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高铁“走出去”面临的知识产权风险

2019-07-25 05:47李杰
今日财富 2019年17期
关键词:走出去运输专利

李杰

随着我国高铁运输体系稳健发展,相关技术、管理及设备不断完善,加之高铁运输方便快捷,并有21世纪“新四大发明”之称,受到国际社会广泛关注,为此我国高铁设备、技术频繁出口,在获取经济收益同时也带动周边国家发展,显现出高铁“走出去”的意义,本文通过分析我国高铁“走出去”面临的知识产权风险,以期推动我国高铁运输产业稳健发展。

高铁运输体系需要高速列车、运行控制、通信技术、客运服务、工务工程、安全防灾、牵引供电、综合运维、应急处理等方面紧密配合,达到提高高铁运输质量的目的。然而,在保障高铁运输质量,做好高铁“做出去”服务同时,面临严重的知识产权风险,在隧道、桥梁、轨道结构等建设领域涉及到侵权现象,不仅损害本国权益,还影响我国多边合作关系稳定性,不利于我国高铁“走出去”。基于此,在累积高铁“走出去”经验同时,探析高铁“走出去”面临的知识产权风险及规避风险良策显得尤为重要。

一、高铁“走出去”面临的知识产权风险

我国幅员辽阔,地貌复杂,在铁路运输体系建设发展进程中无法生搬套用他国成功经验,需根据本国铁路运输需求作出创新,在技术、设备、综合管理等环节作出改变,继而提高铁路运输服务质量,为此在国家支持下,我国铁路工程不断发展,自主研发许多与高铁相关专业技术及设备,并日益重视高铁知识产权,然而高铁在“走出去”过程中仍面临知识产权风险,影响我国高铁产业发展成效。

(一)缺乏协调管理中间环节。当前国内高铁知识产权保护得当,加之立法体系不断健全,客观上为高铁产业发展奠定基础,然而在处理国际法律事务、海外投资、海外知识产权保护、企业技术研发等问题进程中,缺乏协调管理中间环节,使高铁“走出去”缺乏联动,无法立足高新科技市场发挥知识产权效用,阻滞高铁知识产权体系的完善與发展。

(二)研究专利数量较少。当前我国高铁技术保护自觉性相对较弱,有些技术已经从成果鉴定、科技论文、学术交流等渠道面对外界披露,使高铁技术成为公共技术,加之未能及时申请专利,无法从法律层面获得知识产权保护,使我国高铁关键技术无偿向外流失。

(三)知识产权海外布局滞后。虽然高铁在发展进程中,许多关键技术已经申请专利,并得到本国法律保护,但研发人员缺乏战略部署意识,未能积极寻求海外专利保护,使我国高铁知识产权海外布局仍较为滞后,影响本国权益,同时国际市场竞争异常激烈,知识产权保护环境将日趋复杂,我国高铁“走出去”面临潜在风险,无法推动我国高铁产业良性发展[1]。

二、应对高铁“走出去”面临的知识产权风险良策

通过对我国高铁“走出去”面临的风险进行分析可知,国内市场与海外市场缺乏协调管理中间环节,研究专利数量较少,知识产权海外布局滞后等问题,已然成为诱发相关风险突出内因,阻滞我国高铁运输产业稳健发展,为此需立足高铁“走去出”现状,探析应对知识产权风险良策,达到保障本国高铁产业权益的目的。

(一)成立中间协调监管机构。立足高铁“走出去”实际情况,以双方及多方发展合作协议为导向,从立法角度出发针对合作协议进行修整,围绕知识产权事宜进行协调,细化相关协议内容,确保在发生知识产权矛盾时可以根据协议内容予以解决,为打造稳定、合法、长远合作伙伴关系奠定基础,同时加大国际法律事务、协调监管、金融投资等环节研究力度,累积高铁“走出去”知识产权风险规避经验,提高中间协调监管机构服务能力,以该机构及专业服务人才为基础助力高铁“走出去”,削减知识产权风险。

(二)树立专利意识,增加专利数量。高铁部门应熟悉国内、国外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根据法律法规内容探寻知识产权风险规避立足点,树立专利意识,不断增多本国与高铁运输体系发展相关专利数量,从国内、国际市场出发保护高铁知识产权。

(三)做好知识产权海外布局工作。在保障本国高铁核心科技前提下,我国需秉持战略发展理念,从预见性视角出发,以应对知识产权风险为导向,制定良好的高铁“走出去”计划,做好海外知识产权布局工作,使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更加完善,可以预见、规避且及时应对知识产权风险,在助力我国获取更高经济收益同时,推动我国高铁产业良性发展[2]。

三、结语

综上所述,为保障我国高铁在“走出去”进程中可以有效规避知识产权风险,需不断积累高铁“走出去”经验,成立中间协调监管机构,树立专利意识,增加专利数量,做好知识产权海外布局工作,营建和谐、稳定、高效知识产权保障氛围,继而使我国及合作诸国更加重视知识产权,保障本国高铁“走出去”权益。(作者单位:中铁第四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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