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江苏泰州八旬夫妇赵一和王兰,育有一子一女。2018年 2 月,女儿赵丙将其父带至银行,将老两口全部积蓄 12万余元取出,承诺先替父母保管,实际上想占为己有。无奈之下,父亲一纸诉状将女儿告到法院,要女儿归还他多年积攒的养老钱 12 万余元。经过庭前的多次走访调查,法官終于清楚了事情的原委。
原来,女儿赵丙将父母的积蓄全部取出并据为己有,美其名曰“代为保管”。然而,此后无论父亲如何索要,女儿就是不给钱。无奈之下,赵一夫妇多次报警寻求帮助,经过公安部门调解,赵丙承诺还钱,但对还款日期却一推再推。看着老人悲愤而又无奈的神情,法官决定发出传票,开庭判决,还老人一个公道。不幸的是,就在开庭前几天,父亲赵一因一时想不开,跳楼自杀身亡。
赵一去世后,公安机关发现赵一的笔记本及遗书,多次提及女儿赵丙与女婿利用不正当手段将其迷惑,骗其将银行内的存款交给赵丙保管,还骗其至某律师事务所将父亲名下的房产以遗嘱方式指定给赵丙继承。为此,赵一的儿子赵乙和母亲王兰作为原告,再次将赵丙推上被告席。这一次,他们是作为赵一的法定继承人,要求将赵丙拿走的 12 万余元交出,并剥夺其继承权。在法庭上,赵丙却一口咬定那是父亲赵一对她的“赠与”。
法官向王兰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了解情况时,社区工作人员向办案法官反映,赵一过世后,一直是儿子对母亲进行照料。向王兰现居住的养老院了解情况时,工作人员也向法官反映王兰现在生活不能自理,其入住该院以来,也是儿子赵乙对其进行悉心照料。
鉴于赵丙未尽赡养义务及非法占有父母财物的行为,法院判决赵丙返还赵一和王兰老两口的财产,并决定父亲赵一的遗产不分配给赵丙继承。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法官说法】 尊老孝亲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对不孝敬老人甚至是侵害老人权益的行为,不仅应从道德上予以谴责,也应在法律上作否定评价。我国继承法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本案中,赵丙虽然与母亲、哥哥同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但因其具有扶养能力和条件,却对被继承人不尽扶养的义务,且存在非法占有涉诉款项的故意,对于被继承人赵一的非正常死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法院判决父亲赵一的遗产不分配给女儿继承,体现了法律惩戒不履行法定义务者的核心价值导向。
(据《现代快报》/张海陵 李瑶 毛晓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