,财(裁)为【池】正□水官中,不可为池者财(裁)为池官旁。169-170

内史杂律曰:黔首室、侍(寺)舍有与廥、仓、库实官补属者,絶之,毋下六丈。它垣属焉者,独高其侍(置),不从律者,赀二甲。175-176①两例中的“它”“池”“官”等字的释读及断句,从陈伟先生意见。陈伟:《里耶秦简所见迁陵县的“库”》,《秦简牍校读及所见制度考察》,武汉大学出版社,2017年,第141-142页。

整理者注曰:“实官,贮藏谷物的官府。《睡虎地秦简·内史杂律》有‘有实官高其垣墙。’”②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肆)》,上海辞书出版社,2015年,第168页。可见岳麓整理者沿用了睡简整理者中对“实官”的理解。陈伟老师在调整简文断读的基础上,进一步指出:“廥、仓、库应均属实官;秦人‘实官’之名,似乎是基于‘实’指财货这一比较广义的意涵。”③陈伟:《里耶秦简所见迁陵县的“库”》,载《秦简牍校读及所见制度考察》,武汉大学出版社,2017年,第142-143页。这些分析,指出了秦代仓、廥、库与“实官”的具体关系。再回看睡虎地秦简中的几条“实官”律文,如果将“实官”视为廥、仓、库等机构,则简文较容易理解。比如,第三例中提到“置刍廥及仓茅盖者”也要加高墙垣,正与“实官高其垣墙”的要求相符合。

还需要注意的是,律文将“廥”与“仓”“库”并列,可见秦代的“廥”当是与“仓”“库”相当的场所。那么,“仓”与“廥”之间的功能应当有所区分。

(二)仓和廥的功能区分

关于仓和廥的功能区分,典籍已有辨析。比如,《说文》有云“仓,谷藏也”“廥,刍稾之藏”。可见,“仓”一般储藏的是谷物,而“廥”储藏的多是刍稾。不过,在实际使用时“廥”亦可储藏粮食。比如《广雅·释宫》有云“廥,仓也”,这里的“廥”则是指储粮之所。

秦简牍中有不少关于仓和廥的记载,据此可见秦代仓、廥在储藏粮草方面的区别:

(1)入禾稼、刍稾,辄为廥籍,上内史。·刍稾各万石一积,咸阳二万一积,其出入、增积及效如禾。《秦律十八种·仓》28

(3)入禾仓,万石一积而比黎之。为户,县啬夫若丞及仓、乡相杂以印之,而遗仓啬夫及离邑仓佐主稟者各一户以气(饩),自封印,皆辄出、余之,索而更为发户。《秦律十八种·仓》21-22④简文中“为户”下读以及“余之”上读,从陈伟先生意见。陈伟:《云梦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校读(五则)》,载《秦简牍校读及所见制度考察》,武汉大学出版社,2017年,第232-234页。

(4)入禾,万石一积而比黎之。为户,及籍之曰:“某廥禾若干石,仓啬夫某、佐某、史某、稟人某。”是县入之,县啬夫若丞及仓、乡相杂以封印之,而遗仓啬夫及离邑仓佐主稟者各一户,以气(饩)人。其出禾,有(又)书其出者,如入禾然。啬夫免而效,效者见其封及堤(题)以效之,勿度县,唯仓所自封印是度县。终岁而为出凡曰:“某廥出禾若干石,其余禾若干石。”《效律》27-31

(5)禾、刍稾积廥,有赢、不备而匿弗谒,及者(诸)移赢以赏(偿)不备,羣它物当负赏(偿)而伪出之以彼赏(偿),皆与盗同灋(法)。《秦律十八种·效》174-175

(6)有实官高其垣墙。它垣属焉者,独高其置刍廥及仓茅盖者。令人勿紤(近)舍。非其官人殹(也),毋敢舍焉。善宿卫,闭门辄靡其旁火,慎守唯敬(儆)。有不从令而亡、有败、失火,官吏有重辠(罪),大啬夫、丞任之。《内史杂律》195-196

上揭律文主要是管理仓、廥的相关规定。例(1)中提到“入禾稼、刍稾,辄为廥籍”,可见“廥籍”对应的物资包括“禾稼、刍稾”;例(2)是关于出“禾、刍稾”的程序,其中有“言县廷,廷令长吏杂封其廥”,可见此处的廥也是对应“禾、刍稾”;例(3)中有“入禾仓”,可见仓能储禾;例(4)中有“某廥禾若干石”,可见此处的廥用来储禾,这与粮仓的功能相近。另外,该简与例(3)内容相近,二者能够对读。对比可知,仓大概包括多个廥,一积即一廥;例(5)与例(6)分别有“禾、刍稾积廥”“置刍廥”,可见廥不仅可以储藏刍稾,也可以储禾。综合来看,上揭律文显示:仓专门储藏禾,廥则可以储藏禾和刍稾。此与《说文》所记仓、廥的区别,是基本一致的。

