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农地产权制度变迁对农业投资的影响机制及实证检验

2019-07-17 00:00公茂刚辛青华
财经理论与实践 2019年3期
关键词:影响机制制度变迁

公茂刚 辛青华

摘要:通过理论与实证分析新中国农地产权制度变迁对农业投资的影响机制发现,明确和有保障的农地产权制度减少了不确定性,降低了逆向选择风险,增强了农业经营主体对未来收益的预期,也提高了投资主体获得稳定投资收益的预期,进而增加了农业资金投入的需求和供给。实证检验结果表明: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农地产权制度变迁对农业投资有显著的正向影响,每一次农地产权制度变迁都显著地促进了农业投资的增加。特别是在改革开放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的确立对我国农业投资增长的影响更大。因此,我国今后要进一步改革完善农地产权制度,通过制度保护农业投资积极性,促进农业发展。

关键词:农地产权制度;农业投资;制度变迁;影响机制

中图分类号:F301.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編号:1003-7217(2019) 03-0002-07

一、引言

由于农业的弱质性特点,投资农业的收益较低且不稳定,再加上投资回报周期长,经营风险大,农产品需求弹性小等原因,农业投资一直是制约我国农业发展的瓶颈。与其他产业相比,土地是农业生产中重要的核心投入。农地产权的明晰界定和有力保护能够激发农业发展内生动力,对农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指出要“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完善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并进一步强调“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党中央对将来农地产权制度变迁方向的明确指示给农民吃下了“定心丸”,保护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刺激了农业生产要素投入,对农业的持续发展和乡村振兴提供了有力保障。农地产权制度对农业发展的影响主要是通过影响农业生产要素的投入来实现的。不同的农地产权制度会有不同的产权权利结构,而在不同的产权权利结构下,生产要素所有者的要素收益受保护程度不一样,因此,其要素投入的积极性也就不同。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农地产权制度经历了农民土地所有制、“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集体土地所有制、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及当前的农地“三权分置”制度。每种农地产权制度都有各自的产权权利结构,其对农业生产要素投入的激励作用也各异。作为备受关注的农业投资自然也会受到农地产权制度变迁的影响。

农地产权制度变迁对农业投资的影响是制度功能的重要体现。农地产权制度作为农地制度的核心,其功能主要有减少信息不对称性、降低交易成本、激励权利主体、提高生产效率等。明晰界定和合理安排的土地产权制度及允许土地自由转让是全面提高农业生产经营效率的保障[1 ,2]。Feder和Feeny(1991)指出合理有效的农地权利制度减少了不确定因素对农地市场的影响,强化了农村信贷业务普及[3]。Putterman和Skillman(1993)认为我国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对农业经营主体激励较小,导致农业资源配置效率低下[4]。许庆等(2008)研究发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导致的土地细碎化提高了农民收入,降低了收入不平等程度[5]。Galiani和Schargrodsky(2010)认为有保障的土地产权促进了农村投资,但投资的增加并非来源于信贷条件的改善[6]。Bellemare(2013)认为正式的土地所有权对生产力没有影响,但非正式土地产权,即土地所有者对其土地能做什么和不能做什么的主观认知对生产力有显著异质性影响[7]。冒佩华、徐骥(2015)运用微观调查数据分析得出了土地流转能显著提高农户家庭收入的结论[8]。

农地产权制度变迁对农业投资的影响是国内学者和政策制定者关注的重点。Feder和Noronha(1987)认为当农民独立自主进行土地交易的权利得到保障时,贷款机构便有兴趣为其提供抵押贷款[9]。Li等(1998)以及Huang等(2003)都认为,当农民拥有土地的长期使用权时,将会进行土地节约型的投资[10 ,11]。李谷成等(2014)认为当制度变迁能够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时,资本存量会显著增加[12]。Lawry等(2017)认为有保障的农地产权带来了投资安全感的提高,这是农业投资增加的先决条件[13]。由于农民以农地和住房为主要资产并不能顺利实现抵押贷款来解决资金短缺问题[14,15],而且农户在金融市场上的资信力较低,资金来源有限,存在贷款困难。因此,许多学者认为“三权分置”实现的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是解决农民信贷约束的重要手段。张龙耀等(2015)就认为新一轮农地产权制度改革的农地抵押信贷供给效应初步显现,农户的信贷需求明显提高,而且金融机构的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供给具有规模偏好特征[16]。耿宁、尚旭东(2018)和许经勇(2017)也认为农村土地制度变迁促进了农村土地资本化的实现[17,18]。农地产权制度变迁的信贷供给效应并不具有一致的结论,从实践和经验结果看,由于金融市场的缺陷、土地交易成本、土地规模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正向信贷供给效应并不具有普遍性[19-21]。

