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敏
会计法律制度是市场经济法律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会计法律制度的完善程度与人类活动息息相关。但是从市场经济的多角度上来看,市场经济不但代表着法制经济,还关系着人类经济活动的行为。近年来,会计法律制度受到了经济法制的重点关注。
我国会计法律制度的制定在历经了几十年以后,终于也取得了较好的成果,这一成果在一定程度上也推动了我国会计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虽然成果不错,但是与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会计制度的研究成果相比较而言,还是比较落后的。为了进一步探讨目前我国会计法律制度以及其在今后的发展中所遇到的一些前言问题,本次研究先对一些研究成果进行了借鉴,将其与我国社会发展的国情进行了综合性分析,然后详细的分析了目前我国会计法律制度的最新动向。
一、会计法律制度的基础
会计法律制度的基础是会计理论的逻辑起点,同时也是会计法律制度的社会前提。会计的价值基础不但为会计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提供了重要的依据,也为会计法律制度基本原则的确立提供了重要的指导意见。在传统的经济模式下,大多数人认为财务会计的主要职责就是进行货币收支、分配、资金运动、资本要素配置等行为的主体。会计理论的基础也正好说明了会计是人类经济活动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会计法律制度的历史
会计工作质量的高低直接影响着企业的经济效益、成本管理效果,经济利润等多个方面,因此,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各企业之间的竞争力也逐渐增强,企业为了更好的适应社会发展的趋势,对财务会计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会计人员不但要具备较高的技术,还要注意工作中的规范性和交流性。而会计除了要负责对财务信息产品的制作,还要对企业外部进行有效的监督,进而将其内部控制职能充分的发挥出来。所以,会计法律制度是促进会计的法制化的主要途径,而会计法制化又是促进会计走向文明发展道路的必然趋势。2017年,《会计法》最新一期明确规定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要具备专业的技术能力,遵守职业道德。担任单位会计部门负责人的,应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的资历。
三、完善会计法律制度的思路
(一)会计监管模式的完善
时代与经济背景的不同,使人们对会计监管出现了不同的认识,导致会计法律制度在立法形式上形成了不同的监管模式。目前,我国会计法律制度在立法形式上主要有行业自律、政府主导以及行业自律结合政府主导等三种监管模式。我国在选择有效的会计监管模式时可借鉴以往的研究成果:1.政府主导监管模式。构建一种政府主导监管模式时,对监管机构的要求比较高,不但要求其具备行业权威性,还要求其具备明显的代表性和独立性;2.会计监管体系建立期间的内容不但包括会计监管的立法体系,还应包括会计监管的执法体系。在这种条件下构建的会计监管体系,不但体现出了“法律规范”的会计思想,还体现出了“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的基本会计思想。3.会计监管模式的研究需要先明确政府监管、企业自律的分工职责,使其能够互相制约、互相补充,这样才能实现会计的有效监管。
(二)会计监管体制的完善
会计监管体制的建立与监管模式密切相关。政府职能部门依旧行使着一定的监管权力。
某单位在实行会计法律制度的过程中,在进行单位会计核算时,审计部门和证券监管机构都对其进行了监督和检查,但是在后期,单位由于证券出现了一些问题,此时审计部门和证券监管机构都在推脱责任,都认为不是自己的责任。这也说明目前会计法律制度中的会计监管体制还不是很完善,这与目前我国会计领域所存在的多部门管理的现象有密切的关系。针对此,《会计法》中也只是笼统的规定了财政部门监管的权力和责任,导致其流于形式。《会计法》中还明确的规定了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行使监管的过程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则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对于上述问题,对会计监管体制进行完善和改革势在必行,监管体制的建立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加快会计法律制度的法制建设;完善会计监管的法律环境;明确各监管主体的权责以及会计监管的思路,促进会计监管工作向正规化、合理化的轨道步入。这些对我国会计法律制度的完善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三)会计人员的执业与监管
我国现行的《会计法》中对会计职业人员法律责任、任职资格、职业道德等均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实际上还有待完善。本次就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会计人员的职业与监管进行了分析:1.要对注册会计师的职业范围进行准确的定位。《会计法》中规定注册会计师在工作的过程中,会受到财政部门的监督,如出现违规行为,则将吊销其执业资格,并追究其刑事责任。2.要建立行业自律。财政部门在履行部门职责的期间,加强了对会计人员的管理,这种强制性的管理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对会计人员的职责以及市场经济的秩序进行了维护,但是在此过程中,却忽视了行业自律。从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趋势来看,对会计人员实行行业自律是非常可行的。3.对会计人员的法律意识进行强化。对会计人员在工作中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现行的《会计法》中均做出了明确的规定,由于大部分都仅限于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标准认定上也缺乏可操作性,导致制假造假、徇私舞弊、渎职等事件不断。因此,对会计责任人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迫在眉睫。
(四)会计监管
目前,会计信息的失真现象极为常见,如:1.会计监管的性质。我国对会计监管的认识主要有三种,“干预论”,认为会计监管是政府或者会计团体对会计工作的直接干预,通过干预保证会计工作合理有序的进行;“公正论”,认为会计监管是对会计工作、会计工作质量的监管;“博弈论”,认为会计监管与审计相同,这显然违背了会计监管的初衷。会计监管就是要减少会计信息的不对称、解决会计作假、企业整体利益不能达到最优等事件。与“公正论”、 “博弈论”的观点相比较,“干预论”的观点则道出了会计监管的本质,即对会计工作的监督和干预。2.会计监督的内容。在会计监管内容的選择上,也对其观点进行了总结:“人事观”,认为会计监管可分成对会计信息披露情况的监管和对会计职业的监管;“环节观”,认为会计监督包括会计和审计,前者的内容主要是会计信息的处理方法、会计信息的披露、会计工作制度的建立等,后者主要是审计程序、方法、审计报告形式等;“层面观”,认为我国会计监管的层面包括会计人员、会计制度、会计账簿、会计票证、会计服务市场等几个方面的监管层面。以上观点实际上都反映出了会计监管的内容,建议在对会计监管制度进行完善时,将其综合考虑。
四、结语
总之,会计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不仅能促进企业与社会发展的趋势相符合,还对企业提高自身核心竞争力有着重要的意义。而会计法律制度在建立中需要考虑到多个方面的因素。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会计法律制度上的不足也更加明显,因此,怎样克服现行制度的不足,对会计法律制度进行完善,进而确定出我国会计法律制度的发展方向也就成了相关研究学者研究的重点内容。希望通过本次研究,能够为会计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提供指导性的意见。(作者单位:广州工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