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榛
(贵州民族大学,贵州·贵阳 550025;贵州乌当农商银行,贵州·贵阳 550018)
当前,我国的脱贫攻坚工作进入关键期和决战期。实施金融精准扶贫,是打赢脱贫攻坚战的重要支撑和保障。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伟大事业中,如何加快推进少数民族地区扶贫开发工作,防止民族地区贫困群众掉队,全面建成小康,实现共同繁荣,不仅是人民赋予中国共产党的历史使命,而且是全国人民共同面对并且亟需解决的重大课题。自党的十八大以来,针对金融扶贫问题的探究分析越来越多,本文将少数民族地区金融扶贫问题的研究予以归纳整理,其主要目标是明确以及认识现有探究成果,对目前出现的问题以及欠缺之处进行探究分析,同时为日后这方面的探究分析提供参考依据。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政府一直致力于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把扶贫开发作为重大战略部署来抓。先后实施了《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1994-2000年)》《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01-2010年)》《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等中长期扶贫规划,采取一系列重大措施有效推动了中国农村扶贫开发进程。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扶贫开发取得了伟大的成就,7亿多贫困人口脱贫,对全球减贫贡献率超过70%。中国农村的减贫进程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1978-1985)是体制改革下经济增长驱动的反贫困阶段,即经济增长带动的扶贫模式。第二阶段(1986-2000),是在政府的带领下开发式扶贫救济阶段,实施开发式扶贫救济模式。第三阶段(2001年以来)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中的扶贫开发阶段,即开发式扶贫与多项惠农扶贫政策并举的整合式扶贫阶段[1]。我国的金融扶贫伴随着国家的扶贫开发政策不断演变,大致可以分为从1949年到1985年的金融救济式扶贫阶段,1986年到2010年的金融开发式扶贫阶段,2011年至今的金融扶贫大格局。
在党的十八大召开以来,中央政府对于脱贫做出了全新的战略部署,同时确立了脱贫工作的具体目标,随着脱贫工作的深入开展,我国脱贫工作已经取得了优良的成绩。据有效数据显示,在2012年我国农村贫困人口人数为9899万,到2018年农村人口的贫困人口数量为1660万人,目前我国农村贫困人口正以每年1300万的数量递减,其中脱贫总人数为8221万人;我国贫困发生率在2012年为10.2%,到2018年年末为1.7%;5年脱贫近7000 万人,脱贫攻坚取得重大成效。在国家的大力支持下,少数民族贫困地区中的农村贫困人口数量明显减少,各区域内经济朝着多元化的方向不断发展,公共基础设施得以完善,社会事业发展趋于稳定,社会大众的收入水平明显提升,从以上种种情况进行分析,我国民族地区脱贫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效果。据报道显示,在脱贫的28个贫困县中有21个位于我国西部地区与民族地区。截至2017年末,民族八省区农村贫困人口为1032万人,贫困人口数量相比上一年减少379万;减贫速度为26.97%,与上一年相比加快4.8个百分点;农村贫困人口也发生很大的变化,贫困发生率降低到6.9%,下降2.4个百分点。
数据来源:国家统计局住户收支状况调查