可见,国内外学者在农地产权制度对农业投资影响方面已经做了较多研究,并取得了一些成果。但相关成果大都缺乏对农地产权制度变迁影响农业投资机制的深入分析,特别是没有对新中国成立以来的每次农地产权制度变迁对农业投资的影响进行实证检验。由此,本文将在深入分析农地产权制度变迁影响农业投资机制的基础上,实证检验新中国农地产权制度变迁对农业投资的影响程度。

二、农地产权制度变迁对农业投资的影响机制

农业投资主要来源于四个方面:一是农业经营主体的利润留存用于扩大再生产。农业经营主体的税后利润留存是其下一期要素投入的重要资金来源,农业经营主体的利润留存数量取决于其当期收益和对未来收益的预期。对农户而言,利润留存实际就是其农业经营纯收入,相对于其他资金来源渠道,这是其最主要也是最有保证的投资来源。二是金融机构贷款。农户贷款经营由于受到主观思想观念和客观资信水平的制约并不普遍,但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比如农业企业、家庭农场、农业专业合作社等,贷款是其资金投入的首要途径。三是国家财政支农。国家财政支农主要投资于农业基础设施,由于具有公共物品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特点及投资资金数额巨大等原因,农业经营主体没有能力也不愿意进行此类投资。国家财政支农还有一部分是给予农业生产者的补贴。四是社会资本投资农业。工商业资本、风险基金、国际热钱等为实现其逐利的目的会投资或投机于农业。随着我国工业化水平的提高,工业反哺农业持续深入推进,逐利的社会资本也开始投向农业。社会资本对农业的投人多以投机为主,但随着现代、高效、绿色、生态农业的发展,社会资本对农业生产的投资逐渐增加。农地产权制度变迁对农业投资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对金融机构贷款、利润留存投入以及社会资本投入等方面的影响上。以下从三个方面具体分析农地产权制度变迁对农业投资的影响机制。

(一)农地产权制度变迁影响农业信贷投资

1.农地产权制度变迁促进了农业信贷供给增加。农地产权权利结构的细化和明确界定及严格保护,为农户贷款提供了抵押条件,增强了其获得贷款的能力,金融系统对农户的排斥有所改善,金融包容性逐渐增强。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农地产权制度变迁历程是农地产权先集中后分立的过程。农业贷款在改革开放之后才逐步市场化,而此时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现了农地产权的两权分立,所有权归集体,农户拥有承包经营权。这有效地降低了制约金融机构对农户贷款的信息不对称性。特别是现阶段的农地“三权分置”制度,明确了经营权可以抵押贷款,使农户的贷款资信能力显著提升。随着信息不对称程度的下降和农户资信水平的上升,金融机构的贷款风险降低,贷款意愿增强,对农业贷款供给增加。影响农业贷款供给的另一个主要因素是农户分散,贷款数额小,交易成本高。明确的农地产权划分和界定以及允许承包经营权流转促进了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发展,产生了规模经济效应,带来了更高的经营收益,这一方面降低了金融机构的贷款交易成本;另一方面,还提高了金融机构按期收回贷款和获得更高利润的预期,自然会促进农业信贷供给的增加。