里耶秦简中也有不少关于仓、廥的文书,它们亦能反映“仓”“廥”储藏物资的具体情况。我们可以看两个例子:

径廥粟米三石七斗少半升。·丗一年十二月甲申,仓妃、史感、稟人窑出稟冗作大女韱十月、十一月、十二月食。Ⅰ

第一例是仓的稟食文书,其使用的粟米来自“径廥”,可见“廥”实际使用时可以被用来储藏粮食,这属于睡虎地秦律中“禾”积于廥的情况。第二例是仓守接收启陵乡粟米的记载,尽管简文没有提到粮食的来源,但由于交付的粮食数量较大(64石),且负责者是仓守,可见这些粟米很可能是来源于官仓。据这两条记录可知:仓中进出的可以是粟米,而廥也可以储粮。至于储藏“刍稾”的设施,里耶简中暂未见到直接记载,颇疑其是贮藏于专门存放粮草的“刍稾廥”中。

对于“廥”和“仓”储藏内容的区别,学者亦有论述。比如,王伟雄先生认为:

仓、廥与囷、窖、廪等皆为狭义之仓(贮存粮食的建筑物)。仓与廥最大的不同处在于:在秦简律文中凡刍稾或禾、刍稾一同进出皆为廥所藏,绝不是仓(贮存粮食的建筑物)所藏,仓(贮存粮食的建筑物)只在存禾(各种粮食作物)时被提及,如“长吏相杂以入禾仓及发,见之粟积,义积之,勿令败”“仓(漏)㱙(朽)禾粟,及积禾粟而败之”。故本文认为廥是存放饲养牲畜的粮仓,存放禾、刍稾等饲料;而仓为存放粮食作物而不贮存刍稾,这是仓、廥最大的差别。②王伟雄:《秦仓制研究》,(台湾)花木兰出版社,2013年,第21页。

王先生指出“仓为存放粮食作物而不贮存刍稾”,是可信的。不过,他认为“廥是存放饲养牲畜的粮仓,存放禾、刍稾等饲料”,则尚有可商之处。根据里耶8-1239+8-1334 号简来看,“径廥”中就曾储藏有大量的粮食(粟米),而这些粮食可以发放给吏员、刑徒、戍卒等各类人员。也就是说,秦代的“廥”也储藏供人食用的粮食,而不仅只存放“禾、刍稾等饲料”以饲养牲畜。从此角度来看,秦代的“廥”和“仓”在储粮的功能方面又颇为相类。

另外,仓和廥储藏粮食与刍稾的分工,或亦体现在两类物资的贮藏形态上。比如,陕西靖边郝滩汉画像中有“禾积”和“稾积”的画像,则展示了“禾”与“刍稾”堆积的不同形态:

图1 陕西郝滩汉墓画像(摹本)①杨元章主编:《定边馆藏文物》,阳光出版社,2016年,第5页。

需要补充的是,在“禾积”和“稾积”的画像右侧还有一幅驱牛耕种的图像。结合来看,这些堆积反映的当是粮食、刍稾收获之后的贮藏情况。而据图像可知,禾(谷物)与稾(刍稾)的贮藏形态有别。禾,使用圆形的设施,且相互毗邻设置;刍稾则使用屋脊形的设施,且采用“一积为一廥”的方式。

同时,该图像中物资堆积的特征,或有助于理解睡虎地秦简中有关“积”的规定。比如,睡虎地秦律中经常出现“粟积”“禾、刍稾积”“万石一积”等词,这些应当是指粮食存放的堆积形态,而“增积”“义积之”“岁异积之”则反映了对堆积物资的处置。

具体来看,睡虎地《仓律》简21 有“入禾仓,万石一积而比黎之”的规定,而简文中的“比黎”一词,颇难索解②对于该词,学者有不同理解。如整理者注作“或作芘莉、芘篱、藜芘。《集韵》:‘莉,草名。一曰芘莉。织荆障’。荆笆或篱笆。”详见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90 年,“释文注释”第26 页;冨谷至先生认为,“比黎”应是排列的意思。详见冨谷至撰,杨振红译:《从额济纳河流域的食粮配给论汉代谷仓制度》,《简帛研究译丛》第二辑,湖南出版社,1998 年,第232 页;陈伟老师指出,“比黎”似当读作“仳离”。仳离之,是说让仓房之间保持距离。这大概出于通风、防火等方面的考虑。详见陈伟:《云梦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校读(五则)》,《简帛》第八辑,第346-347页。。今据画像中禾集中、并列堆积的情况来看,简文所记或与画像中粮食的储藏有相似之处。比,有“并列”“并排”之意。《广韵·质韵》:“比,比次。”又,《书·牧誓》“称尔戈,比尔干,立尔矛”。黎,有“众”“众多”意。《诗·大雅·桑柔》:“民靡有黎,具祸以烬”,王引之《述闻》:“黎者,众也,多也。”若然,则“万石一积而比黎之”或可理解为将粮食堆积物集中、并列安置。

