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社区矫正实践现状若干问题之思考

2019-07-26 03:17程笑寒
法制与社会 2019年19期
关键词:社区建设

摘 要 社区矫正就是在社区中对犯罪人进行的矫正和控制活动 。我国实施社区矫正的时间并不长,总体而言还处于初级的发展阶段,在实践中存在民众缺少人道主义关怀、作为实施基础的社区发展不成熟及社会组织力量薄弱、相关机构内部机制不完善等诸多问题,对此我们必须从事实出发,利用坚实的理论支撑,正视问题的存在,唯有如此才能使社区矫正制度得以充分发挥其贯彻人道主义、合理化刑罚执行、维护社会稳定的效能。

關键词 社区矫正制度 人道主义关怀 社区建设 社区矫正机构

作者简介:程笑寒,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2016级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7.045

一、民众朴素的正义观与社区矫正制度人道关怀之冲突

(一)当今社会“报应主义”观念仍普遍存在

诸多调查结果显示,服刑人员心理问题普遍存在,包括紧张、焦虑、低价值感等不良情绪。而从心理学的角度进行阐释,这样的精神状态往往与人的自我价值无法得以实现,或说在很大程度上受到环境排斥、苛求有着密切关系。可见,这些服刑人员在与社会融洽接触的问题上还是存在较大的现实阻碍的,在很大程度上反映出他们生存的环境对于他们犯有罪行这一事实持有批判、介怀态度,对于服刑人员更多的可能是排挤、歧视,而非宽容、接纳。追本溯源,这与社会大环境不无关系,体现在观念上,即为社会大众普遍存在的“朴素的正义观念”。

在从古延续的传统正义观念里,“杀人偿命,欠债还钱”,民众往往对于各种犯罪现象义愤填膺,认为只要犯有罪行,罪犯受到强制性的对人身自由的限制或者受到舆论的指责批判甚至歧视都是“理所应当”“罪有应得”的,故而会存在较大数量的人支持“报应主义”理念。

(二)朴素正义观阻碍社区矫正“刑罚人道化” 功能之发挥

1.“刑法人道化”是社区矫正制度的题中应有之义。社区矫正制度本身就是滋生于“人道主义关怀”之土壤,吸收刑事执法之人道性而逐步生长乃至发育成熟的。社区矫正制度之所以将罪犯置于社区环境中加以改造,而非将其装入监狱这座“保险箱”中,实际上便是在对罪犯进行同理和客观的法律评价后决定的更为人性化的行刑方式:既以限制出行自由、定期报道、监视居住等监督性措施体现其惩罚性,又对过失犯、偶然犯等犯罪情节较轻微的罪犯给予在监狱之外正常生活、逐渐改造之机会,将他们与情节严重之危险犯、穷凶极恶之徒区别对待 ,利于实现罪犯的“去标签化” ,以包容的环境激励他们改正错误,避免再次犯罪。

2.朴素正义观念与“刑罚人道化”冲突。广大群众的认知水平和文化素养并不能达到相当的高度,仍停留于传统的“报应主义”观念中,或说处于一个不成熟的过渡期。在这种观念的支配下,社区矫正制度实质上是一种对于“罪恶”的辩解或袒护,在服刑人员与周围民众相安无事的状态下尚可不遭到指责和抗议,而一旦服刑人员做出举动威胁到民众利益,社区矫正制度便容易成为众矢之的备受非议。可见在人道主义观念发育不成熟的土壤之中,根植于其上社区矫正制度只能是在夹缝里谋生存,绝不可能充分发挥其刑罚文明化之功能追求。通过各种渠道,增强整个社会的人道主义关怀、去除过剩的戾气,从根本上实现社会观念转变,才是为社区矫正制度“翻土施肥”的治本之策。

二、社区建设的不成熟使得社区矫正之实行缺乏可行条件

(一)社区建设和社会组织是落实社区矫正制度的主要凭借

社区矫正制度与监狱系统的一点重大区别在于:弱化罪犯与执行人员的二级对立,通过社区资源的利用使服刑人员在社会中得到“重帮助性、轻惩罚性”的改造。根据2003年两院两部通知,社区矫正制度的工作机制为政府主导推动,社区自主运作。即公安和司法机关及公务员,作为政府力量组织、领导和推动社区矫正工作,社团、社工等自主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运作。无论从制度设计之原理上而言,还是我国当前对于社区矫正的法律规定来看,社区及社会组织都是推动社区矫正实施的主要力量,社区矫正的大量工作都有赖于不同社会组织提供的各项帮扶才得以开展,故而社区矫正之所以能够自然、高效地进行,并非执法机构为此特别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而是作为领导者的执法机构协调调动了现有的社会资源,使得原有的资源能够自洽地为服刑人员提供高质量、有成效地帮助,同时促进自身业务水平、社会评价的提高,形成良性互动,省力高效。如,利用社区中的专业培训机构,有效地提高罪犯的职业技能;利用社区中的专业心理咨询机构,解决自己的情绪等心理问题 。然而现实状况是,以我国当前的社区建设状况,无法为社区矫正提供充足的社会资源支持。

