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依加马丽·苏皮
【摘要】互联网商业保理给众多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了新途径,对促进互联网经济发展发挥重要作用。但当前互联网商业保理存在法律定位不准确、监管缺失、信用机制不完善等问题。因此,需完善互联网商业保理法案细则,发挥法律对互联网商业保理保护职责作用。
【关键词】互联网 商业保理 法律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保理是现代金融担保项目,其作用类似于民间传统借贷中间担保人角色。随着现代经济与融资日趋密切,商业保理在买卖双方资金周转、货物抵押、赊销交易中起到重要作用,成为市场经济中以资金、信誉为交易双方提供账款资金支持的主要第三方机构。互联网经济与互联网金融保理之间的互动双赢,促进了互联网商业保理业务发展,为众多企业商家提供商业担保和融资渠道,保障互联网经济发展壮大。我国商业保理开展较晚,相关法律框架尚未完善,导致商业保理公司的实际业务与法律制定之间不同步,加之与互联网金融结合上存在法律漏洞,对互联网商业保理健康发展形成风险隐患。
商业保理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互联网商业保理是依托网络技术平台拓展的业务新领域,其业务运作与现实商业保理无本质区别。现实中商业保理法律制定较完善,业务涉及委托代理收支、债券抵押、代为清偿、债权转让等融资项目,利益与担保风险并存。在法律框架内,互联网保理方与供应方签订保理协议后,互联网保理方实则已经接管供应方整个资产运作,接管供应方与采购方之间的债权关系,成为债权人,承担买方信用风险责任。
当前互联网商业保理运作模式主要有两方面,一是将传统商业保理与银行合作方式运用到互联网业务中,其业务往来和收支直接在网络平台交易,运作管理形式更灵活自由。二是利用网络P2P平台开展保理业务,通过P2P专业平台介入,为买卖双方与商业保理搭建业务交互,以大数据技术匹配供需对等的商业保理信息。互联网商业保理的出现为众多受资金链困扰的中小企业发展带来助力。由于传统企业融资模式和渠道存在资金固定、审核期长、手续繁琐、服务体验差等诸多弊端,给急需融资的中小企业发展带来困扰。而互联网商业保理以大数据和自身信用实力为依托,依据客户数据为客户提供“信用融资”“订单融资”“应收账款融资”三种互联网保理融资服务。
当前,我国互联网商业保理法律监管明显滞后于互联网商业发展,导致互联网商业保理优势不能完全发挥。虽然目前商业法律中《合同法》《物权法》《商业保理企业管理办法(实行)》中有商业保理内容规定,但并没有专项法律对众多保理纠纷做出详尽解读。从相关互联网商业保理法律法规来看,与传统商业保理差距较大。互联网商业保理是推动互联网经济发展的动力,制定完善的相关法律有助于互联网企业通过规范发展获得商业信誉和融资,同时更好地应对全球贸易新格局。互联网商业保理有助于促进互联网企业间的互动双赢,但我们也应看到由此带来的风险性,需要以法律对其预防监管。当前我国互联网商业保理存在法律定位不准确、监管缺失、信用机制不完善、申请人权益缺乏有效保护等问题。
法律定位不准确。互联网商业保理虽然是商业保理的网络版,但其法律地位至今仍存争议,互联网商业保理监管权限和收账转让、回购业务模式都存在法律定位不准确问题,导致法律争端不断出现。与此同时,中央与地方对商业保理法律定义存在一定差异,国家银保监会将商业保理定性为综合性金融服务,而一些地方城市对商业保理定义为综合性商贸服务。由此可看出我国商业保理至今仍没有实现全国统一认定标准,给其法律定位带来难题,影响了商业保理发展。
法律对互联网商业保理缺乏统一监管标准。由于互联网商业保理与传统商业保理之间存在重叠和差异性,特别是一些地方与中央对互联网商业保理解释不同,监管作用难以形成。2018年,国家商务部将监管商业保理职能划归中国银行保险监督委员会,但至今仍未完成权力移交,一些保理商家借机利用网络管控不足逃避监管,增加了互联网商业保理监管难度。