二、迁陵县仓、廥的设置

秦代曾建立了比较完善、系统的仓储体系。这一体系,至少包括了设在中央的太仓和设在地方的县仓、乡仓③关于秦的仓储体系是否包括“郡仓”一环,目前仍有争议,此从康大鹏先生意见。详见康大鹏:《云梦简中所见的秦国仓廪制度》,《北大史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它们共同构成了秦帝国庞大的仓储网络。里耶秦简所见的秦迁陵县,是秦皇始二十五年才纳入帝国版图的一个边远小县,考察该县中仓廥的设置、使用等问题,是了解秦帝国的仓储管理制度的绝佳视角。下面试略作讨论:

(一)仓、廥的设置

前文提到,在里耶秦简中,秦迁陵县用来储藏粮食的设施有仓和廥。然而称“仓”者,多指仓官(机构名),例外者如9-50 号简中有设于贰春乡的仓(下文将有论述);廥,在里耶简中颇为常见,并且廥多有名称。比如,在秦始皇二十六年至三十一年期间出现的廥至少有四处,它们分别是径廥、乙廥、丙廥、西廥①《里耶秦简牍校释(一)》(第42页)指出“秦迁陵县有径廥、丙廥、乙廥、西廥等仓廥”;叶山先生则怀疑“西廥”可能是“丙廥”之误。详见[加]叶山:《解读里耶秦简——秦代地方行政制度》,《简帛》第八辑,上海古籍出版社,2013年,第108页。今按,核对字形,“西廥”所释当可从。。

若将这4个廥的出现时间、出稟机构、简号等信息汇总,可得下表:

表1 《里耶秦简》所见“廥”

据上表,4处廥的出现频次、出现时间以及使用对象,均呈现不同特点:

(1)以出现次数来看:现有材料中最常出现的是“径廥”,出现29次;“丙廥”次之,出现4次;“西廥”出现3次;“乙廥”出现次数最少,仅1次。这说明,在秦迁陵县所在辖区内,“径廥”曾是秦始皇三十一年中最常使用的一个粮仓。

(2)从出现的时间来看:“西廥”出现时间最早,为秦始皇二十六年12月(简8-1452);“乙廥”次之,出现在秦始皇三十年6月(简8-1647);“丙廥”出现稍晚,在秦始皇二十九年3月(简8-1690)和三十一年10月、12月都有出现。这说明,“丙廥”应当主要存在于二十九年至三十一年之间的时间段内,而“乙廥”和“丙廥”应当至少在秦始皇三十年间并存过一段时间;“径廥”出现的时间比较集中,全部在秦始皇三十一年,而且出现的月份集中在该年的七月之前②游逸飞、陈弘音先生已注意到此现象。他们指出,径廥是最常见的粮仓名,而(径廥稟食文书)均为秦始皇三十一年的稟食文书,径廥在当时必有一定的特殊性,或为临时特设之粮仓,故在此前不曾出现,于三十一年被大量书写,于其后消声匿迹。游逸飞、陈弘音:《里耶秦简博物馆藏第九层简牍释文校释》,简帛网,2013年12月22日。。也就是说,“丙廥”和“径廥”曾在三十一年10月至12月这段时间内并存过一段时间。

(3)从几个“廥”所对应的出稟机构来看:使用“西廥”稟食的机构是“仓”;从“乙廥”出稟的机构是“司空”;“丙廥”和“径廥”则对应多个出稟机构。其中,使用“丙廥”稟食的机构包括“仓”和“启陵乡”;在“径廥”稟食的机构是“仓”、“司空”和“田官”。由于这些机构可以使用廥中的粮食,可见对于廥它们应当具有一定的管理和权限。前文还提到,睡虎地《效律》中有“县啬夫若丞及仓、乡相杂以封印之,而遗仓啬夫及离邑仓佐主稟者各一户,以气(饩)人”的规定,而里耶秦简中多个机构共同使用“廥”中粮食的情况,或可视为该律的具体执行。

