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在中国现代化发展的进程中,基层协商民主具有深厚的理论渊源和实践基础,契合了我国目前城乡基层社会发展的实践情况,其在推进社会治理民主化的过程中具有建构新的协商主体、拓展多样化的基层协商渠道、提升基层社会治理能力的功能。但在实际运行的过程中基层协商民主治理还是存在着基层社会参与力度薄弱、基层治理制度和机制不够完善、基层协商治理效能不足等实际问题,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基层协商治理的长远发展。为此,本文认为应通过培育基层社会民众的民主参与意识、完善制度建设以促进基层协商治理、提高基层协商治理效能等来进一步彰显基层协商治理现代化的政治价值。
关键词 基层协商民主 社会治理 政治价值
作者简介:王治玮,天津师范大学硕士。
中图分类号:D60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7.174
一、在推进协商民主中实现基层治理的价值追求
(一)建构新的基层协商主体
在现今大变革的时代背景下,吸纳整合多元协商治理主体,展现协商民主独特的政治价值,成为了我党和政府推进中国民主政治化进程的必然追求。习近平主席指出:“在人民内部各方面协商的过程,就是发扬民主、集思广益的过程,就是统一思想、凝聚共识的过程,就是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过程,就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过程。这样做起来,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才能具有深厚的基础,也才能凝聚起强大力量。”具体来说,我国的基层协商主体建设不仅包括基层党组织和基层政府部分等传统意义上的协商主体,还应该广泛吸收基层民营机构、基层社会组织以及有利益相关的基层民众等其他协商主体参加并发挥重要功能。经过多年的发展与实践,我国已基本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协同发展的现代化治理格局。“即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以基层人大政协、政党为主体的协商治理为牵引,以基层政府为主体协商治理是核心,其他基层社会主体协商治理是重要组成部分。”
(二)拓展多样化的基层协商治理渠道
在建构新的协商治理主体与发展客体的同时,我们还要理解和把握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内涵与要求,就如何更加有效的协商治理问题,有必要对目前的协商治理渠道进行多样的建构以更加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在2015年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中对于"十大协商渠道"进行了再次整合并以制度的形式确立起来,即包括:“政党协商、政府协商、政协协商、人大协商、人民团体协商、基层协商和社会组织协商”等七个方面,通过对于这七个方面的细致了解进而可以延展到基层协商民主渠道的建设,即基层党政机关,县乡级人大代表,基层社会组织等积极组建各种形式的听证会、座谈会等就有关社会基层的公共政策事务积极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反馈,进而推动科学决策。
(三)提升基层社会治理能力
就我国目前的基层社会来说存在着人口密集、成分复杂、流动性大、社会矛盾突出等特点,其所涉及的城中村改造、房屋拆迁、劳资纠纷、土地所有权转让等纠纷即关系到民众的切身利益又属于易激化的敏感问题,需要我们的地方政府进行妥善的处理。正因为这样,基层党组织和政府一直以来都致力于大力改进相关问题,基层社会治理也成为关注的焦点。而对于目前来说基层社会治理就是要在科学处理人民群众之间利益的同时有效缓解人民内部矛盾,主要来说是通过协商制度和机制的建立即建立平等开放的参与机制与科学完善的协商制度,吸引民众的参与到社会治理的过程中来,从而使得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和人民当家做主的政治地位得到真正尊重和满足。为此,我们要建立基层党政机关与人民群众、人民群众与人民群众之间利益主张和诉求相互倾听的社会基础。
二、在推进基层协商治理现代化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基层社会参与力度明显薄弱
目前中国的基层社会包括普通群众、民间组织、社会团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等它们本应该在基层协商治理中发挥着監督和促进作用,但就实践情况来说却没有达到应有的效果,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民主协商意识缺乏导致的,不管是对于政府层面还是民间层面都表现的十分明显。具体来说,民主协商意识是由民主主体意识、责任意识、权利意识三部分构成的,具有特殊的思维定势和行为习惯,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政治主体与行为客体之间的互动关系的形成,从而就两者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来说也很难不发生变化,西方学者将这种促进民主协商的社会意识和信任作为推动民主政治发展的社会资本,“充裕的社会资本储备往往会产生联系紧密的公民社会,而公民社会反过来也普遍被看作是现代自由主义民主制度的必要条件。”因此,对于中国基层协商民主治理的发展进程来说,有两个主要的发展障碍,一方面是由于中国拥有着悠久的历史专制的传统,“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臣民思想依然还残存于人民的心中,进而导致人民群众对于关系自身利益的公共政策的关注度并不高,另一方面是由于改革开放前长时间的计划经济条件下的官本位思想以及有些相关的政治体制依然存在,导致目前的地方并不能完全进入到用协商民主推动基层治理的道路上来,这两个方面的因素加起来就共同造成了基层政府协商意识欠缺以及民间社会力量对这种民主协商形式了解不足甚至主动回避的现象。
