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朝婚姻解除初探

2019-07-24 10:33陈涛
智富时代 2019年6期
关键词:明朝初探

陈涛

【摘 要】中国封建社会长期深受封建思想儒家传统学说浸淫,社会生活至始至终由男权主导。通常情况下,男权社会中妇女的婚姻状况并不平稳。在我国古代的封建社会,在人们的传统意识中,妇女的权利受到方方面面的约束,她们但凡稍有一点违背丈夫的意志,便有被逐出家门的风险。然而,本人认为,尽管中国古代封建社会是男权主导的社会,但是这不意味着丈夫可以毫无理由的去做抛弃发妻的事情。经过对史料的钻研解读,本人发现在妻子没有太多过错的情况下,丈夫抛弃妻子,在一定程度上同样会遭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关键词】明朝;婚姻解除;杖刑;初探

一、《大明律》中关于婚姻解除的规定

明朝时期,民众定婚需将各自家庭状况告知对方,如身有残疾、庶出、被收养者均不准隐瞒。当男女双方均对彼此家庭状况有清楚了解的情况下方能各从所愿,写立婚书。“若许嫁女,已报婚书及有私约,而辄悔者,笞五十”[1],如果男女双方没有写定婚书,但是女方接受男方聘嫁彩礼嗣后反悔者,同样要受到鞭笞五十的惩罚。如果已经写立婚书,而又将女儿许配他人,尚未成婚者,要受到仗七十的惩罚,已经结婚者,将受到仗八十的刑罚。此外,假使丙(男方)已知乙(女方)与甲(男方)写立婚书,而娶女方者,同样仗八十,除此之外,彩礼收充官库。假若丙(男方)未知乙(女方)与甲(男方)写立婚书,不受法律惩罚。丙向女方追还彩礼之后,女方仍归先前定立婚约之前夫,如果前夫不愿接受女方,可加倍向女方追还彩礼,女方归后夫。同样,如果男方悔婚,要接受相同惩罚,但是不允许追还彩礼。尚未成婚的男女,其中一人犯有奸盗之罪的,要求退婚的一方可以不追究法律责任。

明朝时期还存在着“妄冒”成婚的情况。所谓“妄冒”成婚是指女有残疾,却以姊妹冒充自己而与男方相见,而后又以残疾之身嫁于男方者,受杖八十,追还彩礼。如若男方“妄冒”成婚,罪加一等,不追彩礼。

除去上述几种状况,关于明朝时期婚姻的解除还有以下情形:一、凡将妻妾典雇与人,夫家与典雇者均需受杖刑六十,典雇者与其所典雇他人妻妾离异。二、犯有重婚罪者,丈夫受杖刑九十,使其与后娶之妻离异。三、夫家亡故,寡妇居丧期间自嫁者,杖一百,使其离异。四、同姓为婚者,男女双方各杖六十,使其离异。五、“若娶己之姑舅两姨姊妹者,杖八十,并离异”[2]。六、迎取同宗同族缌麻以上姑姪姊妹者,亦各以奸论,并使其离异。七、凡府、州、县亲民官,在自己任内娶部民为妻妾者,将承担杖八十刑罚,如果监临官娶为事人妻妾及女为妻者,杖一百,女方同罪,并使男女双方离异。八、凡娶因犯罪而逃亡的妇女为妻妾者,与罪妇同罪,使双方离异。九、如果官員及其子孙娶乐人为妻妾者,杖刑六十,使其离异。九、凡是僧人道士有违戒律,娶妻妾者,男女各受杖刑八十,僧人还俗,并使男女双方离异。十、“若妄以奴婢为良人,而与良人为夫妻者,杖九十,各离异改正”[3]。在明朝,无论何种原因导致男女双方婚姻的解除,均须写明离婚证书,并由丈夫及男女双方尊长签字,在邻居的见证下,离婚才正式生效,意即男女双方夫妻关系终止,男女两家的婚姻状态解除。夫妇离婚之后,按照定例子女归夫家,如若妇女改嫁,夫家的财产及自己所属妆奁,由夫家分配。

二、传统习俗中的婚姻解除

汗牛充栋的儒家典籍,对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有着细致严格的规范,其中,《大戴礼记》对世人婚姻有着明确规定,该规定从战国至明朝,至始至终影响着世人的婚姻观念。史载:“妇有七去: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盗窃去”[4]。文化习俗具有十分强烈的传承性,终明一代,世人始终未能逃脱出《大戴礼记》中关于休妻的桎梏。简要说来,《大戴礼记》中所谓的“七出”即是不孝顺父母、不能生育子嗣、生活作风不检点、妯娌之间争风吃醋,有碍家庭和睦、身患重疾、喜惹口舌是非、盗窃。上述七条婚姻解除原则,解释权始终由男方掌控,但凡男方下定休妻决心,女方行为满足其中之一,男方就有理由休妻。事实上,即便女方在并无违背上述七条原则,男方还是可以歪曲事实,以此达到休妻目的。

三、小结

尽管中国封建社会是男权主导的社会,但并不意味丈夫可以肆意抛弃发妻。《大明律》规定:“凡妻无应出及义绝之状而出之者,杖八十”[5],《大戴礼记》记载:“妇有三不去:有所报,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这就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婚姻中无过错妇女的合法权益。即便男子可以根据“七出”休妻,但是在“三不去”原则的约束下,使得在家庭生活中有功女子、无依无靠的女子得以安享晚年。不过,话说回来,倘若一个男子对自己的妻子没有了感情,已经走上决定休妻的道路时,即便是再有当时的法律法规对女子的权利进行保护,但是没有感情基础的婚姻关系,也会变得索然无味。因此,通常情况下,更多的女人为了维护自己及家人的脸面,要么会决然离开抛弃自己的丈夫,抑或是走上一条不归之路。总而言之,在我国古代的封建社会时期,女人在婚姻关系方面,始终处于弱者。

【参考文献】

[1]怀效锋点校.大明律[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59.

[2]怀效锋点校.大明律[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62.

[3]怀效锋点校.大明律[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64.

[4](清)王聘珍.大戴礼记解诂[M].北京:中华书局,1983:255.

[5]怀效锋点校.大明律[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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