另外,几处“廥”的名称分别是“径”“乙”“丙”“西”,此或是按某些顺序或特点命名③叶山先生指出,“令人惊讶的是,在目前所发表的材料之中没有见到“甲廥”。另外一种可能性是,因为在支出粮食记录的简上没有提到谷仓的名字,而这些支出记录来自“甲廥”。详见[加]叶山:《解读里耶秦简——秦代地方行政制度》,《简帛》第八辑,上海古籍出版社,2013年,第108页。。比如“乙廥”“丙廥”是按天干对仓进行编号,“径廥”、“西廥”则可能是按所处位置命名。①类似记录还见于其他统计文书,比如里耶简有“丑笥”(8-1777+8-1868)、“笥甲”(8-1536)、“甲笥”(8-1201)等。又,第8-1514号简记:“廿九年四月甲子朔辛巳,库守悍敢言之:御史令曰:各苐(第)官徒丁【粼】……勮者为甲,次为乙,次为丙,各以其事勮(剧)易次之。令曰各以□……上。今牒书当令者三牒,署苐(第)上。敢言之。”·该简中的“署第”,即要求对上呈的文书分别编号,而“勮者为甲,次为乙,次为丙”应当就是按顺序编号的实例。由于“廥”在里耶简中主要用来储藏粮食,因此“廥”是迁陵县中重要的一种粮仓形式。并且对储粮之仓、廥的管理,应当是由仓官负责。

(二)仓官的位置

迁陵县仓官所在的位置,是一个值得重视的问题。据学者研究,秦代县廷与下属诸官之间存在一个“空间性距离”。②[日]青木俊介:《里耶秦簡に見える縣の部局組織につぃて》,《中国出土资料研究》第九号,中国出土资料学会2015年,第106-109页。而根据仓官与县廷文书传递的时间,考察其与县廷之间的距离是一个可行的方法。对此,学者已有很好的考证。比如,沈刚先生详细梳理了县级档案文书的处理周期,指出司空、尉等县直属机构和都乡的文书多当天送达,而之所以能够当天送达是因为直属机构与县廷相距不远,而都乡则是县治所在地③沈刚:《秦代县级档案文书的处理周期——以迁陵县为中心》,《出土文献研究》第十五辑,中西书局,2016年。。唐俊峰先生对里耶简中县廷机构内外文书传递的时间进行了系统梳理,并计算出8-1452、8-1490+8-1518 两枚仓传递到县廷的文书,传递时间分别使用了5 天和1 天④唐俊峰:《秦代迁陵县行政信息传递效率初探》,《简牍与战国秦汉历史——中国简帛学国际论坛》论文集,2016年12月。。陈伟老师曾对文书自“库”传递至县廷的时间进行了分析,指出其中有半日(8-1069+8-1434+8-1520)、一日(8-1510)、二日内(8-1514)的区别,如果以用时最短的8-1069+8-1434+8-1520 来看,库与县廷的距离应该不是太远⑤陈伟:《里耶秦简所见迁陵县的“库”》,载《秦简牍校读及所见制度考察》,武汉大学出版社,2017年,第143页。。

还值得注意的是,吴方基先生利用各官文书传递的时间以及秦汉时期行书中的速度,进一步推测各官与县廷之间的距离。他说:

根据文书的发/到时间,可大致推算出官与县廷之间的距离。如8-1490+8-1518 号简“六月甲午(26日)”由仓官发出,“六月乙未(27日)水下六刻”到达县廷,用时大约1日,可推知两者距离大致在160里。根据简牍记载,同一官发往县廷的文书,其抵达时间有不一致的情况。如库官行书县廷,多则2日,少则1/4日,以最短时间计算,库官距县廷约40里。……少内离县廷很近,路程推测约10 里。……田官距离县廷约80 里。畜官行书县廷约半天,距离约为80 里。……迁陵县各“官”与县廷距离远近不一,大致分布在以县廷为中心、方圆160 里左右的空间之内。⑥吴方基:《秦代县属“曹”、“官”的分布与运行》,《中国社会科学报》2018年1月15日第5版。

吴先生结合文书传递时间与传递速度来计算各官距离的方法,是很好的尝试。不过,对文书传递的时间的选取,需要遵循一个基本原则:以两地传递耗时最短者,才能作为考虑的标准。在已公布的里耶秦简中,8-1490+8-1518号简由仓传递至县廷的文书约耗时1天,但此并非用时最短者。也就是说,迁陵县仓与县廷的距离,其实还可以进一步缩小范围。

我们注意到,《里耶秦简(壹)》中还有一枚由仓上呈县廷的文书,其释文作:

丗一年五月壬子朔辛巳,将捕爰叚(假)仓兹敢言之:上五月作徒薄及冣(最)丗牒。敢言之。8-1559

五月辛巳旦,佐居以来。气发。居手。8-1559背⑦“将捕爰叚(假)仓兹”,原作“将捕爰,叚(假)仓兹”,今从陈伟老师改读。详见陈伟:《里耶秦简所见秦代行政与算术》,简帛网,2014年2月4日。后收入《秦简牍校读及所见制度考察》,武汉大学出版社,2017年,第159页。