2.农地产权制度变迁增加了农业贷款需求。随着农地产权制度变迁,农户的权利越来越明确,保障也越来越有力。明晰和有保障的农地产权制度、完善的农地经营权流转市场促进了土地流转,土地的集中经营催生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而经营规模扩大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能够产出更好的经济效益,同时也需要更多的资金投入,进而会有更多的贷款需求。可见,农地产权制度变迁增强了农户持续经营的信心,提高了其获取贷款的能力,并催生了规模化经营的新型经营主体,提升了未来更高经济收益的预期,增加了农业贷款需求。

(二)农地产权制度变迁影响利润留存投资农业

1.农地产权制度变迁提高了农业经营主体将经营利润继续投资农业的意愿。利润留存投资农业用于扩大再生产的意愿取决于将来的农业经营收益预期。投资农业本来就周期长、风险大、收益低,只有在有较高预期收益的情况下,农业经营主体才愿意继续投资农业。农地产权制度变迁对农地产权划分和归属日益明确,而且权利关系更加稳定。农户的承包权在二轮承包期到期后继续延长30年,农业经营主体的承包权和经营权通过确权登记颁证得以进一步巩固和稳定。无论是拥有承包权的农户还是通过流转获得经营权的农业经营主体,其权利都得到农地产权制度明确界定和保护。农业经营主体在心理上对未来的收益更有信心,投资意愿自然会增强。

2.农地产权制度变迁影响了农业经营收益,增加了农业利润留存数量,使得利润留存继续投资农业真正得以实现。较好的农业经营收益和较多的农业利润留存是留存利润投资农业的必要条件。只有投资意愿,而没有投资资金,投资将无法实现。不断变革的农地产权制度,激发了农业经营主体的活力,提高了农业生产效率,促进了农业经营收益的增加。此外,农地产权制度变迁促进了土地流转,零散土地的集中经营产生了规模经济效应,提高了生产效率,带来了更高的经济效益和更多的利润留存,促进了投资的实现。

(三)农地产权制度变迁影响社会资本投资农业

1.农地产权制度变迁促进了社会资本投向农业生产领域。社会资本具有逐利性和投机性,农业经营具有稳定的较高收益是社会资金投资农业生产的前提。农地产权制度变迁从制度上保障了社会资本投资农业的生产经营权和生产经营所得,同时,还促进了土地流转面积的扩大和规模经济效益的提升,为其获得较高的利润创造了条件,进而促进了社会资本投资农业生产。

2.除了农业生产领域外,农业科技研发领域也是社会资本的重要投向。社会资本特别是风险投资基金投资农业科技研发的目的也是逐利,农地产权制度变迁增强了农业经营主体引进先进技术、提高生产效率、赚取更多利润的意愿,进而增加了对农业科技的需求,为社会资本投资农业科技研发提供了广阔的市场。此外,农地产权制度变迁降低了社会资本投资农业科技研发的风险,保护了社会资本的经营权和投资收益权,进而促进了社会资本农业投资的增加。

国家财政支农中的农业投资取决于国家政策,是一个外生政策变量,农地产权制度变迁对其影响不直接。

综上所述,农地产权制度变迁对农业投资的影响机制可归结为三点(详见图1):其一,农地产权制度变迁细化了产权权利结构,权利主体的利益得到了更有力的保障,提高了各类主体从农业投资中获得收益的預期,增强了投资意愿。其二,农地产权制度变迁形成的明晰的产权权利结构和保障体系降低了农业投资中的信息不对称,减少了逆向选择,规避了投资风险,降低了交易成本,促进了农业投资供给的增加。其三,农地产权制度变迁促进了土地流转,产生了规模经济效益,催生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高了农业发展的现代化水平和生产效率,带来了较好的经济收益,既增加了农业投资意愿,也增加了农业投资资金来源。