2017年,民族地区的农村人口数量为1032万人,占全国贫困人口数量的33.9%。自2011年以来,民族地区农村贫困人口每年分别减少1123万人、796 万人、559万人、357万人、392万人、402万人、379万人,累计减少4008万人,年均减少572.57万人。2017年,少数民族地区在贫困发生率方面也发生很大改变,目前的贫困发生率在6.9%,虽然看似不是很高,但与全国贫困发生率同期相比要高出3.8个百分点。2010-2017年,民族地区贫困发生率每年的降幅分别为8个百分点、5.4个百分点、4个百分点、2.4个百分点、2.6个百分点、2.8个百分点和3个百分点,累计下降28.2个百分点,年均下降4.03个百分点。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村贫困人口减少7.4亿、贫困发生率下降94.4个百分点。中国的扶贫工作取得了较大成绩。但到2020年让1660多万农村贫困人口摆脱贫困的目标仍然艰巨,2020年如期打赢脱贫攻坚战,这是在中华民族几千年发展史上首次整体消除绝对贫困,对中华民族的复兴、乃至整个人类的发展具有伟大的历史意义。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必须在现有的基础上不断创新,改进过去国家在扶贫工作中的一些方式方法,将金融扶贫作为扶贫工作的重点,予以政策上的大力支持,力争把扶贫工作做到位。习总书记强调:需要做好金融扶贫这篇文章,不断改进完善激励约束机制,为金融机构实行优惠政策提供帮助和支持,充分发挥金融扶贫在脱贫攻坚中的重要作用。
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大背景下,特别在少数民族地区脱贫攻坚的关键时期,国内学术界的专家和学者以金融扶贫为主题开展了研究工作,随着时间的推移,各项研究工作的深度和广度都有所提升,并在短时间内获取了令人满意的成就,成绩斐然。与此同时,在这些工作中积累了宝贵的经验,这些经验与成果在日后的工作中具有很大的借鉴意义。笔者查阅了该领域的研究成果和文献资料,对文献资料进行了收集、分类、筛选与整合,最终将整理过后的研究成果总结为以下内容。
从金融扶贫的发展历程及实践来看,“金融扶贫”具有丰富的内涵,交叉着人类学、社会学、经济学、政治学、法学等多学科门类。从国外关于金融扶贫内涵研究的情况来看,国外相关专家、学者对金融扶贫的研究与实践相对成熟。19世纪,相关学者在研究当中分析了金融支持对于经济增长发挥的积极作用,立足于理论角度从不同的方面分析了金融在经济发展过程中的重要价值。J.A.Schumpeter(1912年)开创性地研究了金融支持经济增长作用。研究人员Nurkse(1958年)通过调研提出:发展中国家长期陷于贫困恶性循环,主要源于资本缺乏与资本形成严重不足。Galor&Zeira(1993年)指出金融发展与针对性的创新已被证明是减缓贫困的有效途径之一。20世纪70年代,经济学家尤努斯教授针对世界范围内的弱势群体设定了乡村银行——格莱珉银行,该银行位于孟加拉国,其主要功能是为世界内的弱势群体提供金融服务,即小额信贷服务。尤努斯教授认为,无论是国王还是乞丐都有享受金融服务的权利,在这种权利得到人们的认可和尊重以后,才会有更多的人加入到经济发展的行列中。Michael(2004年)指出银行向贫困者发放信贷有利于反贫困。
我国经济学领域的许多具有权威的教授和学者将研究精力投放在精准扶贫的含义、基本举措、具体特点以及成果意义上。具体内容如下:郭威(2014年)认为金融扶贫是一种能够将生活式扶贫有效变为生产式扶贫,或者说是将救济式扶贫变为资本式扶贫,这种方式能够有效发挥金融杠杆的放大作用,避免了传统的抵消救济式的扶贫,让贫困农民真正得到自主发展[2]。石勇(2016年)认为,金融扶贫离不开国家政策的支持与帮助,同时也要遵从市场机制的特点,创造一种新的激励机制和金融机制,为了能够使得贫困地区的人口艰苦奋斗从而发家致富,减少依赖性,需要不同的金融手段联合在一起,例如将政策性金融、商业性金融以及合作性金融联合起来发挥他们各自的优势进行扶贫活动,将生产性以及生活性资金提供给贫困地区的人口,通过这种方式,贫困人口会在内部产生一种内生动力,实现扶贫由输血型向造血型的转变[3]。