该简是“将捕爰叚(假)仓兹”向县廷呈报作徒簿及最文书的记录,从传递路线来看,此当是由仓传递至县廷。根据简文中的发文(五月壬子朔辛巳)和收文记录(五月辛巳旦)来看,该文书在当天“旦”时便到达县廷。换言之,由仓传递至县廷的整个传递过程当不超过两个时辰。因此颇疑,仓官距离县廷是在20里以内。

新近公布的岳麓秦简《内史仓曹令》中有稗官上呈徒簿的内容,其中关于里程的规定或可为我们的意见提供佐证:

稗官去其廷过廿里到百里者,日薄(簿)之,而月壹上廷,恒会朔日。过百里者,上居所县廷,县廷案之,薄(簿)有不以实者而弗得,坐如其稗官令。内史仓曹令甲卅253-254①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伍)》,上海辞书出版社,2017年,第181-182页。

令文中的“皆日勶薄(簿)之”、“廷日校案次编,月尽为冣(最)”记录的是劳作簿的形成过程,这与8-1559 简中上呈作徒簿及最的主题相符。另外,令文还根据距离县廷的远近,规定了上呈簿籍的频次和时间。其中,若稗官距离县廷的距离在20 至100 里的范围内,则按日记录,在每月朔日上呈一次。过100里时,则向所驻之县县官报告。令文没有单独提及距离在20里以内的处理办法,但考虑到距离较近的因素,县官的簿籍可能是按日记录、当天上报②比如,第8-1069+8-1434+8-1520号简是库武在“丗二年五月庚子”(25日)上呈县廷的作徒薄(簿),就在当天徒簿送达县廷。另外,黄浩波先生曾据8-815、8-1559 等简指出,里耶简中“各部门日作徒簿汇编成为月作徒簿的时间在当月月末,并且在晦日呈报县廷”。黄浩波:《里耶秦简牍所见“计”文书及相关问题研究》,《简帛研究2016》春夏卷,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6年,第110页。。8-1559 简中上报县廷的时间是当月30 日,其与令文规定在朔日上报不符(距县廷“20里至100里”的情况),说明仓官的设置或许是距离县廷较近,属于律文没有提及的距离在20里以内的情况。若然,此可佐证我们对迁陵县仓官位置的猜测。

(三)粮食存储情况蠡测

关于县仓的储粮标准,睡虎地《仓律》简21 云“入禾仓,万石一积而比黎之”,即要求县仓要按照“万石一积”的标准贮藏粮食。另外,岳麓秦简中有两道有关“仓”的算题,亦涉及秦代官仓的储量:

【仓广】二丈五尺,问袤几可(何)容禾万石?曰:袤卌丈。术(术)曰:以广乘高法,即曰,禾石居十二尺,万石,十二万尺为(实)〓,(实)如法得袤一尺,其以求高及广皆如此。175-176

仓广五丈,袤七丈,童高二丈,今粟在中,盈与童平,粟一石居二尺七寸,问仓积尺及容粟各几可(何)?曰:积尺七万尺,容粟二万五千九百廿五石廿七分石廿五。述(术)曰:广袤相乘,有(又)以高乘之,即尺。以二尺177-178③朱汉民、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贰)》,上海辞书出版社,2011年,第126-127页。

这两道题当是以秦代粮仓的现实储存状况为原型的,它们反映的是秦代仓储的真实面貌④裘锡圭先生曾指出,“《九章算术》算题里假设的情况,的确是汉代实际情况的反映”(裘锡圭《裘锡圭学术文集(第二卷)》,复旦大学出版社,2012 年,第63 页);宋杰先生也曾指出,中国古代传统数学具有实用性很强的鲜明特点,因此在算术的很多经典著作里保留着清晰的社会背景(见宋杰《〈九章算术〉与汉代社会经济》,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1994年,“前言”部分第5页)。彭浩先生亦认为,张家山汉简《算数书》各种算题偏重于实际应用,不仅要满足于解决民间经济生活提出的种种问题,同时还要满足政府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对数学知识的需求。因此书中所选算题几乎包括当时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为解决各种问题提供实例。(见彭浩《张家山汉简〈算数书〉注释》,科学出版社,2010年,第26页。)几位先生的判断是有道理的,而据此来看,岳麓秦简《数》所载算题应当也是秦代社会的真实反映。。通过对两道算题的分析,可知秦代粮仓储粟的一般标准是“粟一石居二尺七寸”。另外,根据两则算题的描述,两座仓(下文分别称A 仓、B 仓),具备“广”、“袤”、“童”、“高”、“容积”等几个要素,可见其应当为建造在地面之上的方形粮仓。通过算题,可以得出两座仓的具体数据是:

