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涛
摘要:贵州经济的跨越式的发展有力促进了房地产业的繁荣,引发了國际投资者和境外置业者的广泛关注。在新的市场条件下,越来越多的翻译人才涉足宣传册、法律文书等文本类型的翻译。高质量的住房买卖合同翻译,可以减少涉外合同纠纷,提高贵州房地产国际化水平,提高合同翻译的准确性、规范性和精炼性,为国际友人提供高质量、高水平的服务。
关键词:功能目的论;房屋合同;翻译研究
作为一种实用文体,合同具有很强的法律效力、实践性、交流性、规定性,同时也具有规范功能。因此法律合同的翻译对于译者相关的法律专业知识储备提出更高的要求,译者在进行合同文本的翻译时必须要重视平行文本的研读,熟悉经济法律术语,同时要善于利用翻译软件和行业翻译工具书,努力提高翻译的准确性和专业性,加强翻译文本对于履约双方的约束力和法律效果。
从宏观层面上看,根据目的论的核心指导原则目的原则,译文达到预期文本功能是最终目的,尽可能地实现源语文本与译文有相同的法律效力。从微观层面上看,以文本功能和翻译目的为核心,结合连贯原则和忠实原则,实现法律文本在字、词、句等方面的,规范通顺,准确严谨。
一、核心指导原则——目的原则(skopos rule)
目的原则强调译者在契约合同翻译的实践中要认识到房屋买卖合同只是翻译研究与分析的前提,译者必须在两种不同文化的对立与统一关系中准确把握翻译的现实标准。
为了实现该商品房买卖合同译文的预期文本功能,笔者对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目的进行了分析:(1)原作者的意图。作者拟定该合同的目的,是为了通过该合同约束商品房出卖人和买受人双方的权利与义务。(2)译文的接受者为此购房项目的国际买家。(3)译文的预期功能,即准确传递该买卖合同文本信息,使译文达到与源语文本相同的法律效力。
二、规范通顺指导原则——连贯原则(coherence rule)
连贯原则即是语内连贯(intratextual coherence),译文必须对于具有目的语交际环境和知识背景的目的语读者是可理解的,具有可读性和可接受性[1]。译者应认真分析和比较不同文本的结构差异,在确保译文通顺连贯的基础上,充分尊重英汉两种语言的表达方式的不同,灵活采用各种翻译技巧,忠实传递原文信息。
例1:出卖人和买受人在平等互利、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商品房买卖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译文:Seller and Purchaser agree as follows on the commercial housing sales.
原文中的“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词体现了汉语多用四字格成语的修辞特征,中国人通过使用形式上重叠,音律上对等的四字格短语体现了中文行文上的庄重以及情感上对他人的尊重。但在西方人眼中合同只与法律有关,用词简洁客观,所以遵循目的论连贯原则,选择减译的翻译方法进行翻译,实现译文的可读性。
三、准确严谨指导原则——忠实原则(fidelity rule)
功能对等理论中的忠实原则是对译文语言形式和文体风格的统一要求,它并不主张译者在翻译的过程中追求两种语言形式上的机械模仿和重复,而是要求译者在对译文内容的精确分析后,真实传递原文的信息和情感,并努力把握原文和译文在修辞和语用特征上的内在联系[2]。
例2: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本合同附件及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译文:This Contract hereby comes into effect from the date of execution by Purchaser and Seller.
从以上两个例子可看出大量的专有名词和短语是不可随意更改的,一般采取直译的方法。法律文本的句式规范,用词严谨,应尽量套用常见的合同惯用句型,力求做到文风庄严正式,表达严谨精确,符合契约文体的风格和效果。
功能目的论的三大基本原则对于法律契约类文本的翻译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三个基本原则互为因果,相辅相成;忠实原则从属于连贯原则,连贯原则与忠实原同时从属于目的原则[2];功能目的论为译者指明了法律文本翻译的理论视角和研究思路,在合同文本的翻译过程中,并不要求译者必须同时兼顾三个基本原则,而是要求我们对合同文本从用词、句型、表达等各方面细致分析基础上,准确把握各种翻译策略,全面提高法律英语合同文本的翻译质量。
参考文献:
[1]陈艳芳.法律合同的语体特征及翻译原则[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1).
[2]杜艳.从德国功能翻译理论的角度看中文商务合同的英译[J].西南政法大学,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