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张女士和婆婆王女士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王女士将名下的房屋卖给她,双方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
2016年7月,王女士的儿子去世。公公李先生将妻子王女士和儿媳张女士一起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张女士和王女士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张女士将房屋返还给原告。
庭審中,李先生称,涉案房屋是他和王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张女士是在他不知情的情况下诱骗王女士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房屋过户至张女士名下。
但儿媳张女士称,涉案房屋本来就是她和丈夫在2004年购买的,房屋登记在婆婆王女士名下只是借名,双方关于借名登记有约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根据张女士提供的房屋买卖合同、购房发票、借名协议,可以认定张女士和死亡的丈夫系涉案房屋事实上的物权人,二人借用王女士名义进行登记。张女士与王女士通过买卖形式将房屋过户至张女士名下,不损害李先生的利益,法院判决驳回了李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新京报》2019.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