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友》编辑部:
李某在我公司上班已有3年时间,半年前,我公司聘任李某为公司业务部经理助理,考察期为6个月。在6个月的考察期内,李某的业绩不好,经常不能完成本职工作和业务部经理布置的临时任务。最近,公司组织对李某考核,作出了其不能胜任经理助理一职的结论,可李某对该考核结论不认可。请问,我公司现在能否以李某不能胜任工作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宗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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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胜读者:
你公司不能直接辞退李某。《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2项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据此,如果公司能证明李某不适合从事原工作,应依法给他调换岗位。如果你公司履行了以上义务后,李某仍然不能胜任工作,说明其已经不具备在你公司工作的职业能力,公司有权依照上述程序跟李某解除劳动合同。
需指出的是,调位必须体现合理性。用人单位应当与员工充分协商,并根据员工的工作经验、工作能力、技能、调岗前工作内容等进行调岗,要杜绝盲目乱调岗,否则就不能以员工不能胜任新岗位为由予以辞退。
不论是认定员工不能胜任原工作还是不能胜任新岗位,前提应当是已明确了员工的工作任务和岗位职责,制定有考核指标或者设定有工作目标,而且是合理的。如果用人单位无法证明工作内容、任务目标或考核指标合理,或者无法提供绩效考核不合格的制度依据,或者无法证明该员工完成的任务未达到同岗位大多数员工普遍都可达到的标准,那么以“不能胜任工作”解除劳动合同就很可能被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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