高天跃(2006年)认为,金融精准扶贫和我国其他传统的扶贫政策并不同属于一个概念,传统扶贫政策具有“走形式”和“喊口号”等特点,但是金融精准扶贫工作则属于一项实质性的工作,其实质是通过金融机构具备的资源、金融政策而建立的具有经营性的贷款业务,从而建立一种用于识别贫困人口与困难户的体系,将收集的贫困户信息分类存档,然后结合档案内容制定具有针对性的扶植与帮助机制,通过金融业务实现资金资源的合理配置,根据不同区域的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以此提高扶贫工作的质量和效率[4]。舒景慧(2016年)认为,金融扶贫是用于解决资金供应紧张的有效手段,特别对于化解相对贫困地区的资金供需矛盾这一突出问题是十分有效的方法。利用现有的金融产品对金融扶贫工作加以开展,是金融扶贫的一种有效形式[5]。严玥(2012年)认为,与以往的财政扶贫模式相比,金融扶贫模式的顺利实行离不开保险、信用等一系列金融手段,通过信贷与保险业务能够满足人们对金融产品的需求,这种需求的满足在很大程度上有利于地区扶贫工作的开展,以此改善一直以来我国农民贷款难的现状,充分发挥出金融业务的杠杆效果,争取为贫困人口创造出更多参与经济发展的路径,不断促进我国农村地区扶贫工作的进步与发展,转变我国贫困地区经济落后的发展局面[6]。孙同全、刘建进(2016年)认为,金融扶贫就是要通过特殊的政策支持,推动金融机构的改革和发展,从根本上解决贫困地区发展的资金约束,为实现精准扶贫提供所需的资金支持。金融扶贫需要满足中国开发式扶贫三个层面的资金需求:一是贫困户脱贫致富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教育和医疗等生活需要;二是产业发展的资金需求,通过支持贫困地区企业发展生产,带动就业和经济的发展,从而带动更多的人脱贫致富;三是解决贫困地区发展所面临的基础设施落后的资金需求,包括交通、能源、水利、教育、医疗等,解决贫困地区长期可持续发展所需要的基本物质条件和公共服务均等化等问题。这三个方面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而资金来源主要依靠金融支持[7]。王宁(2017年)认为,金融扶贫是政府运用法律、货币政策、财政政策等扶持方法,通过金融方式增加贫困地区的资金供给,同时为长时间受到金融机构排斥的处于贫困地区的中小企业和贫困群体提供均等的金融服务机会。金融扶贫的发起者是政府,主体是金融机构,对象是贫困个体。
国外一些学者关于对金融扶贫特征及理论基础的研究较为深入,亚当·斯密(Adam Smith)的贫困思想在《国富论》中有所显现。亚当·斯密认为,贫困现象是伴随着财富的不断积累而产生的。并且提出:“被看作政治家或立法家的政治经济学,其中存在2个工作目标,第一是解决人民的温饱问题或者通过有效手段让人民自己解决生计问题;第二是为国家和社会提供稳定的收入,以此保障各项公务能够顺利开展”[8]。马克思和恩格斯于19世纪40-60年代对空想主义提出的贫困理论进行了批判,对资本主义社会存在的贫困现象进行了深刻的剖析。马克思和恩格斯认为,资本主义私有制和其存在的雇佣劳动制是导致工人阶级贫困的根源。Jonathan Morduch(2002年)指出,微型金融是反贫困的有效和有力手段,为最穷的人提供金融服务,具有积极的社会和经济效益。国内一些学者在研究金融扶贫内涵的基础上进一步分析了金融扶贫的特征及理论基础。如严玥认为,通过与财政扶贫模式对比,总结出金融扶贫的四大特征:即以金融系统为主要依托;以资本循环运作为实现手段;坚持市场机制原则;将更多的关心投向贫困人群,关注他们在自我需求发展方面的满足。舒景慧认为,金融扶贫包含不间断的稳定性、市场决定性、创造性等特征。朱建华认为,在这个阶段,我国各个地方的政府出台一系列政策与措施,建立一系列试点地区,推进农村金融服务改革,并且会将金融扶贫模式引入政府扶贫工作体系。对于减贫工作进行分析和研究,其实质是针对贫困户给与资金支持,但是不具有连续性,所以为了保障扶贫的效果可以适当引入市场机制,在贫困地区培育发展市场,积极鼓励金融资金的注入。