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煜
一、信息失灵概说
在人类社会中,几乎每一个生产活动都需要实施者作出决策,正确的决策有赖于良好的决策机构、科学的决策方法以及充分的决策信息,三者缺一不可。决策中的信息根据每一项决策活动的具体需要,为正确决策服务提供情报与消息,决策中的信息具有时效性、系统性、机密性的特点。在一个决策的过程中,从问题诊断、目标确定开始,一直到方案的拟定、评选,都需要相应的信息支持,决策的过程实际上也是个信息的收集与处理过程。
由于信息不充分、信息不对称、信息不准确使得信息失灵必然在交易市场中发生。
信息失灵增加交易成本、导致市场萎缩甚至消亡、信息失灵还会加剧市场的道德风险。
二、经济法制度规制信息失灵
(一)信息失灵的制度规制
与计划体制中的信息失灵导致计划失败不同,市场体制的信息失灵直接导致了市场对制度的需求,且不同的失灵形式导致本来不同的制度形式和内容。制度对信息失灵的克服主要从增加信息供给和减少信息需求两个层面上展开,信息供给的增加有公力和私力两种途径,公力路径主要是指政府的直接提供,私力路径主要是指市场主体的直接提供。减少信息需求的制度或是绕开了信息问题,或是向市场主体提供一种信息含量大的高度浓缩信息。布瓦索认为,制度代表一种长期的集体投资,旨在降低社会交换的信息成本;科斯罗夫斯基认为,信任能降低交易成本,能够把囚徒困境转变为一种自信的游戏;在信息的交换过程中, 信任这一因素都是双方所看重的。因此建立相应的信任体制, 对于市场交易的双方都有一种约束, 当一方出现不诚信行为时, 获得利益的同时必将失去更多的收益。面对信息不对称等不利于市场发展的问题, 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去解决, 否则必经导致市场的不公正运行。为了解决这些问题, 市场会出现一些具有弥补性的制度, 去降低信息失灵的影响, 提升市场运行的效率。利用政府职能规范市场是最有成效的一种制度,公权介入后而产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交易成本, 这种政府介入的行为, 就是相关经济法在起作用。
(二)经济法规制信息失灵的必要性及优势
一桩买卖或一个市场一旦陷入信息失灵,自行恢复的可能性都很低,就如每个市场都会发生的信息不充分或信息不对称,交易双方的协商都很难有所成效,信息优势和劣势的不对称必然存在,那么协商要能够达成并有效执行的互利基础无法建立在这种差距之上,对信息优势者而言,他不会主动提供,甚至会尽量避免提供信息,因为提供信息会使其丧失其处于优势地位可能获取的超额利益;对于信息劣势者而言,他必须自行承担额外的信息成本,动用可能的资源自行收集信息,这种不充分、不对称的信息障碍的存在可能导致交易不能成就,这种交易的不能达成对交易双方都会是付出了成本的损失。实际情况中的交易为了被促成,信息优势主体可能会主动提供信息,劣势主体也有可能较为方便地收集信息,但交易往往越趋向于达成,双方的让步行为越有可能停止,通过私力自身很难解决信息失灵的桎梏。这使政府作为一种干预主体介入对信息失灵问题进行干预成为必要。
首先政府拥有垄断性的强制力,因此可以运用其公力主体地位的强制力让私权主体,尤其是信息优势主体提供信息,因为地位与之平等的私权主体自身不可能强行要求对方作出说明,这种强制力的存在事实上克服了信息优势主体和劣势主体之间不能达成信息提供协定的缺陷,使双方无须就信息提供问题达成任何协议也能使信息劣势主体得到救济,这种强制力的运行只能由政府合法行使。其次政府作为公共组织,对于信息失灵现象的克服拥有独特的综合信息能力,其综合信息收集能力及处理能力要强于私权主体,更重要的是在对信息进行收集、处理的过程中政府可以是不直接追求利润的,信息的初步整合由于政府的税收必然能有效降低信息成本,政府直接地提供信息使社会群体广泛获益,信息成本会因政府的介入本质降低甚至无偿。最后,政府权威的存在使其公开提供的信息自带公信力,政府因此对其提供的信息只须承担较轻的自我证实责任,其自我证实成本也很低,民众也更乐意接受这些信息。
三、经济法规制信息失灵的独特能力
(一)经济法獨特的法律性质
经济法解决信息失灵的主要方式,就是利用政府的公信力提供众多信息,降低信息的搜集成本,从而降低企业之间的市场交易成本,提升整个市场的交易效率及盈利能力,为市场的繁荣提供保证。经济法自从产生就与如民法一类的私法是不一样的,经济法有时会被视作为民法的补充,但经济法具有其独特的法律性质。比如私法一般提供形式公平,而经济法则提供一定限度内的实质公平;私法一般界定的是私权主体之间的利益,规范私权主体之间的交易行为,但它不直接对私权主体行使权利进行服务,也不对私权主体自身进行限制,而经济法则既对处于弱者的私权及其主体进行服务,并不是代替市场主体作出决策,而是通过信息服务等方式促进市场主体做出正确的决策,又对处于强者的私权及其主体进行限制。从这个角度说,经济法是通过抑强扶弱来提供实质公平的。