A仓:宽2丈5尺(约5.75米),长40丈(约92米),容积为10000石。

B仓:宽五丈(约11.5米),长七丈(约16.1米),容积为25925石。

巧合的是,在考古发掘的西汉京师仓遗址中,曾发现有多处大小不等的仓址,其中第6 号仓址南北宽10.45米,东西长15.35米,分两室。①陕西省考古研究所编著:《西汉京师仓》,文物出版社,1990年,第27页。此数据与岳麓秦简算题所见的B仓宽11.5米,长16.1米的数据已非常接近。由此可见,岳麓《数》中的算题应当是有现实依据的。另外,算题中两处仓的储粮数均达到万石以上,B仓更是超过二万五千石,可见二者应非普通百姓所使用的粮仓。根据睡虎地秦简《仓律》的记载,秦代一般县仓的储粮数为“万石一积”(21 号简),秦旧都栎阳为“二万石一积”,首都咸阳达到“十万石一积”(26号简)。因此,两道算题记录的理应是秦代官仓的真实储粮情况。尤其是第一道算题,或是以县仓为原型,其可作为秦代县仓储粮“万石一积”的直接证据。

然而在实际情况中,各地的县仓能否严格按照此标准执行,尚有待进一步考证。具体来说,里耶秦简中有不少关于粮食的数据,这些数据是考察秦迁陵县仓储粮情况的重要材料。

(1)迁陵丗五年豤(垦)田舆五十二顷九十五亩,税田四顷□□Ⅰ

启田九顷十亩,租九十七石六斗。AⅠ

贰田廿六顷丗四亩,租三百丗九石三。AⅢ

六百七十七石。B8-1519背

(2)丗四年七月甲子朔癸酉,启陵乡守意敢言之:廷下仓守庆书Ⅰ言令佐赣载粟启陵乡。今已载粟六十二石,为付券一上。Ⅱ谒令仓守。敢言之。·七月甲子朔乙亥,迁陵守丞巸告仓Ⅲ主:下券,以律令从事。/壬手。/七月乙亥旦,守府印行。Ⅳ8-1525

(3)粟米八百五十二石八斗。其九十石八斗少半□8-929

(6)□年八月丙戌朔甲寅,仓守妃敢言之:乃八月庚子言:疏书丗一年真见Ⅰ禾稼牍北(背)上。·今复益出不定,更疏书牍北(背)上,谒除庚子书。敢Ⅱ【言】之。Ⅲ9-700+9-1888

例(1)记录的是迁陵县在秦始皇三十五年垦田与征税的情况,其中所记“租凡九百一十”当是该年中所收田税的总数,这也是仓中贮粮的重要来源;例(2)中提到,启陵乡曾向仓或仓指定的地方输送62 石粟。考虑到该简的时间是七月,且该简所记“已载粟六十二石”,与简8-1519 所云“租九十七石六斗”的差距不算太大。因此,颇疑这条记录是启陵乡在收获粮食之后,转交部分租税的文书,而这些粮食最终会储存到县仓中;例(3)中的数据达到800多石,且该简的简首涂黑,可见其是统计某个时期仓中粮食的数据;例(4)中的粟米数接近1600石,数量颇大。该简右侧有刻齿,当属于“左券”,为接收粮食的记录①张驰:《里耶秦简券类文书的几个问题》,《简帛研究2016》秋冬卷,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第134页。;例(5)则是沅陵县向迁陵县输送2000 石粟的记录,此与例(4)类似,均反映了由外地向迁陵县输粮的情况。例(6)是迁陵仓守向县廷上报现存“禾稼”数量的文书,“禾稼千六百五十六石八斗少□”应当是迁陵县仓现余储藏的禾稼总数。结合来看,迁陵县粮食的年收入应当主要由租税和转运构成,其中本地租税约有900余石,而由外地输转可多达2000石。

然而,根据赵岩先生的推算,秦迁陵县官吏满员时一年需食稻2400余石,所辖刑徒一年需供给口粮粟米5000余石②赵岩:《里耶秦简所见秦迁陵县粮食收支初探》,《史学月刊》2016年第8期。。依此计算,迁陵县每年消耗的粮食至少在7000石以上。那么,如果迁陵县能够供给这些人口的正常消耗,则县境之内所有粮仓的储粮总数应当不低于该数。不过,由前文讨论的数据来看,颇疑迁陵县境内粮仓的储粮总数不超过五千石,这距离睡虎地《仓律》“万石一积”的要求还有不小的差距。也就是说,某些年份中迁陵县本地所产的粮食仍很大程度上难以自给,并需要依靠外县转输才能满足日常的消耗③里耶8-454号简有“所不能自给而求输”的记载,可见迁陵县的粮食很可能无法自给,继而才需要由外县调入。另需说明的是,由于材料的局限,目前所能看到的迁陵县储粮的信息还比较有限,因此迁陵县当地储粮,是否遵循秦律所规定“万石一积”的标准,仍有待更多材料的检验。。例(7)中出现“未备千一百五十四石四斗”,大概是当时迁陵县的粮食不足的反映。如果情况大致不误,则8-1332、8-1618等简中出现由外县向迁陵县输粟的记录,便容易理解了。