该学者以贵州省为例,区域内的扶贫特征主要体现在三方面内容,第一是借助金融扶贫方式实现杠杆效应。现阶段,贵州省推行的扶贫模式主要依靠的是三种金融机构的支持,即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以及村镇银行,随着扶贫工作的深入开展,以上三种银行的分支也逐渐发挥对扶贫的促进作用。第二是运用资本流动运作的方式逐渐转变扶贫工作的功能。贵州省在扶贫过程中摒弃了原始“输血”的扶贫形式,转而应用“造血”类型的金融扶贫策略;建立完善的金融服务体系,同时充分使用现有的资源,扩展贫困地区信贷业务的市场。在推行扶贫工作的过程中坚持以市场导向为原则,分别从多个方面分析关于扶贫项目资金的盈利能力与风险类型。通过对扶贫模式的创新促使扶贫工作在开展过程中形成一种良性的循环,从而保证其盈利能力。这种扶贫模式不仅充分满足了农村贫困人口对于贷款方面的需求,同时还满足了金融机构的盈利需求,以此促进金融扶贫工作顺利进行。第三是纳入市场准入原则,保障金融扶贫自身具有较强的经济性特征。我国传统的扶贫模式以政府部门的财政支持为主,各个部门开展的扶贫工作均由政府控制和干预。就目前的扶贫工作进行分析和研究,金融扶贫项目秉承的是市场准入原则,将金融与市场机制进行融合,将贫困地区的经济资源、技术资源、劳动力资源等与市场管理相互配合,以此弥补我国扶贫工作运行资金不足的缺陷,为实现发展新农村的目标开拓新视野[10]。
2015年,由贵州省金融学会主办、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协办的以“金融精准扶贫”为主题的专家研讨会,针对区域内部开展扶贫工作将要面临的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参加会议的专家和学者通过学术交流和讨论制定了多种有效的解决办法和措施。中国农业大学何广文教授强调,就目前的形式来看,中国扶贫工作遇到的首要问题是贫困人口无法通过常规渠道获取资金资源。对于贵州省的扶贫工作来讲首要的工作是明确贫困人口的金融需求,然后建立有效金融供给机制以及其他可行性措施,使农村地区贫困人口的资金需求与当地金融服务机构的供给能力保持一致,以建立科学的金融扶贫机制作为重要手段,实现区域内金融扶贫工作的可持续发展目标。西南财经大学刘锡良教授针对扶贫工作进行分析时提出了风险可控的概念,他认为想要大力发展区域内的金融扶贫工作,应该明确扶贫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风险,通过增加区域内资金的供给能力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除此之外,在金融扶贫工作开展之前需要创建一套有效的管理机制和奖惩机制,将上级制定的扶贫计划进一步落实到个人,如果在某个环节出现问题可以直接问责。世界自然资金会总监认为,应该将贵州实行精准扶贫和生态金融发展相结合,充分发挥该区域的优势以及特征,对新型金融产品以及服务模式进行研究分析,并在金融扶贫工作内试行。宋锐认为,农村信用社应该将金融精准扶贫作为责任担当以及任务使命。在农村信用社金融扶贫过程中,共有四个问题需要格外重视。第一,贫困地区银行金融扶贫财务成本很难维持。第二,贫困地区因为没有成熟的农业引领,扶贫信贷资金大部分被用在满足人们基本生活需求方面,用在发展以及推进生产的资产较少,很难找到推进农户脱离贫穷的信贷资金投向。第三,贫困地区存在非常高的信贷风险,金融给予支持后无法保障其能够按期还款。第四,扶贫所需资金较大,而县级区域资金流转相对较少,不能够满足贫困地区对扶贫资金的需求[10]。