三、新中国农地产权制度变迁对农业投资影响机制实证分析

(一)变量选取及数据描述

农业投资的主体是农业生产者,在我国主要指农户、农业经济合作组织、家庭农场和农业企业等。从投资的去向来看,农业投资主要集中在生产工具和中间投入等农业生产资料方面。生产工具的投入又以农业机械为主,中间投入则主要是化肥、种子、农药投入以及劳动力雇佣等。由于宏观层面农业投资总量的数据没有相关统计,因此,本文分别选取农业机械总动力和农用化肥施用量作为农业投资的代表变量。农业机械总动力表示农业生产工具的投资,农用化肥施用量表示农业生产的中间投入。除了农地产权制度外,农业生产总值和土地经营规模也是影响农业投资的重要因素。因此,选取农地产权制度、农业总产值和土地经营规模作为解释变量。农地产权制度用虚拟变量表示,农业生产总值采用以1952年为基期计算的实际农业生产总值表示,土地经营规模采用农作物播种面积表示。

我国农地产权制度变迁历程大体可分为两个阶段,即1949 -1978年改革开放之前、改革开放之后至今。改革开放之前主要是农地所有权变革,经历了地主土地所有制、农民个体所有制,以及人民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所有制。伴随所有制的变革是经营方式的改变,这一阶段依次经历了租赁经营、个体经营、互助经营、合作经营和集体经营等经营方式的转变。改革开放之后主要是农地使用、经营、收益权的变革,集体所有则一直未变,其中实施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最重要的改革。此后又继续深化改革,承包权更加稳定,土地流转逐步放开,产权结构更加细化。

新中国成立以后,根据不同时期政治经济发展需要,我国对农地产权制度进行了多次变革,如土地改革运动,彻底废除了封建剥削的地主土地所有制度,实行了农民土地所有制;农业生产的社会主义改造,逐步实现了农民土地所有制向集体土地所有制的转变;人民公社化运動,则完全确立了集体土地所有制。1978年我国农民开始自发进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1982年1月1日出台的中国共产党历史上第一个关于农村工作的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指出,包产到户、包干到户都是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的生产责任制,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我国农村正式确立。1994年12月30日,农业部拟发的《关于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的意见》第一次提到“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1995年,国务院批转该意见,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正式全面实施。由于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农村土地的流转实质上只是经营权的流转。为了进一步促进土地流转产生规模经济效益,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全面开展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开始实施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的“三权分置”改革,实现了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的分离。2014年安徽、四川、山东三省开始改革试点;2015年河南等九省、2016年广东等十省也加入到改革试点行列;2017年全国所有省份基本都开展了“三权分置”改革。

根据我国农地产权制度变迁历程及数据的可得性,本文设置三个虚拟变量来代表不同时期的制度变迁。由于受相关变量数据的限制,本文选取的样本数据从1952年开始,而1952年我国已经确立了农民土地所有制,正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直到1958年人民公社化运动完全确立了集体土地所有制,农地产权制度才完成变迁,因此,应在1958年设置一个虚拟变量。1978年农地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是具有重要意义和产生重大影响的改革,应设置一个虚拟变量。1995年开始全面实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对农业的规模经营和现代化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而且与之后的“三权分置”改革具有一致的目的,因此,应设置一个虚拟变量。“三权分置”改革是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后的又一项具有重要意义的改革,但由于其在2017年才全面开展,目前正在实施阶段,效果还不能马上发挥,而且受到数据限制,样本只取到2017年,因此,无法再设置一个虚拟变量表示“三权分置”改革。设置的三个虚拟变量分别用D1、D2和D3表示,其中D1=1表示1958-1978年,共有21个样本;D1=O表示其他年份,共有45个样本;D2=0表示1978年及之前,共有27个样本;D2 =1表示1979年及之后,共有39个样本;D3=O表示1994年及之前,共43个样本;D3=1表示1995年及之后,共有23个样本。

被解释变量农业机械总动力、农用化肥施用量以及控制变量农业生产总值、农作物播种面积均来源于国家统计局网站(http://data.stats.gov.cn)。农用化肥施用量的数据采用的是折纯量,其缺失值用全国所有省份的加总来代替。农业生产总值数据根据1952年为基期的生产总值指数进行了调整,从而转变成以相同价格计算的价值,使其具有可比性。样本范围从1952 - 2017年,共66个样本。相关数值变量的描述性统计见表1。jx表示机械总动力,hf表示农用化肥施用量,nc表示农业生产总值,mj表示农作物播种面积。