三、秦“乡仓”的设置与管理

关于乡仓的设置与管理情况,里耶第9-50号简中有如下相关记载:

丗四年二月丙申朔己亥,贰春乡守平敢言之:廷令平代乡兹守贰春乡,今兹下之廷而不尽□以仓粟=(粟米)。问之,有(又)不告平以其数,即封仓以私印。今兹䌛使未归。远逃而仓封以私印,所用备盗贼粮尽在仓中。即盗贼发,吏不敢蜀(独)发仓,毋以智粟=(粟米)备不备,有恐乏追者粮食,节兹复环之官可缺9-50

二月甲辰日中时,典辀以来。/壬发。平手。9-50背④简背的“”,黄浩波先生改释“杂诊”。黄浩波:《〈里耶秦简(贰)〉读札》,简帛网,2018年5月15日。“今兹下之廷而不尽□以仓粟=(粟米)”一句,所缺释文字可能是“告”。下文还出现“有(又)不告平以其数”,可为佐证。

对于该简,张先生有比较详细的说明。他说:“平代兹为贰春乡守,而兹以私印封存仓储粮食且不告知存粮数量,兹远行服徭役未归,影响防备盗贼、维护治安等工作的开展,表明前后任乡官工作移交的不彻底或者两者间缺乏信任,也可能是前任对继任的故意为难。盗贼未发而预为谋划,指出事情的严重性,新乡官的这道文书写得言简意赅,极是精彩。”⑤张春龙:《秦朝迁陵县社会状况漫谈——〈里耶秦简(贰)〉选读》,《第六届出土文献青年学者论坛论文集》,中国人民大学,2017年8月。

细绎简文,这条记载对于探讨秦代乡仓的设置与管理等问题,亦有重要价值。试分析如下:

(一)乡仓的设置

秦代曾在县、乡两级分别设置粮仓。县仓一般设置在都乡(称“都仓”),离乡所设的仓称“离邑仓”。睡虎地秦简《仓律》21-22 号简“入禾仓,万石一积而比黎之。为户,县啬夫若丞及仓、乡相杂以印之,而遗仓啬夫及离邑仓佐主稟者各一户以气(饩),自封印,皆辄出、余之,索而更为发户”的规定,说明秦统一前曾在离乡设置仓,并且离邑仓的管理者称仓佐。

9-50号简的出现,可以确认当时的贰春乡亦曾设有官仓,该仓的性质是离邑仓,而贰春乡啬夫对该仓具有一定的管理权。不过,根据王勇先生的研究,乡仓虽然是由乡啬夫监管,但“乡啬夫没有出贷粮食的权力,仓也会按期派佐官前往核算离仓粮食支出”①王勇:《里耶秦简所见秦迁陵县粮食支出机构的权责》,《中国农史》2018年第4期。。这样来看,乡仓虽是单独设置,但其实也需要接受县仓的调配和监管。

(二)乡仓的管理

关于秦代乡仓的管理,以往的研究多依靠出土秦律令展开。里耶第9-50 号简,则为考察秦代乡仓管理提供了鲜活的实例。通过该简,可以看到秦代对乡仓管理过程中的两个细节。

第一,乡官职务的交接,应当包含粮仓的相关信息。9-50号简中提到乡兹徭使在外时“不尽□告以仓粟米”、“有(又)不告平以其数”,即不告诉“平”仓中粮食的种类数量。对此,睡虎地秦律中有相关规定:

实官佐、史柀免、徙,官啬夫必与去者效代者。节(即)官啬夫免而效,不备,代者【与】居吏坐之。故吏弗效,新吏居之未盈岁,去者与居吏坐之,新吏弗坐;其盈岁,虽弗效,新吏与居吏坐之,去者弗坐,它如律。《秦律十八种·效》162-163

仓啬夫及佐、史,其有免去者,新仓啬夫、新佐、史主廥者、必以廥籍度之。其有所疑,谒县啬夫,县啬夫令人复度及与杂出之。禾赢,入之;而以律论不备者。禾、刍槀积廥,有赢不备,而匿弗谒,及者(诸)移赢以赏(偿)不备,羣它物当负赏(偿)而伪出之以彼赏(偿),皆与盗同灋(法)。大啬夫、丞智(知)而弗辠(罪),以平辠(罪)人律论之,有(又)与主廥者共赏(偿)不备。《效律》32-36

