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物流运输项目中Incoterms条款的选择和注意点

2019-07-17 12:25:52
中国市场 2019年14期
关键词:交货条款工厂

(上海龙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上海 200232)

1 引 言

当今社会,国际间的交往与合作越来越紧密。作为从事国际工程项目的企业,不可避免的要考虑到国际物流运输问题。笔者具有十五年的国际物流项目管理经验,在此结合自己工作中总结的具体经验,谈一谈国际工程项目中的物流运输条款应如何选择,以及相关的注意点。本文所有的贸易术语都基于Incoterms 2010的解释和规定。

2 国际工程项目相比国内工程项目的优势

有的读者会有这样的疑问,企业只从事国内的项目,不就接触不到国际运输,更用不到国际运输相关的物流条款了吗。其实在现在的形势下,一个企业,尤其是传统制造业想要存活和发展,就不可避免地要接触和开拓国外市场。与国内项目相比,国外工程项目有以下五大优势:(1)在国内新项目减少,制造业不景气,僧多粥少的前提下,拓展海外市场是必然趋势。(2)国外业主对“中国制造”越来越认可,期望用中国制造的低成本、高质量来替代原先高成本,高劳动力附加值的生产模式,以此提高效益。(3)多数国内项目参与者众,造成低价恶意竞争,与国际上所推行的“精品工程”的先进理念不符。(4)现国外有些业主,特别是欧美企业,将是否及时向乙方付款纳入项目考核指标,这比国内项目的付款环境要好很多。(5)相关国外项目业绩可以大大提升自己的品牌形象,也更容易获得国内外客户的认可。

由此可见,近几年传统制造业陷入低谷,国内市场趋于饱和。在这样一个大环境下,企业要继续存活,转型以及拓展海外市场,这势必成为绝大部分企业的必然出路。而要承接国际项目,除了施工标准、要求、管理方式方法等需要转变观念外,还有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要承接国际物流运输的职责,这就需要我们熟悉国际商务条款Incoterms。这样在和外方签订合同时,才能明确自己的职责范围,并最大限度地规避风险。

3 物流运输在国际工程项目中的重要性

那么有些读者可能会有疑问,面对国外的客户和项目,自己公司在物流领域并没有什么经验,不负责国际运输可以吗,会有什么弊端呢?笔者的经验是至少会有两个方面的不利因素。

第一,现在国外项目,尤其是欧洲项目,对设备的交货状态越来越高。如果中方不负责运输,外方为了确保他们的运输安全,往往会对设备和原材料的包装提出严格甚至是过分的要求。笔者曾经做过一个荷兰的超大型设备的采购项目,当时由于设备属超大件,项目经理对国际物流运输心里没底,条款最终签订的是FOB上海。本来工厂提供的常规包装是钢支架上面垫木板,设备放在这样的支架上绑扎固定,完全能保证国际海运的强度要求。但在设备完工外方来工厂检验时,对方以保证运输中的安全性和不能损坏设备外观为由,不接受钢支架的包装方案,坚持要用全实木的包装,这和原来的包装方案相比多出了数万人民币的成本。事后受托方总结,如果受托方当初签订的是CIF荷兰的条款,国际运输由受托方全权负责,只要货物安全、无损地运到目的地,外方是不会插手包装事宜的。

第二,承接物流运输这项工作,也和供应原材料和设备、以及开展项目一样,是可以带来利润的。再拿刚才这个荷兰项目为例,其实外方负责的海运这部分的成本很高,如果受托方自行找货代来运输,即使在运费的基础上再加上15%的管理费,也要比外方从国外物流代理那拿到的价格便宜10个百分点。更何况由受托方负责运输,只需物资送至客户指定的码头即可,相关的包装方案和物流计划无需交给外方审查,从中又可节约数万人民币的材料费,那么这个项目如果受托方当初签订的是CIF荷兰的贸易条款,运输费用和包装这样一进一出的话,最终结算下来受托方还能增加十几万的利润。

由此可见,物流运输在整个工程项目中占有很重要的位置,如果这部分能管理好了同样可以带来丰厚的利润。

4 Incoterms 2010条款的介绍、选取和实例

前面介绍了物流在项目中的重要性,下面笔者就来重点介绍下国际物流运输条款Incoterms 2010的种类以及如何选择。对于国际工程项目来说,和外方签订合同时必然会规定货物交付的运输条款,它们主要分成四大类,分别是E(发货)系列、F(离岸)系列、C(到港)系列和D(到门)系列四种。

