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高管新个税改革后的工资薪金纳税筹划

2019-07-19 04:12序雨洁
财讯 2019年16期
关键词:纳税筹划高管国有企业

摘 要:纳税筹划作为一种事前的主体经济行为,受税收法律、会计政策的影响极强,实施过程中存在一定的税收风险。这就要求一项纳税筹划方案在实施前、实施中均要开展风险监控,及时根据政策导向以及具体情况进行调整以规避税收风险。本文在新个人所得税改革前的背景下,对国有企业高管薪资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所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研究和分析,主要分析探讨了如何运用新个人所得税进行高管薪酬纳税筹划.立异点在于指出了国有企业财务管理和纳税筹划之间的关联,表明两者的最终目的均为实现财务价值最大化;将纳税筹划融入到财务管理的筹资、投资、经营三大环节当中,运用比较的方法区别分析节税成果,有的放矢,具有借鉴意义。

关键词:国有企业;税法改革;高管;纳税筹划

一、研究背景

随着经济的增长,社会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全社会对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期待日渐强烈,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呼声也随之高涨。以往的个人所得税征制度和收入分配收制度不再適用于当前的经济环境。在这种经济形势下,就需要政府通过制定经济政策的手段来减少这些社会问题,促进社会的健康稳定发展。而个人所得税改革,也就是政府调节的一个重要部分,对调节收入分配具有重要的作用。

对于国有企业来说,在我国即将实行的新个人所得税法的改革当中,最具发展潜力和优势的项目类型非工资薪金类型莫属,在查阅了我国某城的2012年到2017年之间个人所得税各项目负税比例来看,国有企业的高管的薪资比例保持在较高水平,因为个人所得税的比例也处于较高位置,近年来一直居高不下,如何通过纳税筹划来帮助国有企业降低高管的薪资个人所得税,是一个非常迫切的待解决的课题。新个人所得税法的出台,这无疑是新型个税筹划的新挑战。

二、我国国有企业高管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情况

(1)纳税筹划方法

1.递延纳税方法

使用递延纳税形式展开纳税筹划焦点是选用一系列的会计处理方式,对差异进行调整,使得本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大于账面会计利润,延长纳税时间,获得税收利益。这一方法在操作中,要追求递延期最长、适用的纳税项目最多,从而获得最大的递延纳税收益。

2.优惠政策法

减免税法:采取减免税形式进行纳税筹划,是在政策许可范围内运用最新的税收政策来进行节税。这种形式操作简单,技术风险小,但是往往只在特定行业和区域有效,大多带有国家鼓励或扶持性质,适用范围窄。

扣除法:扣除法主要针对所得税的税前扣除,减少应纳税所得额,从而缩小应纳税额。扣除法在操作上难度较大,操作方法也相对复杂,要求筹划人员对于税收政策和会计政策的理解要精准到位,否则容易出现较大的税收风险。但是扣除法也具有可扣除的项目较多、适用范围广,确定性强的优势,只要筹划得当,可以很大程度上起到节税目的。同时,在相同条件下,越早的计提扣除,就能越早的节约税收资金,企业获得的资金时间价值也就越大。

3.税法漏洞法

所有的法律都是依靠“人”依据当时的社会经济发展状态来制定的,这就导致了法律的“有限性”。因为税法的更新完善速度滞后于经济发展速度,加上复杂的征纳环境,地域差异、征管人员业务能力、企业会计人员素质、征管手段等等都会使得税收法律法规本身存在漏洞,这就给企业纳税筹划留下了很大的筹划空间。例如房产税,有按照房产余值1.2%税率征税的计算方法,也有按租金收入12%的计算方法,在无特别前提限制情况下,企业可以选择其中一种对自身最有力的方案进行房产税的缴纳,这就是利用了税法、征管、审批的漏洞。这种方式虽然能取得较大的税收利益,但是操作难度大,并且有很强的时效性,一旦政府颁布完善的法律对于漏洞进行弥补,企业这一方面的纳税筹划就不再适用。因此要求筹划职员的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水平都过硬。

(2)国有企业高管个人所得税征税模式

我国现阶段的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工作中采用的是分类加综合所得的征收制度,这一制度将收入中体现的不同性质和不同来源的部分加以区分,将区分后的项目对应其相应的税率加以计算后再纳税。这种税制中,企业的管理层可以利用其身份职权,将税率高的部分转移至税率低的部分,进行有意识的薪酬调整,最终起到避税的目的。我国的税收规定如果完全按照分类的方式来实行的话,是不能有力的调节收入以促进公平的。这个方面,我国可以借鉴国外的成型税制经验,将国外的分类与综合互相结合的混合模式来应用到我国的个税征收当中来,以更好的解决这些问题。

混合征收模式就是已制定的分类征收制度的形式,将收入当中的差异部分分类征税,并将这些已经征税的部分进行二次汇总征收。其工作具体划分是:将财产转让以及利息、股息、分红所得计入“分类征收”的比较难以管控的所得纳入;将常规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财产租赁等这些比较易于监管的类目归类于全年所得的征税范畴。用这种形式的征收,可以更加全面的将企业高层管理的整体收入进行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可以更加体现出合理调节收入分配,以实现税负公平。

(3)国有企业高管个人所得税征税模式的发展

由于我国国有企业的高管的薪资水平比普通员工要高,新个人所得税法有了新税率的征收规定,还增加了子女教育、赡养父母等专项的税收项目。为了更好的实现高管的薪资纳税调节,首先需要落实一些高效的税收征管措施,在确定税收征管落实到位的情况下,开始完善企业高管薪酬的所得税征管制度.