(二)基层治理制度和机制不够完善
在社会治理中,基层党政部门无疑发挥着重要的角色,但遗憾的一些基层部门并没有意识到自身所被赋予的社会职责所在,在社会治理中参与度较弱,懒散推脱的行为时有发生,导致无法齐抓共管的局面,所以也就无法形成有效的协商治理的机制。1.基层党政机关应该建立一种党员干部与普通群众的对话机制,登哈特认为:“我们在后现代世界中相互依赖,所以治理必然会越来越以相关各方——包括公民与行政官员——之间开诚布公的对话为基础”。2.对于治理制度的制定,由于中央是处于顶层设计的层面,所以就基层民主和基层协商治理如何配套发展来说,各地方政府拥有绝对的话语权,这就导致了有些地方政府部门随意开展工作,缺乏规划,甚至出现想协商时才协商或者丝毫不考虑群众实际需求的情况。3.社会团体、民间组织、普通公民等本应该成为参加基层公共政策的重要力量,但是由于地方掌权者按照自身的意愿设计议题,表面化、敷衍化的现象突出,从而使得一些听证制度、居民议事制度流于形式,进而严重打击了参加这些活动的民间组织的积极性,使的民众的呼声得不到满足,从而有可能导致群众事件发生。
(三)基层协商治理效能不足
目前基层社会问题存在多样化和复杂化并存在的局面,所以其所要求的解决能力就很高,但有的干部对基层协商和基层治理的认识不够,存在着注重形式,忽实际的现象,缺乏相应的治理能力。目前来说效能不足的主要问题出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政府与民间力量参与的基层社会组织没有建立应有的联系,协商合作的常态化并不存在,从而使得民众对于政府的威信力缺乏信心,而政府又对民众的参与能力表示怀疑,这无形中就会出现治理效能降低的局面。第二,基层社会组织的本身能力是有限的,再加上政府的引导力不够,这样就会导致社会组织无法有效的承担政府赋予其相应的任务,进而使得政府政策的实施大打折扣。
三、推进基层协商治理的政治实现路径
(一)培育基层社会民众的民主参与意识
基层协商民主是一种强调民众政治参与的民主治理形式,但我國民众的民主参与意识还十分缺乏,其表现形式仍然为单一的被动接受型,那么我们应该如何来破解这样的难题呢?首先,要提高人民群众参与政治实践的民主意识。通过全社会和大范围内的知识普及民主意识的重要性,使民众了解其与自身的发展息息相关,让基层民众从协商民主实践中获益,进而使得这种政治参与成为常态化。其次,培养人民群众的政治参与能力,使其获得独立的政治人格和加深对自我政治身份的认同,多通过政务平台、网络平台来观看和学习政策的相关术语并增加知识储备量以更好的提升自身的知识素养。最后,基层政府应该营造良好的政治参与氛围,基层党政机关应该摒弃以往的官本位思想与传统的灌输的作风,营造良好的基层协商治理环境,提升人民群众参与基层公共政策制定过程的热情。
(二)完善制度建设以促进基层协商治理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把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作为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来决定和调整我们的决策和工作,从制度上保障协商成果落地。”因此,推进协商民主的制度化建设既有利于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也对国家的现代化建设有着积极的影响。国家层面指出,“地方的协商民主实践也被纳入国家治理的视角下加以重新考虑和解释,协商民主的地方实践和理论结合与对其制度化发展要求建立起紧密联系”。那么在制度具体的制定过程中应该关注到基社会发展的复杂性和多样性,所以在修订《村民委员组织法》和《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时,要对与协商过程中协商主体、内容安排、形式、流程、监督以及成果的运用等都要有详尽的安排和规定,并且及时上升为地方性法规,要确保有着法律的支撑和保障,只有这样才能使得基层协商民主制定更加广泛化。
(三)提高基层协商治理效能
首先,加强基层党组织的建设,发挥其的领导核心作用。基层党组织是“党领导与组织国家和社会的核心组织与根本力量”并起到总揽全局的关键作用,提升党组织在协商处理地方人民利益冲突的内在能力,优化社会治理措施,缓解社会矛盾。另一方面,优化基层协商治理的体系建设,自觉将基层党组织的制度优势运用于实践当中,不断提高将矛盾化解在基层、消灭在萌芽状态,控制在局部的能力。其次,建立常态化的协商治理联系,政府与民众以及基层群众组织应该建立联系模式,提升地方政府的威信以及人民群众对其的信心,从而使得公共政策能够得到良好的贯彻执行。最后,要善于运用现在发达网络交流平台,通过网络活动来传播政策安排和民意要求,建立民意互动站进一步使政务网络的覆盖面更加广泛,还要制定网络协商治理的法律法规保障其有序的运行,进而达到提升协商治理效能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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