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是我党在十九大报告中提出了十四个治国基本方略之一,并明确指出要在2035年基本建成法治政府。由此可见,新时代、新形势下国家对于法治社会的重视程度。依法治國是我党的长远战略目标,法治政府是依法治国的核心,建设法治政府是一项长期任务,需要政府和全社会共同努力并为之不懈奋斗。本文认为建设法治政府,需要强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本质,继续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关键词 新时代 法治政府 建设
作者简介:赵林,中共辽宁省委党校政府治理研究所讲师。
中图分类号:D6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7.171
我党倡导的 “依法治国”是依照人民的意志和社会发展规律所提出的一项治国措施,也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习主席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成立中央全面依法治国领导小组,这一做法体现了我党对于依法全面治国的决心,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让人民当家作主提供了可靠保障。也对法治中国建设加强了统一领导,是我国社会文明进步的显著标志,也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长治久安的必要保障。
一、法制政府建设基本情况
(一)法治政府的含义及意义
“法治”的本意是指构建一个公平、合理、可靠、可行的社会秩序。在社会学意义的范围内,政府既是秩序的建立者,也是秩序的实施者,同时要维护秩序的合理运行,秩序同样对政府具有着约束力,且政府对秩序的遵循要求需高于公民。随着目前社会的不断进步与发展,政府的行政职能必须要适应现代社会的政治、经济、法律、文化等发展变化趋势,在行使政府权力和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法治原则,将政府的各项权利都放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
(二)法治政府包含的内容
建立法治政府就是要让政府的一切权力、政府的运行以及政府的行为都受到法律的规范和制约。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法治政府有不同的解读,就目前来讲我国的法治政府建设包括:
1.法律必须向公众公开,公众有知情权。
2.法律不能为个人所制定,要具有普遍性,对全体公民适用。
3.法律必须是可预期的,法律的制定和实施都必须依据事先公开的、制度化的程序规则,法律不能溯及既往。
4.法律必须是明确的,含义不能模糊不清,要让公众能够认知和理解。
5.法律必须没有内在矛盾,不仅同一法律内部不能自相矛盾,不同法律之间也不能互相矛盾。
6.法律必须合乎情理,切实可行,不能强制要求公民去做他做不到的事情。
7.法律应当保持相对的稳定,规则变更过快,公民便难以学习和遵守。
8.政府的权威置于法律之下。
9.尊重并维护司法权威。如果司法没有权威,法律便没有权威。
10.司法公正,这种公正不仅要求法律适用上的公平,还要求拥有司法资源的公平 。
(三)“法治政府”的理念和目标
执法是法治社会中的重要环节,法律法规由国家制定,法律法规的具体实施,则是各级政府采取措施。所以政府的执法活动以及对法律的态度是否得当,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及人民的幸福。为防止权利的管理者和执行者主观意识偏颇,我党特意强调依法治国、法治政府的理念。自从新中国建立以来,我国的法制建设随着历史的演变与发展不断的完善与更新,经过长期的摸索与实践,针对于我国国情以及放眼未来的发展,确立了建设法治政府的基本方略。建设法治政府是我国实现伟大复兴梦想的重要环节,也是实现我国经济腾飞、政治明朗、社会公正的建设目标的关键基础 。
二、法治政府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一)公民法律意识有待提高
法制政府的建设不仅是要求政府行使权利时有法可依、有法可行,也要求公民具有一定的法律意识。部分基层群众法制观念淡薄,不懂得如何运用法律维护自身的权益,也对政府监督意识淡薄,甚至将法制法规与道德习惯进行对立的看待。公民的法律意识直接影响法治社会建设的快慢,以及和谐社会的成效。提高公民法律意识,对建设法治政府有着重要意义,法律是可以转化为自觉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法律行为,也对法治政府具有监督功能,两者相辅相成。
(二)立法、司法解释有待进一步完善
建立、健全的法律规范制度是法治政府建设的关键与核心,社会的正常、健康运转需要有健全、完善的法律制度体系,立法和司法解释直接影响到法制在社会中的贯彻执行力度,也对法治政府建设进程有直接影响。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变革以及科技的腾飞,当今的社会形势和社会关系越来越复杂,公众和政府对法律的需求也不断提高,进一步完善立法及司法解释有利于新时代新背景下建立政府与公众的法律关系,让政府法制建设更细化 。
(三)执法仍需进一步规范