(二)社区建设的不成熟降低社区矫正改造服刑人员的质量

中国社区本身的发育还很不完备,基本上建立在一定的政府行政区划基础上,还没有完全或真正意义的社区 ,由于社区不具备比较完善的形态,社区中的各项基础设施建设和服务组织建设自然是散乱而落后的,真正能够提供有效服务的社会组织和社会团体更是少之又少,官方以外的第三方力量十分薄弱。基于这种现实,社区矫正制度的事实便失去了社会基础,依靠现有的社会力量、民间自主自治的条件,根本无法社区矫正对于作为其主要动能的社区自主式服务力量的需求。如此一来,所有的本应由社会组织自然承担起来的工作便不可避免地落在了政府及社区矫正机构的肩上。

三、司法所等社区矫正机构内部机制的不完善严重阻碍工作开展

鉴于我国当前的社区建设不成熟,政府及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在此阶段更多的承担责任,切实地落实“改造”之任务,并强化“帮助”之职能。然而社区矫正机构当前确实存在着种种弊病亟待完善。主要问题集中在以下几点:

(一)資源的严重匮乏

当前司法所等社区矫正机构配备的工作人员十分有限,而进行社区矫正的服刑人员数量却是庞大的,要完成的工作也是涉及与法院接洽、经济情况评估以及思想状况的观察等多方面的,这就造成了工作人员任务十分繁重,即便他们足够尽职尽责,也难有三头六臂。在长期繁重的工作中,许多帮扶任务都只能流于形式。不仅服刑人员得不到充分有效的指导,工作人员更是难以保证工作热情。在社区矫正机构不得不承担大量工作任务的背景下,加大各项资源的投入并重视其质量效能是必要的。

(二)能力不足问题

当前我国缺乏专门性的培养、选拔机制来为社区矫正制度输送专业化的人才,由于缺乏专业化人才,帮助与指导都往往徒有其表,难以收到实质成效。此外,司法所工作人员多数并不具有专业性的法律知识,然而社区矫正作为一种刑罚执行方式,对于从业人员法律素养的要求是较高的,唯有对于各种罪名有专业性的了解,才可判断服刑人员犯罪行为的性质,从而通过这些信息对其性格特征、危险性、所存在的问题有进一步的了解推断,更有利于开展有个性和真对性的监督帮助工作。若对于此一知半解而大而化之,事实上会因措施的不相称而不利于服刑人员与社会的接洽、不利于他们的改过自新。

(三)定位模糊

一方面,为了发挥社区矫正的真正效能,防止“监狱异形” 的出现,不应当不加考虑的将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定位成“刑罚执行者”,否则就放大了社区矫正的高压性和强制管理性,使其在实质上向监禁刑的管理方式靠拢,与社区矫正的目的背道而驰,并不可取。另一方面,若是作为引领的工作人员不能让服刑人员产生一种发自内心的“敬畏感”,服刑人员便容易忽视社区矫正的“惩罚性”,放纵和散漫的态度更容易导致行为失范的发生,最终也不能完成社区矫正的改造任务。由此看来,最恰当的定位当是在权力的强制性、关怀的亲切性之间寻找“权威”式的平衡 ,但这样的权威最终能否形成,基本取决于工作人员本身知否具备这样的能力与素质,在客观上并不可靠。如何能从客观实际中保障这样的“权威”普遍存在,还需要相关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定位问题。

四、结语

纷繁的世界如同巨大熔炉,每一个生命在融炉中锻造,都渴望过程的美好。然而不可摒除的七情六欲、人性之暗却令人不慎落入黑暗,伤人也伤己。面对这样的黑暗,我们到底无尽指责,除之后快,还是伸出双手,引导其走向光明,是法治时代、文明社会向我们发出的疑问。而社区矫正制度,以其慈爱之目光,选择了后者。期待拥有关怀之心的社区矫正制度在法治中国的不断前进中最终拥有守护光明的坚强力量。

注释:

吴宪宗.关于社区矫正若干问题思考[J].中国司法,2004(7).

刘强.社区矫正的定位及社区矫正工作者的基本素质要求[J].法治论丛,2003(2).

张绍彦.社区矫正在中国———基础分析、前景与困境[J].环球法律评论,2006(5).

参考文献:

[1]张凯.困境与出路:我国社区服刑人员帮困扶助 工作实证研究[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7(11).

[2] 陈伟,谢可君.社区矫正中人身危险性理论适用探究[J].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6(3).

[3]刘斌.法治的人性基础[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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