基于较为全面的薪酬数据,在此基础上,建立和完善税收征管制度,随着信息化技术的不断更新与普及,国有企业可以建立相关的税务信心管理平台,并且区分用户类型,将高管作为单独的一类用户角色,平台还需要保证信息共享,实同时保证平台数据和信息的安全性。

三、我国国有企业高管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措施

通过对我国国有企业高管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问题进行分析,并对我国国有企业高管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研究现状进行了解,本文主要采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筹划,我国财务部和税务总局在税法中针对了新个人所得税法给出了很多纳税实施条款,其中就提到了很多优惠政策,主要包括省级政府、国务院等重点单位颁发的奖金、国家发放的补贴和津贴、国债利息、福利费、救济金、抚恤金、保险赔款等等。这些优惠政策都可以对个人所得的相关项目进行纳税减免,因此,本文主要通过以下措施来合理合法的对国有企业高管个人薪金进行筹划。

(1)利用捐赠支出进行的个人所得税筹划

我国国有企业的高管可以通过向灾区捐赠的方式通过国有企业来对个人所得税进行扣缴,让企业为高管个人开具捐赠证明和相关明细资料,再依法对个人所得税进行结算并扣缴,以达到节税目的。

(2)充分利用6项扣除

6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和赡养老人这六项。充分利用好6项扣除也可以很好的起到纳税筹划的效果,以下举例为体现新个税的举例方式:

【案例】某高管每月应发工资合计10000元,三险一金个人缴费部分600元。同时享有专项附加扣除额子女教育1000元、赡养老人1000元,合计2000元。

1.2018年9月发工资,按原有政策,起征点3500元应纳税所得额=应发工资—各项允许扣除费用—3500免征額=10000-600-3500=5900(元)。应纳税额=5900×20%-555=625(元)

2.2018年10月发工资,个税新标准,起征点5000元,应纳税所得额=月度的综合收入额-5000免征额=10000-600-5000=4400。应纳税额=4400×10%-210=230(元)

3.2019年1月发工资,个税新标准,起征点5000元,专项附加扣除2000元,应纳税所得额=月度的综合收入额-5000免征额-(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其他扣除)=10000-5000-600-2000=2400(元)。应纳税额=2400×3%-0=72(元)

上述案例虽然简单,但是足以看到6项扣除的重要性,充分利用6项扣除,不仅仅是对于国企人员,对每个企业员工而言都可以节税。

(3)投资国债的纳税筹划

很多国有企业的高管手中都持有一定的企业债券,并且这些债券部分还可以进行转换,国企高管不管是通过何种途径对企业债券进行购买,在一定时间内,如果手上持有的债券可以为高管个人带来一定的利息,根据新个人所得税,都必须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缴纳个人所得税20%,由发行企业债券的机构代为扣缴。

但是,个人持有财政部发行的债券和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的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因此,及时国债的利息率低于企业债券,但是在扣税后的实际收入反而比企业债券要高,风险也高于国债。从目前国债的购买记账方式来看,收入较为稳定和可靠,不存在用途和总额上的限制,因此,企业高管如果需要进一步进行纳税筹划,并且有投资需要,选择购买国债不失为一个投资和纳税筹划双赢的局面。

(4)充分利用住房公积金

按照国家或省级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存入银行个人账户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企业高管每月所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是从税前扣除的,也就是说按标准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是不用纳税的,合理利用住房公积金也是能够起到合法避税的,因此要充分利用好住房公积金进行纳税筹划。

四、结语

近年来,虽然我国的经济指数和经济报告整体呈上升趋势,但是随着我国经济局面铺展过大,我国的经济结构还属于调整和转型阶段,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的不断成熟,我国的国有企业在此经济背景下压力较大。新个人所得税法的出台,无疑也是国有企业对纳税筹划的新的改革起点。

对于国有企业来说,纳税筹划是必须要进行的研究内容,不但可以帮助企业高管缓解纳税压力,从而为企业的发展争取更多的管理空间,本文在新个人所得税改革后的情况下,除了对纳税筹划提出了几点可行的设计方案。总体来说,本文的研究在新个人所得税法下国有企业高管薪纳税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如何在新个人所得税法的到来下合理合法的筹划纳税。

新旧个人所得税法是有很大差异的。个人所得税的改革是融入每个人生活的一次改革,迈出了分类制走向综合制的重要一步,纵观世界主流国家的个税政策,综合征收是发展的大趋势。如今大数据信息化飞速发展,链接生活的方方面面,以后不仅仅是会计与税务人员,人人都该懂得自己的每一份税金如何扣缴的,这也提高了国民的纳税意识。同时公众个税改革还略有片面,未来个税还可以向更多元的层次完善,全民信用时代也正在开启。这次的个税改革并非终点,未来的发展既需要制度的点滴进步,更需要观念的日积月累。值得期待,更需要为之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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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序雨洁(1992年9月4日),女,汉族,陕西,初级职称,硕士研究生在读,重庆理工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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