(二)模型估计与结果分析

为避免出现伪回归,需要对选取的时间序列数据进行平稳性检验。由于原始变量间不具有线性关系,而是体现出指数变动规律,因此,首先对所有数值变量取自然对数;然后,采用ADF检验法对取对数后的变量进行单位根检验。表2给出了平稳性检验结果,由此可见,所有原始变量都不平稳,但取一阶差分后,所有变量都在1%显著性水平上平稳,说明所有变量都是一阶单整的,因此可以进行协整分析。

本文在进行协整分析时,纳入了表示农地产权制度的虚拟变量,采用Johansen协整检验方法,又称JJ检验。JJ协整检验是建立在VAR模型基础上的,而建立VAR模型需要选择滞后阶数,根据似然比(LR)检验,在5%显著性水平上分别包含农业机械总动力和农用化肥施用量的VAR模型确定的滞后阶数均为3阶。而且两个VAR模型特征方程的所有特征根都在单位圆内,表明这两个VAR模型都是稳定的,因此,可以利用其进行JJ协整检验。根据变量之间的关系,都采用了含有截距项、不含趋势项的协整方程形式,表3和表4给出了相应的协整检验结果。

从表3可以看出,表示农业投资的农业机械总动力与农地产权制度及其他解释变量间存在协整关系。迹统计量检验结果表明,在1%显著性水平上存在两个协整方程,在5%显著性水平上存在三个协整方程。最大特征值统计量检验结果表明,在1%显著性水平上存在两个协整方程,在10%显著性水平上存在三个协整方程,因此,都表明存在协整关系。表4的检验结果表明,代表农业投资的农用化肥施用量与农地产权制度及其他解释变量间也存在协整关系。迹统计量检验结果表明,在1%显著性水平上存在两个协整方程,10%显著性水平上存在三个协整方程;最大特征值统计量检验结果表明,在1%显著性水平上存在一个协整方程,10%显著性水平上存在三个协整方程,因此都表明存在协整关系。表5分别给出了以代表农业投资的农业机械总动力和农用化肥施用量为被解释变量的协整方程。

在以农业机械总动力为被解释变量的协整方程中,代表制度因素的虚拟变量D1、D2、D3前面的系数都在1%或5%水平上显著不为O,表明各阶段农地产权制度变迁都对农业投资有显著影响。D1的系数为2.401,表明在1958年人民公社化运动之后建立的“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集体土地所有制有效促进了农业投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建立之后,农地的所有权收归集体,生产经营方式也由个体经营转变为集体经营。集体所有与集体经营的生产关系和生产方式集聚了以往分散的财力和物力,能够进行更加有效的农业生产投入,自然能够促进农业投资的增加。虽然到了上世纪70年代,人民公社经营体制显现出了平均主义大锅饭的弊端,但之后逐渐开始自发性的承包经营体制改革,使人民公社经营体制的消极影响并未完全释放。D2的系数为3.179,表明1978年后家庭联产承包经营制的确立,促进了农业投资的增加;而且该值高于D1前的系数,表明与人民公社经营体制相比,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提高了农户的农业生产积极性,更有利于农业投资的增长。D3的系数为3.467,表明1995年确立农地流转机制并全面允许承包地流转之后,农业投资比之前有显著增加;而且该系数明显高于D1和D2前的系数,表明土地流转制度的全面实施促进了土地的集中经营,形成了规模经济效应,进一步促进了农业投资的增加。除了制度变量对农业投资有显著影响外,控制变量的影响也是显著的,其中农作物播种面积的影响为正,表明随着农作物播种面积的扩大,农业投资显著增加。农作物播种面积越大,对农业生产机械的需求就越多,因此,就需要更多的投资来满足其需求,自然会促进农业投资的增加。农业总产值对农业投资的影响为负,表明农业总产值增加,农业投资反而减少。这主要是因为农产品市场上存在蛛网模型规律,当年的农业产值增加会使下一年的农业投入增加,而当下一年农业投入增加促进了农业生产,带来农产品产量增加时,农产品的价格就会下降,而农产品的需求价格弹性较低,不会带来需求的大量增加,因此,反而会使农业收入减少,即所谓的“谷贱伤农”,从而体现出当年农业生产总值与农业投资的负相关性。

