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 能,张茂林,冷 菁
(1.景德镇市高级技工学校,江西 景德镇 333003;2.景德镇陶瓷大学 古陶瓷研究中心,江西 景德镇 333001;3.景德镇市人民政府,江西 景德镇 333000)
陶瓷与人们的生活密切相关,反映了每一个时代背后经济与政治的变迁。明清两代御窑厂取得的巨大成就,是源于朝廷集中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通过精细的分工,大规模协作,并严格把关的结果。清代景德镇瓷业经济发展到达了顶峰,本文从清代御窑厂窑业生产资金来源入手,从而丰富对清代窑业制度的认识。
作为一个非营利性机构,景德镇御窑厂的生产目的是为皇室提供瓷器用具,生产资金获取的速度与额度直接决定御窑厂的生产活动。鉴于御用的特殊性,其生产资金一方面主要来源于国家财政投入;另一方面来源于生产过程中的特殊收入。御窑厂的生产模式以一年为一个周期,因此形成了政府每年定额投入资金的制度。每年春季开工之前,财政划拨的瓷务专用银两便运至景德镇,到秋季烧造活动结束后,账本连同成品一起运至京城,经内务府造办处清点、对账、核算,最后奏销经费。财政投入的方式在各个时期有所不同。
清兵于顺治二年九月定饶州。在后来短短的二十年里,景德镇经历了1646—1661 年闽兵之役(郑成功抗清之战)、1648 年金声桓之役(清军反攻江西之战)和顺治十六年的土兵之乱。顺治八年(1651 年)正月,“江西进额造龙碗”,因“动用人夫,累驿遽递”[1],可见顺治帝为了让人民休养生息,免去了烧瓷器这种劳民伤财的事情。顺治十一年,光绪《江西通志》记载到:“十一年奉旨烧造龙缸,十六年烧造栏板,未成。巡抚张朝磷疏请停止。”[2]三遭兵乱,御窑厂时造时停,同时顺治时期的御窑厂资金使用情况,史书未见记载。
而“康熙十年烧造祭器等项,俱估价值销算正项钱粮,并未派征。陶成分限解京,官费不可定。俱于浮梁县贮库砂土、上工夫工食余剩银两内支用。”[3]康熙十三年,因三藩之乱,景德镇蒙受战火,“民居被毁,而窑基尽圯”,以致“大定后,烧造无从”。直到康熙十九年,清政权稳定,御窑厂恢复正常的生产,康熙十九年九月,“奉旨烧造御器。差广储司郎中徐廷弼、主事李廷禧、工部虞衡司郎中臧应选、笔贴式车二德于二十年二月内驻厂督造”“康熙十九年十月遵旨,……动用江西藩库[4]正项钱粮,烧造瓷器,以供内用。所用钱粮,由工部奏销。”[5]“至二十五年工竣,共烧成磁器十五万二千件,动用江西钱粮一万三百余两” 。[6]
由此可见,康熙年间御窑厂始建,沿用明朝旧制,采取“动支正项钱粮”[7]的方法,由地方财政划拨资金,经工部奏销。但此法易引起地方政府同御窑厂的矛盾,可能导致地方消极处理,影响资金发放的速度与额度。
至雍正六年,唐英驻厂协理瓷务,经他提议,制度变更为动支淮安关的关税盈余,并奏销内务府:“岁用淮安板闸关钱粮八千两”。[8]这是清代御窑厂生产经费来源的重大变化,此项制度持续到乾隆四年,由于瓷器运输路线发生了变化,为了节省运输时间和成本,已升为督陶官的唐英再次奏请改由“九江关盈余”内动支银两[9]。至此,由九江关税盈余支付御窑厂生产经费成为定制,一直执行到御窑厂终结。
御窑厂生产资金主要依靠国家财政投入,在各个时期资金的投入方式、数额各有不同。具体花销如表1。
康熙十九至二十五年间,动支地方钱粮总计10300 两,分摊至每年,若以7 年计接近1500 两,若以6 年计1700 两有余[10]。康熙五十九至六十一年每年经费9000 两,这3 年里烧瓷事务官府概不参与,可能实施的是招商买办的手法[11]。雍正六至十三年实施从淮安关税盈余中动支经费的方式,每年为8000 两[12]。乾隆一至三年获得瓷款的最大数额——每年2 万两[13]。乾隆四年唐英奏请改由九江关动支银两,从乾隆四年至嘉庆四年资金为每岁1 万两[14]。嘉庆五至十五年降为每岁5000 两[15]。嘉庆十六年始再减半为2500 两[16]。至道光二十七年,又降至2000 两[17]。说明从二十八年开始,由于清政府的财政此时已经捉襟见肘,无力再在御用瓷器烧造上投入过多的经费,所以每年的烧造费用不得超过 2000 两,而且此时有许多难以烧造的琢器也已停止烧造。咸丰一至四年九江关无税收,督陶官义泰、恩龄借银7000 两,均摊每年约1750两[18]。咸丰五年,因战火御窑厂第一次关闭。同治五年李鸿章筹银13 万两建厂,并以每年1 万两作为瓷务费[19]。每年1 万两的定制没有确切文献记载持续多久,至光绪二十九年以前这部分经费不详,但从这一时期烧成瓷器件数来看,瓷务费应该不低。至光绪二十九年,光绪下令停烧部分瓷器[20],光绪三十年彻底停办御窑厂[21]。此后御窑厂于光绪三十三年改制为江西瓷业公司[22],光绪末年及宣统年间的御用瓷器全部从江西瓷业公司购买,御窑厂的时代已经彻底终结。
