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体设施致人受伤村委会是否担责?

2019-07-19 12:52陈立烽
农民文摘 2019年7期
关键词:小拇指侵权人滑梯

2018年8月,福建省上杭县白砂镇5岁的小月在爷爷的陪同下到村里公园游玩,玩滑梯时,小月左手的小拇指被栏杆卡住,拔出后小拇指红肿,哭闹不止。经医院诊断为小拇指骨折。治疗期间,共花费医疗费等近2万元。而后,小月父母与村委会就责任分担问题,向白砂镇调委会提出调解。

为维护村民合法权益,也为了查明实情,调委会工作人员对滑梯进行了查看。发现导致小月受伤的部件已经换了一个新的螺丝,经村委会证实,事发当天,一颗螺丝确实丢失。同时,工作人员发现滑梯栏杆间距也较大,存在一定瑕疵,容易将小孩的手卡住,设施周边也没有安全提醒。

根据查看的情况,村法律顾问律师认为小月年仅5岁,小月家人作为其法定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职责,对其手指受伤应承担一定的监护责任。村委会作为文体设施的管理人,应加强对这些设施的安全检查与维护,以确保其安全。但此次事故中,村委会作为管理者却没有落实安全检查防护措施,在丢失螺丝后未及时修缮、提醒,未尽到管理和安全保障职责,应当承担相关赔偿责任。

最终,当事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村委会一次性赔偿各项损失8000元,小月父母放弃其他主张要求。

【评析】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村委会对于村集体的公共场所或设施具有管理权,虽然是无偿服务,但也同时也具有维护义务,不能建而不管、管而不维。对于发现的一些安全隐患应当积极消除、及时提醒,而不是消极对待,由此导致检查维护不及时、不到位,引发事故,属于安全保障方面的失职和瑕疵,应负过错责任,所以村委会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若村委会日常有加强管理维护,不存在过错的话,这类事件就可以不用承担责任了。

同时,依据《侵权责任法》第26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小月年仅5岁,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爷爷作为法定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责任,对孙女小月不慎受伤也应承担一定的监护责任。

因此,双方按责任过错大小,承担相应比例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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