在以农用化肥施用量为被解释变量的协整方程中,代表制度因素的虚拟变量前面的系数也都在1%和5%显著性水平上显著不为0,而且各系数都为正,同样也表明农地产权制度变迁对农业投资有显著正向影响。D2的系数比D1的系数大,表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比人民公社经营体制更有利于农业投资的增加。D3的系数比D2的系数小,表明农地流转制度比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对农业投资的影响要小,但实施农村土地流转之后,D2的取值仍然是1,因此,加上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影响,实行土地流转之后,农业投资比之前明显增加得更多。此时控制变量的影响与其在以农业机械总动力为被解释变量的协整方程中的作用方向一致。由于两个协整方程对应解释变量的系数符号一致,从而体现出模型的稳健性,表明我国农地产权制度变迁对农业投资确实有显著的影响。

一般而言,协整方程主要检验变量间的长期均衡关系,变量间的短期波动关系则需要误差修正模型来检验,但本文使用了虚拟变量,差分便失去意义。而且制度的作用通常体现的是长期均衡关系,因此不再进行误差修正分析。

四、结论与政策建议

以上对农地产权制度变迁影响农业投资的机制进行了理论分析与实证检验,结果显示:(1)农地产权制度变迁对农业投资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对银行信贷、留存利润以及社会资本投入的影响上。明确和有保障的农地产权制度降低了逆向选择风险,增强了金融机构提供贷款的意愿和农业经营主体对贷款资金的需求,促进了银行贷款资金对农业的投入。农地产权的明晰界定不仅促进了土地流转,形成了规模经济效应,提高了农业生产效率,从而增加了农业经营收益,为利润留存提供了基础,同时还保障了农户的长远利益,增强了农户利润留存的意愿,进而促进了农业利润留存的增加及投资的增加。农地产权制度的明确界定减少了不确定性,降低了投资农业的风险,同时提高了收益的可获得性,促进了社会资本对农业的投入。(2)实证分析结果表明,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农地产权制度变迁对我国农业投资有显著的正向影响。以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及农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所代表的农地产权制度变迁都显著地促进了我国农业投资的增长。特别是改革开放以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改革对我国农业投资的增长产生了更大影响。(3)我国农业生产资金的投入还受到农作物播种面积和农业总产值的显著影响。农作物播种面积的影响为正,这是因为当农作物播种面积增加时,农业生产资料投入就会增加,从而增加对资金投入的需求,进而引起农业投资增加;农业总产值的影响为负是由农产品市场上的蛛网模型规律导致的。

由于农地产权制度是影响我国农业投资,从而影响农业发展的重要因素,因此,我国今后要进一步改革完善农地产权制度,通过制度保护农业生产的积极性,促进农业发展。(1)进一步探索更有效的农地产权权利结构。合理有效的农地产权权利结构有利于保护权利主体利益,激发其生产积极性,提高生产效率,促进农业发展。权利的细分与集中应以顺应生产力发展要求、保护权利主体利益为原则。(2)采取诱致性制度变迁和强制性制度变迁相结合的农地产权制度变迁方式。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的成功验证了这一制度变迁方式的有效性。相信农民的智慧、尊重其发明创造、赋予其充分自主权、给予农民一定的实验权是实现农地产权制度诱致性变迁的条件。同时政府也要有所作为,跟踪指导,重点培育,组织推广,并坚决打击各种违法行为。(3)当前应充分保障农地三权,继续深化“三权分置”改革。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农地集体所有权被虚置,因此,应健全所有权行使机制,使农地集体所有权落到实处。保护好农民土地承包权的同时放活承包地经营权。建立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实施机制,加强土地经营权人股等经营模式的推广,规范农地经营权流转程序,健全流转市场和各种中介服务组织。加强农地经营权流转宣传,增强农业经营主体流转意识。同时还要加强对农地的保护,增强农业可持续发展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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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务监督对警民关系的影响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