为了应对金融扶贫政策与措施面临的巨大挑战,有学者对金融扶贫需要处理好的关系进行研究。如潘功胜认为,需要进一步把握好金融扶贫中的四个关系。第一,要平衡商业利益与社会责任之间的关系;第二,要正确认识财政与金融的关系;第三,要处理好资金扶贫与基础金融之间的关系;第四,掌握经济发展方向与精准扶贫之间的关系[11]。李榛认为,一方面要厘清金融扶贫和政府扶贫之间的关系。在目前扶贫中,政府处于重要地位,需要将市场和政府关系厘顺,针对扶贫市场出现的失灵问题予以处理,有效缓解因缺少扶贫资源以及监督力度不够等而造成的寻租行为,同时为有效开展扶贫工作提供优越的环境,保障扶贫的高效利用。不仅如此,针对金融资源市场以及金融精准扶贫政策之间出现的问题予以处理,并提出解决方案。政府部门在这一过程中应该明确自己的定位,遵守金融领域的客观规律,在对信贷资金发放与审批过程中不强加干预。二是处理好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之间的关系,金融扶贫应兼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金融扶贫在金融机构的参与下,既能够使其社会形象得到提高,又能够使金融机构的盈利得到提升,同时为金融机构带来更多价值。所以,金融机构需要遵循的原则是必须实施扶贫资金低利率,换言之,就是所谓保证成本微弱利润的原则,坚决履行社会责任,坚持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并重[12]。
兰州商学院博士邵传林通过对宁夏个案的经验研究表明,只有为贫困和低收入人群构建包容性的农村金融体系,才能有效发挥金融反贫困的作用,同时必须把地方政府在农村金融发展中的作用定位为指导、协调、监管与激励。中南民族大学经济学院熊芳的《微型金融机构社会扶贫功能研究:基于少数民族地区的数据和经验》从发展经济学,信息经济学和金融经济学等多学科理论出发,对小额信贷机构社会扶贫功能现状进行了描述和统计描述,对限制因素进行了详细解构和分析,提出了确保少数民族地区小额信贷机构社会扶贫功能的政策建议。高天跃认为,贵州民族地区金融扶贫的难点与对策缺乏长期性的金融精准扶贫的目标规划,对扶贫资金的分配造成一定影响。目前大部分地区的金融精准扶贫模式均通过县域一级作为主要扶贫模式,该模式将三农政策制度作为主要内容,将小型企业作为贷款主要力量。中央民族大学经济学院郭利华的《民族地区农村金融体系的构建:反垄断管制放松背景下的研究》对民族地区农村金融市场发展现状的梳理,在实地调研的基础上对民族地区金融需求的特殊性、金融体系存量的调整、农村金融的增量改革、民族地区金融改革实践进行探讨,提出解决民族地区金融供给与需求的矛盾的建议[13]。丁宏术认为,金融与区域发展密切相关,民族贫困地区的金融发展不仅关系区域经济的发展,同时与民族的发展也密切相关。由于民族贫困地区的经济发展的制约,金融在民族贫困地区尚未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民族地区经济的滞后给民族贫困地区的金融服务带来了诸多问题。要加快民族发展,使民众摆脱贫困,迫切需要建立合理有效的金融体系。基于当下民族贫困地区的金融现状和当地民族、经济等实际状况,民族发展视角下,民族贫困地区金融体系需要从制度、组织、供给方式、信用等多个层面来构建[14]。
根据以上内容研究分析可知,党的十八大以来,尤其是在最近两年中有关少数民族区域的金融扶贫问题的关注程度逐渐提升,少数民族地区的金融扶贫是近年来国内学者关注的热点问题,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绩,有些研究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经对文献的梳理总结,以下几点是中外学者达成的共识:一是普遍认为贫困的原因是复杂的、多方面的,世界各国都重视贫困问题并致力于反贫困事业。二是普遍认为金融扶贫是反贫困的主要力量,金融对减贫发挥重要作用。三是扶贫的模式多元化,积累了各具特色的丰富的金融扶贫实践经验。四是少数民族地区的金融扶贫对促进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和民族团结进步具有重要价值。另外,在目前研究分析中仍存在较多问题,因此在日后探究分析中需要加大力度,同时寻找处理方案。