表1 清代御窑厂生产资金来源情况列表Tab.1 Financial sources of the imperial ceramic factory in Qing dynasty
特殊收入的主要来源有以下三种渠道:(1)次色瓷变价收入。御窑厂烧造瓷器,必有次色即落选瓷器,无法“上供御用”。起初对次色瓷的处理是任意丢弃于厂内[23],雍正七年依据唐英的提议,开始按年对次色瓷估价,运送京城交予内务府,供其变价出售或者赏赐[24]。13 年后,大概因为宫中次色瓷积压过多,次色瓷运至京城亦徒增运费,造办处传旨命“不必来京,即在本地变价”[25]。由此唐英于当年即乾隆七年开始实施“就地变价”的制度[26],并一直持续到清末。从“就地变价”的制度开始,次色瓷经由御窑厂进行销售,而御窑厂从中获得多少收入,以乾隆时期的数据作详细计算:首先应明确次色瓷的烧造数量。按照唐英所言“上色十中难得四五”[27],“计次色脚货及破损等数几与全美之件数相等”[28],加之清代规定烧造御器破损率不能超过20%[29],可推算次色瓷占总数的30%-50%。其次考量次色瓷的烧制费用。按照梁淼泰对道光年间数据的统计,烧制瓷器的费用为瓷务总费用的55%[30]。唐英估价次色费用不下“二三千两”[31],按照当年1 万两瓷务总费,取2500 两作为二三千两的均值,取40%作为次色率30%–50%的均值,可得出烧瓷费用率=(2500/40%)/10000=62.5%。参照梁淼泰数据两者略有差距,但道光时总经费数值很小,仅2 千两,杂物费分摊就占有较大的比率,因此本人认为乾隆时烧瓷费用率应以62.5%较为合理。由此率可得出次色瓷烧制费用=10000 两*62.5%*(30%–50%)=1875 两–3125 两。第三,计算御窑厂可得收入。依照“减三成变缴之例”[32],即御窑厂需上缴朝廷次色瓷烧制费用的70%,则每年应上缴次色变价银=(1875 两–3125 两)×70%=1312 两–2187 两,而留于御窑厂的为(1875 两–3125 两)×30%=562 两—937 两。但实际御窑厂所获得的收入是否有这么多呢?考量次色瓷的售价,伊龄阿言需进行共同估价[33],所定价格若高于烧造工本费的70%,则御窑厂除去上缴钱数之后尚有结余。考量次色瓷的销售量,督陶官则常常上奏抱怨次色瓷销售不易,很难按年销售,变价银亦不能“年清年款”[34]。应该看出,朝廷按定制扣除的上缴费用是基本不变的,但次色瓷的销售情况却不稳定。在开放次色变价的初期,次色价格即使定得很高也会有很大销路,但到了末期,民窑已能仿制,而御窑所用成本又高,次色的价格和销路便很难保证了。总的来说,次色变价银是获取金额与速度上都不稳定的收入。(2)赔偿罚款收入。御窑厂烧造实行赔补制,如唐英于乾隆二年[35]、十三年[36]、十四年[37]所造瓷器不准奏销或“奉令赔补”,同治11 年,督陶官景福承办大婚瓷器,也因“烧造未能合法,以致粗糙,不堪应用”,而罚“照数赔补”[38]。这些赔款参照唐英于乾隆1-2年的罚款2 千余两来看,数额是很大的,但这笔收入实现的方式是不准奏效当年的烧造经费,尽管赔款仅针对督陶官个人而非御窑厂,可鉴于督陶官对御窑厂拥有绝对的经济支配权,这笔大额的罚款可能已转嫁由御窑厂承受。因此赔偿费用看似是一笔收入,其实却是御窑厂的一项负担。(3)额外经费收入。御窑厂除烧制每年固定的“大运瓷器”,适逢祭祀庆典还会烧制“贡瓷”,皇帝若有特别喜好也会临时“传办”烧制。后两类瓷器烧造比较特殊,工艺复杂、成品率低,导致成本很高,非御器厂年定额经费所能支付,故须额外奏请皇上,若皇上不批准,实在“未敢多造”[39]。乾隆二十八至三十一年督陶官海福“任内自办贡瓷并传办活计,俱系另行发银造办,并未开销钱粮,计陆续发过银四千余两是实”[40]。这些额外的经费收入并没有定制,而是实报实销,特殊瓷器的烧造量是由皇上的喜好与鉴赏水平决定的,因此惟有雍乾二朝产生部分的额外经费,其他时期因为烧制量较小,可由年定额经费奏销。
通过对四种收入的分析,可知除赔偿罚款是一项负收入之外,财政投入、次色变价、额外奏请都是生产资金获取的来源渠道,但是这三项收入中,惟有国家每年定额的财政投入能够提供给御窑厂及时、稳定、充盈的资金收入,从而为御窑厂每年的生产活动提供根本的保障。
在陶瓷发展的历史长河中,每个时期的兴衰无不与当时的政治、经济、文化背景息息相关。明清时期封建专制度达到顶峰,为了加强皇权、实行君主集权制,产生了御窑厂,这期间为了追求精美的器物,集全国能工巧匠,不惜成本,万里挑一,设立各种规章制度,保证御窑厂的有序进行。而清代御窑厂从巅峰走向没落,最终原因是因为它只是封建皇权的附属产物,伴随着封建王朝的灭亡而衰亡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