执法是法治社会的重要内容和环节,也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关键所在,法治社会所强调的就是执法程序严格贯彻落实,没有按既定程序执法,那么法律则是一纸空文,建设法治政府更是无从谈起。首先要加强执法人员的执法观念和服务意识,并对执法过程要有详细完整的记录,接受公众的监督与检查。执法过程是对秩序的维护和对规则的执行,并不是一种打压方式,而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秩序的尊重。执法过程中,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可循。执法人员既代表政府的权威性,也代表政府的公正性,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杜绝 “重结果,轻程序”的现象发生 。
(四)法治建设环境仍需进一步改善
法制环境的好坏是法律能否从上而下、从始至终贯彻执行的重要因素。我国具有上千年的文化历史,但是千年的封建专制思想对我国也影响较深。法制政府的建设提倡政府为主导、全民参与,公民是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参与者,但是部分群众却对法制建设兴趣不高,但对政府及政府官员有敬畏情绪,却没有法律意识。公民和政府在法律关系上是相辅相成的,公民赋予政府权力,政府利用这个权利维护法制社会,公民对政府有监督的权利,政府对公民也有法律规范的权力。所以法制建设环境需进一步改善,让更广大的公众了解法律,运用法律,建立较强的法律意识,为法治社会和法治政府建设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
三、新时代背景下建设法治政府的思考
(一)建设透明化法治政府
法制政府的建设不是要一个结果,还包含了其建设过程。在建设法治政府的过程当中,应该以透明化、阳光化的方式来记录和展示政府的建设历程。在此过程中,通过司法数据对实现法治政府建设提供有效帮助,并能在执行过程中不断完善司法体系,这应该是现代法治政府的建设目标。首先,对于政府非涉密文件采用公开方式,公众群体可从网站、公众号等途径查询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其次是政府的行政决策要公开透明,政府是为人民服务的,公众有权知道和了解政府的重大决策事项,根据民意科学判断、依法决策。最后是政务活动和政府资金流向必须公开,人民的公仆并不是空洞的名号,要以公开的方式主动接受公众及媒体的监督,政务公开是对违法乱纪现象的有效遏制,资金监管上不透明一直是政府的众矢之的,政府的钱来自于纳税人,政府的钱应该用于纳税人,将纳税人的钱置于阳光透明的监管之下,才能保证资金有效利用,取之于民、用之于民、造福于民 。
(二)建设权利受限的法治政府
政府是法律法规的制订者、实施者、保护者,如果政府的权力过大就有可能造成国家没有规则、社会不讲规矩,政府也不再是公民权利的保护者,而有可能成为最危险的侵犯者。对于国家及社会上的资源,每一个正常公民都应該平等的享受,如果政府没有限制权利,则有可能资源被政府任意决断和侵占,而公民的合理权利,则需要在经过政府的同意后才可才能进行得到批准。所以政府的权力必须受到制约,政府的一切权力都是人民赋予的,执政为民是各级政府的崇高使命,要切实维护好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公民可以通过法定的选举权、罢免权、议政权、监督权等相关权利,对政府进行监督和制约,防止腐败发生,确保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一切权力最终归属于人民 。
(三)建设服务型法治政府
服务型政府是一个综合性的概念。首先,要建立在整个社会民主、法治秩序的框架之下,以公民为主体,本着为公众服务为宗旨,并承担着相应社会服务责任的政府。在这样的理念和条件下,政府的服务必须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进行,同时公民有权收回他们委托给政府的一切权力,介于特殊的历史原因,我国自建国以来,政府一直以发展型政府的角色为人民服务,我国近几十年的改革开放成果有目共睹。我党本着实现伟大中国复兴梦为原则,将政府功能从发展型转为服务型,并在多次会议中提到权力下放,政府的权力来源于人民,所以政府要服务于人民。
四、结语
我国各地政府大力推进行政执法公示、执法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以及法制审核等制度的改革,在历届人大会上政府注重群众的声音以及基层的建议,并以提升人民群众的幸福感、满意度为己任,不断建立、健全、完善法制政府的建设机制。建设法治政府是全面推行依法治治国的重中之重,建设法治政府是一项长期的自我革命,也是一项深刻的自我反省,在改革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受到各种困难的阻碍,甚至会遇到个别政府的反弹现象,但是我党对于建设法治政府的方向不会改变,脚步也不会停歇。规范政府权力运行的法律制度已基本形成,要在全党、全国、全人民、全社会的监督和指引下,将各级政府的权力逐步纳入法治轨道,为实现法治政府、法治社会、法治国家打好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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