《合同法》第3条的平等原则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在交易中,虽有合同法的这一规定,但由于信息不充分、信息不对称、信息不准确等因素的干扰,合同当事人之间在事实上、在信息优劣势上、在利益关系中都是不平等的,这种不平等会影响到交易的效率、公正性等,而针对这种信息失灵引发的特殊的不平等的问题,《合同法》由于其自身的功能特点没有也无法作出任何的涉及,就必须要借助经济法独特的力量。经济法可以通过限权、服务等方式提供实质公平,从而在实质上保障交易的公平性。所以就市场的维持、交易的保障问题而言,并不是一般私法都能完全覆盖的,它必须要经济法的作用。在信息失灵现象的克服问题上,经济法最能体现其全面的服务功能和限权功能,它通过直接提供信息服务于私权,通过赋予信息优势主体的信息披露义务而实现对其限权,才能尽可能实现交易双方在交易前、交易过程中的实质上的地位平等。
(二)经济法的定位与结合作用
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作为经济法的基本理念被确立,在经济法的发展中起到了重要作用,加大政府对经济法社会本位理念的深入,使政府能够将社会本位理念作为介入规制的指导理念,优先考虑社会利益,制定出来的公共决策才回更加符合市场需要,也能更加准确地反应市场运行的经济规律,能进一步地预防和克服信息失灵现象。经济法在克服信息失灵现象中固然发挥着难以替代的重要作用,但在发挥作用的同时也应当注重与其他部门法的结合,在政府干预市场的过程中所需要的法律支持,单靠经济法这一个部门法也无法完成,市场的维持、交易的保障不仅仅只需要经济法发挥重要作用,也需要民法解决触及私权的问题,需要行政法解决公私权利纠纷的问题,需要刑法解决触及犯罪的问题。在规制信息失灵现象的过程中应认定并明确经济法的重要定位,再结合借助其他部门法的力量,注重与其他部门法合作的重要性。
(三)经济法规制信息失灵的路径分析
1.正面认可信息价值
对市场信息不充足的情况,区分信息利用类别,需要有一个提供各种信息的机构组织,帮助信息劣势者进行市场交易,降低交易成本。即利用经济法给市场交易以指导,让交易主体着眼于生产价值,而不是浪费支出在可以不必要的信息成本上,达到双方交易的对等性。如《证券法》中的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经营者的信息提供义务等,以法律的形式赋予市场主体说明的义务,或直接收集、处理信息并向社会无偿提供,如发布指导性计划向市场主体提供信息等。又或者当市场的信息本身就成为一种交易对象进行流通时,市场进行的信息交换政府也要给予支持,提升信息生产、流通、利用的效率,使信息交易更加符合市场的发展规律,给信息的生产者、收集者、分析者提供利益,也是间接提升市场交易效率的做法,政府对信息价值的认可,也是对交易双方价值的认可,对交易效率的重视。
2.加強管控信息传播
当市场中存在的不正确信息太多必然会导致交易效率下降,产生严重的误导性,虚假信息不是决策中可利用的信息,在市场中的传播不但无法带来正面利益,反而会加剧信息不充分和信息不对称,进而导致信息不准确,为了降低虚假信息带来的损失,经济法必须阻止错误信息的生产与传播,如在会计法规里严禁企业提供具有欺骗性质的信息,广告法严禁不正常的宣传,股票法严禁企业进行虚假信息的公布等多个法规,政府也有义务,且只有政府有足够的能力公布正确信息,为市场提供一个公平的环境,加强管控信息传播,及时阻断错误信息的传播能抑制虚假信息的生产,高效率、低成本的交易市场需要经济法规制以生产、传播正确信息,避免信息不准确导致的恶果。
3.调整构建新价格制度
新古典经济学认为,进行交易的价格体现所有和交易有关的买卖双方的信息的情况下,交易才能最优化,市场就能达到高效率,但应飞虎在《信息失灵的制度克服研究》中认为这是不现实的,他表示与买卖有关的信息不可能全部体现在价格中,价格制度因此也不可能构成经济制度的全部。当市场并未陷入信息失灵时,价格沿着价格曲线进行波动,目前正常的市场运行情况也多以价格为导向进行,价格是市场交易的信号,但被扭曲的价格容易对市场形成误导,比如垄断、不正当竞争等行为就是影响了正常的经济运行,相应的价格法等法规对于这些行为是命令禁止的,目前经济法对市场的控制比较严格,可以保证市场的稳定与健康发展,而进一步的调整构建新价格制度,主要是经济法的功能,进行信息制度的创新,克服信息失灵,市场的高效率才有可能实现。(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