互联网商业保理信用机制不完善。商业保理信用问题是制约互联网商业保理健康运行的一大障碍。互联网商业保理通过大数据云计算对参与保理各方进行信用数据采集,但由于信用评估制度不健全等诸多因素制约,采集信用信息和风险评估存在一定差异,无法完全保障信用评估的准确性,因此,需要不断完善相关评估机制。
保理申请人权益缺乏法律保障。现代互联网商业保理业务中,保理申请人作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应与普通消费者权益保护相一致,同样拥有知情权、隐私权、求偿权等权利。由于我国商业保理服务重点是提供融资,对债务人还款不提供担保责任,没有第三方机构对应收账款提供担保,一旦出现无力偿还,保理方会遭遇坏账困境,对互联网商业保理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互联网商业保理发展需要对其进行法律定性,通过制定完善议事规则、强化法律监督、设置准入机制、加强信息保护等手段完善法律建设规划。
明确互联网商业保理法律定位。商业保理法律定位一直存在争议,从商业保理提供的服务性质来看,作为以金融服务为内容的商业形式,将商业保理定义为综合性金融服务更准确,因为商业保理就是为申请人提供融资、信保、收账等金融服务,这也是商业保理运作本质,将其定义为综合性金融服务也有利于在金融系统下统一管理。
加强法律监管力度。强化管理是互联网商业保理发展关键,通过将互联网保理纳入金融统一监管体系,确立法律地位明确责权,以法律条文形式加强对保理参与方权益保护,保护保理金融业务环境安全。同时要对互联网商业保理市场准入许可进行最低资金标准设置,各地按照区域监管实际需求进行合理调整,建立监管沟通协调机制。发挥行会组织间与社会监督作用,对行业规范和法律形式实施有效监督。监管部门要严格审查商业保理业务信息,坚持将信息完整、准确、及时地落实到位,同时在网络平台以公告形式警示违法行为,对提供虚假违规信息、泄露信息主体及时处罚追责。
强化信用监管。为实现规避防范保理风险,仅依靠央行征信无法实现对互联网商业保理业务监管,需强化互联网金融平台征信建设,与央行征信体系共享大数据,实现信用、监管协同,以详实信息降低互联网商业保理失信几率和融资风险。要加大对社会失信惩戒力度。司法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对商业失信行为进行惩戒。同时要加强全社会诚信道德培养,将商业失信作为行为人失信记录在案,限制其社会行为,提高其失信成本。
保护申请融资人利益。构建完善的互联网商业保理,减少经济纠纷,对融资申请人的权益保护尤为重要。与普通消费者一样,互联网保理申请人在保理融资中依然处于弱势地位。因此,加强对网络保理申请人权益保护,是切实落实互联网商业保理健康发展的重要环节,在保护同时要加强对申请人知识培训,以应对可能发生的互联网商业保理风险,避免因认知缺陷造成投资失误。要启动第三方担保作为保护申请人机制建设,由第三方担保机构承担申请人风险,实现对保理合同双保,有助于申请人更专注于融资和业务打理。对于形成的经济纠纷要通过互联网平台和行业组织进行金融维权,借助网络和行业协会解决纠纷,更好地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
(作者为新疆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
【注:本文系2017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校科研计划人文社科一般项目“我国企业在中亚跨文化适应及其影响因素研究”(项目编号:XJEDU2017RS054)的阶段性成果】
【参考文献】
①段利勇:《商业保理助力破解钢铁产业链中小企业的融资困境》,《冶金财会》,2017年第10期。
②赵培培:《P2P供应链金融的发展模式分析》,《商场现代化》,2016年第12期。
③黃国平、范铁光:《我国互金平台的行业态势与发展特征》,《银行家》,2016年第10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