第一,E类发货条款只有一个EXW,即工厂提货。如果供方完全不负责物流运输,那么可以签订此条款。但根据笔者经验,如果是设备或原材料的采购方,和对方工厂的贸易条款尽量不要签订EXW。举个例子,2014年公司向德国一家公司订购大型增压泵。德国工厂那边报出的CIF上海价格非常离谱,所以该公司决定自己承运这票货,所签的条款最终为EXW,由该公司委派货代从对方工厂提货。当时这家德国工厂非常强势,该公司不让他们负责运输,海运方面的利润没有了,这让对方非常不快。所以在最终提货时,对方以货代选择的吊装设备影响生产、派来的操作人员缺乏资质为由,数次阻挠装车,因此耽误了数天时间,对方还由此向该公司索求仓储费用。经过这一次的教训,今后笔者和其他国外公司签订交货条款时,如果不需要对方提供物流运输服务,则一律用FCA来代替EXW。FCA的地点可以是对方厂区门外的空地,或者临近工厂的仓库。这样的好处就是货物不用在工厂的“地盘”上交货,我方使用的设备和人工也不用受到种种限制。

第二,F类离岸条款。这类条款中最常见的是FOB条款,即意味着卖方在指定的装运港过船舷交货。比如笔者从全国各地采购设备并出口,跟国外业主签订的是FOB上海条款,这就相当于我司负责将货收集到上海港并负责报关,过船舷交货。通俗点讲,从工厂到指定交货港口的国内段运输和出口报关都属于采购方责任,而海外运输和接下来的入口清关都属于买方责任,即运输所产生的人民币费用都是由采购方支付(国内运输费,港口的绑扎、吊装以及港建费,出口报关单证费等),而产生的美元费用全由买方负责。需要注意的是,签订了这个条款后,除常规费用外,还需要跟运输代理核实有无实报实销费用的产生,这部分费用无法估算,也不确定会不会产生,一般不含在常规报价中的。但一旦产生,有时是比较大的一笔费用。举个例子,2018年上海龙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德国一家公司挪威大型玻璃钢管件的采购合同,签订的条款为FOB上海。由于管件加上支架,长度达到13米,宽和高都在5米以上,属于超大件,按港区要求应该船边直装。由于在等待装船的这几天货物不能卸车,由此产生了额外的押车费用以及高昂的船边直装费用,大大增加了项目预算。所以在物流运输项目中尤其需要注意那些超大件。一般说来,长度超过11.7米的货就要做船边直装,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希望自己承担押车费,就要事先跟负责陆运的运输公司申请到4~7天的押车时间,这点一定要注意。F类条款另外两个是FCA(货在制定地点叫承运人)以及FAS(船边交货),三者根本的区别是物权转移的地点。

第三,C类条款,这一类里边的几个条款都很常用,也各有区别。比如 CIF,它的定义是货交指定目的港,承运人需负责海运及保险。如果货值不大无需保险,那么条款就要签订成CFR。如果卖方只是将货物送至中转站,交货后买方继续运输,那么就需要签订CPT条款。又如果除了海运外,可能会有其他运输方式的考虑(空运和陆运),那么相关条款就应该是CIP而不是CIF,因为CIF单指海运。曾经该公司采购过一家德国工厂的设备,也由他们负责将货物运输到上海港。发货前对方提供箱单和发票等进口报关资料供该公司审核。笔者发现他们的资料上写的运输条款是CIF,而实际对方是走德国到郑州的铁路运输。这种资料如果交给海关办理进口清关手续,极有可能被扣货或者查验。而对方在德国口岸报出口的话,也一样通不过,影响交货期。

第四,D类到门条款。这类条款非常好理解。寄件人寄快递,快递员将货物直接送到指定地址的接收人手上,这就是到门。和离岸类型的条款一样,这些条款也是根据交货地来区分的,分别是DAF边境交货、DES目的港船上交货、DEQ目的港码头交货、DDU指定目的地未完税交货和DDP指定目的地完税交货。根据笔者经验,如果供货方需要找国际货运代理负责运输,又签订的到门条款的话,一定要事先仔细考察下承运货代的资质,即对方一定要在国外当地有足够的人脉和资源。货代在当地的资源不好,严重影响到运输价格及效率,并且遇到突发情况也没办法及时应对。

综上所述,公司在承接国际工程和项目时,也要注意合同中物流部分的要求,根据自己企业的能力和经验,选择最合适的贸易条款。Incoterms 2010中每个条款的含义都各有不同,其中蕴含的职责和风险也有差异,这一点需要提前搞清楚。

5 结 论

本文在全球一体化的大环境下,国际物流运输的重要性越来越大的前提下,结合笔者自身的物流项目管理经验,来分别阐述各个国际贸易条款Incoterms 2010的选择和注意点,旨在为读者厘清思路,更好地规避每一种贸易方式的风险,减少不必要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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