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林昕 图/之间
为了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顺利实施,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开展了准备期清算工作。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准备期预算管理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务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6〕161号),准备期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际实施时间与国家规定实施时间(2014年10月1日)之间的错后期,完成错后期间的基金应收应支差额结算,才能实现完整记录参保人员权益、准确核定退休人员待遇。本期,社保“晓博士”归纳整理了清算中核对退休人员信息“三步走”办法,同大家交流分享。
经办人员小刘:纳入清算的退休人员范围有哪些?首次参保登记时未采集的退休人员是否纳入?
社保“晓博士”:清算核对的退休人员范围是2014年10月1日至单位整体纳入社会化发放前,应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待遇的人员,包括健在的和已去世人员。
对于首次采集信息时应采集而未采集的死亡、失踪退休人员,属于本次清算的人员范围。单位应通过“单位结算”模块“退休老人信息新增”或“退休中人信息新增”功能进行信息补采。同时,还应在“退休人员信息维护”功能中为此类人员录入待遇暂停、待遇恢复相关信息。
经办人员小刘:在这期间受刑事处罚人员是否纳入清算?
社保“晓博士”: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对于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的养老保险处理配套政策尚未出台。为避免基金多发产生的待遇追回,暂由原渠道保障此类人员相关待遇,不参加本次清算。待政策明确后,依据政策另行处理。
遇有其他情况特殊的退休人员,单位可在清算功能中为退休人员打上特殊标识,暂不将其纳入本次清算范围,待相关政策和经办规程等明确后再通过特殊补收退功能进行清算。
经办人员小刘:在北京市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是否参加本次清算?
社保“晓博士”:对于在北京市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编制内人员,未在央保中心参保缴费的,不纳入本次清算范围。待纳入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范围相关处理办法明确后,其在北京市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按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经办人员小李:确认退休人员基础信息需要注意哪些呢?
社保“晓博士”:退休人员基础信息是经办机构核定退休待遇的关键,信息准确是算准待遇的前提。对于过渡期内退休的“中人”,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 计发老办法所需的2014年9月职务职级(技术职称)信息和工资补贴情况,计发新办法使用的历年缴费工资基数和退休时职务信息,以及影响基本养老金调整的退休年月、出生年月,以上都是需要重点关注的信息。对于死亡、失踪人员,需核实暂停待遇时间与相关证明材料、法律文书记载的时间是否一致。
经办人员小李:核对基础信息时,发现参保登记报送的数据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怎么办?
社保“晓博士”:若发现系统中初始化的人员信息有误,与实际情况不符,且修改结果对当期待遇发放产生影响的,需通过当期业务功能变更,变更业务受理审核通过后生效。
经办人员小刘:为什么系统生成的应付养老金金额和单位实际发放的金额有差异呢?
社保“晓博士”:系统生成的应付养老金与单位实际发放金额有差异是正常的,这种情况存在于退休“中人”,差异的主要原因是单位采用的预发办法和经办机构的核定办法不一致。正式纳入央保中心发放待遇前,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实施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5]47号),对2014年10月1日至实际操作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前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可先按调资前的标准计发相应的退休费待遇。纳入统筹发放后,央保中心是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中人”待遇计发办法以及历次基本养老金调整核定待遇。
对于改革前退休人员发现不一致的,单位需核对参保登记报送的待遇信息(含基本退休费、退休补贴)是否准确,漏报统筹发放项目或少报金额,都可能造成改革前退休人员应付养老金与原待遇中统筹项目金额有差异。
经办人员小刘:单位预发待遇比央保中心核定的应付养老金少了,是否需要同退休人员清算?
社保“晓博士”:预发低于应付养老金的,在完成信息流确认和资金流结算后,单位可根据央保中心核定的应付养老金与单位预发的差额同退休人员逐一结算,多退少补,向退休人员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改革实施准备期时间跨度较长,人员变动较多,业务流程紧密相关,加之机构改革带来诸多单位人事经办人员变动,加大了清算工作复杂程度。与此同时,这项工作与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密切相关,直接影响到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准确核发,因此需要经办部门周密部署、积极推进,需要参保单位高度重视、认真落实,需要财政部门协同发力、加强保障,各部门联动,共同做好清算工作,迈出机关事业养老保险改革的坚实步伐。■
(统筹:中央国家机关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待遇核定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