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来看房双双身亡,该由谁担责

2019-07-26 01:25
新传奇 2019年23期
关键词:户型开发商施工现场

5月16日,两个素不相识的人恰巧同一天去小区看房。彭先生看房时从未安装玻璃的阳台坠落,砸中了楼下正准备离开的陶女士,两人不幸殒命。那么,谁该为这“飞来横祸”买单呢?

陶女士男友介绍,因沙盘展示的户型不够直观,于是在展示中心工作人员的提议及带领下,他们进入了实地参观户型。这栋楼的主体已经完工,但尚未安装窗户玻璃,内部的照明、电梯、消防楼梯扶手等都还没有安装。那么,这种还未正式投入使用的房子,能不能让人进去参观呢?

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松律师表示,雖然房子主体已经完工,但窗户玻璃、电梯、消防楼梯扶手等都还未安装,房子还没有达到能够交房居住的程度,故应属于在建工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39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有条件的,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故还未正式投入使用、处于施工期的房子是不能随便带人参观的,即使带人参观,也应做好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那么,遭遇此类意外,该由谁来承担责任?

李松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开发商作为经营者,对进入其经营场所的消费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其经营场所包括售楼处、样板间、允许进入的施工工地等。看房者在开发商的经营场所发生意外,只要是开发商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带领看户型的人员属于开发商的工作人员,若该工作人员没有明显重大过错,则应由开发商承担主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4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法制日报》2109.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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