从上面的研究分析可以看出,近几年以来,关于对中国扶贫开发、精准扶贫的专家和学者的数量明显增加,如李培林、汪三贵、黄承伟、孙同全等,但是研究民族地区金融扶贫问题的专家和学者队伍还不够大,特别是将民族地区金融扶贫理论与实践结合起来进行系统研究的权威专家和学者较少,相关研究成果数量少。因此,需要增强对民族地区金融扶贫的专家、学者队伍,壮大研究的“朋友圈”,提高此领域的影响力。
根据对上述所分析内容对比,发现现有研究成果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对金融扶贫的整体研究相对较多,而针对民族地区金融扶贫的研究成果较少,特别是将金融扶贫理论与民族地区贫困现状结合起来研究的甚少,对民族地区自身存在的原因分析仍需加强,对实证的调查仍需提升,致使研究结果与实际情况偏离,不能够予以实践。另一方面,部分结果来源于实践的研究分析以及考察,特别是对民族地区的金融扶贫的一些做法仅进行表面的分析,对其金融扶贫制度以及体制没有予以进一步探究,其研究成果并不能上升到理论的高度进行归纳和总结。因此,深入民族地区加强实证调查研究,将民族地区脱贫的现状与金融扶贫的相关理论结合起来进行研究,还需更多的学者进行深入的思考,以便真正获得有价值的研究成果。
虽然对精准扶贫的探究分析结果较多,但是对于民族地区中金融精准扶贫的研究在国内外都比较少,特别是在脱贫攻坚中如何充分发挥金融机构参与金融扶贫的主体作用的同时,健全金融扶贫的风险分担机制,防范金融风险,保证金融机构在脱贫攻坚战中的可持续性,构建科学合理的激励考核模式、监管差异化以及正确处理好政府扶贫与金融扶贫、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等方面的研究需要加强。下一步应急需加强和深化民族地区金融扶贫风险的防控机制的研究。
现有研究的整体性和系统性还不够充分。实际上,对国家倡导的金融扶贫的模式,就严格意义而言,目前还存在没有可以被大家广泛认可的定义,现有的金融扶贫定义只是对以往学界研究成果的框架式的描述。由于少数民族地区贫困问题的复杂性、长期性和可持续性,民族地区的金融扶贫理论应该是系统完整的理论体系,包括对金融扶贫的含义、特征、金融扶贫制度以及金融扶贫体系的研究,等等。
由于我国少数民族文化的多样性,对民族地区的文化保护与扶贫开发应该是一个整体,应加加强金融扶贫与少数民族文化的关系研究,在具体的研究过程中要做到与少数民族文化、生活方式的相互配合问题。在当前发展中,我国相关理论研究水准仍处于一般层级,针对金融扶贫相关问题并没有充分融入民族地区的文化,脱离少数民族文化的整体观点,所以,我们下一步需要研究的重点就是对我国民族地区金融扶贫模式与少数民族文化的整体性的相关理论进行深入探究和加大分析力度。
我国的扶贫开发缺乏基本法律统领,政策性文件多,上升到法律层面的少,至今没有一部国家层面的扶贫开发的基本法律,金融扶贫法律制度体系不健全,主要体现在金融扶贫实施制度缺失、法律责任不清、贫困人口的权利倾斜保护制度缺失、金融扶贫风险控制机制缺乏等。除此之外,少数民族地区的法律供给更加缺乏,民族地区金融扶贫的法治保障严重缺失,立法保障体系不健全,相关保障制度体系不完善。因此,下一步应加强少数民族地区金融扶贫法治保障研究,应结合民族地区的实际,加紧研究民族地区金融扶贫基本法的构建、民族地区金融扶贫专项立法,完善相关基本制度体系。
民族地区的金融扶贫研究应抓紧研究制定我国2020年后少数民族地区的扶贫战略,习近平在今年“两会”期间参加甘肃代表团审议时指出:贫困地区即使摆脱了贫困的现状,也不可以甩包袱或撤离摊子,该地区需要做的工作应该是接着处理剩余贫困人口脱离贫穷的问题,要做到即使摆脱贫困但是不摆脱责任、政策以及监管等。当前,在做好、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同时,要加强研究民族地区建立稳定脱贫机制,实现脱贫攻坚战后扶贫工作的无缝对接,为提前10年完成联合国2030年发展议程减贫目标、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奠定坚实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