在两条律文中,均规定了在实官之吏员交接工作时,需要核验相关物资。如果出现赢不备的情况,需判定责任归属,并据此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罚。显然,9-50 号简中的贰春乡守兹对设置在贰春乡的仓具有管理权,他有责任将仓的具体情况告知继任者。正是由于兹并未如此做,因此平在开展工作时感到为难,只能选择上报请求上级处理。当然,张春龙先生所言“前后任乡官工作移交的不彻底或者两者间缺乏信任,也可能是前任对继任的故意为难”,也是一种可能。

第二,乡仓亦有完善的封印制度。据秦律,粮仓在每次发放完之后还要加盖封印(封隄制度)②蔡万进:《云梦秦简中所见秦的粮仓管理制度》,《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学报》1999年第4期。。如睡虎地秦简《仓律》21-23记:

入禾仓,万石一积而比黎之。为户,县啬夫若丞及仓、乡相杂以印之,而遗仓啬夫及离邑仓佐主稟者各一户以气(饩),自封印,皆辄出、余之,索而更为发户。啬夫免,效者发,见杂封者,以堤(题)效之,而复杂封之,勿度县,唯仓自封印者是度县。出禾,非入者是出之,令度之,度之当堤(题),令出之。其不备,出者负之。

这条律文很好地展现了封闭仓门以及封印粮仓的情形。其中,封印又分为“杂封”(多人封仓)和“自封”(单人封仓)两种情况。开启仓门时,亦需要分别对待。当仓为“杂封”时,需要核对封题是否完好,如然才可以开仓发放。当仓是“自封印”时,还需要称量所藏谷物是否准确后才能发放。

9-50 号简还提到兹“封仓以私印”,致使“节(即)盗贼发,吏不敢蜀(独)发仓,毋以智粟米备不备”。兹的这一行为,与秦律封印仓的要求相悖。首先,根据《仓律》,禾在入仓后,仓门需要由县啬夫(或县丞)、仓啬夫、乡啬夫三人杂封,兹在此时只封以私印,显然不符合规定。其次,律文还要求入仓的人员参与出仓(包括兹),如不参与则要称量之后才能发放(非入者是出之,令度之,度之当题,令出之)。在9-50号简中,曾经参与入仓的“兹”此时并不在场,因此“吏不敢独发仓”。并且,守官平又无从得知仓中粮食的数量(不告平以其数),开仓之后亦不能准确核对仓中粮食是否准确。于是,平对无法开仓的问题感到困惑,并请示上级如何处理。

四、余 论

如前所述,秦代的仓和廥不仅是储藏物资的建筑,同时它们还是管理物资的专门机构。以里耶秦简所反映的秦迁陵县来看,秦代的县、乡均设有仓廥,并且呈现出一定的规律。其中,县仓一般设在都乡之中(距离县廷20 里的范围内),离乡一般就近使用县仓,如距离较远则单设离邑仓。这些散布在县乡境内的仓廥,构成了帝国基层仓储系统的主体。并且,处在县乡核心位置的仓廥,作为基本生活物资的集散中心,承担着粮食出入、加工、分配等重要职能。这种体系分明、功能完备的仓储体系,是维系秦帝国运行的经济命脉,并在秦帝国的崛起、统一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秦之后世,历代所采取的粮食管理制度和诸多仓储制度,有不少是沿用秦制,或是在此基础上的继承和发展。这说明了,秦代的仓储管理制度也对后世产生了较为深远的影响。

至于仓和廥的分别设置,也显示了秦代仓与廥的功能区分。首先,在储藏物资的类型方面:仓主要储藏粮食,廥则可以储藏粮食和刍稾。根据睡虎地《效律》,仓官应管理有多个廥,且一积即一廥。其次,在储藏形态方面:仓一般包括多个仓房,并采取某种特定的建筑形态,廥则未必如此。陕西靖边郝滩汉画像中的“禾积”和“稾积”画像,展示了“禾”与“刍稾”堆积的不同面貌。其中所描绘的“稾积”,可能类似刍稾廥堆积的面貌。至于某地的仓、廥的最终储藏形态,还是要受到当地自然条件、社会习俗等因素的影响。

还值得一提的是,仓储作为社会经济活动的重要环节,它还能反映特定历史时期中的一些社会问题。比如,里耶第9-50 号简有秦迁陵县贰春乡仓储藏“备盗贼粮”的相关记载。那么,这些简文则透露出一个重要信息,即秦代的仓储类型应当包括日常储备和战略储备两大类。而且,“备盗贼仓”的出现,也反映了当时秦迁陵县仍然存在一些不稳定因素,一些潜在势力或盗贼仍然在积蓄力量,对地方统治构成威胁。事实上,迁陵县作为秦始皇二十五年才置县的秦新地,必定暗藏着诸多的反秦力量,“备盗贼仓”的出现也正与此社会背景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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